超越集团经营计划管理规定
团队管理规章制度
团队管理规章制度团队管理规章制度1前言本规章制度的建立旨在将全部创业团队成员紧密地凝聚在一起,提高行事效率,发挥团队力量、以到达超越个体力量简洁相加的效果。
共赢是凯塔创业团队的宗旨,任何违反该宗旨的思想和行为都应当予以摈弃。
维护团队的利益,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个人和团队是分不开的,全体成员务必共对此形成共识,共同遵守为此保驾护航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合作发展第一节:团队组织第一条:扩大凯塔创业团队的规模是每个成员的工作重点。
第二条:对有意向参加凯塔创业团队者,可以通过文件材料、口头讲述、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介绍创业工程,由于现阶段团队的资源有限,务必将主要精力投放在有真诚创业意向者身上,不必在伪创业者身上铺张过多时间。
要给犹豫迟疑观望者予谅解,但不答应他们连续以考察为理由参与团队的组织活动,如培训、发展、销售等等,团队的组织活动只针对正式的团队成员。
第三条:凯塔创业团队的销售组织工作具有创业的性质,并以共赢为宗旨,主要表现为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所以参加创业团队者必需保证手里有自己的产品以作发展销售之用,严禁代销赊销等非创业行为。
第四条:对老成员发展新成员的嘉奖要按时到位,仍要坚持共赢原则。
第五条:新队员的销售组织工作(包括货品购入、销售、成员发展、培训、指导等一系列内容)由其对应的发展人负责,发展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第二节:团队互助合作第六条:成员间应互相合作,团结互助,提高整体凝聚力发挥团队优势。
任何人显现勾心斗角,互不买账,恶意挑拨成员关系等严峻破坏团队秩序的情况,一经查出,立刻逐出团队。
第七条:团队定期召开小组会议进行工作的计划和总结,各成员按时参与,主动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第八条:团队内部要保持按时的沟通,个人有任何问题按时与其他成员协商沟通。
第九条:团队各成员间一律公平对待,严禁以参加团队的先后和取得成果的大小搞特别化。
第十条:团队内部走货最好当场验货,检查产品的完好性以及有无损坏后再交接。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中“集团”系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一级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鼓励创新、容错免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明确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将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对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和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对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情况,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购销管理方面,如果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如果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除了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还将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经营目标管理制度
经营目标管理制度
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具体的经营目标,并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来实现和监控这些目标的达成情况。
经营目标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目标设定:制定具体、明确的经营目标,包括财务指标、市场份额、产品销售量等,以及对应的时间节点,帮助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
2. 目标分解:将整体经营目标拆分为具体的部门和个人目标,确保每个岗位的目标和任务对整体目标的达成起到积极作用。
3. 目标指标评估: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目标评估体系,对于各个目标及其指标进行定量的评估和测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
4. 目标考核与激励:建立相应的目标考核体系,根据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个人或团队进行绩效评估,并设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干劲。
5. 目标监控与调整:通过制定经营目标管理制度,确保目标的达成,并及时监控目标的进展情况,对于偏离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目标。
经营目标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明确目标、指导决策、促进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业绩。
同时,也需要不
断完善和优化制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其更加符合实际并能够推动企业的发展。
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明确公司内各主体的管理权限,建立合理的授权审批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根据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内授权机构(岗位)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向受权机构(岗位)授予经营管理活动权限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授权管理遵行如下原则:(一)逐级授权原则。
上级授权机构(岗位)对下级机构(岗位)授权,下级机构(岗位)根据需要可再进行转授权,转授权机构(岗位)向原授权机构(岗位)负责和承担全部责任,不得转授或变相转授已有权限之外的权限;(二)适度授权原则。
受权机构(岗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的风险与其控制风险的能力相一致;(三)制约监督原则。
经办机构(岗位)对超越授权范围事项有权拒绝,并向上级授权机构(岗位)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授权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授权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授权管理的决策机构,审批授权管理制度、核决权限及授权相关事项。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授权管理的审议机构,审议授权管理制度、核决权限及授权相关事项。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的主导机构,在公司授权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拟定授权方案,对授权内容进行审查;第九条公司须由集团审批或备案的决策事项,按要求及时上报集团审批或备案;须由集团党委会批准的决策事项,按要求及时报集团党委会决策;须由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决策事项,按国资委要求及时上报集团并由集团统一上报国资委审批。
第十条公司“核决权限表”中权限设置反映的重点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提案机构(岗位)、审核机构(岗位)、审批机构(岗位),以及审批范围、核决权限、审批程序等。
第十一条公司授权体系的核决权限类型主要设置为八类,各类权限名称及其内涵如下:(一)提案:提出或编制管理方案、制度或计划,或是工作或活动的发起。
3.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对国内市场的拓展力度,促进经营业绩持续提升,鼓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建立有序、规范的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区域经营,是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分公司(包括建筑公司、区域分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超越其工商注册或备案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公司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所开展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条跨区域经营应遵循“积极推动、有序发展,风险可控、互惠共赢,统一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实现发展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从事资质范围内建设工程业务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施工类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经营部是跨区域经营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修订跨区域经营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公司区域市场拓展规划,按照市场拓展规划策划、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开展跨区域经营的非常规工程项目的投标立项评审、标书评审及施工承包合同评审;——对跨区域经营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审核或审批、签署;——对跨区域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持有序的经营状态;——向跨区域经营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提供洽谈、接待、注册、备案、登记等配合、协助与服务。
监督有关分公司依法进行有关证照的年审、年检或年度备案等工作;——其他与跨区域经营有关的事务。
第六条分公司是跨区域经营组织实施的基层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公司的区域市场拓展规划和相关制度,在本单位注册或备案的行政区划以外的周边地区或其他地区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对本单位跨区域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持有序的经营状态;——开展跨区域经营的常规工程项目的投标立项评审、标书评审和施工承包合同评审;——对跨区域经营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初审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签署;——向所属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经理部提供洽谈、接待、注册、备案、登记等配合、协助与服务。
标杆超越
1、标杆超越标杆超越,是指通过不断寻找和研究有助于本集团战略实现需要的其他优秀集团(或企业)或集团内部优秀企业的有利实践,以此为标杆,将本集团的产品、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与这些标杆进行定量化评价和比较,分析这些标杆企业达到优秀水平的原因或条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创造性地学习、借鉴并选取改进的最优策略,从而赶超标杆企业或创造高绩效的不断循环提高的过程。
根据定义,可以将标杆超越分解为以下几个主要内容:(一)标杆超越中的标杆是指有利实践,但不一定是最佳实践或最优标准。
企业采用标杆超越法中的标杆树立目的是为了改善企业自身的产品、服务、经营管理、运作方式,找出企业自身存在的差距,创造性地改进和优化企业实践,达到增强竞争力的目的,从而帮助企业实现其战略目标,而不是让企业和员工感到自卑、丧失信心,甚至绝望。
所以标杆的选取很是重要,尤其当它应用于薪酬和考核体系中更应慎重,它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可刺伤竞争对手,也可刺伤企业自己。
(二)标杆超越中的标杆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企业可在广阔的全球视野寻找其基准点。
企业往往可借助“战略目标逆向分解法”和“目标管理法”进行层层分解,并通过各种调研手段,寻找有助于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标杆或标杆值,为此,要突破职能分工界限和企业的性质与行业局限,重视实践经验,强调具体的环节、界面和工作流程。
同时也可以对多种候选标杆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筛选,并根据战略需要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三)该方法是一种直接的、片断式的、渐近的管理方法。
基于企业业务、工作流程和工作环节的可解剖性、可分解性和可细化性,企业既可以寻找整体最佳实践作为标杆来比较,也可以仅仅发掘优秀“片断”作为标杆值来比较,以利于某一标准指标值的公平合理性和科学性。
除此之外,企业可根据总体战略需要,分阶段、分步骤地确立相应的标杆企业或标杆值,循序渐进地改善企业的关键绩效水平。
(四)该方法尤其注重不断地比较和衡量。
标杆超越的过程自始自终贯穿着比较和衡量。
2022大监督手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负面清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负面清单(一)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1、在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时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做出决定;2、在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时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3、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从而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影响集团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4、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5、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6、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和上级单位对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
(二)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1、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执行不到位,导致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2、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处理;3、未按规定对单位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和授权委托书等进行法律审核。
对法律审核意见中提示的重大风险,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4、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5、恶意逃废金融债务;6、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造成帐实不符;7、违反知识产权审批及管理相关规定。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违反相关规定1、违反“六不揽、七严禁”规定承揽项目;2、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3、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5、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6、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7、违反规定分包;8、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四)资金管理方面违反相关规定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2、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3、设立“小金库”;4、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5、虚列支出套取资金;6、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7、由于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8、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融资、开展融资租赁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五)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3、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4、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5、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6、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六)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追责情形1、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2、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4、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5、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6、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7、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七)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1、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导致存在重大疏漏;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3、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5、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6、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7、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8、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9、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10、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规模以上企业的规章制度
规模以上企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保障企业稳定发展,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并作为员工工作和生活的准则。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将依据程度严重情况适用纪律处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时间召开。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设立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协调管理。
第六条公司设立员工代表委员会,代表员工利益,并参与公司决策和事务管理。
第七条公司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员工违纪行为,并维护公司纪律秩序。
第三章工作岗位第八条公司设定员工岗位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标准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提倡员工自我学习和发展,鼓励员工提升专业技能。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薪酬制度,根据员工绩效进行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提供员工健康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节假日制度,保障员工休息和放假权益。
第五章纪律处分第十五条公司对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留用动议、停薪停职直至解雇等处理方式。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保证公司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章知识产权第二十条公司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员工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护公司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第八章结束条款第二十二条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规章制度,经公司同意并发布后执行。
任何员工不得违背上述规定。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08-0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合同管理。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管理。
2 原则2.1 为保障集团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合同管理,切实做到管理有规定、签约有约束、履行有监督、权益有保障,根据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2.2 集团范围内所有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3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禁止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禁止合同先履行后补签的行为。
2.4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合同项目招标、示范合同文本、合同底线、合同统一编号、合同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制度的规定。
2.5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据集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合同进行审批和评审。
2.6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实行合同责任人制度。
3 机构和职责3.1 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合同事务管理,其主要职能是:3.1.1 负责制订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1.2 组织或参与项目招标、合同洽谈,审查和评审待签合同;3.1.3 检查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审核合同付款;3.1.4负责合同责任人培训考核及合同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3.1.5 负责制订各类标准格式的示范合同文本;3.1.6 负责合同的统一编号工作。
3.2 集团法律事务部派驻各片区的法务人员,负责该片区各单位的合同管理以及其他法律事务。
3.3 合同经办人员为合同责任人,应当经集团法律事务部培训考核并取得合同从业资格证书后,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洽谈、合同报批、合同签订和履行。
4 合同底线集团所有合同条款的约定,均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底线;确因业务需要超越合同底线的,应当报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
4.1 集团所有合同的基本底线是:4.1.1 在合同条款中不得设定我方支付预付款或者定金;4.1.2 解决纠纷的诉讼管辖均由合同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2 各类合同的底线分别为:4.2.1 基建工程类合同底线:4.2.1.1 应当收取施工单位不低于合同价款2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4.2.1.2 确保有合同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4.2.1.3 合同付款应当分期进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完成在先,付款进度在后;4.2.1.4 工程洽商变更额度限制: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洽商变更额度为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工程洽商变更额度为合同价款的5%。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经营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根据政府部门相关工作部署、指示、要求,或因相关政策、环境变化- 1 -等外部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各自负责权限范围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对多次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生存发展的子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五)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开展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六)受理子公司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七)负责将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建档,档案副本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八)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交办的责任追究其他有关工作。
超越集团制度管理制度.doc
青岛乾坤木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乾坤木业制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乾坤木业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所有制度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四条公司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专业管理制度。
第五条根本制度是公司的最高制度,是其他制度的本源,主要是公司章程、公司纲领、组织规程等制度。
第六条基本制度是公司各项工作或业务活动的重要管理规定,主要是经营计划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
第七条专业管理制度是各部门工作需要制定的准则、细则或办法,主要是标准化、程序化工作基础管理规定,如销售、采购、生产、仓储、接待、档案、合同、小车、办公用品等第二章制度的制定第八条公司制度按照务实适用的原则制定。
第九条根本制度由高层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十条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行政部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由副总或总经理审改,高层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专业管理制度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起草,行政部负责审改,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制度的格式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的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制度起草用词确切,语句通顺。
第十四条制度的条款应充分考虑相关制度规定,避免与其他制度相抵触。
第十五条制度规定详实全面,符合公司发展实际。
第十六条制度的原始稿件由档案员存档。
第十七条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的专业管理制度颁发前可试用一段时间后正式颁发。
第三章制度的颁发和执行第十八条根本制度由公司高层管理委员会签发,公司的基本制度和专业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签发。
第十九条公司制度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排文号,统一存档和下发。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的下发范围为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确定发放范围。
第二十一条分发时由收到人签收,负责人调动时,制度档案列入移交,各部门承办人员须用规章细则时向上级索阅。
第二十二条制度颁发后,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由行政部监督实施,专业管理制度由制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第二十三条专业管理制度原则上半年组织修订一次,基本管理制度一年组织修订一次,公司章程、纲领和组织规程三年修订一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厘清边界、区别对待。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要体现“三个区分开来”,即把企业有关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经营投资行为,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深入推进依法治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X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是指X有限公司,该办法执行牵头职能部门是X管理部,协同部门X工作部、X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等。
第五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省国资委相关规章制度及企业内部管理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公司经营升级管理制度
公司经营升级管理制度
一、引言
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优化管理方式,规范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司经营升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职员,必须严格执行。
三、制度内容
1. 公司经营目标
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产品研发和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
2. 管理职责
公司领导层及各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制定明确的部门管理职责和目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3. 业务流程管理
公司所有业务流程必须遵循规范的操作程序,防止出现内部管
理漏洞。
4. 资源管理
公司的资源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
合理分配。
5. 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
公司将对各部门及职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对个人
或团队进行奖励或惩罚,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四、违反制度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罚款、调整薪酬、停职检查等处理方式,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
追究。
五、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牵头负责,各部门及职员应全面贯彻执行,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榆政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榆政办发〔201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投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物业运营高压线制度
物业运营高压线制度工作文件第1 页共6 页1.0总则1.1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物业业务范围的员工职业行为,预防财务管理风险、人事管理风险、服务质量责任风险和顾客关系风险的发生。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物业业务范围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管理。
1.3物业运营高压线包括运营高压黄线和运营高压红线。
1.4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2.0运营高压黄线2.1组织发展2.1.1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招聘、任用或晋升不符合公司任职资格要求的员工。
2.1.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使用超编人员的。
2.1.3未按公司制度管理员工关系,造成劳资纠纷或被政府部门处罚的。
2.1.4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2.1.5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突破预算薪酬总额的。
2.1.6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在HR系统外发放薪酬福利(包括各种名目奖励金)的。
2.1.7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采购属于公司集中采购物品的。
2.1.8病事假未经流程审批,擅自脱岗的。
2.2财务管理2.2.1未严格履行服务供方合同查验交付条件,致使公司多付服务价款的。
2.2.2收款人员收费后,当天没有如数向财务助理移交所收现金的。
2.2.3财务助理在接收现金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两天内(节假日顺延)没有如实将收费信息录入公司收费系统和将现金存入物业项目收入账号的。
2.2.4财务助理在接收现金累计未满2000元,五天内(节假日顺延)没有如实将收费信息录入公司收费系统和将现金存入物业项目收入账号的。
2.2.5违反公司收支二条线的规定,擅自开支收入资金的。
2.2.6物业项目出现拆单报销的。
2.3物业运营2.3.1物业项目设施设备风险等级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高度风险的。
物业运营高压线制度工作文件第2 页共6 页2.3.2不配合或不服从公司的工作检查或指令,情节比较严重的。
2.3.3业主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违规占用共用部位以及改变房屋外立面时,未及时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的(如及时制止、书面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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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集团经营计划管理
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经营计划管理,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经营计划横向划分为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三个层次;纵向划分为公司计划、总部职能部门与事业部(超市视同事业部)计划、事业部下属部门计划等多个层次。
第三条 集团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PDCA (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与考核)循环实施管理。
第四条 集团设立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指导集团年度、季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对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计划的调整与考核。
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由总裁、行政总监、财务总监、事业部总经理、企业管理部部长、财务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组成。
第五条 企业管理部是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考核。
第六条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本部门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事业部依据集团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各自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与考核。
事业部下属单位根据事业部经营计划层层分解落实计划指标。
超越集团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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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以季度为单位考核职能部门、事业部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与职能部门、事业部的薪酬挂钩。
第九条统计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反馈计划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重视,禁止弄虚作假。
第二章经营计划编制
第十条根据集团发展战略与上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企业管理部组织编制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一条集团每年11月下旬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具体程序如下:第一步:集团各部门结合自身状况就本部门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提出建议;
第二步:企业管理部根据集团发展战略、本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各部门经营计划建议编制集团下一年度经营计划草案;
第三步: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对企业管理部编制的经营计划草案进行综合平衡、调整补充;
第四步:董事局审议确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部根据董事局确定的集团年度经营计划指导事业部、职能部门编制事业部年度经营计划、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经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职能部门、事业部负责逐层分解、落实集团确定的本部门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董事局根据集团年度经营计划与总裁就集团年度经营目标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总裁与事业部总经理就事业部的年度经营目标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集团季度经营计划由企业管理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与上季度计划完成情况编制,经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事业部、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季度经营计划、本部门年度计划、本部门上季度计划完成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季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集团月度经营计划由企业管理部根据集团季度经营计划与上月计划完成情况编制,经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事业部、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季度经营计划、上月计划完成情况,参照集团月度经营计划组织编制本部门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如遇特殊情况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可于年中调整一次,调整计划须经董事局批准。
第三章计划指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营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必须以计划指标来表示。
计划指标是集团在计划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应该达到的目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计划指标参照同行业水平与集团历史水平来确定。
计划指标要具有激励性,需经过努力才能实现。
第二十三条计划指标应当尽量量化、具体。
第二十四条集团计划指标必须进行层层分解,层层落实。
分解指标必须和总指标保持平衡、衔接,分解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流程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集团自上而下建立计划指标管理体系,计划指标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集团指标(总指标)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汇总、上报和下达,各业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总裁对集团指标负责,各级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指标负责。
第二十六条集团计划指标经董事局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各归口部门和执行单位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十七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指标,必须经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讨论通过。
调整集团年度经营计划指标须报董事局批准。
计划指标调整未批准之前,按原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当提前一个季度申请,调整季度计划指标应当提前一个月申请。
第二十九条调整某项计划指标时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它有关计划指标,应一并申请,以保证计划的平衡、协调。
第三十条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指标考核。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企业管理部负责跟踪、分析、报告集团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事业部、集团职能部门每月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
特殊事项需要缩短报告周期的,由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领导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四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应当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
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集团每月对事业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一次。
企业管理部组织考核并提出初步意见,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后作出考核结论。
第三十六条事业部的考核指标,一律以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所确定的计划指标为依据。
计划预算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考核结果直接与事业部的薪酬挂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修改、补充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提出,经总裁审核报董事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说明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