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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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的先决条件
(A)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在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2)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项目财产保险单;
(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B)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担保文件合法有效;
(2)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4)未发生贷款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6)按贷款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7)已按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相关账户。
2、关于质权的设定:可在《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出质人在贷款行开立的车辆通行收费账户是唯一的,是该路段全部收费资金的汇总账户,且出质人不在其他金融机构再开设此类账户或者将收费资金划入他行。对质权实现的条件是,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即通过将收费帐户设置在贷款银行,从而使贷款银行对帐户内的收费资金进行直接的控制,出质人对该帐户内的资金使用须完全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甚至可约定须经贷款银行同意方可使用。一般而言,银行不宜接受以部分收费权作质押的协议。
3、关于质押的期限:如前文所述,公路收费权存续期限和收费权质押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4、关于质权的实现方式:当借款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贷款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贷款银行可以: (1)在偿债账户或收费账户扣收;(2)在基本账户以至所有账户中扣收;(3)直接到收费站收取。即贷款银行可以代位行使收费权并控制收费帐户内的资金流出,直到贷款本息得以偿还;或约定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公路收费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处分收费权所得不足以使贷款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的,贷款银行可以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5、关于质押权益的登记:由于质押标的的特殊性,质押应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登记,这是质押生效的必经程序。
6、关于质押权益的转让:应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
7、关于政策或法律风险的承担:由于政府政策或国家法律的变动,导致对质押权益的限制、撤销或消灭,此种情况下,应约定如何保障贷款银行的债权利益。如贷款银行可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补足新的担保等。
8、其它保障贷款安全之担保性措施:
(1)政府特许协议下权利之让与;
(2)土地使用权与设施的抵押或质押;
(3)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之让与;
(4)经营管理合同项下权利之让与;
(5)在项目公司或公路经营公司的股权上设定担保权益(股权质押);
(6)合格担保人提供保证;
(7)如果银行提供的贷款是在公路建成前,还需要签订或获得完工担保协议、投资协议、经营管理合同等一系列文件,如果可能,由地方政府进一步提供支持函;
(8)其它合适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