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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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管理
摘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通过社区组织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使其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的过程。对未成年犯在社区的成功矫治,既要认清和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特点和规律,更要把握和尊重未成年人成长的个体差异性和禀赋的特殊性,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方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个性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2
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迅速推广,越来越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适用于社区矫正。但是,相关调研结果表明,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当前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效果仍然不能令人十分满意。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有其共性特征: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高;违法犯罪的类型一般比较简单;违法犯罪的原因多受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等。但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体。每个未成年人自身的生存和生活环境、生理和心理特质都会有其独有的属性。因此,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改造也应该遵循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知己知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要充分体现和反映矫正对象的个性特征,这样才能使矫正手段和措施更具有针对性、慑服力和感化性,从而收到事
半功倍的效果。
一、影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效果的主要个性因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将犯罪未成年人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目的是利用社区的有利条件和资源对未成年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治,使其拥有健康心理和行为模式,从而顺利地正常回归社会。[1]因而,经过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状况就成了衡量社区矫正效果的两个重要指标。那么,未成年人自身的哪些因素会对其矫正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呢?
首先是其尚未成熟定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人生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它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和对待生活的态度。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但心理还很不成熟也不稳定。正是这种不成熟和不稳定往往使得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发生偏离而促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稚嫩的心灵不得不承受人生如此重大的挫折,他们该如何度过以后的岁月?又该如何面对现在的生活?对于这两大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的效果,影响着他们的未来之路。拥有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者,会有明确的生活目标和肩负的责任;有了明确的生活目的他们生活才会充实,才能感受到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清醒地对待生活,乐观向上,充满自信;有了乐观向上、充满自信的心境,才能哪里跌倒哪里爬起来,拍拍身上的灰尘,重新回归正常的人生道路,勇敢、坚强地走下去。
因此,社区矫正中应积极引导未成年犯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正确
的价值观,只有这样,他们才具备承受挫折的勇气和人生前进中所需要的永恒动力,社区矫正的目的才能有效达到。
其次,自我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和觉悟程度。未成年人犯罪被抓获后,公安机关要进行审讯,法院要审理宣判并下判决书,经过这个程序,他会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会有悔改的意愿。然而,将他送到社区去进行教育改造而不是送到戒备森严的监狱,每天可以回家或在家,行动也相对自由,那么,他可能会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严重,忘记自己是个有刑在身的人,无所谓的念头和心理就会产生,行为的约束性会降低,而重新犯罪的种子也悄悄地种下了。因此,社区矫正的良好效果能否取得跟未成年犯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认识程度和觉悟程度密切相关。认识程度和觉悟程度高者,会较珍惜此次机会,行为处事中常用法律标准来决定做与否,行为比较谨慎;认识程度和觉悟程度低者,“犯罪人”角色往往会处于潜意识甚至是无意识状态,法律的最低警戒线也容易被冲破。任何的帮助与矫正只有在被矫正对象接受并且内化为其观点和意识时,才会真正地发挥作用,并且保持长久甚至终身受用。
再次,平衡协调的认知。认知是人们获得知识、应用知识,或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人脑接受外界输入的信息,经过头脑的加工处理,转换成内在的心理活动,进而支配人的行为。一旦一个人的认知跟行为不一致(即认知失调)时,就会产生内心压力。当认知间的不和谐程度增加时,个人所感受到的要改变这种状况的心理压力也就越来越大。如果这种压力得不到有效释放,就往往会导致人格
失常与离轨行为。未成年人在成长期间,体力、智力增长快,求知欲强,兴趣广泛,但情绪不稳,思想不成熟,性格可塑性极大。他们可能会产生一些不正常的物质或生理需求,有寻找朋友的要求但却没有辨别力,有可能受到过伤害但没有良好的环境使其平复。此时,如果引导其产生正确的认识,他的认知就会产生新的平衡,从而培养出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出良好的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理念
对未成年犯的矫治与其他矫正对象一样,也是必然地在国家现有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之下来进行的。但是,未成年犯与其他罪犯无论在生理、心理还是在犯罪的性质与特点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在国家目前尚无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制度的前提下,负有矫治未成年人责任与义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在对未成年人的矫正过程中,应更加谨慎和理性,以进一步巩固、强化和提高矫治效果。第一,矫正定位应具有更谦抑的惩罚性。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国内外学者见仁见智,争议颇多。随着刑罚目的理论的发展,刑罚功利主义理念终于在社区矫正领域破茧而出并逐渐走强。立足于功利主义的刑罚目的理念的国家,在安排其社区矫正制度时,更多地关注于刑罚的社会效果和对犯罪的社会控制。社区矫正更多地体现为对矫正对象的诊断治疗和目的性矫正,帮助、救济和服务工作占据了社区矫正任务的大部分份额。鉴于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特殊性,国家、社会、社区自应更多地以教育、感化、挽救
为指向,预防性更高于惩罚性,惩罚性的功能应更加谦抑。
第二,矫正人员应具有更强烈的人伦责任。休谟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2]人性,就内涵而言,即先天赋予、与生俱来的人的本质属性。从一定意义上而言,犯罪是一种恶,而矫正却是一种善。我们把未成年犯置于社区加以矫正,即是要依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强烈的善的胸怀、善的言行、善的措施加之于、感召于未成年人矫正对象,使未成年矫正对象在强烈的善的环境下自觉、自愿地或无形、无意识地被感动或同化,由消极走向积极,由被动转而主动,浪子回头,一心向善。
第三,矫正措施应具有更亲和的柔性因素。1985年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正式通过并经第40
届联大核准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显著折射出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人道主义光辉,体现出了国家、社会对未成年犯的宽容和大度、体恤与关怀。如该《规则》第28
条明确规定:“有关当局应尽可能采用并尽早许可从监禁机关假释。有关当局应对从监禁机关假释的少年给予帮助和监督,社区应予充分的支持。”同时对未成年人矫正制度的构架上,该《规则》及《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联合国相关少年司法准则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尽可能做到平衡,很是值得我们在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实践中结合我国国情加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