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总则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
2.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术语3.1 本标准所称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2 本标准所称被处罚主体是指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本标准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3.4本标准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3.5本标准所称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
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3.6本标准所称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3.7本标准所称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4.主体资格4.1 处罚主体: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2 被处罚主体: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5.事实证据5.1 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卷内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京司发[2008]232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8]232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1月17日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
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和材料,按照有关规定经整理形成的案件卷宗。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各种材料、承办单位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等予以整理立卷,妥善保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立案(6分)
评分方法: 查立案申请表及相关文书 1、未填写立案申请表,扣除全部分值 2、未在法定时限内立案,扣3分 3、立案申请表填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或填写错 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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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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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37分)
• 案件调查人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案 卷中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 卷内调查、检查、取证的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 人员的签字。(5分)
基础标准--证据
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标准:1、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裁量情节均有相 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2、证据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 3、证据足以定案处罚
基础标准--适用法律
• 适用法律准确 1、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准确 2、做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且引用 的条款项目准确。
基础标准--处罚决定
2、处罚对象适格 标准:(1)被处罚主体认定正确,被处罚人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 任能力(2)有能够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基础标准--事实
事实清楚
标准: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法律文书中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地点、涉案 人员、手段、程度、危害后果和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 来源、违法所得等情节
(一)处罚实施主体错误,或者办案人员无行政执法资格; (二)处罚对象错误; (三)认定事实不清,案件定性错误; (四)支持定案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 (五)适用法律错误; (六)处罚种类不合法,或者幅度畸轻畸重; (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八)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对照基础标准评查发现缺陷但不足以定为不合格案卷的,在一般标准中扣减8分起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社法发[2000]13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0-07-18【实施时间】2000-07-18【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20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劳动保障系统中行政处罚及案卷制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被处罚主体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3号)的有关规定,缴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成为被处罚主体。
此类处罚属于对公民个人的处罚。
二、处罚决定书的审批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经过行政负责人的签批方可发出。
行政负责人的签批,可以在《调查报告》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等一类文书中签署的意见来反映。
此类文书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并已告知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后使用。
案件承办人员应在《调查报告》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等类文书中写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拟处罚的意见。
三、卷内文书排序问题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规定有两种排序方法可以选择。
在此不做统一要求,但建议使用《标准》中的第一种排序方法。
四、案卷名称问题 案卷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即: (一)被处罚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二)违法行为或被处罚事由; (三)类别(如报告、请示、函等,对于行政处罚案卷即为“案”)。
另外《标准》中,没有对卷封的填写提出更明确的标准,但在案卷归档方面提出总体要求,即应做到符合《档案法》的规定。
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认真组织学习《标准》,并结合案卷评查活动,查找处罚执法过程中和归档立卷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和归档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9.04.15•【字号】京劳法发[1999]74号•【施行日期】199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法发(1999)74号1999年4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文书以及处罚文书立卷归档的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9〕2号,以下简称《评查标准》)转发给你们。
同时,根据劳动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评定标准部分(一)“基础标准”部分1.关于“被处罚主体资格适当”问题,在评查标准的附件中所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3号)的规定,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属于对公民个人的处罚2.关于“适用法律正确”的评查,还应包括实施处罚的种类、幅度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高出或低于实体法设定的行政裁量权限均认作违反实体法。
(二)“一般标准”部分1.调查取证阶段①《调查笔录》中必须具有对当事人和知情人的调查,在有多份《调查笔录》时,文书规范评查以其中能证明违法事实和情节的笔录为主。
②告知和申辩(使用于不举行听证的案卷),告知的对象必须是当事人或委托人,否则视为无效告知。
告知的内容必须全面、无遗漏。
③“调查终结报告”即《调查报告》,对一般性案件的审理程序可以通过《调查报告》中的“负责人审批意见”栏体现。
2.审查决定阶段①《审议笔录》或《会议纪要》是对较大案件,经集体审议决定处罚的文书。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总则一、评查依据。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制定。
二、评查原则。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依照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进行评分。
案卷标准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违反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规定,但符合国家部委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三、评查方式。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求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求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四、案卷计分方法。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一)基本要素审查的分值为100分,不设负分。
凡违反案卷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任一基本要素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零。
(二)一般要求审查的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0分、5分、2分、1分、0.5分。
凡违反案卷基本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三)案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案卷成绩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单位成绩与名次排列(一)单位成绩。
按照单位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计算,具体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单位名次。
原则上按照分数和档次顺序排列;成绩属于同一档次的单位,名次按照参评案卷符合规定数量的单位优先于参评案卷少于规定数量的单位顺序排列。
评分细则一、基本要素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体资格问题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2、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3、以非法定授权机构或者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使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是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法律案卷。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依法法律依据要求
主要涵盖了行政处罚的使用隶属、相关依据、处罚进行规则,要正确表明行政处罚权的界定,明确行政处罚事实的种类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制定依据,保证行政处罚的法律内容具体化,确保经审查和审批批准的处罚事由合法执行。
二、文书形式要求
行政处罚案卷规定主要有行政处罚文书、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处理笔录、经审议同意准予作出处罚决定函、被处罚单位抗辩意见书,这些文书必须遵守有关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仔细考虑、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格式等规定制作。
三、行政处罚文书记录对象要求
行政处罚案卷应该详细记录被处罚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处罚时间,行政处罚种类和原因,作出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者的抗辩和表示意见等情况,以及处罚结果的具体内容。
四、行政处罚案卷的审理规定要求
行政处罚案卷审理是受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应当遵守法定的各种审理
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申请、监督和登记等手续,保证在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行政处罚的程序全面、完整,依法办案,确保行政处罚有效执行。
总而言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实质上是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案件事实、审查与审批、文书形式和审理程序等内容的全面评查,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两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对于实体内容的评查,不设具体分数,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评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合法。
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即案件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证据证明;三、处罚依据正确。
即对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正确;四、程序合法。
即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五、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二部分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案卷文书评查标准,是反映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是反映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主要标准。
进行评查时,首先要区分该案卷是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还是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
属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评查标准,采取百分制记分方法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评查标准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9.调查取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6分)
未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6分。
未载明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情况的,扣6分。
抽样取证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抽样取证未对当事人财物占有产生影响的,可以不需批准),扣8分。
抽样取证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扣2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8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处理的,扣8分。
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缺少相应行政执法文书的,扣8分。
6.立案阶段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他内容填写规范。(1分)
立案阶段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他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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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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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分)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只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但执法证件复印件未附卷的,扣1分。
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100分;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100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决定的,扣100分。
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未依法上报的,扣100分。
7.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无资格或者卷中未附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资格证明的,扣2分。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没有委托书的,扣1分。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类别分值评查项目评查内容及要求评分细则扣分基础标准80分主体5分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合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
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事实10分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5.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4.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6.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
7.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证据10分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第一部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一、案卷类型划分
1. 普通案卷: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案卷。
2. 重大案卷:指影响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重大政治敏感案件的案卷。
二、案卷文件构成
1. 首页:包括案卷编号、案卷名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罚类型、处罚事由等信息。
2. 决定书:包括案由、证据、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处罚决定等内容。
3. 其他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调查取证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4. 处理报告:包括行政处罚的起止时间、程序依据、承办人员职务及工作业绩等。
第二部分:评查评分细则
一、评查评分标准
1. 依据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评分。
2. 依据《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评分。
1。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下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下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7.31•【字号】京劳法发[1998]131号•【施行日期】199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下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法发(1998)131号1998年7月31日)各区县劳动局:现将市政府法制办下发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劳动行政处罚执法的实际情况补充有关要求如下,请一并试行。
一、归档立卷的时间:处罚决定书被当事人全面履行之后,即可结案;结案后应整理处罚文书和有关案件材料,尽快归档立卷,一般情况下应在结案后的一个月之内归档立卷完毕。
无特殊情况,未在一个月内完成归档立卷的扣10分。
二、案卷封皮的填写:案卷必须使用正规的案卷封皮,填写时可参考以下规范:(一)第一大空格填写劳动局全称,即××区县劳动局;(二)第二大空格填写执法机构全称,即劳动监察大队或×××监察科;(三)第三大空格填写案卷名称,由两部分组成:1.当事人全称;2.案件属性(如:违法用工、工伤事故、拖欠工资、违法使用童工等等)。
其形式为:“×××单位×××××案”。
(四)保管期限:有关工伤事故的案卷为“长期”;其他案卷为“短期”。
(五)封皮上的数字均为阿拉伯数字。
(六)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封面“件”数应注明“1”件;“页”数按实际填写。
三、卷内目录:“责任者”应填写处罚文书的制作者(即执法人员)、证据或材料的提供者(当事人或单位名称);“页号”每项只填写首页号码,仅最后一项填写起讫页号。
四、劳动行政处罚执法均要求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所以立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告知笔录、调查报告等文书均要求至少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x 范本 1: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1. 文件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案卷编号:- 所属单位:- 卷内目录:2. 目录1. 案件基本信息2. 处罚决定文书3. 相关证据材料4. 监督检查记录5. 当事人申辩意见6. 调查过程记录7. 监察机关意见8.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9. 其他附加材料3. 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编号2. 案件名称3. 处罚主体4. 违法行为描述5. 案发时间6. 相关当事人7. 证据搜集情况4. 处罚决定文书1. 行政处罚决定书2. 罚款通知书3. 停产停业通知书4. 限期整改通知书5. 查封扣押决定书5. 相关证据材料1. 照片、视频等媒体证据2. 书面证据材料3. 调查取证笔录4. 鉴定报告6. 监督检查记录1. 监督检查通知书2. 监督检查报告3. 监督检查整改情况记录4. 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单7. 当事人申辩意见1. 当事人申辩笔录2. 相关证明材料8. 调查过程记录1. 调查呈批表2. 调查询问笔录3. 调查报告4. 相关调查资料9. 监察机关意见1. 监察机关调查报告2. 监察机关意见书3. 监察机关的核查报告10.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1. 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登记表2. 处罚决定执行检查报告11. 其他附加材料-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附件12.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执法规范- 相关行政文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管理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2. 罚款通知书: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支付罚款的文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4.21•【字号】京国税法[1998]208号•【施行日期】199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法[1998]208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8]第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京国税[1998]030号文件的内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市法制办印发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和市局印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案卷检查评比标准》均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市局印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案卷检查评比标准》中涉及的文书,在使用时应符合法制办印发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中规定的文书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和档案规范。
三、税务行政处罚案卷即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册。
卷皮的使用及归档按照办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市局对全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评比时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第三条评查标准第(二)项规定的文书(形式)及填写项目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法作为参考,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试行标准》的通知(略)1998年4月21日。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总则一、评查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试行规则》及京政法制监字〔1997〕第16号、第30号文件(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直属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一般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四、评分办法。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具体方式是:按程序和文书种类设项目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对不符合文书归档规范规定的,每处扣除0.5分(扣分合计不超过其项目总分)。
最后,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标准第一部分、基础标准一、主体适当(包括被处罚主体资格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
(一)被处罚主体资格适当:1.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正确,即被处罚主体符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认定要求(参见附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
具体指以下情况:(1)应认定公民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人或其他组织;(2)应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公民。
(3)应认定法人为被处罚主体的,不得错认成其他组织。
2.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
被处罚主体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不得丢字或错字。
3.其他。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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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80页)(2016版)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目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案卷模板(附录A—X)…………………………………………()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第一部分总则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样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差不多术语3.1 主体3.1.1 处罚主体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e)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f)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托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托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指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5 当事人差不多情形3.5.1 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差不多信息。
3.5.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3.6 日期和时刻3.6.1 日期:应具体到年、月、日。
3.6.2 时刻:应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3.7 地址和地点3.7.1 地址:要紧用于确认身份信息和送达文书,应具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区、街道(乡镇)、小区(胡同、村)、楼门牌号。
(涉外的还应包含国家)例如: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3.7.2 地点:要紧用于调查取证文书。
例如:××执法大队××会议室;××大厦××房间;××大街南侧××公交站往东××米;××国道××公里××米处。
3.8 案件来源指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
3.9 签名指手写签名或已备案的电子签名。
3.10 技术处理3.10.1 文书涂改的技术处理:在案卷文书涂改处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
不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内部审批文书一样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做技术处理;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文书一样由当事人做技术处理。
3.10.2 文书空格、空白处的技术处理:文书空格处,统一采取划“\”反斜杠处理;文书结尾空白处注“(以下空白)”或者另起一行顶格划“\”反斜杠处理。
3.11 案件审批表的合并处理本标准中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审批表格,除立案、作出处罚决定环节需要使用单独格式的《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外,其他环节的审批均可合并为通用审批表格,采取不同审批事项前加“□”进行勾选的方式明确需要审批的事项,并按照本标准中不同审批表的要素要求进行填制和签发。
第二部分差不多标准4 主体资格4.1 处罚主体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注:1)行政机关印章可在执法文书套印,也可在电脑中预置与行政机关印章一致的电子印章并打印至文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文书、证据先行登记储存通知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印章,其他需要盖章的外部文书,建议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4.2 被处罚主体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晰。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4.3 执法人员4.3.1 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4.3.2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4.3.3 已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注册。
5 事实证据5.1 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刻、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5.4 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6 适用法律6.1 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表述规范,准确无误。
6.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差不多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还应同时符合裁量基准的要求。
7 程序规则7.1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含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步骤进行。
7.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
7.3 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每一环节有相应法律文书记载,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要素。
7.4 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可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适当简化文书种类、合并工作环节。
第三部分一样标准8 立案行政机关对猎取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初步甄别或者审查后,批准生成行政处罚案件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的活动。
要紧文书:立案审批表。
8.1 立案审批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立案审批表b)案件来源。
c)涉嫌违法行为的差不多情形(包括案发时刻、地点、初步查明的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等。
d)当事人情形(已初步核实情形的填写):1)公民应载明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载明名称、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e)承办人员建议或申请立案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时刻。
f)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时刻。
g)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现场检查的案件能够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的案件必须在批准立案后方可启动调查程序。
2)不同意立案的,应将有关线索材料及立案审批表单独存档。
3)批准立案的,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违法主体不正确等需要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销案,并单独存档。
9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已立案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要紧文书:包括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储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
为调查取证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标准详见《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
9.1 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咨询笔录。
9.1.1 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情形进行检查而制作的文书。
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现场检查笔录b)差不多情形记载:1)检查的起止时刻和地点;2)被检查人的姓名(名称);3)现场人员的姓名和身份。
c)检查情形及确认:1)检查事项及内容清晰,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3)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注明时刻、地点、证明的内容、拍照(录制)人员姓名和身份等;4)被检查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5)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6)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7)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d)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一份笔录只能记录一个涉嫌违法的现场。
2)同一时刻相同的执法人员只能检查一个涉嫌违法现场。
3)签名必须为手签。
9.1.2 现场勘验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或者有关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勘查所制作的文书。
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现场勘验笔录b)差不多情形记载:(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
c)勘验内容及确认: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刻、方位、绘制人姓名等信息(其他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
d)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1.3 询咨询笔录记录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咨询的过程及内容的文书。
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询咨询笔录b)差不多情形记载:1)询咨询的起止时刻和地点;2)被询咨询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c)询咨询前告知事项:1)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2)告知被询咨询人陈述、申辩权益和配合执法义务的记载。
d)询咨询及确认:1)询咨询应围绕违法事实展开,内容记录详实;2)涉及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要素完整;3)被询咨询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4)被询咨询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5)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6)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e)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一份笔录只能询咨询一个人。
2)同一时刻相同执法人员只能询咨询一个人。
3)签名必须为手签。
9.2 证据先行登记储存文书先行登记储存是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依法对有关证据先行进行登记并予以储存的措施。
要紧文书:证据先行登记储存审批文书、证据先行登记储存通知书、先行登记储存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2.1 证据先行登记储存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储存措施的文书。
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证据先行登记储存审批表b)先行登记储存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