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留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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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质押合同已经成立,质物已经交付;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Guarantee Law
(1)占有权
① 质权人占有质物; ② 非因质权人过错而丧失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对不当占 有人提起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诉讼; ——《解释》第87条第2款
(2)孳息收取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① 质押合同如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 ② 该孳息所有权仍属出质人,“收取”≠“所有”; ③ 收取孳息的目的在于控制孳息,以方便抵偿; ④ 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才是质押 债权,如还有剩余,则返还出质人 ——《物权法》213条
■ 因不能妥善保管,有致使原物毁损的可能,出质人:
① 要求质权人提存; ② 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③ 注意:出质人不能单方解除质押合同
■ 质权人履行保管义务,有权要求出质人交付保管费用; ■ 质权人无权使用、出租、处分质物;
VS出质人承担除去权利妨害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2.不得擅自使用,除非经出质人同意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
除外。(VS抵押权) ——《物权法》第218条
(6)优先受偿权
指示交付 设立先后
质权VS质权
返还占有后又出质 转质
后优于先
后优于先
“物”就一个字,只能交一次?
(7)转质权

Guarantee Law
概念:质权人为提供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将质押财产移交给该 债务的债权人而设立新的质权。
Guarantee Law
(3)留置质物的权利——《解释》第95条
(4)保全质权的权利——《物权法》第216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 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 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 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 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转质权
乙(出质人)

Guarantee Law
甲(质权人)
丙(转质权人) Q1:丙保管时,质物毁损,请问丙是否承担责任? 责任——丙承担过错责任;风险——丙不承担 Q2:丙保管时,质物毁损,请问甲是否承担责任?
责 任
承诺转质——甲不承担责任
责任转质——甲应承担责任 承诺转质——甲不承担 责任转质——甲应承担VS丙不承担风险
答案:ACD
Guarantee Law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一)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 1、因为质权人已经占有质物,即可以自行实现质权,不需 要法院执行VS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变现抵押物必须申请 法院介入。 2、质权人及时行使,怠于行使——责任自负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概述 (一)可质押的权利范围:权利客体不是物,而是权利——“准物权”
(与抵押的最大区别)在于
“将动产移交给质权人占
质押合同成立=合同(债)关系的产生 有”,这一区别构成了质权
和抵押权的分水岭(标的、
公示方法,权利内容),质
2.交付 权的许多特殊规则也由此产 (1)交付的方式 生。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让与返还请求权,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VS买卖合同 占有改定
3、可让与性,非专属性 (继承权?生活费给付请求权?) 4、适于设质 (7类) Q1:一般的债权可否设立质权? ——债权质权(交付债权证书:合同书、借据和收据即可) Q2:权利质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Eg.以他人委托保管的无记名股票设质?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二、证券债权质权(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
担保法
任课教师:陈珊
Guarantee Law
第四章
质押权
Guarantee Law
第一节
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第208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
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
Guarantee Law 一、动产质押的设立 (2)其他规定
A。《解释》第87条:如果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不生效;质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第二节
动产质权
占有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维持要件:曾经占有又返还出质 人,质押权存续,但不得对抗第三人(eg.新的质权人、买受人)
有价证券:3票(汇票、支票、本票)、3单(存款单、仓单、提单)、 1券(债券) Q:存款单是债权凭证VS物权凭证? 债权证券VS物权证券
债权形式主义:公示生效主义
质押合同:书面成立,成立生效(下同) 质权:公示生效,背书对抗 生 原则:交付要件主义(前提:有权利凭证) 效 “有关部门” 例外:登记要件主义
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从属性;
■ 不可分性;
■ 物上代位性; ■ 优先受偿性;
■ 禁止流质条款;《物权法》第211条;
Guarantee Law 一、动产质押的设立 1.质押合同+交付——强制公示
第二节
动产质权
根据《担保法》第63条 的规定,质押最大的特征
债权形式主义:公示生效主义 思考:实践合同OR诺成合同? 交 付=质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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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9】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 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 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 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效力 限制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生效
五、应收账款质权(本质就是普通债权,不过其质权人是商业银行) 债权形式主义:公示生效主义
质权人可以:
①要求出质人补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② 否则,提前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③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Guarantee Law
(5)质权的处分权——《物权法》第218条
①与主债权一致让与、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主从关系)
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 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风 险
理解:擅自转质的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对转质物的损害,转质人 绝对地(责任、风险)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转质意味着过错:“用 人不当”——体现“责任”转质!
4.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Guarantee Law
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 承担过错责任
1.妥善保管质物
■ 因保管不善致使原物毁损的,质权人负赔偿责任;
B.质押物约定和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C. 《解释》第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 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是否转移为准;
【释义】① 原则上质权及于从物; ② 但从物必须随主物转移占有;
二、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Guarantee Law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四、知识产权质权
权利质权
债权形式主义:公示生效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 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 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 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物》227)
答案:CD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三、基金份额、股权质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 债权形式主义:公示生效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商业股权(基金份额、登记的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机关
非商业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效力 限制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 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 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物权法》226)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的兑现日期(债权证券)或者提货日期(物权证券)先 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 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物》225)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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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9】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 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价证券:3票、3单、1券
排 除
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包括不动产上的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概述 (二)权利质权标的(客体)的特点 1、客体是无形财产 (有形的财产抵押或动产质押,不能设权利质押) 2、财产权,非人身权
(非财产权利,即使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也不能设立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 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 其他财产权利。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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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9】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 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 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 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 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况,合同法采用无过错原则,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以主
观过错为前提。《合同法》第107条。 的是过错原则: ① 赠与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承揽合同;④委托合同; ⑤ 客运合同: a. 人身伤害(无过错); b. 托运行李的损毁 (无过错);c.随手所携带的物品(过错责任) 保证合同履行 2. 例外:《合同法》15个有名合同中4又1/3个合同实行
有偿保 管合同
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过错——后果质权人承担 质权人是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不承担风险 转质权人是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不承担风险 谁保管,谁承担过错责任
知识回顾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例外;
1. 侵权行为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三种情
效力:A承诺转质(经出质人同意)、B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 可能构成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都有效(区别:质权人的责任不同) 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责任与风险: 《物权法》第215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 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17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 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CASE:责任转质 (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遇风险——后果所有权人承担
《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 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 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原理: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 ■ 构成要件;
① 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② 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③ 该出质物为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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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质押权人善意——不知道出质人无处分权;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二、证券债权质权(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
背书对抗:汇票、本票、支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必须背书 (写上 “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仓单、提 单通知保管人、承运人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 结
效力 限制
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背书>第三人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 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解释》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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