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留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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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留置与定金

合同的留置与定金

合同的留置与定金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留置与定金是常见的支付方式和合同约定。

留置是指一方在合同履行前,将合同标的物或资产留置在其掌控下,以作为担保或保证支付的方式。

定金则是在合同签订时,由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的留置与定金的定义、特点和法律规定,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的留置1. 定义合同的留置是指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或约定条件履行之前,将合同标的物或资产留置在其掌控下,以作为担保或保证支付的方式。

留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对方未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同时也是一种让承担风险方有信心履行合同的方式。

2. 特点合同的留置具有以下特点:•留置是由一方自愿选择的一种担保方式,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留置的标的物或资产必须与合同的履行有直接关系;•留置并不转移所有权,只是将物品或资产暂时交给对方保管;•留置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当及时将留置物品或资产交还。

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合同的留置是合法的,并且留置方对于其所拥有留置物品的保存、使用和取得相应权益的支配权。

但是,留置方在留置物品上行使保留权时,应当依法履行保留物品的保存义务。

4. 应当注意的问题在使用合同的留置作为担保方式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留置物品的保管与保养,以确保其完好无损;•明确约定留置的期限和条件;•留置物品可能存在的价值变动风险;•留置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

二、合同的定金1. 定义合同的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时,由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或物品,作为保证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

定金被作为一种约定性担保方式,它不仅起到保证履行合同的作用,也可以作为违约的补偿。

2. 特点合同的定金具有以下特点:•定金需在合同签订时由一方支付给对方;•定金的支付金额一般为合同标的金额的一部分;•定金支付通常视为合同正式签订的标志;•定金可以作为一方违约时对方获得的赔偿。

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的定金为合同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全部定金返还,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对此,我国法律也专门规定了债务人能够提供担保的形式。

那么,债的担保主要有哪五种呢?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1)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抵押、质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

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二、债的担保的效力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

主要体现为: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担保当事人的权利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抗辩权、追偿权、免责权、占有权、支配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使用收益权等。

2、担保当事人的义务(1)、债权人的义务。

就债权人来说,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一是及时督促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二是要妥善保管或返还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的义务。

(2)、担保人的义务。

就担保人来说,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及时转移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给债权人的义务。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债的担保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五种形式。

小编特别提醒,这五种担保形式的实现一般是通过合同来实现,如当事人当心自身合债权得不到保障,也可委托律师起草担保合同。

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一)

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一)

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一)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1. 质押的例子•汽车抵押贷款当买家需要购买一辆汽车但没有足够的资金时,他可以选择向银行申请汽车抵押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要求买家将汽车作为质押物。

如果买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收回汽车并出售以弥补其损失。

•股票质押在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可能会将他们的股票用作质押物来借款。

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无法按时还款,质押的股票将被清算以弥补贷款的损失。

•黄金质押贷款向珠宝商举例,假设一家珠宝商需要资金来扩大业务,但无法获取传统贷款。

他们可以选择将黄金首饰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黄金的价值起到了担保的作用,如果珠宝商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将有权收回黄金来弥补损失。

2. 留置的例子•租赁押金当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通常要求租客支付一定金额的租赁押金作为留置物。

这样,如果租客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房租或者损坏房屋设施,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费用。

•机场安检留置物在机场安检过程中,旅客必须将液体、锐利物品等危险品交给安检人员,这些物品被留置在安检区域直到旅客完成安检过程。

这个措施是为了确保航空安全,防止危险品携带上飞机。

•托运行李寄存当旅客需要暂时存放行李时,例如在火车站、机场等地,他们可以选择将行李寄存在行李寄存处。

行李在寄存处被留置,旅客在缴纳足够的费用后可以保证行李的安全和保管。

以上这些例子有助于理解质押和留置的概念,并且展示了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质押和留置作为信用担保和安全措施等,为各种金融和非金融交易提供了保障。

24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24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24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嘿!今天咱们来好好总结一下24 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的知识点呀!首先呢,咱们得说说第三章里那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哎呀呀,就比如“合同的订立”这部分。

合同订立可不简单呢,这里面涉及到要约和承诺的问题。

要约是什么?它可不是随便的一个想法,而是具有特定条件的意思表示呀!得有明确的内容,还得让对方一收到就能明白。

那承诺呢?这也是有讲究的,得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而且内容得和要约一致呀。

再看看“合同的效力”这一块。

哇,这里面学问可大啦!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每种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定。

有效合同那自然是符合法律要求,各方都得遵守。

无效合同呢?哎呀呀,比如那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那肯定是无效的。

可撤销合同就有意思啦,像是因为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是有权请求撤销的呢。

然后呢,“合同的履行”也不能忽视呀!履行的原则有哪些?全面履行、诚实信用,这可都是保障合同顺利进行的关键呢。

还有涉及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可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的。

接着说说“合同的担保”。

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这里面,又得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和质押,要搞清楚它们在财产转移上的不同。

留置呢,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

定金的数额也有规定哟,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呢。

再来讲讲“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合同得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合同又有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不同规定。

还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最后呢,“违约责任”也得重视。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等。

哎呀呀,总结了这么多24 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的知识点,是不是感觉收获满满呀?希望大家都能把这些知识点牢牢掌握,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海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

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你好,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抵押的概念: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详解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使用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72讲_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留置部分、定金部分

第72讲_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留置部分、定金部分

权利质押的设立(一)质押物的转让动产质押、第I类权利质押(三单三票一债券),因为交付给了质权人,出质人自然无法转让。

第II类权利质押(基金、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历年真题改编】(2016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出质的有()。

A.支票B.土地承包经营权C.应收账款D.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答案】ACD【历年真题改编】(2015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的有()。

A.基金份额B.注册商标专用权C.仓单D.存款单【答案】CD【历年真题改编】(2008年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答案】D2.4 留置部分留置权留置权的含义案例: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拒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①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拒绝支付,则甲②有权将该物变卖,并③有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甲行使这项权利就是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要求有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

但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参考:抵押权、质权都是意定担保物权,需要有书面担保合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留置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2)债权人须合法占有留置动产。

通常基于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等合同而占有(具体合同类型不限)。

偷、抢、骗不属于合法占有。

第八章担保法

第八章担保法

3、质押 ⑴质押: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 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动 产或财产权利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 ⑵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⑶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自签订之 日即为生效;而质物的移交仅是质权人享有质 权的生效。
4、留置 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 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 优先受偿。 ⑵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其适用范围的扩大。 原担保法中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物权法规定 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留置。如无因管理留置。 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个 月以上的期间,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不 履行则变价优先受偿。
⑴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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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几个概念
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享有抵押权的人。 抵押物:抵押人提供的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财产。 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P152)
⑶保证人资格 一般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担当。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
①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 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有效,授权不 明有效,无授权超出授权无效。)
5、定金 ⑴定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债务履 行之前,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向对方 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⑵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 ⑶定金规则: 如约履行:返还定金或冲抵价款。 违约: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 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留置、抵押、质押

留置、抵押、质押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详细说明请查法通网)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抵押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担保行为。

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同时财产抵押之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因此以财产抵押作为担保的越来越多。

银行多数采用贷款的方式。

抵押可以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担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抵押设定一般须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抵押一般是指在抵押物上设定一个抵押,抵押物仍然归债务人使用、处置质押则需将抵押物放置到债权人处,有债权人负责保管而留置则一般是指由于对标的物的修缮等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方不履行的,则债权方行使留置权,一般在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中使用较多。

并且法律对留置权行使有特别规定的。

譬如一艘货轮在海上遇险,经施救、修理恢复了原状,若货轮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费和修理费,则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了在牵涉security interests时,这是一些十分相似且容易混淆的词汇Security 是一个overarching的概念,包含了mortgage,pledge,lien,charge等形式。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在担保合同的有保证合同、定⾦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留置合同。

那么这五种担保分别有什么法律风险?下⾯店铺⼩编就担保五种⽅式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给⼤家帮助!⼀、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1、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必须设⽴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式担保⽅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包括当事⼈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五、担保合同⽣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登记之⽇起⽣效,⾃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同签订之⽇起⽣效。

2.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占有时⽣效。

3.定⾦合同⾃实际交付定⾦之⽇起⽣效。

六、担保合同⽆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是⽆⾏为能⼒⼈或限制⾏为能⼒⼈;保证⼈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担保法试题_及其答案

担保法试题_及其答案

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以下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项商品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当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当〔连带责任〕。

17、“物权法“规定,建立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立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

20、“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判断题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首先这三者的公共点就是担保法里面的“物保”。

从法律上而言,抵押和质押都是可以通过双方一致意见设立的权利。

而留置是属于法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留置权人就会自动享有这一权利。

在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他们三者到底是什么?所谓的抵押,就是把自己的财物抵押给他人,但是自己依然可以正常使用,只是通过合同或者登记,亦或者两者都有的形式将权利固定下来而已。

只有合同到期之后,抵押一方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而质押和抵押权比较相似,但是有两点不一样。

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至于留置其实和前两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因为他主要保护的主体一般都是比较特殊的,例如工匠、修理工之类的。

主要保障的是这些付出劳务的人的生活保障权。

换句话而言,就是怕顾客不付钱,所以不得不把顾客的东西强制留下,不让顾客带走。

好让顾客把钱付了。

如果顾客超过一定的期限不付,那留置权人是可以自由把物品处分掉的。

以上就是对三者的分析了,当然这只是简单的分析。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是什么意思
《担保法》里有明确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也称质权。

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48_合同法律制度(8)

48_合同法律制度(8)

第七单元质押、留置和定金【考点2】留置权(P255)【例题3·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

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问题,要求丁送回调换。

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答案】A【解析】(1)选项BC:不属于“合法占有”的动产;(2)选项D:债权未到期。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烂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009年判断题、2012年简答题、2014年判断题、2016年单选题)【例题1·判断题】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生产机器一台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损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某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

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2009年)【答案】×【例题2·判断题】已经设立抵押权的动产又被留置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2014年)【答案】×【例题3·单选题】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以其卡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将该卡车送到甲修理厂修理。

修理完毕,王某因无法支付1万元的维修费,该卡车被甲修理厂留置。

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担保分为以下的几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

根据形式的不同,法律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有所不同。

担保在日常生活中极其常见,依据法律的规定,担保是指在借贷或者买卖以及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两人所形成的合同,被称为担保合同。

目前我国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由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合法的债权担保时,只能提供上述五种的担保,不可以随意增加创造新的担保方式。

根据方式的不同,其权力范围也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就重点来了解一下担保的业务产品以及业务的范围。

业务的范围:各种方式所限定的业务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如果是通过保证进行担保的,其范围只能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用以实现债权的费用。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是,如果双方对保证合同的范围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的时候,则保证人需要承担全部的债务责任。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而质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害金等等,用于实现质权的费用。

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用于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我们可以发现,其保障和实现的权利是有所不同的。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担保的产品也越来越多,常见的有贷款又称融资担保,国信担保保函业务等等。

具体如下:1.贷款担保是日常生活中极其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为放款人一般是为金融机构,主借款人一企业以及自然人为主由第三方进行担保。

贷款担保的存在,有利于缓解企业以及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的不足而造成的压力。

2.贷款担保一般分为流动资金的贷款,固定资产的贷款,以及票据贴现,个人消费,个人经营,以及下岗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等。

可以发现贷款担保的种类是比较多的,每个人或者每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需求的不同,各自的特点不同进行贷款担保。

质押、留置、定金共65页文档

质押、留置、定金共65页文档
质押、留置、定金
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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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可以:
①要求出质人补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② 否则,提前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③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Guarantee Law
(5)质权的处分权——《物权法》第218条
①与主债权一致让与、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主从关系)
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 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四、知识产权质权
权利质权
债权形式主义:公示生效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 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 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 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物》227)
Guarantee Law
(3)留置质物的权利——《解释》第95条
(4)保全质权的权利——《物权法》第216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 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 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 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 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 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 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原理: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 ■ 构成要件;
① 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② 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③ 该出质物为动产;
④ 质押权人善意——不知道出质人无处分权;
Guarantee Law 一、动产质押的设立 (2)其他规定
A。《解释》第87条:如果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不生效;质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第二节
动产质权
占有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维持要件:曾经占有又返还出质 人,质押权存续,但不得对抗第三人(eg.新的质权人、买受人)
况,合同法采用无过错原则,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以主
观过错为前提。《合同法》第107条。 的是过错原则: ① 赠与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承揽合同;④委托合同; ⑤ 客运合同: a. 人身伤害(无过错); b. 托运行李的损毁 (无过错);c.随手所携带的物品(过错责任) 保证合同履行 2. 例外:《合同法》15个有名合同中4又1/3个合同实行
答案:CD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三、基金份额、股权质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 债权形式主义:公示生效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商业股权(基金份额、登记的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机关
非商业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效力 限制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 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 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物权法》226)
■ 因不能妥善保管,有致使原物毁损的可能,出质人:
① 要求质权人提存; ② 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③ 注意:出质人不能单方解除质押合同
■ 质权人履行保管义务,有权要求出质人交付保管费用; ■ 质权人无权使用、出租、处分质物;
VS出质人承担除去权利妨害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2.不得擅自使用,除非经出质人同意
答案:BD
Guarantee Law 司考链接

【 2004—9】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 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 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 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 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Guarantee Law 司考链接

【 2008—59】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 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 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 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 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 其他财产权利。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二、证券债权质权(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
背书对抗:汇票、本票、支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必须背书 (写上 “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仓单、提 单通知保管人、承运人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 结
效力 限制
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背书>第三人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 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解释》101)
B.质押物约定和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C. 《解释》第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 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是否转移为准;
【释义】① 原则上质权及于从物; ② 但从物必须随主物转移占有;
二、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Guarantee Law
(7)转质权
乙(出质人)

Guarantee Law
甲(质权人)
丙(转质权人) Q1:丙保管时,质物毁损,请问丙是否承担责任? 责任——丙承担过错责任;风险——丙不承担 Q2:丙保管时,质物毁损,请问甲是否承担责任?
责 任
承诺转质——甲不承担责任
责任转质——甲应承担责任 承诺转质——甲不承担 责任转质——甲应承担VS丙不承担风险
3、可让与性,非专属性 (继承权?生活费给付请求权?) 4、适于设质 (7类) Q1:一般的债权可否设立质权? ——债权质权(交付债权证书:合同书、借据和收据即可) Q2:权利质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Eg.以他人委托保管的无记名股票设质?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二、证券债权质权(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
担保法
任课教师:陈珊
Guarantee Law
第四章
质押权
Guarantee Law
第一节
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第208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
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
有偿保 管合同
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过错——后果质权人承担 质权人是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不承担风险 转质权人是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不承担风险 谁保管,谁承担过错责任
知识回顾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例外;
1. 侵权行为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三种情
风 险
理解:擅自转质的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对转质物的损害,转质人 绝对地(责任、风险)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转质意味着过错:“用 人不当”——体现“责任”转质!
4.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Guarantee Law
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 承担过错责任
1.妥善保管质物
■ 因保管不善致使原物毁损的,质权人负赔偿责任;
⑤ 质押合同已经成立,质物已经交付;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Guarantee Law
(1)占有权
① 质权人占有质物; ② 非因质权人过错而丧失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对不当占 有人提起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诉讼; ——《解释》第87条第2款
(2)孳息收取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① 质押合同如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 ② 该孳息所有权仍属出质人,“收取”≠“所有”; ③ 收取孳息的目的在于控制孳息,以方便抵偿; ④ 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才是质押 债权,如还有剩余,则返还出质人 ——《物权法》213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的兑现日期(债权证券)或者提货日期(物权证券)先 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 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物》225)
实现
Guarantee Law 司考链接

【 2004—9】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 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
除外。(VS抵押权) ——《物权法》第218条
(6)优先受偿权
指示交付 设立先后
质权VS质权
返还占有后又出质 转质
后优于先
后优于先
“物”就一个字,只能交一次?
(7)转质权

Guarante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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