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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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659-201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659-2016)
序号 有害污染物名称 燃煤炉窑 1 二氧化硫 其他炉窑 适用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燃气炉窑 2 氮氧化物 其他炉窑 3 4 铅 氟及其化合物 金属熔炼 其他 金属熔炼 其他 6 7
3
3
最高允许浓度 100 600 100 400 3001/5002 700 200 700 6 10 0.1 1.0 0.01 0.01 50
附录 A/T 工业炉窑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 .................................................... 7
I
DB 50/659—20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炉窑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工业炉窑排放的水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 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部分炉窑的过剩空气系数设置;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50/86-2012)工业炉窑部分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陈敏,罗倩,余海。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十一月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1 任务来源11.2 工作过程12 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12.1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12.2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12.3标准管理的要求13 山东省工业炉窑概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13.1工业炉窑类型及分布情况13.1.1 工业炉窑类型13.1.2 工业炉窑分布情况23.1.3 本标准涉及的工业炉窑33.1.4 典型工业炉窑调研33.2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103.2.1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103.2.2污染控制技术103.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124 国家及其他省市相关标准情况144.1 国家行业标准144.2 其他省市工业炉窑标准144.3 本标准涉及污染物与其他标准对比情况224.3.1氯化氢224.3.2镉及其化合物224.3.3铬及其化合物234.3.4 其他重金属污染因子234.3.5氟化物244.3.6苯并芘、沥青烟254.3.7二噁英265标准修订内容265.1调整了污染控制因子265.2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65.3调整了部分基准氧含量的排放控制要求265.4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276 可行性分析277 效益分析287.1环境效益287.2社会效益28附件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末端治理技术29附件2: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及排放情况32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进一步控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承担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2018年2月,省环保厅立项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 批准1997-01-01 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of the criticism, resulting in serious consequences, the pursuit of leadership, along with 500-1000 punishment. (5) significant near miss should be attempted as the case of responsible for the accident and construction team injuries accident penalty provisions, mutatis mutandis. Eight, should perform in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serial number a 1 GB3323-2005 steel fusion welded butt joints, welding engineering-Ray lighting and quality rating of 2 GB11345-89 steel welds manual methods of ultrasonic inspection and testing results for grade 3 GB50236-2002 industrial pipe welding engineering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eld equipment 4 HGJ222-92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elding of aluminium and its alloys 5 low temperature steel welding procedure 6 SH3525-2004 petrochemical JB/ T4708-2000 of welding procedure qualification for steel pressure vessels 7 JB/4709-2000 8 JB4730-2005 pressure vessel welding procedures of steel pressure vessel NDT 9 JB/T4744-2000 steel pressure vessel products mechanical properties test of welded plate II, mechan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1 GB150-98 2 GB50128-2005 vertical cylindrical steel pressure vessel steel welded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oil tank 3 JB/T4735-1997 steel welded atmospheric pressure vessel 4 GB50231-2009 mechan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5GB50275-98 compressor, fan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 《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

本文将介绍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颗粒物是工业炉窑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其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较大。

因此,各国对工业炉窑颗粒物排放都有严格的限值要求,通常以每立方米排放颗粒物的质量限制来进行控制。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工业炉窑排放的另外两种主要大气污染物,它们会对大气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各国也都对其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其次,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不仅包括了排放限值,还包括了排放监测、排放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排放监测是保证工业炉窑排放达标的重要手段,各国通常要求工业炉窑企业建立完善的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进行监测和报告。

同时,排放治理也是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内容,各国要求工业炉窑企业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最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是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关键。

各国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要求和相关责任。

同时,加强对工业炉窑企业的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其排放达标,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总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推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和治理。

同时,工业炉窑企业也应增强环保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建设美丽的蓝天贡献力量。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4 技术内容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表2续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表3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表4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烟囱高度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3m以上;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5 监测测试工况: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h;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其它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离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6 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各种工业炉窑,SO2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山东-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5—2019

山东-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5—2019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5—2019代替DB37/2375—201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2019-06-03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5污染物监测要求 (3)6达标判定 (5)7实施与监督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与DB37/2375—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污染物控制因子;——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调整部分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工业炉窑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其排放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按照《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有关要求执行;工业炉窑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DB37/2376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玄、史会剑、苏志慧、刘厚凤、周艳明、李昕婧、魏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等行业的炉窑装置,其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但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针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

同时,应该结合工业炉窑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水平,科学确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确保排放标准既能保障环境质量,又不至于对企业生产造成过大影响。

其次,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不同类型工业炉窑的特点和排放情况。

不同类型的工业炉窑在燃料、燃烧方式、工艺流程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制定排放标准时应该分类考虑,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业炉窑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以便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另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加强对工业炉窑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排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从根本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应当鼓励和支持工业炉窑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补贴等方式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提高工业炉窑的能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形成多方合作的机制。

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当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共同保护环境,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总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设更加清洁、美丽的环境,让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生活在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中。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密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9078-88《工业炉密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 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密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 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密工业炉密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代替GB42884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代替GB42884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 -85、GB4913 -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 批准1997-01-01 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 类19 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 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 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其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排放,其中包含了各种大气污染物。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工业炉窑的排放进行限制和监管。

本文将就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

这些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一定的危害,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各国针对这些污染物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否则将面临处罚和停产等严厉的措施。

其次,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数据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各国政府和环保部门会对不同行业的工业炉窑排放进行监测和调研,收集大量的排放数据和环境影响情况,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考虑了环境质量的保护,也兼顾了工业生产的需求,力求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此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确保其排放达标。

同时,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推动其整改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最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断提高和更新也是必要的。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各国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适应新的环境保护需求和技术水平。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工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各国应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共同为清洁美丽的环境努力奋斗。

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江西工业窑炉最新排放标准是颗粒物,PM1050150μgm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颗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为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国家限制。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明确指出“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

排放标准DB31 387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地方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地方标准)

项目
1 颗粒物
2 二氧化硫
3 氮氧化物
4 烟气黑度
5 沥青油烟
6 氟化物
7 铍及其化合物
8铅
9汞
手工监测分析方法 GB/ T16157
HJ/T 56、HJ/T 57 HJ/T 42、HJ/T 43、定电位电解法
HJ/T 398 HJ/T 45 HJ/T 6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38 HJ 543-2009、原子荧光光度法
6 监测
6.1 烟气监测和采样平台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按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 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6.2 测试工况要求
6.2.1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 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6.2.2 工业炉窑烟气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 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 2.0h。
6.3 采样方法
4
DB13/ 1640—2012 采样方法按GB/T 16157和HJ/T 39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按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表4。 6.5 烟气连续自动监测要求 6.5.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连续监测按 HJ/T 75 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6.5.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 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连续监测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6.6 无组织排放监测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照HJ/T 55执行。 6.7 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GB/T 16157规定,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 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本标准采用表5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进行折算。折算公式见式(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用于加热、燃烧、干燥等工艺过程。

然而,工业炉窑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明确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是工业炉窑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业炉窑,应该根据其特点和排放情况,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其次,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包括排放监测和报告要求。

监测排放是保证工业炉窑排放达标的重要手段,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和监测手段,对工业炉窑排放进行实时监测。

同时,建立排放数据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数据,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包括排放治理和技术要求。

为了降低工业炉窑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可以采用燃烧技术改进、烟气脱硫、脱硝、脱除颗粒物等治理措施。

标准应当明确工业炉窑排放治理的技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排放污染物。

最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机制。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炉窑排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主动采取减排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排放标准体系,加强监测监控和治理技术要求,才能有效减少工业炉窑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切实加强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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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十一月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1)2.1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 (1)2.2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 (2)2.3标准管理的要求 (2)3 山东省工业炉窑概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3)3.1工业炉窑类型及分布情况 (3)3.1.1 工业炉窑类型 (3)3.1.2 工业炉窑分布情况 (4)3.1.3 本标准涉及的工业炉窑 (5)3.1.4 典型工业炉窑调研 (7)3.2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2)3.2.1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 (12)3.2.2污染控制技术 (13)3.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 (17)4 国家及其他省市相关标准情况 (20)4.1 国家行业标准 (20)4.2 其他省市工业炉窑标准 (20)4.3 本标准涉及污染物与其他标准对比情况 (26)4.3.1氯化氢 (26)4.3.2镉及其化合物 (26)4.3.3铬及其化合物 (27)4.3.4 其他重金属污染因子 (28)4.3.5氟化物 (29)4.3.6苯并芘、沥青烟 (30)4.3.7二噁英 (31)5标准修订内容 (31)5.1调整了污染控制因子 (31)5.2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2)5.3调整了部分基准氧含量的排放控制要求 (32)5.4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33)6 可行性分析 (34)7 效益分析 (35)7.1环境效益 (36)7.2社会效益 (36)附件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末端治理技术 (37)附件2: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及排放情况 (44)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进一步控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承担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2018年2月,省环保厅立项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2018年3月-5月,成立标准编制组,开展标准文献资料调研,编制标准开题报告。

2018年6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题报告通过专家论证。

2018年7月-10月,编制组赴济南、临沂、淄博等市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监测,根据调研情况编制完成《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座谈会稿。

2018年11月,修改形成《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 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2.1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山东省政府发布实施《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比2010年改善50%左右。

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57μg/m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106μg/m3,比2010年改善30.3%;二氧化硫(SO2)平均浓度为24μg/m3,比2010年改善72.1%;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为37μg/m3,比2010年改善21.3%,距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仍有一定差距(《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PM2.5年均浓度35μg/m3,PM10年均浓度70μg/m3,SO2年均浓度60μg/m3,NO2年均浓度40μg/m3)。

为实现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有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指标进行加严,以实现排放限值与大气环境管理目标的衔接。

2.2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工业炉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大,对大气污染物浓度贡献率较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工业炉窑排放标准的修订,有利于淘汰一批规模小、工艺落后、达标治理无望的小型工业炉窑,引导一批企业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实现达标排放,从而推动我省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3标准管理的要求2017年2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鲁质监标字〔2017〕42号)中提出要对《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进行修订。

标准的修订将进一步做好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衔接。

3 山东省工业炉窑概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3.1工业炉窑类型及分布情况3.1.1 工业炉窑类型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者电能等转化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广泛应用在钢铁、冶金、有色金属、机电、化工、耐火材料、玻璃、水泥、砖瓦、陶瓷、搪瓷等行业,炉型种类达上百种。

按炉窑的用途分类有:炼焦、熔化、烧成、轧制、锻造、热处理、干燥等;按炉窑的使用能源分类有:燃煤、燃气、燃油、燃生物质等炉窑及利用电能等加热的炉窑,还包括吹氧、铝热法或原料参与燃烧等炉窑;按生产操作方式分类有:连续式、间断式等;按炉窑安装方式分类有:卧式、立式等。

根据各地市环保局提供的2017年炉窑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全省炉窑4036座,分属3352家企业。

炉窑类型以建筑卫生陶瓷窑、石灰窑、水泥窑、干燥炉窑、高炉等居多,其中建筑卫生陶瓷窑、石灰窑分别占总数的64.3%、11.5%。

其中建筑卫生陶瓷窑、石灰窑、水泥窑等执行《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企业高炉执行《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1.2 工业炉窑分布情况(1)地区分布情况山东省各市工业炉窑数目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淄博市工业炉窑数量居全省首位,占总数的37.6%,见图3.1。

图3.1 山东省工业炉窑地区分布图(2)行业分布情况如图4.2所示,建筑陶瓷制品制造、水泥制造、炼钢等8个行业的工业炉窑数占山东省工业炉窑总数的94.1%,其中建材、钢铁两个行业的工业炉窑数占总数的83.4%。

图3.2 山东省工业炉窑行业分布图山东省工业炉窑以煤炭为主要能源。

如图3.3所示,使用煤炭作为能源的炉窑数占总数的48.2%,使用气作为能源的炉窑数占总数的41.4%,使用油作为能源的炉窑数占总数的0.6%,使用电力作为能源的炉窑数占总数的4.7%,使用生物质能作为能源的炉窑数占总数的2.1%。

3.1.3 本标准涉及的工业炉窑山东省已经制定或正在制修订的排放标准包括钢铁工业、建材工业、火电厂和锅炉等4项,因此,钢铁工业、建材工业、火电厂和锅炉的工业炉窑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不纳入本标准范畴。

本标准参考GB9078-1996中工业炉窑的分类方法,结合山东省工业炉窑的主要类型,将本标准的工业炉窑分为8类12种(如表3.1所示),分别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3.1本标准涉及的工业炉窑分类3.1.4 典型工业炉窑调研课题组选取临沂市、淄博市部分工业企业对其工业炉窑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调研统计结果见表3.2。

表3.2本课题调研部分工业炉窑统计情况8910113.2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3.2.1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工业炉窑主要是靠燃料或电能等加热处理物料,其加热过程的污染排放包括两部分,加热用燃料燃烧产生的污染和部分被加热介质在加热过程中所散发的污染。

工业炉窑除钢铁、水泥行业之外,以中小炉窑居多,多数炉窑以煤炭及其制品加热为主,其他使用燃料油、天然气、生物质等其他燃料及炉内原料参与燃烧、电能等加热。

因此炉窑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有色金属熔炼炉、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等烟气中还含有氟、铅、汞、铍、苯并(a)芘、沥青烟等污染物。

根据山东省工业炉窑调查情况统计,不同行业、不同炉窑涉及的污染物统计情况见表3.3。

表3.3 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情况统计表3.2.2污染控制技术3.2.2.1源头控制技术(1)清洁生产工艺技术①强化炉内热力机制,优化工业炉窑整体设计工业炉窑的核心技术问题是炉内热力机制的问题,改善炉内燃烧工况与强化炉内热力交换是根本的节能途径。

强化炉内热力交换,诸如炉内定向辐射代替漫反射传热技术,通过强化炉内换热,也能起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②采用轻型炉衬材料,优化炉衬结构工业炉窑炉衬的蓄热和散热,一般占工业炉窑总能耗的20~45%,如选用耐高温、容重小、导热系数低的耐火纤维代替耐火砖做炉衬,可减少炉体的蓄热和散热损失,提高热效率,缩短操作周期,可节约能源35%左右。

同时,采用轻质炉衬可大幅减少炉体重量,节约建炉钢材和炉体基础材料。

缺点是轻质炉衬仅适用于中低温、周期作业的炉型,对于冶炼、融化及高温炉型不适用。

③注重工业炉窑结构与操作的和谐统一,实现工业炉窑科学操作根据工业炉窑的热工特性,工业炉窑节能包括结构节能与操作节能。

操作因素的影响占有相当的比重,科学操作主要是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优化:①对于人工操作的工业炉窑,要注意工业炉窑工作的经济点,减少空烧;②对于已具基础控制的工业炉窑,注意动态过程的温度设定,空燃比调整十分重要;③努力实现工业炉窑动态过程的数学模型化,即计算机二级最佳控制,达到真正意义的工业炉窑过程科学操作。

目前,我国工业炉窑自动化控制水平尤其关键性应用技术水平不高,提升空间较大。

(2)燃烧控制技术从燃烧的角度控制工业炉窑的污染物排放,可以从使用清洁燃料和改进燃烧技术两方面入手。

煤是我省工业炉窑的主要能源,从表3.4来看,产生同等数量的热值燃烧煤炭比燃烧天然气排放的污染物要大的多。

因此,采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煤将降低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表3.4 天然气与煤炭燃烧排放比较(单位:千克/吨标煤)改进工业炉窑的燃烧技术包括富氧燃烧、蓄热燃烧和低氮燃烧等,富氧燃烧现阶段可以用于燃煤炉窑,蓄热燃烧主要适合于燃气和洁净燃油的燃烧,低氮燃烧技术适用于煤粉燃煤工业窑炉。

富氧燃烧是采用比正常空气含氧量高的空气来助燃。

由于富氧燃烧火焰温度大幅度提高,燃烧速度加快,同时烟气量大幅下降,烟气中高辐射率的CO2和水蒸气浓度增加,能使燃料燃烧时间大大缩短,有利于提高燃料的燃烧程度,能提高热效率,从而改善炉窑内的传热条件,使炉窑的产量提高,热耗下降。

富氧燃烧技术可形成高效节能和结构紧凑的高温工业炉。

当前富氧燃烧技术主要应用在玻璃窑、冶炼炉、陶瓷炉等领域。

高效蓄热技术是在蓄热室采用特殊材料的蓄热体,将经过蓄热室的高温烟气的热量最大限度地留在蓄热体内,使烟气温度降到200℃以下排放,然后让被预热气体经过蓄热室,吸收到蓄热体内的热量,使之温度预热到高温烟气温度的80%~90%,从而达到高效换热的目的。

与常规工业炉窑相比,蓄热式工业炉窑具有很高的燃料节约率,可大幅度降低能耗成本和减少废气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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