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液化气储配充装站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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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液化气储配充装站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前言
**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液化气储配充装站(以下简称**储配站)始建于2009年12月,2013年10月28日建成投产使用。地址位于**市**高坪村,法定代表人为李富有,主要负责人为陈邵琨,注册资本258万元人民币。在册员工42人,其中技术管理人员3人,配备了持证安全管理人员5人,安全主任1 人,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5人。**储配站的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设备主要有130m3液化石油气贮罐2台,10m3残液罐1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市燃气企业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方案》等规定,该公司重大危险源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我公司受**市**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接受委托后,我单位评估人员经过详细的现场勘察,收集整理了该公司储存经营中相关的安全资料,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该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并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了该公司储存经营活动中危险因素和固有的危险程度,采用科学的方法定量模拟计算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然后对储存经营活动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从而提高装置本质化安全程度,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也为**市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提供依据。
**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照等作为此次评估的重要依据,委托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委托单位如在生产流程、物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我公司对所提交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结果负责。
我公司在本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过程中,得到了**市各级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及被评估单位的密切配合,在此一并致
以衷心的感谢!对于本安全评价报告存在的不足和疏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目录
1 评估目的、依据及程序 (1)
1.1评估目的 (1)
1.2评估依据 (1)
1.3评估程序 (3)
2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5)
2.1企业简介 (5)
2.2**储配站基本情况 (5)
3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9)
3.1主要危险和有害物质的危险性分析 (9)
3.2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12)
3.3危险和有害因素分布情况 (15)
3.4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15)
4 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20)
4.1储配站周边情况 (20)
4.2储配站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0)
4.3周边环境对储配站的影响 (21)
5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22)
5.1重大危险源辨识 (22)
5.2重大危险源分级 (23)
6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档案内容评估 (26)
6.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现状评估 (26)
6.2重大危险源档案内容评估 (29)
7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32)
7.1安全管理措施 (32)
7.2安全技术措施 (34)
7.3监控措施 (36)
8 事故应急措施 (38)
8.1现有的事故应急措施 (38)
8.2建议补充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43)
9 评估结论与建议 (44)
9.1评估结论 (44)
9.2建议 (44)
附件部分 (45)
1 评估目的、依据及程序
1.1 评估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市城镇燃气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危害,控制事故发展,保障职工和附近居民的安全与健康;提出消除、降低或预防风险的安全对策措施,为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安全投入提供参考,并为政府城镇燃气安全主管部门实行安全分级监察提供依据。
1.2 评估依据
1.2.1 主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8)《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10)《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
(11)
(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40号令);
(1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
(14)《**市安全管理条例》(**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15)《湖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湘安监〔2006〕542号);
(16)《**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7)《**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8年11月16日实施);
(18)《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安办[2012]36号);
(19)《**市燃气企业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方案》(湘建燃[2012]30号)。
1.2.2 采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4)《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
(5)《石油石油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
(7)《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
(8)《城镇燃气标准标准》(CJJ/T 135-2010);
(9)《城镇燃气计量单位符号》(CJJ/T 3069-1997);
(10)《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 109-2009);
(1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2)《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1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
(1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