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2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确有困难时,其相应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五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五>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1、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居住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中高层住宅间距参照多层住宅间距要求控制,并须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1、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0的建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为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2、多层点式建筑长度超过30米的,其正向间距按条式建筑控制。
当长度小于、等于30米时,其正向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
3、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阴影分析等确定。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其间距计算应包括底层高度,但在旧城改造地段内可调整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裙房或裙房与多蹭住宅之间的净距离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并同时保证北侧建筑住宅部分的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扣除北侧建筑裙房等高度后)的1.1倍,新区不小于1.25倍。
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4米以下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均不知有层高2.5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的,以及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反之则不能扣除。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住宅建筑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住宅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它主要涉及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度、开间等方面的规范。
下面是对住宅建筑间距规范的详细介绍。
首先,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私人空间和居住环境。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不少于5米。
这样可以保证住户之间有足够的私密性,减少邻里之间的干扰。
此外,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还能保证阳光的照射和通风的流通,提供更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次,住宅建筑之间的高度规范也是相当重要的。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相邻建筑的高度的1.5倍。
这样可以避免高大建筑对周围低矮建筑的遮挡,保持周边建筑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对于多层住宅建筑的高度规范,一般来说不得超过20米,以保持小区内建筑之间的和谐和美观。
另外,住宅建筑之间的开间规范也需要考虑。
开间指的是住宅建筑之间的空隙或道路。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之间的开间宽度应不少于12米,以便消防车辆进入并为小区内居民提供舒适的行走和活动空间。
最后,住宅建筑的设计也需要考虑周边的环境和景观。
例如,在住宅区内,建筑物之间的设置应尽量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建筑物应尽量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保护周边的绿化带和公共空间。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间距规范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度、开间等方面的规范,旨在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保障居民的私密性和居住空间,以及保持周边环境和景观的美观和和谐。
这些规范对于住宅区的规划和建设至关重要,有助于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和宜居的居住环境。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3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二)、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4米。
国家规定楼间距是多少
国家规定楼间距是多少国家规定楼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对于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楼间距的规定旨在确保建筑物之间的合理间隔,以保障空气流通,防止火灾和建筑物倒塌等安全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楼间距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下面将以中国为例进行探讨。
中国的楼间距规定是建立在多年的城市建设经验和经济发展需要之上的。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8条规定,城市住宅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与绿地,以及行人通道、道路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技术标准。
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楼间距的具体标准如下:1. 住宅区楼间距:一般情况下,住宅区楼间距的基本要求是保持合理的采光、通风和绿化空间。
通常,多层住宅建筑的楼间距应大于或等于12米,高层住宅建筑的楼间距应大于或等于15米。
2. 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建筑楼间距:为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楼间距一般应保持在15-30米之间。
3. 商业建筑楼间距:商业建筑楼间距的要求较为灵活,根据不同的商业形态、业态规模和建筑风格,楼间距可以有所变化。
通常,商业建筑的楼间距应大于或等于15米。
4. 绿化带和公共空地楼间距:为了塑造城市生态环境和提升城市景观质量,楼间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般情况下,绿化带和公共空地的楼间距应大于或等于30米。
需要注意的是,楼间距的规定虽然重要,但并非是绝对的数值。
实际上,具体的楼间距应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建筑高度、建筑物用途、环境影响评价等因素的综合考量。
总之,国家规定楼间距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布局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合理的楼间距规划,可以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定。
因此,建筑规划者和各相关部门应该密切合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楼间距标准,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建筑间距图示条、款、项示意图旧区新区5.2(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同时符合:Lx≥0.8Hs,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x≥6 m;其它情况,Lx≥9m同时符合:Lx≥1.0Hs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x≥6 m;其它情况,Lx≥9m5.2(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同时符合:Ly≥0.7Hp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y≥6 m;其它情况,Lx≥9m同时符合:Ly≥0.8Hp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y≥6 m;其它情况,Lx≥9m5.3(1)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同时符合:Lx≥0.5Hs,Lx≥6 m,B≤16m5. 3(2)垂直布置的低层、同时符合:Ly≥0.5Hp,Ly≥6 m,B≤16m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东西向间距5.4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同时符合:Lx≥0.8Hs,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x≥6 m;其它情况,Lx≥9m同时符合:Lx≥1.0Hs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x≥6 m;其它情况,Lx≥9m同时符合:Ly≥0.7Hp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y≥6 m;其它情况,Ly≥9m同时符合:Ly≥0.8Hp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Ly≥6 m;其它情况,Ly≥9m5.4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同时符合:Lx≥0.7 Hs 消防间距的要求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 小于或等于60度时同时符合:Ly≥0.7 Hp 消防间距的要求5.4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3)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同时符合:Lx≥0.7 Hs,Lx≥6 m,B<16m同时符合:Ly≥0.7 Hp,Ly≥6 m,B<16m5.5(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Lx≥24+0.3(Hs-30)Lx≥30+0.3(Hs-30)建筑的间距5.5(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Ly≥24+0.2(Hp-30)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位于南侧Lx≥24+0.3(H-30)Lx≥30+0.3(H-30)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2)高层位于北侧同时符合:Lx≥13 mLx≥0.8HS同时符合:Lx≥13 mLx≥1.0HS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3)高层位于东(西)侧Ly≥24+0.2(Hp-30)5.7(1)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B<16 m时,Lx≥15 m;B≥16m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B<16 m时,Lx≥15 m;B≥16 m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5.7(2)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B<16 m时,Ly≥15 m(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Ly≥20 m);B≥16 m时,Ly≥24+0.2(Hp-30)东西向间距5.8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Lx≥24+0.3(Hs-30)Lx≥30+0.3(Hs-30)Lx≥24+0.3(H-30)Lx≥30+0.3(H-30)同时符合:Lx≥13 mLx≥0.8HS同时符合:Lx≥13 mLx≥1.0HSLy≥24+0.2(Hp-30)5.8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Lx≥21.6+0.27(Hs-30)Lx≥27+0.27(Hs-30)Lx≥21.6+0.27(H-30)Lx≥27+0.27(H-30)同时符合:Lx≥11.7 mLx≥0.72HS同时符合:Lx≥11.7 mLx≥0.9HS(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 小于或等于60度时Ly≥21.6+0.18(Hp-30)5.8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3)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B<16 m时,Lx≥15 m;B≥16 m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B<16 m时,Lx≥15 m;B≥16 m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B<16 m时,Ly≥15 m(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Ly≥20 m);B≥16 m时,Ly≥24+0.2(Hp-30)5.9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1)开窗的山墙低层与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山墙Lx(Ly)≥6 m低层与中高层建筑之间的山墙Lx(Ly)≥9 m多层、中高层建筑之间的山墙Lx(Ly)≥ 0.5 H高层与高层、中高层建筑之间的山墙Lx(Ly)≥18 m高层与低层、多层建筑之间的山墙Lx(Ly)≥13 m5.9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2)多层与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山墙Lx(Ly)≥6 m无开窗的山墙中高层与低、多、中高建筑之间的山墙Lx(Ly)≥9 m高层与其它各层建筑之间的山墙Lx(Ly)≥13 m5.14(1)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同时符合:Lx(Ly)≥0.3 H Lx(Ly)≥ 18 m5. 14(2)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Lx(Ly)≥ 13 m5.14(3)平行布置的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Lx(Ly)≥ 10 m5. 14(4)平行布置的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规定,且Lx(Ly)≥ 6 m图示Lx:南北向建筑间距Ly:东西向建筑间距Hs:南侧建筑高度H: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Hp:相邻两幢建筑的平均高度B:建筑山墙宽度m:米(单位)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低层、多层建筑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层、中高层建筑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低层、多层、高层建筑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建筑建筑退界距离图示附图7建筑南北向布置建筑东西向布置主要、次要朝向主要、次要朝向B > 16 米注:当建筑物边长大于16米时,其离界距离均按主要朝向控制。
影响建筑间距主要因素
影响建筑间距主要因素建筑之间的间距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考虑因素,它不仅影响着整个建筑群体的重心、风景线、日照和通风等多项因素,同时也会影响着建筑物的使用效果以及房价等因素。
因此,在进行建筑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以合理确定建筑之间的间距。
影响建筑间距的主要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用途建筑的用途是影响建筑间距的首要因素之一,不同的建筑用途对建筑间距的要求也不同。
例如,住宅区需要保证居民的私密性和安全性,所以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通常较为接近,而商业综合体则需要考虑周围购物环境和居民休闲的需要,所以建筑之间的间距需要较为宽敞。
2. 建筑高度建筑物的高度也是影响间距的因素之一,高层建筑的围护结构需要具备更好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因此,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通常较为宽敞,以增强承载性和减少振动对周围建筑的影响。
3. 建筑风格建筑物的风格也会对建筑间距产生影响。
例如,古代建筑通常采用密集排布的叠厦式建筑,在城市老区中比较常见。
而现代建筑则更倾向于开放式构造,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也比较大,可以提供更好的通风和采光效果,同时也有利于建筑物的节能。
4. 土地利用性质土地利用性质也是影响建筑间距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的土地利用性质对建筑间距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例如,城市核心区域需要保持高密度的建筑群体,但是这样会造成通风和日照的问题,所以建筑之间的间距需要更加谨慎考虑。
5. 环境因素环境因素也是影响建筑间距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城市的空气质量、气温和自然环境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在一些环境复杂的地方,建筑之间的间距例如超市、商场等建筑因为涉及大量人员流动,所以间距需要比普通住宅建筑宽敞一些。
因此,在建筑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以合理确定建筑之间的间距。
同时,在选择建筑区域时也需要综合考虑环境、土地利用性质和社会发展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以找到最适合的建筑群体布局方式,提高城市的建筑质量和环境品质。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是现代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重视居住环境的质量。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规定旨在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促进城市良性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间距标准和实际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制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标准。
此外,各省、市、自治区也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北京市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且建筑高度和间距应当协调一致。
二、间距标准在制定间距标准时,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把握。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区域的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应当较小,以便满足人们的生活、交通和商业等需求。
而郊区和新城区的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可以适当增大,以满足较大的居住区规模和自然绿化的需求。
此外,还需要考虑建筑之间的相对高度。
建筑之间的间距过小或过大都不利于人们的居住环境。
过小的间距会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防火等性能,过大的间距会增加建筑设备、材料和人力成本。
三、实际效果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对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有着直接影响。
合理的间距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具体来说,适当的间距可以降低建筑之间的噪声和污染,增加采光和通风,提升居住空间的品质。
同时,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也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合理的间距可以降低建筑之间火灾、塌方、地震和其他灾害的风险,提高人们的居住安全。
总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是现代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一环。
合理的间距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需要,制定相应的间距标准,确保城市的良性发展。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
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
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层高1. 建筑高度1.1 建筑高度的定义和意义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顶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通常以米为单位进行衡量。
建筑高度在建筑设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影响着建筑的外观和形态,还直接关系到建筑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2 影响建筑高度的因素1.2.1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建筑高度常常受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限制。
不同城市会制定不同的规划要求,以控制建筑的高度范围。
一般来说,市区和商业区的建筑高度较高,而住宅区的建筑高度相对较低。
1.2.2 结构技术和工程条件建筑高度还受到结构技术和工程条件的限制。
对于较高的建筑,需要考虑风荷载、地震等自然力的作用,以及建筑物自身的抗倾覆和抗震能力。
因此,结构技术和工程条件对建筑高度的决定具有重要影响。
1.2.3 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不同的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也会影响建筑的高度。
例如,办公建筑需要提供充足的工作空间和设备放置空间,因而通常会较高。
而住宅建筑则注重居住舒适性和私密性,因而相对较低。
1.3 建筑高度的分类1.3.1 低层建筑低层建筑一般指建筑高度在两层到三层之间的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5米。
低层建筑常见于住宅区和郊区,具有较低的密度和较高的绿化率。
1.3.2 中层建筑中层建筑一般指建筑高度在四层到十层之间的建筑,高度一般在15米到30米之间。
中层建筑常见于商业区和城市中心地带,常用于商业办公楼、酒店和购物中心等。
1.3.3 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一般指建筑高度超过十层的建筑,高度一般在30米以上。
高层建筑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常见于商业中心和城市发展区,如摩天大楼和超高层建筑。
2. 建筑间距2.1 建筑间距的定义和意义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通常以米为单位进行衡量。
建筑间距在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之间的交流、透光性、通风性以及对景观、人行道等的影响。
2.2 影响建筑间距的因素2.2.1 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要求建筑间距往往受到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要求的限制。
建筑间距设计规范
建筑间距设计规范
建筑间距设计规范是指在建造新建筑或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和扩建时,需要考虑与周围建筑之间的间距关系,以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和谐统一,以及街景的整体美观性。
建筑间距的设计涉及到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等方面,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间距的设计,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
例如,美国的《城市设计规范手册》提出道路和建筑之间的间距应该根据不同的街区类型和用途设置不同的标准;英国的《建筑设计建议书》则提出了建筑间距应该考虑建筑物的高度、形状和立面等因素。
在中国,有关建筑间距的设计规范主要体现在《城市道路与交通设计规范》和《住宅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规划设计标准中。
其中,《城市道路与交通设计规范》规定,在城市交通干道沿线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之间应保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道路的通行安全和建筑物的可见性。
《住宅区规划设计标准》则规定,住宅楼的间距要考虑日照、采光等因素,保证居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除了国家规划设计标准之外,地方性的规范文件也对建筑间距的设计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例如,上海市颁布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所有建筑物的间距应该满足相应的比例关系,以达到保证通风、采光和绿化的效果。
总之,建筑间距的设计规范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到多个因素,需要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和土地利用情况下进行综合考虑。
通过遵守规范,可以使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关系更加合理,达到最佳的交通、照明和景观设计效果,从而为城市的整体形象提升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做出重要贡献。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9.1 建筑间距、退让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
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 建筑高度:(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 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9.1.4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
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1)低层-- 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2)多层-- 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3) 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4) 高层一一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W 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9.1.6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
旧区及建城区5000卅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
9.1.7 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
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9.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0°—15°),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执行。
(注:青山区的邻圃道、迎春道以东、四道沙河以西、建设路和钢铁大街以北、厂前路(兵工大道)以南地区住宅不按此表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5-1.7倍。
4、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间距按本项1—3项执行。
5、在核算多层、低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时,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大于(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项1—4项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阳台;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按本款1—4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6、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平屋面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
(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大于(等于)短边的1/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2的不计遮挡因素。
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的0.8倍。
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小14米时,则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凡涉及居住建筑间距者,除参照本章规定外,同时应提供日照分析,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之要求。
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1款。
第二十四条一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有厅房开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m。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别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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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在密度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
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
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9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