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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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

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治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进展,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此方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淌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3、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时期,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同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通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淌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淌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我国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管理

我国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管理

作者: NULL
出版物刊名: 中国资产评估
页码: 11-12页
主题词: 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融资;融资管理;政策性银行;专业评估机构;专利管理;风险防范;
中小企业
摘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卢志英:由于充分发挥了专业评估机构和律师的作用,风险防范准确到位,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逐渐受到了银行的青睐,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截止于2008年11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业务登记的有21家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质押贷款总额达到119仍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

杨凌示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杨凌示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知识产权贷款业务操作,根据《杨凌示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二条客户向信用社(部)客户经理提出申请。

第三条客户填写知识产权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对客户初步调查,判断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调查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同意受理的,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一)拟出质知识产权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或作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权属文件或资料;(三)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的相关资料;(四)经办社(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章调查第五条客户经理接受客户申请资料,做以下调查:1、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和债务余额,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

对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不良信用记录的,直接拒绝;2、核实客户身份;3、了解客户经营情况和收入情况,分析第一还款来源稳定性和充足性;通过初步调查后,对客户进行双人实地调查,需了解经营、收入状况,审查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

第六条若有担保人,对担保人进行第五条的各项工作,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判断是否符合担保条件。

第七条调查知识产权状况,由经省联社审核的专业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评估价值。

第八条提出调查意见,交信用社(部)主任审查。

第四章审查第九条信用社(部)主任对资料进行以下审查,提出审查意见: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2、申请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3、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是否符合知识产权贷款规定;4、经营收入来源是否稳定,资产负债情况,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是否准确;5、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第十条信用社(部)主任根据审查情况,就是否同意贷款及限制性条款提出意见。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概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财富。

为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许多企业和个人选择将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转让。

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经济和管理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保护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讨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的管理办法,包括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和程序、质押融资的相关要求、质押融资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知识产权转让的程序和相关事项。

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和程序1.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清晰明确,不受争议。

2. 知识产权处于有效期内,未被侵权或限制权益。

3. 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市场前景。

1. 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 金融机构进行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行性。

3. 双方协商达成质押融资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 质押款项按合同约定划入申请人账户。

质押融资的相关要求1. 质押物的价值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以保证金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机构。

2. 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应在质押融资合同中明确规定。

3. 质押融资的使用范围应与知识产权相关,例如用于研发、生产或市场推广等。

同时,质押融资也需要满足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包括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

质押融资合同的具体内容1.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贷款人和贷款申请人的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

2. 资产质押的具体信息,如知识产权名称、编号、所有权归属等。

3.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贷款条件。

4. 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合同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质押融资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约定。

知识产权转让的程序和相关事项1. 知识产权所有者与转让接受方协商达成转让意向,并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2. 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将向相关机构申请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手续。

3. 相关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登记,将知识产权转让权益转移给接受方。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近年来已逐渐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未来也将在金融市场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然而,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银行在此业务领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问题,由此引起了一些关注。

因此,为了规范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方面的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设计相关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该业务能够正常、健康地发展。

二、目的本文旨在制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以规范银行在此业务领域的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为银行和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商业银行。

四、管理原则1.客户知情原则:银行应当在客户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前,向其详细介绍质押融资的相关业务及风险,并告知客户在此领域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保护等重要环节的信息,确保客户对业务的真实了解。

2.客户诚信原则: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客户理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保证提供质押物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若客户违反合同约定,银行可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回收欠款或质押物。

3.定价合理原则: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定价水平及风险评估,合理设立质押融资费率。

同时,银行要对客户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领域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的评估,确保费率的合理。

五、业务流程1.贷前程序:决定是否与客户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风险经验及产品控制力进行充分的溯源分析,并依据风险经验和市场价格做出定价。

2.保全程序:银行在进行质押物的保全管理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3.管理程序:银行应当对质押融资合同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法律合规性。

4.贷后程序:银行应当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定期的监管并审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维护好客户关系。

六、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实时掌握市场风险变化,及时调整质押融资的定价。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和价值实现,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借款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

4、借款人应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本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5、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求(一)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二)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剩余有效期较长。

3、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能够通过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

(二)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五、贷款申请与审批(一)借款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资料。

3、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4、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银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快速、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与管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的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是为科技型企业设计的,以企业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即版权,以下简称“版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或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发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仅指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指总行认可的,与贷款经办行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主办行,是指经总行推荐的,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纳入“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授信相关法律规定和《xx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户授信准入条件。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

(三)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 3 年(含)以上,且有连续两年(含)以上的盈利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有稳定的原料渠道和销售市场,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优势,具备对申请授信额度的偿还能力。

(四)无重大诉讼或纠纷,无逾期或欠息,无逃废债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同意由本行指定的合作机构为其申请授信而向其提供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综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权属审查、价值评估、维护管理、授权委托、风险处置等。

(六)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为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的所有人,同时为设质商标权、版权或专利权的实施主体。

(七)以版权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业,应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扶持方向。

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专利产业化进程,加快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专利法》、《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城区小企业信贷中心、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经办行”)
(一)负责辖区内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权限外上报、发放。

(二)负责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手续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第六条经办行会计主管负责支付条件的审查以及受托支付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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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押业务管理,防范货押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系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货物(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作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融资的授信业务。

货物原则上需交与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方监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采用仓储监管方监管的货押业务须报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并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且获得了证明其质量、等级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专门检验证书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或产成品。

第四条本办法将第三方监管模式下的货押业务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静态质押系指以货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为原则,仓储监管公司须依据经办行出具的《XX银行货押业务提货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提货。

动态质押系指经办行委托仓储监管公司对货押货物进行价值总量控制,仓储监管公司对借款人高于货物评估价值之上的货物出入库进行全程监管控制,并确保借款人货物价值始终不低于货物评估价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监管方系指经本行认可并按照本行要求对货押业务中货物实施监管,承担入库、储存、出库等货物管理责任,以保证本行对货物进行有效控制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仓储监管方规定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业务管理部是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货押业务的管理。

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立货押业务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二)负责总行权限内货押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货押业务商品名录准入;(三)负责全行货押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等;(四)负责全行货押业务的检查、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3.定义、缩写和分类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缩写无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贷款对象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用途贷款仅可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信贷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贷审批条件和借款合同许可以外的任何用途;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原则上单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下超过此额度由有权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确定;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若企业有特殊需求,应在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必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贷款利率确定贷款利率以风险度为依据,风险度越高,定价越高;此类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含;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申请办理本业务的借款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并办理年检手续;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6企业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7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8是用于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的实施企业,并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商标权、专利权时须经本行经营单位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9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10原则上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并约定由本行经营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11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12如本行经营单位认为必要,可考虑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质物要求经营单位认可的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限于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商标专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1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专利权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②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③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④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设质专利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对尚未获得依法授权的专利,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⑤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⑥出质人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⑦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⑧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⑨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用于质押的商标权以下统称“设质商标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已使用时间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有盈利能力;②设质商标权为单项商标的,该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设质商标权为多项商标的,其中至少1项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③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④该商标应实际用于借款申请人的主营产品;⑤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评判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准,无论企业实际使用与否或注册获批与否,均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其中,对尚未获批商标,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商标获批后及时将其质押;⑥出质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商标续展费;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3设质专利权与设质商标权除满足本条第1、2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质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②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③以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以及第三方相关基本资料;④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⑤借款人为出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⑥质物需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经营单位以评估价值与经营单位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质物价值以下简称“质物价值”;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4下列知识产权不能作为质物:①着作权、专有技术权、外观设计专利权;②专利权或商标权虽已获批准,但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已被撤销或已被注销的;③专利权或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或撤销宣告程序还未结案、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④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⑤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⑥没有新颖性或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⑦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⑧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质押期限根据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没有质押期限的要求,在质押合同中也不体现具体质押期间;但在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如登记机关明确要求注明质押期间,则应按如下意见执行:“质押期限自合同签订日或登记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期限届满之日止”;贷款债务完全清偿后解除质押,注销质押登记;质押率知识产权质押率由本行经营单位或专业担保机构依据知识产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最高不超过30%;其中:发明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15%;驰名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30%;普通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0%;本业务相关费用1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收取的违约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用途罚息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2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承办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收取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质押登记手续费、专利权或商标权维持年费、风险处置费用等根据操作模式不同,费用品种有所不同;本管理规定中所称风险处置费用,是指当贷款出现逾期,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质物时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经营单位范围1模式一,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全行经营单位均可办理本业务;2模式二,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在业务初始阶段,确定试点经营单位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双秀、上地、清华园、双榆树、朝外、八里庄、建国、官园、顺义等10家管辖行为试点经营单位;未获得试点资格的其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原有贷款客户可操作本业务;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小企业中心与风险管理部可共同对试点经营单位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合作机构1合作担保机构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一下,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逐笔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作担保机构依照与我行及其他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我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贷前调查阶段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见书;担保意见书中应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本行批准贷款后、发放贷款前,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要求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本行经营单位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应按与我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费和评审费;2合作律师事务所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两种模式下,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或担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从法律角度就借款人借款资格和借款事项、商标权与专利权出质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本办法提出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和合作担保机构在模式二中仅需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法律意见书须由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法律意见书作为本行评估业务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但本行经营单位和审批机构应进行独立的调查、评估和评审,经营单位不能过度依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也不能以律师的工作替代或减少应由经营单位承担的贷前调查、贷中评估和贷后管理工作;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应为借款人、经营单位、担保机构或评估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助本行经营单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律师事务所应按与我行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就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权属关系变化等方面进行监控;对重大变化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担保机构;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律师事务所应为本行经营单位或担保机构采取的违约贷款管理措施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催收、协助处置质物等;有关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3合作评估公司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二下,由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知识产权质物价值评估,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承担赔偿责任;合作评估公司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本行审批贷款前,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贷款业务相关的评估事务咨询,并重点介绍作为质物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条件和价值评估流程等相关内容;评估公司还应上门进行与商标权、专利权相关的实地调查,对借款申请人设定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进行技术分析和市场价值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就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已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是否符合本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以及质物价值明确提出意见,并对质押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评估公司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须及时通知合作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评估公司按约定就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市场价值进行监控,对给质物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变化要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评估公司应提供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相关市场信息,并配合我行的催收工作;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价值评估,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服务费;本行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调整上述合作机构范围;6. 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业务受理本行经营单位会同合作机构向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业务的贷前咨询,并按照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收集资料,受理本业务,合作机构须予以配合;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包括密码;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履历证明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原则上经过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4由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知识产权质物所有权人或其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质押决议书;5借款申请书;借款人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融资决议书;6企业已签订但未执行和正在执行的合同目录及主要合同;企业经营情况的其它介绍材料;7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要求的其他资料;贷前调查:1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及合作担保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②合作担保机构担保前调查合作担保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担保前调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向书;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担保意向书后,方可报审贷款;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是否属于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④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根据产品推动的实际情况,经本行公司银行分销部与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可增加评估公司或缺省律师事务所的合作环节;无评估公司及律师事务所时,由合作担保机构同时承担法律审查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工作;2模式二,即本行、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②合作评估公司知识产权评估合作评估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进行价值预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预评估意见后,方可报审贷款;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且是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经营单位贷款审查经营单位审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各方面情况及调查人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并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按权限提交;经营单位审批1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贷款报审意见表中记载;贷款审查小组会议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2经营单位签批人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并按权限提交总行授权审批机构;总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为本业务信贷授权审批机构,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授权范围审批确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控制风险措施、审批条件等,出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总行小企业中心对各经营单位按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操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初始阶段累计不超过3亿元含,如贷款总额超过3亿元,由小企业中心向风险管理部另行申请;签署法律文本。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6日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

商业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押品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含公司、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以及其余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按期存单是指借钱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拜托贷款人依照开户证明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按期存款权益凭据。

单位按期存单只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按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益凭据。

金融机构应拟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增强对开具《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和开立、使用单位按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该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例,依照同等、自发、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按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钱人办理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余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户证明书,包含借钱人全部的或第三人全部而向借钱人供给的开户证明书;(二)存款人拜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明书为第三人向借钱人供给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赞同由借钱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明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察赞同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察不一样意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拜托书实时退还给借钱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仔细审察开户证明书能否真切,存款人与本行能否存在真切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供给的密码能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1]

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1]

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银行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活动。

随着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经济组织,亦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本规定旨在明确银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目标和具体操作步骤,以保护银行的知识产权和维护其创新能力。

2. 知识产权概述在本规定中,知识产权是指银行在创造、使用和交易中所拥有的法律保护下的各种非物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3. 知识产权管理原则银行应遵循以下知识产权管理原则:3.1 保护原则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滥用或盗用。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的内部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和员工责任制度等。

3.2 创新原则银行应鼓励创新,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

银行应建立专门的创新项目管理机构,对于创新项目进行评估、监控和保护,确保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3.3 合作原则银行应加强与相关领域的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银行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技术合作、联合研发等方式,共同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提升银行的创新能力。

4.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银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保护知识产权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确保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到侵犯。

银行应加强对内部员工和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防止知识产权的泄露和滥用。

4.2 提高创新能力银行应鼓励员工进行创新,通过有效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提高银行的创新能力。

银行应建立创新项目管理机构,对创新项目进行评估、监控和保护,以推动创新成果的产出。

4.3 加强合作与交流银行应与相关领域的机构和企业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银行可以通过技术合作、联合研发等方式,分享和交流知识产权,提升银行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支持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出质人是第三人的,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第四条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作品登记的著作权;(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八)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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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3.2缩写无3.3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 基本原则5.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

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

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

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2贷款对象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5.3贷款用途贷款仅可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

信贷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贷审批条件和借款合同许可以外的任何用途。

5.4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原则上单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下超过此额度由有权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确定。

5.5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若企业有特殊需求,应在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必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5.6贷款利率确定贷款利率以风险度为依据,风险度越高,定价越高。

此类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含)。

5.7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申请办理本业务的借款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并办理年检手续;(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6)企业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7)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8)是用于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的实施企业,并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商标权、专利权)时须经本行经营单位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9)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10)原则上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并约定由本行经营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11)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12)如本行经营单位认为必要,可考虑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8质物要求经营单位认可的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限于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商标专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

(1)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专利权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②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③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④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设质专利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对尚未获得依法授权的专利,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⑤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⑥出质人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⑦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⑧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⑨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用于质押的商标权(以下统称“设质商标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已使用时间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有盈利能力;②设质商标权为单项商标的,该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设质商标权为多项商标的,其中至少1项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③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④该商标应实际用于借款申请人的主营产品;⑤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评判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准),无论企业实际使用与否或注册获批与否,均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其中,对尚未获批商标,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商标获批后及时将其质押;⑥出质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商标续展费;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质专利权与设质商标权除满足本条第1、2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质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②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③以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以及第三方相关基本资料;④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⑤借款人为出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⑥质物需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经营单位以评估价值与经营单位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质物价值(以下简称“质物价值”);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下列知识产权不能作为质物:①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外观设计专利权;②专利权或商标权虽已获批准,但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已被撤销或已被注销的;③专利权或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或撤销宣告程序还未结案、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④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⑤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⑥没有新颖性或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⑦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⑧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5.9质押期限根据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没有质押期限的要求,在质押合同中也不体现具体质押期间。

但在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如登记机关明确要求注明质押期间,则应按如下意见执行:“质押期限自合同签订日或登记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贷款债务完全清偿后解除质押,注销质押登记。

5.10质押率知识产权质押率由本行经营单位或专业担保机构依据知识产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最高不超过30%。

其中:发明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15%;驰名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30%;普通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0%。

5.11本业务相关费用(1)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收取的违约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用途罚息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

(2)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承办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收取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质押登记手续费、专利权或商标权维持年费、风险处置费用等(根据操作模式不同,费用品种有所不同)。

本管理规定中所称风险处置费用,是指当贷款出现逾期,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质物时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

5.12经营单位范围(1)模式一,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全行经营单位均可办理本业务;(2)模式二,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在业务初始阶段,确定试点经营单位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双秀、上地、清华园、双榆树、朝外、八里庄、建国、官园、顺义等10家管辖行为试点经营单位。

未获得试点资格的其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原有贷款客户可操作本业务。

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小企业中心与风险管理部可共同对试点经营单位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5.13合作机构(1)合作担保机构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一下,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逐笔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作担保机构依照与我行及其他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我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贷前调查阶段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见书。

担保意见书中应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

本行批准贷款后、发放贷款前,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要求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本行经营单位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合作担保机构。

合作担保机构应按与我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费和评审费。

(2)合作律师事务所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两种模式下,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或担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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