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看法
浅析转化型入户抢劫
说, 不包 括进 入机 关 、 企业 事业 单位 的办公 室 、 教室, 以及 公共 娱 乐场等 抢劫 。有 的人认 为 , 入 户抢劫 是指 在公 民长 期 、 固定 生活 、 起 居 或者 栖 息 的场所 抢 劫 , 除 了私 人 住宅 之外 , 还 包含 以船 为 家 的渔 船 、 牧 民居住 的帐 篷 , 甚至宾 馆房 间等 在 实际 功
【 文献 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0 9 — 0 4 9 — 1
犯 人身行 为之前 , 第 三种 是行为人 在侵 财行 为 中不 使用 暴力 。 其次, 实施暴 力行 为的 目的不 同。 直 接抢劫行 为人实 施暴 力行
浅析转化型入户抢劫 法 制 视 点2 0 1 3 年 第 9 期
张 飞 洋
( 沈 阳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 辽 宁 沈 阳 1 1 0 0 3 4 : )
『 摘 要1 抢劫行为 自古就是刑 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 因其产生严重的人 身与财产的侵 害性 , 给公 民带来沉重的 灾难 。我国现行刑法 体 系规 定了入 户抢劫为八 种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因为“ 户” 在 百姓心 中应该是安全的归宿, 灵魂 的港湾。新 的《 刑法修 正案八》 也规定
能 和 心理 感觉 上存 在 与 私人 住宅 相 同 的场所 , 也 应纳 入 “ 户” 的范 围。也有 人强 调 , 入户抢 劫 是指在 公 民生产 、 生 活 的 封 闭
为. 这个 司法解 释存在 与法律 的规定 相矛盾 的地 方 . 使解 释 的
逻辑 出现 混乱 ; 也有 人 支持这 个解 释是 合理 的。人 户盗 窃 、 诈
为 的 目的 很 明 确 且 只有 一 个 .就 是 实 现 对 他 人 财 物 的 非 法 占 有 而 转 化 型 抢 劫 的 行 为 人 实 施 暴 力 的 目的 就 没 有 这 么 单 一 ,
转化型抢劫的司法认定
我国 《 刑法 》第 二百 六十 九条规 定 :犯 盗 “ 窃 、 骗 、 夺 罪 , 窝藏 赃 物 、 拒 抓 捕 或者 毁 诈 抢 为 抗
有公 私财 物的 目的 。
转化 型抢 劫 是指 行 为人 并 没有 实施 抢劫 犯
灭罪证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 的, 依 照本 法第 二百 六 十三条 的规定 定罪 处罚 。” 该 条 规 定在 理 论 上被 称 为转 化 型抢劫 罪 ,也称 为 转 化 犯 。关 于 转化 型抢 劫 罪 的 司法认 定 在 理论 界和实务界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热点 。《 刑法》 第 二百 六 十九 条 的规 定 表 明 了转化 型抢 劫 罪 的前 提条件 为行为人须先“ 犯盗窃 、 诈骗 、 抢夺罪 ” ; 客观条件为 “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 主观 条 件 为 “ 了窝 藏赃 物 、 拒抓 捕 或者 毁灭 为 抗
一
、
年满 l 周岁即可构成本罪。 4 该类犯罪在主观上 恶性 比较大 , 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 , 具有非法 占
骗及抢夺数额不大的行为 , 为窝藏赃物 、 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伤害或杀人行为的案件
一
5 一 4
人 社 科 学 文会学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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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为故 意 杀人 罪 或故 意 伤 害罪 的话 , 样 并不 这
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 的, 依照本 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定罪处 罚。 该条规定在理论上 “ 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涉及 转化前后 的犯罪行为和转化的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在 司法实
践 中的认定确属难点 , 争议也颇 多。 本文将就对“ 犯盗窃、 诈骗、 抢夺罪” 的理解、 处在 犯罪未遂 、 预备 、 中 止状态 的盗窃、 诈骗 、 抢夺行为 的转化问题、 骗、 诈 抢夺行 为的转化问题、 转化型抢 劫罪共 同犯 罪的认 定、 实施特 殊类型的盗窃、 诈骗 、 夺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 劫罪 的认定 、 抢 入户盗窃转化成入 户抢 劫的认 定等方面的 问题作 一些探讨。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林皎摘要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关键词入室盗窃转化抢劫入户抢劫情节加重犯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6.02一、案情介绍2009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某区马家桥村民小组喻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削窗入室盗窃现金168元,准备离开现场时,铍回到家中的喻某发现。
遂躲至卫生间,并锁上门。
后看到卫生间窗户也有人守住.没办法逃跑,过了一会就喊:“我出来,我自首”,并打开门出来。
吴某打开门后冲出来就想跑,被群众陈某上前抓住。
吴某想逃跑,于是用拳头打伤了陈某的面部,并抓起板凳准备砸赶来的陈某某。
后吴某被群众抓获,送至派出所。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父母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1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谅解。
审理期问,经鉴定.被告人吴某属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智力缺损),作案时具有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
最终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抢劫罪;(2)吴某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一)关于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抡劫罪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盗窃行为不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其理由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界定
⼊户盗窃与⼊户抢劫的界定2019-10-14摘要:《刑法修正案(⼋)》中盗窃罪将“⼊户盗窃”新增为盗窃类型之⼀,将之前的两类增加到如今的五类;抢劫罪中的“⼊户抢劫”成为该罪加重情节之⼀。
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问题本⽂将结合司法实践给予分析。
关键词:⼊户;⼊户盗窃;⼊户抢劫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有⼀定的修改。
其中⽐较值得⼀提的是这两个罪名中都出现了以“⼊户”为⾸的两个概念,即“⼊户盗窃”和“⼊户抢劫”。
⽬前有很多⼈将此⼆者混为⼀谈,如何更好的理解这两个概念,如何对其进⾏合理适当的解释、理解及应⽤就变得特别重要,否则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
因此要从它们的正确全⾯理解展开:(1)“户”的界定,(2)⼊户盗窃的界定(3)⼊户抢劫的界定。
下⾯试对这三⽅⾯的问题分别作论述。
⼀、⼊户的“户”的界定⼊户的“户”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是主⼈对户具有最⾼的⽀配性;第⼆是户具有安宁性;第三是户具有相对封闭性;第四是户具有最弱的社会救助性。
2000年司法解释对“户”的解释是“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
”由此“⼊户”就是⾮法进⼊以上场所的⾏为,这是通说的观点。
⽽⼊户盗窃与⼊户抢劫是否包括合法⼊户后的盗窃和抢劫⾏为呢?这在学术界尚有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缩⼩解释,仅指⾮法⼊户。
合法⼊户仅成⽴⼀般的盗窃罪和抢劫罪。
下⾯仅对⼏个容易引起分歧的概念作⼀简单剖析:(⼀)宿舍。
宿舍是学⽣和职⼯群体长期居住的处所,因此会有⼈很⾃然的把宿舍归⼊“户”的⾏列。
由于户要求是家庭⽣活⽬的,仅此⼀点就可以否定宿舍作为户是不对的。
另外,因为宿舍是集体居住的,宿舍的封闭性和⽀配性较弱,在受到侵⼊后宿舍的众多成员包括其他宿舍和宿舍管理员值班室都可以作为援助的对象,若有⼈在宿舍中进⾏盗窃⾏为将不能被认定为是“⼊室盗窃”,⽽只能说是⼀般的盗窃罪;同样,若有⼈在宿舍进⾏抢劫时,也不能以“⼊户盗窃”来加重犯罪者的罪刑,否则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原则。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现行《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三大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行为条件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关键之处在于“转化”二字,涉及到前后两种犯罪行为。
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比一般犯罪行为复杂,历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要的研究对象。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我国现行《刑法》在第269条中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规定。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又可以称为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
有史以来,关于“先盗后抢”的犯罪案件经常发生,古代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由于现实中,关于盗窃、抢夺和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的案例比较复杂,形式多样,所以,有必要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分析。
(1)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在《刑法》中认为盗窃、抢夺和诈骗罪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并且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盗窃罪是转化型抢劫罪最常见的前提犯罪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有关“暴力”程度的确定等还存在很大争议。
1、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
有的学者提出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也就是必须符合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并且,罪的转化只能在罪与罪之间进行,不能在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进行。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者,认为只要存在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施行为,不需要对其犯罪数额是否较大进行严格要求。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量刑情节上进行综合考虑。
关于入室盗窃的调查与分析
关于入室盗窃的调查与分析盗窃案件多年以来一直位列刑事案件发案数之首,一般占刑事案件立案数的80%左右,入室盗窃案一般又占整个盗窃案件的六成以上。
可以说,盗窃案件,尤其是入室盗窃案件频发是困扰当前治安管理秩序“第一位”的问题,至少从案件发生数量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根据笔者对某市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共18个月的刑事发案的资料分析,入室盗窃刑事案件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从案件数量上看,入室盗窃数量大,案发频繁。
一般盗窃占刑事案件的七成以上,18个月中有四个月在八成以上。
最高月份占83.07%,最低月份也达73.32%。
其中的入室盗窃案件占六成以上。
18个月中,只有一个月在六成以下,最高月份72%,最低月份43%以上。
二是从打击处理的情况来看,破案率较低,打击不力,影响恶劣。
盗窃案件侦破率一般只有15-20%左右。
三是从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危害上看,危害性大。
不仅侵犯公民、单位的财产权益,其中的入户盗窃还侵犯了公民住宅权,有的还转化为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使群众的安全感降低,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机关、企业单位生产、工作秩序。
四是从案件多发地点来看,一般多为城乡结合部。
其中,占发案首位的是在居民住宅区发生的入户盗窃,一般占五成以上;18个月中只有六个月在五成以下;最高月份也达到58%,最低月份也有40%;其次是发生在机关、企业的入室盗窃。
五是从案件多发时段来看,居民住宅区多集中发生在上午上班、上学期间;机关、企业单位多发生在凌晨时分。
六是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来看,大多是选择钻窗入户、或者撬门入室等,甚至是强行、暴力砸门、破窗入户、入室,气焰嚣张之极,似无顾忌地“白日闯”。
入室盗窃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城乡结合部,人员流动性大,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管理不力,有些小区几乎是没有任何管理措施的“天然作案”地点,每到上班、上学期间,人走楼空,机关、企业单位清晨时分值班人员疲惫之时,犯罪分子往往能轻易得手,并且一般是连撬多户人家或多间办公室。
入户盗窃后使用少量辣椒水喷雾剂摆脱抓捕,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入户盗窃后使用少量辣椒水喷雾剂摆脱抓捕,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近日,一则入户盗窃案在社交网络上广泛传播。
据报道,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被警方追捕,在争夺中使用少量辣椒水喷雾剂成功摆脱抓捕。
有舆论质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下面,笔者将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入户盗窃罪是指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铺等场所为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入户盗窃罪属于盗窃罪的一种,构成要件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铺等场所为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超过三千元的行为。
因此,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定罪,就应被处以刑罚。
其次,辣椒水喷雾剂是一种常见的自卫用具。
它的成分主要是辣椒素,对眼部和鼻部有刺激作用,并能引起呼吸困难、咳嗽和恶心等不良反应。
一般来说,使用辣椒水喷雾剂并不能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因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锋利器携带或使用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致死的行为。
使用辣椒水喷雾剂并不属于极端暴力手段,因此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然而,在使用辣椒水喷雾剂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严重威胁被害人安全或者强行带走财物等方式导致被害人产生严重恐惧情绪,那么该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使用辣椒水喷雾剂的同时,存在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威胁被害人安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抢劫罪。
需要指出的是,采用辣椒水喷雾剂摆脱抓捕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使用辣椒水喷雾剂后,继续采取其他暴力手段逃跑,或者威胁他人安全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以暴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最后,针对这个案件,笔者认为警方应加强对辣椒水喷雾剂的管制和管理,并完善法律制度,对于使用辣椒水喷雾剂作为攻击手段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也应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警惕不法分子使用辣椒水喷雾剂等危险物品造成的安全威胁。
论入户抢劫及其认定的初探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塾垒竺!竺!三望堕耋:麓幽豳鍪篱论“入户”抡劫及其认定的韧探钟友平江晖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之间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误。
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入户抢劫犯罪意图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o)12-093—02近年来,我国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比较突出,尤其在农村,由于许多男子入城打工,家里留守妇女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在城市,流动人V I、就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在相当时期内还比较尖锐,入户打劫、诈骗、盗窃、强奸等犯罪有明显上升趋势。
“入户”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之一在我国刑法中确定下来,对“入户抢劫”含义的不同理解会导致行为人承担完全不同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入户”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由于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误,因此笔者想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入户”的定义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的理解。
目前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其二,“户”是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宅场所。
其三,“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其四,“户”是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共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宅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关于“转化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
目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张明楷常考热点及其主要观点司考出题人考倒大家的诀窍强烈推荐!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转化型抢劫”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现象,从立法确立时起,就引起法学理论界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笔者谨以此文谈谈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转化型抢劫”有无存在的必要?有人认为,“转化型抢劫”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当场所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视为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从重情节;如果暴力行为造成他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可认定其构成伤害罪、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就当前形势而言,“转化型抢劫”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这种犯罪现象较为普遍,危害很大,为有力地打击这类犯罪,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单独确立;其次,“转化型抢劫”存在敛财与暴力两种行为、两个阶段,两种行为、两个阶段又组成一个整体,若定性为“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能包涵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失之以宽;若对两种行为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则割裂了两种行为的联系性、统一性。
唯有将两种行为、两个阶段联系起来,确立为一个“转化型抢劫”,才能解决这个矛盾。
(二)“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是否可以增加?现有“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仅限于“盗窃、诈骗、抢夺”这三个罪名,有人指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应仅限于这三个罪名,其他涉财类犯罪,如侵占、敲诈勒索甚至贪污等犯罪也应纳入“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宜增加,因为从立法本意来看,“转化型抢劫”是针对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常见犯罪而确立的,这三种犯罪发案率高,而且常常出现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转化为抢劫罪的机率高,而其他涉财犯罪不属多发犯罪,转化机率很低,就立法效率、精简原则而言,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转化型抢劫”之列。
关于公安机关打击入室盗窃案件的调研分析
关于公安机关打击入室盗窃案件的调研分析据有关统计资料,20xx年**县共发生入室盗窃案件29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37.8万元。
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使辖区单位和群众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失,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了群众安全感和对公安机关执法满意度,给建设平安、和谐**也带来负面作用。
因此,尽快遏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舒心的治安环境,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以我县入室盗窃案件为例,研究其作案特点,分析其作案原因,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当前入室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一)关于发案区域。
入室盗窃案件主要集中在乡镇的村及其街道,县城主要发生在居民小区、商铺、城乡结合部及单位。
发生在高档住宅及物业管理较为严格的、设施较为完善的大型住宅区的案件相对较少,如滨河湾小区。
(二)关于发案时间。
从接到报案的时间和破获的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清晨7至9时报案,夜晚则很少报案,因此案发大多在凌晨1至5时。
另外在农村,逢集、庙会、农忙季节发生在农宅的盗窃案件则是发生在白天家中无人的时间段。
(三)关于作案手段。
一是采用撬棍、螺丝刀等撬压工具强行破坏门锁入室盗窃。
发生在偏远乡村及办公场所的盗窃案主要采用这种手法。
二是用特殊工具扭锁芯开门或用软物塞锁芯开门行窃。
因作案工具小巧易带,难以被人觉察,开门动作无声响、省力省时,如同钥匙开门,极易得手。
三是作案人多为惯犯,结伙作案。
作案人作案时往往衣冠楚楚,团伙成员望风、破门开锁、入室行窃分工明确,且多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联络,作案得手后迅速乘坐交通工具逃离现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四是入室盗窃案件很容易转化成抢劫案件,对事主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作案人入室后,往往先进入厨房取菜刀,一旦遇到有人回家,便持刀相威胁,对事主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危害,有的转化成抢劫杀人。
(四)关于作案人数。
作案人多为有劣迹、前科人员,多数案件系2人以上结伙作案,以便互相支持、协助,便于逃窜。
论“入户”抢劫及其认定的初探
具 有“ 户” 节的 , 入 情 该种情 况 可分 为两 种情 形 : 一 , 其 甲为拿 回赌
企 事业 单位 、 民团体 、 人 社会 团体 的办共 场所 、 公众 生产 、 生活 的
封 闭性场 所 。 根 据最 高人 民法院 的 《 释》 “ 解 , 入户 抢 劫” 足指 为
、
“ 户” 入 的定 义
对 “ 户抢 劫” 入 的认 定 , 关键 问题 足对“ 的理 解 。 户” 目前 理 论 如 粜在 自己家中人 身和 财产都 得不 到有效 障 , 人们 征家 中都没
上 有几 种观 点 : 其~ , 户 ” “ 是指 公 民私人 住宅 , 包括 其 他场 所 。 不
文 献标 识码 : A 的权 利 。
三 是 由于 便 于生 产经营 的缘 故, 民( 公 如个 体经 营户) 在其 开
误 。本 文 就 审判 实践 中应如 何 理解 与认 定 “ 户抢 劫” 入 发表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中 图分类 号 : 9 05 D 2. 文章 编号 :0 90 9 (0 0 1 -9 — 2 l 0 —5 22 l )20 30
近 年来 , 国侵 犯财 产和 人 身权利 的 犯罪 还 比较 突 出 , 其 我 尤
在农村 , 由于许 多男 子入 城打 工 , 里 留守妇 女住 往 容 易成 为犯 家 罪 对象 ; 在城 市 , 动人 口、 流 就业 、 价高涨 、 富差距 扩大 等社 会 物 贫 问题 在相 当时 期 内还 比较尖 锐 , 入户 打劫 、 骗 、 诈 盗窃 、 奸等 犯 强 罪 有 明 显上 升趋 势 。“ 户” 为抢劫 罪 的』 重处 罚情 形 之一 在 入 作 J u 我 国刑 法中确 定下 来 , 入户 抢劫 ” 对“ 含义 的不 同理解 会 导致行 为
关于如何从法律上对“入户抢劫”加以认定的思考
及私生活 的 自由 ,可以免受他人的干扰和窥探 。二是场所特
征, 表现为与外界相对 隔离, 即具有相对封 闭性 。该处所是公
民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最为依赖的庇护场所 ,也是公 民人 身安 全 与财产 安全的最后屏 障,在安全防范上具 有一定 的措 施和
如私宅 及学生宿舍等 ,但 不包括 宾馆 房间及值班 宿舍等 临时 住 宅场所。第三 种观 点认 为 ,户” 人长期或 固定 生活 、 “ 指 起居
庭 生活的渔船 ; 不仅 包括 固定的住 所, 包括临时的住所 。< 还 解
释 > 了“ 字 , 明上 述列举并 未穷尽 , 要是供他 人 家庭 用 等 表 只 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都应认定为“ 。 户
2 对在楼道 、 、 院落内实施抢劫 的, 如果是独 家的院落或楼 道, 具有” 的两个基本特征 , 户” 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 如果是大杂
或者 栖息 的场所 , 包括私人住宅 及宾馆 房间、 固定值班 人 员的 宿舍 等场所 。第 四种观点认为 , ” 户 是私人住宅 , 以及其 它供
人 们 生 活 、 习 的 建筑 物 , 如 ,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民 学 例 国 企 人
保障, 与外界相 对隔离 , 未经 同意 或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随 他人
加 以认定的思考
陕西商 洛市 中共商洛市委党校 彭红霞
【 摘
要】关于“ 入户抢劫” 的认定, 户是指私人的家庭生活场所, 它具有家庭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本质特征。入户前必须
具有 抢 劫等非法 的 目的和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 生在 户内的才能认 定为 “ 入户抢劫” 。
【 关键词】户 入户 入户抢劫 认定
对“ 的理解 户”
入户抢劫犯罪中入户目论文
论入户抢劫犯罪中的入户目的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64-01摘要入户抢劫犯罪,从刑法合目的性价值角度和刑法解释角度出发,应始终坚持入户与抢劫的牵连性。
只有将这两个要素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界定的入户抢劫,否则就不能随意扩大其含义,拓展惩罚面。
关键词入户抢劫目的一、理论争议关于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合法性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为在户抢劫。
(2)不论入户前有无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即为入户抢劫。
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有抢劫故意而入户实施犯罪行为的小。
(3)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
二、“入”户目的的司法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即入户前已持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从而将“持有除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和“合法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入户抢劫”之外,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两者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紧密结合共同作为界定其法律含义的组成部分,只有“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施了转化型抢劫行为”的才是对入户抢劫的准确理解。
三、入户目的仅限实施抢劫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对于司法解释的认定,有学者认为,确认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主张是:(1)非法目的入户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一方面两者社会危害性无太大差别,另一方面《解释》肯定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对于出于抢劫、盗窃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
⼊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户抢劫,是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犯抢劫罪法定从严惩处的情形之⼀,⼊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产⽣争议较多的⼀个问题。
根据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5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6年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户抢劫的认定,应当围绕以下⼏个⽅⾯。
01⼊户抢劫的认定⼀是“户”的范围。
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为⽽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进⾏抢劫的⾏为。
该解释不仅对“户”进⾏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同时,还指出⼊户与抢劫必须存在牵连关系,即通过⼊户这⼀⼿段达成抢劫之⽬的,说明了⼈户的⾮法性及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先,“⼈户”抢劫并⾮单纯地“在户内”抢劫,它还内在地涵括了⼀个⾮法侵⼊他⼈住宅的⾏为;其次,“户”通常是⼀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犯罪⾏为不易被发现,被害⼈孤⽴⽆援,⼈户抢劫更易得逞;再次,⼊户抢劫严重地危害了公众的安全⼼理和社会稳定。
“户”即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既包括公民的固定住所和临时住所,也包括公民作为住宅使⽤的车、船等交通⼯具。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司法实践中,对于⼊户抢劫中的“户”,应当结合⾏为时“户”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分析、判定。
现实⽣活中,⼀些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所承载的功能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此种情形下是否认定为户,必须结合抢劫⾏为实施当时的实际状况进⾏区分、判断,⽽不能⼀概⽽论。
⽐如,有⼀些个体⼯商户的住所,既对外从事商业经营,⼜供家庭成员⽣活起居。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摘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有其严密的内涵标准和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判定行为人的转化行为犯罪性质时,必须按照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来从严把握。
以免造成定罪过苛、量刑过重的不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案由]甲和乙入室盗窃被一审判决甲乙犯抢劫罪并按有入室情节量刑,甲乙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笔者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人。
[基本案情]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手过这样一起案件,未成年人甲和乙及其另外三个同伙,一日中午去农村开代销店的丙家偷盗,甲和乙翻墙进入丙家院以后,乙从丙家厨房内拿菜刀撬开住室门锁,甲乙共盗取了 10 余条总计价值 300 元的香烟递与院外望风的三个同伙。
甲和乙又继续翻找东西时丙回家,甲乙二人因害怕丙阻拦,逃跑时甲在前面用拳头晃了晃,而乙在甲的后面只是持刀逃跑,整个过程既未发生身体接触,也未发生言语威胁。
丙却因受到惊吓自己绊倒,后又起来追撵,望风的同伙被抓供出了甲乙,一审判决甲乙犯抢劫罪并按有入室情节量刑,甲乙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笔者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人。
[争议焦点]针对甲乙的具体行为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讨论这个案件时形成三种辩护意见,第一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符合人室从重情节,只不过判的刑期过长;第二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不能按人室抢劫重复评价,而应按一般抢劫定罪量刑;第三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未达盗窃罪起刑点的盗窃行为,不宜按抢劫来定罪量刑。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并依此精心准备进行了辩护,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案情分析及结论]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分为一般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一般抢劫犯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犯罪,转化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双重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为了转移脏物、抗避抓捕等目的,当场利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前提是必须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者;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侵占他人财物为己所有的动机目的。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几点思考
较大 , 节严重 的 , 情 可按 抢 劫罪处 罚 。笔者 也 同意此
我 国《 法》 29条 规定 :犯 盗 窃 、 骗 、 刑 第 6 “ 诈 抢夺
罪, 为窝 藏赃 物 、 抗拒 逮捕 或 毁灭 罪证 而 当场使 用暴 力或 以暴 力相 威 胁 的 ,依 照本 法第 二 百六 十三 条 的 规定 定罪 处罚 。 这 一规定 在 理论 上被 称为 转化 型抢 ” 劫罪 , 条文 的规 定来 看 , 从 构成转 化 型抢 劫罪 , 必须
二 、转化 型抢 劫罪 的前 行 为是 否包 括刑 法 上的
一
从 严 格 的 罪 行 法 定 主 义 立 场 出 发 , 《 法 》 第 刑
2 9 的盗 窃 、诈 骗 、 夺 罪 只 限 于 普 通 盗 窃 、诈 6条 抢 骗 、 夺 罪 [ (7 其 他特 殊盗 窃 、 骗 、 抢 31) 14 , 诈 抢夺 罪 , 例如 盗 伐林 木罪 , 不能 转化 为抢 劫罪 [ 。 艳红 教授 则认 4刘 】 为, 具有 财产 性质 的特 殊盗 窃 、 骗 、 夺 罪可 以转 诈 抢 化 为抢 劫罪 , 笔者将 之 称为第 三 种观 点 。 笔 者认 为 ,转化 型抢 劫罪保 护 的法 益是 财 产权
观点 , 行刑法 之 所 以对 转 化型抢 劫 罪作 出规 定 , 现 是
因为此 类犯 罪行 为容 易转 化 , 在实 务 中频繁 出现 , 也 如果前 行 为人 未达 到构 罪要 求 ,是 否只需 追 究其 故 意伤 害 的刑事 责任 ; 若构 成 犯罪 , 否数 罪并 罚 。但 是 行 为人 的主 观恶 性 和 施暴 行 为 的危 害性 是 一致 的 ,
些特 殊 的盗 窃 、 骗 、 诈 抢夺
对 转化 型抢 劫 罪 的成立 是 否要 以前行 为 构成 犯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准抢劫罪,其社会危害性不及抢劫罪。
那么到底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呢?转化型抢劫罪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下列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是转化型抢劫罪。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对于该种犯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总之,认识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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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00 .7.2 10 .522 1)9 60 0
逃 脱抓捕 , 跟典型 的抢 劫罪 并无本质 区别 。依据上 述理解 , 这 倘
、
案情介 绍
开现场 时, 被回 到家 中的喻某 发现 , 躲至 卫生 间, 遂 并锁 上 门。 后 此 , 管吴某 的盗窃行为 未构成 盗窃罪 , 尽 但其 使用暴力试 图拒捕 ,
看到卫生 间窗户 也有人 守住 , 办法逃 跑 , 了一会 就喊 :我 出 故应 当转化 为抢劫 罪 。 没 过 “ 来, 自首” 并打 开 门出来 。吴 某打 开 门后 冲 出来 就想 跑, 群 我 , 被 众陈某上前 抓住 。吴某 想逃跑 , 于是 用拳 头打伤 了陈某 的面 部, 并抓起板凳 准备 砸赶来 的陈某 某 。 吴某 被群众抓 获 , 至派 出 后 送
本案 吴某仅 盗窃 了 l 8 , 尚未达到 构成 盗窃罪本 罪 的数额标 经予 以了加 重处罚—— 即以抢 劫罪这 种重罪进 行处罚 , 果进一 6 元 如 准, 故不应 当转 化为 抢劫 罪 。 步 以“ 入户抢 劫” 的加 重情节再 进行从 重处罚 , 必是对 同一犯罪 势
犯抢劫罪 ( 未遂 )判处 有期徒刑 四年 零六个 月, , 并处 罚金 10 元 。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以下简称 《 00 ( 意见》 中对“ 户抢劫 ” ) 入 的认定
二、 案件焦 点 本 案的焦点在 于: 1吴某 的盗窃 行为是 否应转化为 抢劫罪 : ()
() 2 吴某入户 盗窃转 化为抢 劫罪 后, 是否构 成“ 户抢劫 ” 入 的加重 情节 。
均认 为 , 入户 实施盗窃 被发现 , 为窝藏赃物 、 抗拒抓捕 或者毁 灭罪
张明楷:论入户抢劫
张明楷:论入户抢劫●张明楷 (进入专栏)【摘要】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决定了对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必须进行限制解释;成立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所侵入的是“户”;入户的目的仅限于为了抢劫;入户方式应限定为携带凶器入户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入户;户内成员教唆、帮助他人进入户内抢劫的,虽然他人可能成立入户抢劫,但户内成员仅承担普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入户抢劫;入户认识;入户目的;入户方式;入户主体《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加重构成要件)之一,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显然,如果不对此规定进行限制解释,仅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适用该规定,必然导致诸多判决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例一:2000年2月11日,被告人呼国友、肖奎伙同齐乃君(在逃)窜至辽源市电机厂舞厅内,由齐乃君将被害人展某骗出,呼国友、肖奎尾随其后,齐乃君进入展某家中,呼国友、肖奎在外等候。
齐乃君用呼国友提供的事先准备好的溶有“三唑仑”药物的巧克力糖将展某麻醉后,抢走皮夹克一件、BP机一个、电话子机一个、半导体一个、香烟、身份证及人民币9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的既遂,判处呼国友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肖奎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从形式上看,这样的判决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如果一个法律形式主义法官遵循制定法的平白文义,那么可能会损害制法者的意图,甚至与其背道而驰。
这就是所谓…草率的‟或者…机械‟法学。
”{1}质言之,如果根据《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评判上述判决,不能不认为法院量刑畸重。
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都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某个判决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就可以不过问其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换言之,对任何案件的处理,必须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认为,只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就可以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反之亦然。
入户抢劫“入户”目的非法性之否定
的还 要保 护 居 民对“ ” 户 的信任 感 和安 全感 ;入 户”目的非 法性 也 并 不影 响 主观 有 责 性 的成 立和 “
客观 违 法性 的程 度 ; 户 方式合 法与 否也 并非刑 法 所关 注的 内容 , 以入 户抢 劫并 不需要入 户 时 入 所 具 有 非法 目的 。
针 对《 解释 》 意 见 》 和《 的规定 , 界 展开 了激 烈 学 有人 根据《 释 》 解 的规定 , 入 户抢 劫” 为 将“ 分 ( 以下简 称《 见 》 , 入 户抢 劫 做 出详 细 规定 。但 的讨 论 , 意 )对
即使 如此 , 界对 于 这 个 问题 依 然 存在 着 较 大 的争 预谋 型“ 户抢 劫” 转化 型“ 户抢 劫” 学 人 和 入 。所 谓预 谋 人户抢 劫” 是 指 行 为 人 为实 施 抢 劫 行 为而 进 入 , 论, 尤其 是 对 “ 户 ” 否需 要 具 备 目的 的非 法 性 。 型“ 入 是 本 文立 足点 就在 于对 “ 入户 ” 否需 要 具备 目的的非 他人 生活 的 与 外 界 相 对 隔 离 的住 所 进 行 抢 劫 的 行 是 法性。 为 。而所谓 转化 型 “ 户 抢 劫 ” 是 指 行 为人 0l t 2 l
第 2 4卷第 5期
VOJ 2 4N O 5 . .
入 户 抢 劫“ 户 ” 入 目的非 法性 之否 定
周 一 心
( 海南 大学 法学 院 , 南 海 口 5 0 2 海 7 2 8)
[ 摘 要] 关 于入 户抢劫 是否 具备入 户 目的的 非法 . ̄ If 来是 学界 争论 的一 个 问题 , 管《 于审 i _ 尽 关 理抢 劫案 件具 体应 用 法律 问题 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关于 审理 抢劫 、 夺 刑 事案 件 适 用 法律 若干 和《 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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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看法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作为一种暴力性财产性犯罪,有别于盗窃、诈骗等其他类型的财产性犯罪,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其量刑起点高,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严厉。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此,笔者并没有异议。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1月《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XX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均认为,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笔者对此有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不能一律将该类行为均定性为“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1、一般性入户抢劫罪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
①一般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公民住宅内实施强行占有该住宅内公民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行为。
这种类型的入户抢劫是有预谋,事前商量好的,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②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在公民住宅内实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规定处罚的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类入户抢劫是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临时起意反抗抓捕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有预谋的入户抢劫犯罪。
2、一般性入户抢劫罪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罪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有可能不同。
①一般性转化型抢劫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产,是预谋使用暴力占有;②转化型抢劫罪有的是为窝藏赃物,有的是为反抗抓捕,而这些都是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的,特别是反抗抓捕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仅仅是为逃离现场,没有伤人的目的。
犯罪分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时为逃离现场使用轻微暴力是出于一种人性的本能反应,此时的目的已不是为占有财产,也不是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分子所想的仅仅是逃离现场,如果
不是强行阻拦,他就不会有伤人目的,这一点与为了占有财产而入户使用暴力抢劫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3、一般性入户抢劫罪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罪的刑期相差悬殊。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转化为抢劫,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按加重情节的“入户抢劫”处理,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盗窃转化抢劫如果认定为“入户抢劫”,量刑幅度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期相差过于悬殊,严重失衡。
如在司法实践中将入户盗窃类的转化型抢劫罪一律定为“入户抢劫罪”,也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教育人,如果定罪过高,犯罪分子也会有逆反心理,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思想改造。
4、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后面,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就是有意与一般性轻微反抗的转化型抢劫区分。
对于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使用严重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与一般入户抢劫一样的,他们的社会危害性都很严重,是应给予犯罪分子严重惩罚的。
对于使用轻微暴力反抗的可以将其定性为一般性抢劫罪,而不是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综上,笔者倾向于将入户盗窃转化抢劫”认定为“抢劫”罪而非抢劫罪的加重处罚的要素,即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放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依照刑法第
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以“转化抢劫”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转化抢劫过程中情节恶劣,如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则可比照相应的条款加重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依据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更好的处罚犯罪分子,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