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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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标准
参保人员 个人缴费划入 统筹基金划入 个人账户
35岁以下
在职 人员 35岁-45岁 45岁以上 退休 人员 70岁以下 70岁以上
2% 2% 2% — —
0.8% 1% 2% 100元/月 110元/月
2.8% 3% 4% 97元/月 107元/月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元(不含)至 6 万元(含)的救助 1 万元、自付
医疗费用6万元(不含)至8万元(含)的救助2
万元、自付医疗费用 8 万元(不含)至 12 万元
(含)的救助3万元、自付医疗费用12万元(不
含)至16万元(含)的救助4万元、自付医疗费
用16万元(不含)的救助5万元。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 1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 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简称“老 年人”);
( 2 )在册学生(包括非北京生源的大学生), 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 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简称“学生儿童”);
( 3 )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 岁 不 满 50 周 岁 的 城 镇 无 业 居 民 ( 简 称 “ 无 业 居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
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
流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
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中形成了以城镇无医
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大病医疗
保险、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2010年整合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 镇居民门诊统筹,进一步健全了社会医疗保 障体系,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单位缴费比例( 9%+1% ):按照全体在职职
工缴费基数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按照1%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在职职工缴费比例( 2%+3):按照个人缴费 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每人 每月3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以社会平均工资的 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6.5% 划入统筹基金, 0.5% 划入大额互助资金, 不设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按照每人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民”)。
( 4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
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
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我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160 万人,其中老年人 18.8 万人、学生儿童 137.5 万人、无业居民 3.7 万人。
5、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参保人员可以在 250 余家定点医疗机构直
接就医。其中包括参保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选
择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
疗机构),以及无需选择可直接就医的A类、中
医和专科医疗机构( A 类医院 19 家,中医医院
81家,专科医院151家)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

业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个 人 账 户 大 额 医 疗 互 助
退 休 人 员 统 一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一 小

居 民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特困医疗救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 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 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实行“统账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 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
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个人
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按照以收定支、收支
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坚持政府组织、属
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 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2011 年,将市级公费医疗单位纳入基 本医疗保险范围,完成公费医疗和基本医疗 保险的并轨。 2012 年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 标准缴费 ,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为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城 乡居民因病致贫问题, 2013年建立了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通过这几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覆盖城 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灵活 就业人员、农民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包括一老一小、无业居民)和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市卫计委负责)三大医疗体系框 架。
97% 无
30万元
为减轻重病患者负担,对长期在门诊治疗、 费用高的8种门诊特殊病,其门诊发生的费用按 住院标准报销。 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再生 障碍性贫血、肾移植、肝移植、心脏移植和肺 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筹资标
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
公费医疗改革后 1300元 90% 无 单位补充保险报销90%
1800元
大医院 社区 70% 90%
2万元
第一次1300元 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10万元 85%-97% ≥10万元 85%
无 无
<1万元 ≥1万元 无 90% 94%
94% 无
30万元
公费医疗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对比
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 起付线 门诊 报销比例 门诊 封顶线 住院 起付线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 险,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 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 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 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 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 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入成本。
2001年将个体委托存档人员纳入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后于 2008 年修改,目前执 行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2003年在农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在农村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2007年建立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大
病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建立城镇无业居民大病
参保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 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 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规定年限的,由 本人一次性补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 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 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住院报 销比例 住院 封顶线
公费医疗改革前 无
<3000元 ≥3000元 90% 95%
公费医疗改革后 1300元 95% 无 单位补充保险报销9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300元 90% 2万元
第一次1300元 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10万元 91%-98.2% ≥10万元 85%
无 无
<1万元 ≥1万元 无 95% 97%
医保制度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医院70% 社区90% 医院85% 社区90% 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
1800元
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
退休 职工
70岁 以下
1300元
2万元
70岁 以上
1300元
医院90% 社区90%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住院报销(含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 人员类别 基金类 别 起付标准 1300元 (第二次 级以后 650元) 超出统筹 基金限额 以上 1300元 (第二次 级以后 650元) 医保内费用 起付线—3万 三级医 院 85% 二级医院 87% 一级及以下 医院 90% 军残补助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国家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 “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医保基金分为统筹基 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用于支付住院 和门诊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需个人负担
的医疗费用。每年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约占全部医
保基金总额的30%。
统筹基 金
4万以上
98.5%
99.1%
90%
99.1%
住院大 额互助 金
超出统筹 基金限额 以上
20万
公费医疗改革前后在职人员待遇水平对比
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 起付线 门诊 报销比例 门诊 封顶线 住院 起付线
住院报 销比例 住院 封顶线
公费医疗改革前 无
<3000元 ≥3000元 80% 90%
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 要求参保单位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 险。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为减轻退休人员 的医疗费负担,我们建立了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 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 (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 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 1300 元以下部分)由个 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 保险支付50%。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大 统 筹 个 人 额 医





互 助
退 休 人 员 统 一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考虑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实 际,北京市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 助制度,用来保障参保人员超过一 定额度的门诊费用和超过统筹基金 支付最高限额的部分费用,并建立 了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形 成了由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大额 互助资金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 保险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人员。(除中央公疗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
学生外已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1354.8万人,其中在职职工1105万
人(灵活就业万67.1人,农民工325.8万人),
退休人员249.8万人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职工缴费基数:个人的缴费以上一年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 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上一 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 工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 工资基数。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补助和个人 缴费两部分组成。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014年政府补助标准又增加了320元,达到了860 元,年人均筹资达到了1000元。
政府补助部分——每人每年860元 个人缴费部分——年人均约140元 其中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 其中老年人每人每年300其中 其中无业居民每人每年600元
特困职工一次性医疗救助: 2012 年开始,
对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通过向市政府申
请职工特困医疗救助专项经费,对年度内个人自
付医疗费用后(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民政部
门的医疗救助;不含超出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的人
工器官、高值耗材、床位费、自费费用)超过 4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
一次医疗救助分为五档:自付医疗费用4万
最高支 付数额
统筹基 金 在职 住院大 额互助 金 70岁 以下 退 休 70岁 以上
3万—4万
4万以上
90%
95%
92%
97%
95%
97%
85% 起付线—3万
3万—4万
5-6级残 疾军人 70%;14级残疾 军人 100%
10万
20万
95.5%
97.0%
96.1%
97.6%
97.0%
98.5% 5-6级残 疾军人 50%;14级残疾 军人 100% 10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医疗 保险政策的情况。一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情况;二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
况;三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面临的形势与下一
步工作思路。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情况
北京市自2001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以来,在城镇职工中建立了以基本医疗 保险为基础,以大额医疗互助、退休人员统一补 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为补充, 以社会医疗救助为托底的一整套的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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