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项目政府“监管者”权力寻租行为防范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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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项目政府“监管者”权力寻租行为防范的研究综述【摘要】公共项目政府监管者中出现的权利寻租问题近年来越来越被学者所关注。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中外学者在其研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可以把这些学者的研究梳理归纳为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路径进行分析。

【关键词】监管者公共项目寻租防范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不同视角研究

1.经济学视角。它拓宽了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揭示出人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不仅可以借助通常的市场手段而且在必要时还会采用一些非市场手段,从而把追求新增经济利益行为与追求既得利益再分配的行为区分开来。与其他经济理论一样,寻租理论的出发点是“经济人”假设,作为经济利益的当事人或独立的经济主体,不论通过什么途径,都是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行为。传统的经济理论通常关注的是生产性活动,寻租理论则关注了非生产性活动。[1]

2.行政管理学视角。寻租理论对护租、避租及抽租现象的分析,涉及到了利益集团、官僚政府、选民、民主和立法等许多政治市场范畴的分析,极大地丰富了公共选择理论。另外,过去的经济分析也讨论政府干预对市场的影响,但没有把政府作为市场行为主体之一而是当做“局外人”来处理,寻租理论则继承发扬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传统,认为政府为市场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政府干预经济活动

的行为被“市场化”,政府的决策行为被纳入经济研究的范围。(二)实施路径的研究

1.基于政府规制与寻租为路径。政府规制与寻租之间存在内在的、密切的联系。第一,两者的根源相似。政府规制与寻租都源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没有政府的干预就不可能有规制和寻租。第二,政府规制过程与寻租过程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政府规制的过程就是寻租的过程。第三,政府规制的结果与寻租的结果相似。寻租人可以从寻租过程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寻租的最终结果不是社会剩余的增加而是社会资源的浪费。第四,一个社会政府规制的范围越广,寻租的空间就越大。[2]

2.寻租与政府失信为研究路径。根据曼库尔·奥尔森的集团理论,由于成本的极其高昂和每个公民的“搭便车”行为,在人数如此众多的全体选民中通过选择性刺激手段来组织共同的监督行动,是极其困难和很难成功的,不可能形成对政府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也就是说,在全体选民与政府之间第一层次委托——代理运行机制,就存在失灵的潜在性。而受选民委托的政府,其公共权力也要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和官僚来具体执行的,这就形成了公共权力的多层委托——代理运行。[6]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一)不同视角研究

1.以寻租一般规律作为视角选择

(1)单主体寻租者。已有的寻租研究在这方面已经作过一些有益

的探索,通常都是按照行为主体的身份就某一类人的寻租进行研究周伟(1999)、李怀(1996)等曾就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进行过剖析;申小林(2001)、王昌林、蒲勇健和赵国强(2003)就企业经理人内部寻租和外部寻租行为问题及其影响均作了深入探讨。(2)多主体寻租者。就合作寻租而论,各利益主体往往会就寻租成本的分摊和最后租金的分享产生分歧,他们需要坐下来谈判,因此在寻租过程中会增加谈判费用和组织费用,另外还要随时防范“搭便车者”,于是又增加了一笔防范成本。

2.以政府采购为视角。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作为经济人的一种活动,有其产生的内在原因及外部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1)市场发育不成熟寻租会获得比寻利更大的收益,这样各经济利益主体在寻租与寻利之间做出调整,从而使寻租成为一种更为普遍的经济行为。(2)政府干预经济。(3)信息不对称。

(二)基于不同的研究路径

1.以反腐败为路径。一方面认为政府官员并非人们所想象的立场中立的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言人,而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政治舞台则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市场,政府对经济的不合理干预则导致了租金的存在和人们的寻租活动;另一方面认为,由于双轨制这种特殊的混合经济体制造就了模糊不清的产权,使得产权界定不清的公共领域异常巨大,这就造成了巨额租金的存在和人们不惜一切手段去影响政府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产权界定,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以发挥市场作用为路径。国内许多学者把寻租的原因归咎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正是由于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地、不必要地干预,才导致了“政府失灵”和产权不明晰,这就使得某些个人或利益集团积极寻租,利用各种途径影响政府以求获取某种垄断地位或维持现有的垄断现状,阻碍要素的自由流动,获得超额垄断租金,目的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这些寻租行为的得逞则是伴随着巨大的成本付出。

三、研究评述

综上可知,寻租理论在多学科里都有应用,并很好的解释了一些社会现象。对各学科的理论和实践创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针对寻租的防范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然而,针对行政管理学科来说,寻租理论对解释公务员违规腐败行为有重要理论价值。但针对监管者的研究较少,同时研究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监管者中出现的寻租行为更是还没有。目前对公共项目寻租行为的研究还多集中在企业管理和经济学领域,行政管理对这方面的研究还很薄弱,已有的研究都不够深入,不够细化。转型期的中国国情为寻租活动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温床,对寻租问题的研究在短期内仍是一个很有价值的重大课题,仍需要学者们潜心研究和深入探讨,其目的主要在于很好地认识存在于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揭示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以便从源头上加以治理,更好地推进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较快地、顺利地实现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宏伟目标。参考文献:

[1]刘启君.寻租理论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2]卢现祥.寻租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58 - 59,138 - 139.

[3]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38- 39

[4]崔永华.论我国权利寻租的政治成因及防治对策[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1999,(3):37.

[5]安·克鲁格.西方经济学[m].许纯祯,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仲伟周.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的扭曲与管制[j].当代经济科学,1999 (2)

作者简介:李翔(1986年~),女,北京人,电子科技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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