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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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9‟7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现就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09]1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转让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交易。
二、矿业权转让审批机关: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除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以外的全省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矿权储备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交易的权限:(一)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许可证的采矿权及相应矿种探矿权的转让交易(市级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三定方案”已明确具有矿业权转让交易承办职能的,可以办理相应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二)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承办除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范围以外的矿业权的转让交易。
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可以授权或委托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其承办权限内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四、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矿业权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矿业权转让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转让审核;(二)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符合转让条件的意见,由矿业权转让人委托具有相应权限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转让交易,受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交易;(三)转让成交的,由矿业权受让人持转让成交鉴证文书、转让合同等资料按现行矿业权许可颁证权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受让人应持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转让审批文件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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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地矿管理办法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年十一月二日印制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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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规定
(一)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时,如果对同一区域同时出现探矿权申请和采矿权申请,经审查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设置采矿权。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已开展过矿产勘查或采矿活动、不再符合本通知中规定的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矿产地进行清理、公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
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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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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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各市(州、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提出了以矿产资源分类结合矿产地区域类型决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管理规定。
贯彻执行12号文件对在我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加快我省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为标志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加快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
现将部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调整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省矿业权出让方式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铝土矿、金矿是我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近年来勘查开采呈现过热势头,为了调控其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铝土矿和金矿专项规划控制。
将全省具有勘查价值的区域划入各级规划矿产勘查区块,缩小申请在先出让的区域范围。
对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铝土矿、金矿的探矿权出让方式作出调整:将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调整为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勘查区块之外的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
(三)、我省硫铁矿床分为沉积型硫铁矿和热液型硫铁矿。
沉积型硫铁矿的成矿规律简单,找矿风险较小,且又多与煤等沉积矿产伴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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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黔府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9〕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七日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转让市场,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国家资源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转让,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转让是指业已依法取得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将其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省矿业权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矿业权转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省级矿权储备交易机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并对市(州、地)、县(市、区)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省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转让工作。
第五条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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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69号2001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结合矿业经济秩序的现状,现就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业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矿业权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实现了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后,一些地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开采规模过大,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选冶,越权审批发证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影响市场秩序的全局,影响我国经济当前和长远的发展。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对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扎扎实实又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工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一年时间整顿,使上述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促进矿业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努力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的发展。
要大力推进行政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提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4fdcd226fff705cc170a75.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年十一月一日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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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规定
(一)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一、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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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黔府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缓解资源供应短缺矛盾,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分区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系统规划、整装勘查、集约开发、合理配置、有序投放”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一)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举办资金、申报出资或银行存款证明须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设计总资金的三分之一,同时不得低于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一年内申请2个以上探矿权的,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
探矿权人的资金能力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
(三)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应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由具备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野外踏勘基础上编写。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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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44号2006年7月26日)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全面启动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现就矿业权价款计算与缴纳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业权价款计算取值。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计费单价按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文执行;(二)储量取值:1、探矿权:以国家矿产地的地质勘查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为计算值;2、采矿权:以申报材料中提供的本矿区范围内经核准的储量核实报告中的"资源储量"为计算值;二、计算方法:(一)探矿权价款(万元)=国家矿产地范围内总的资源储量(万吨)÷国家矿产地的面积(平方公里)×探矿权人申请的矿区与国家矿产地重叠部份的面积(平方公里)×价款单价(元/吨)(二)采矿权价款(万元)=采矿权人申报的矿区范围内经核准的资源储量(万吨)×价款单价(元/吨)三、矿业权价款计算单位及要求。
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为价款计算单位,工作经费在规划院收取的矿产资源储量审查费用中列支。
价款计算按厅统一制定的矿业权价款计算表开展计算工作(见附表)。
四、矿业权价款缴纳。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在省国土资源网站()上发布价款缴纳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要求,地、县国土资源局应告知矿山企业随时登陆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矿业权人按公告要求到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指定的银行缴纳价款,凭银行缴款凭证并携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矿业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收文回执原件到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中心领取矿业权证书。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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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46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
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
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
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一)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7c28def90f76c661371ad3.png)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日期:2011-01-10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储量处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点击数:6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是指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需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
二、地质勘查单位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严格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三、对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其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对所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局实行交叉审查,即: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及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煤田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要求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五、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内其他地质勘查单位、经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或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bb62e5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82.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4•【文号】国土资发[2008]181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二)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三)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四)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后续勘查设计。
采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等。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81db19fc4ffe473368abf4.png)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一月一日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贵州省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499876f46527d3240ce0ac.png)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ab134ecf84b9d528ea7abd.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2010-03-30 08:49:56| 分类:法规与标准|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2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2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3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b1a1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9a.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为此,部于2012年5月15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
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对80号文进行修改。
本通知印发后80号文废止。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2caad433d4b14e852468af.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
(三)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应当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勘查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已完成价款处置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可以先依法申办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并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1.在本通知下发前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的区块,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2.属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或者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fcee34168884868662d636.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12号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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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5.09
【实施日期】200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各州(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
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
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
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