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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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二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第一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一条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第二条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需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签署了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第四章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第一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来源为某某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向激励对象转让部分出资份额,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公司 %的股票。

第二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间接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总量为,对应的持股平台出资份额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个月。

2、授予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计划后,合伙人与激励对象签署《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书》,且某某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限售期

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出资额由合伙企业原转让人进行回购。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出资额,由合伙企业原转让人进行回购。

5、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静态、动态市盈率、公司成长性等多种因素核算确定。

第六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c、最近三年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纪律处分的:

d、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对象等黑名单情形。

e、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f、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授予条件: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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