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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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条令题

训练条令题

训练条令题一、判断题1、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A.对B.错答案:A2、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A.对B.错答案:B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A.对B.错答案:A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

()A.对B.错答案:B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指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A.对B.错答案:B6、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A.对B.错答案:A7、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技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A.对B.错答案:B8、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A.对B.错答案:A9、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集中训练。

()B.错答案:B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A.对B.错答案:A1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集中训练与自学相结合的优良学风。

()1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A.对B.错答案:A1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管理,分级实施。

()A.对B.错答案:B1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分工实施。

()A.对答案:B1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分级领导,分工负责,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A.对B.错答案:B1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A.对B.错答案:A1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警察训练内容

警察训练内容

警察训练内容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

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曰。

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

曰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

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2014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做自觉践行的带头人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做自觉践行的带头人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做自觉践行的带头人公安部联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于6月1日起实施执行。

同时,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作用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

《纪律条令》的颁发实施,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对促进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此,作为公安机关的“一把手”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自觉践行,做执行《纪律条令》的带头人。

一、吃透精神实质,做自觉学习《纪律条令》的带头人。

三部门颁发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

内容具体清晰而到位,责任明确而易于操作,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构成了“四大条令”,对于进一步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作为从严治警,提高队伍执行力建设打下坚实组织理论基础。

为此,贯彻好、宣传好、落实好、运用好《纪律条令》,必须从认识上理论上弄清弄懂,学深学透领会其精神实质。

作为公安机关“一把手”要把贯彻落实认真学习《纪律条令》,作为提升执行力、打造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公安队伍的具体体现。

一是要主动学带头学。

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学习计划要求,结合自实际细化、量化各项教育管理的基础上,作为“一把手”要主动学带头学、带头写好读书笔记、学习心得、撰写调研文章,发挥“一把手”的示范作用。

二是要带着问题学。

逐字逐句学原文、吃透精神、把握实质,要以《纪律条令》为“镜”,认真查找解决在纪律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思想上行动上一些不适应、不符合队伍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想法和做法。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精选资料】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精选资料】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按照分局党委的统一部署,我和同事们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受益匪浅。

纪律是什么?从一定意义上讲,纪律就是党风,纪律就是效率,纪律就是战斗力;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党风,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效率,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强的战斗力。

我们看一个警察,从纪律上就能反应出他的战斗力,反应出他的工作质量、效率。

如何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我认为就要从以下几点做起:一是依据条令,老老实实抓落实。

条令既是多年警察队伍经验的结晶,也是新时期警察的法规,从哪个角度讲,都要老老实实去抓,不折不扣去落实,在这方面没必要出新招、搞花拳秀腿。

纪律条令解决的是什么?解决的是一种养成、一种习惯、一种作风、是一种战斗力!所以通过抓人民警察条令的落实,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在落实这些秩序的过程中,培养起人民警察良好的警容风纪和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以及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这样,警察部队才会真正像一支部队。

任何离开条令另搞一套,或抓工作不讲制度章法,都是不可取的,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在这方面没任何捷径可走。

二是重在平时,持之以恒抓点滴。

抓警察的作风建设,仅仅停留在抓一阵上不行,更不能只动嘴不动手。

要坚持年年抓、月月抓、天天抓、时时抓,它是时间的修炼,是警察之行为方方面面的修炼,因此,要时时刻刻落实到每一个警察的行为举止上,落实到警察队伍的每一天的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个警察的24小时生活中,切忌时紧时松,时热时冷。

老子曾说过:天下的大事要从细微的部分开始,天下的难事要从简易地方做起。

警察的作风建设是带好队伍的大事,要做好这个大事,必须从警察的工作、学习、生活这些细微的事上抓起;警察队伍建设的难事,就是纪律作风建设,要把难事做好,就要从各种环境、各种场合下规范警察的一切行为举止入手。

通过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使警察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警姿,过硬作风,有了这样的素质,还有什么骨头啃不动的,还有什么任务不能完成的,还有什么困难能够吓倒的?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公安部令第6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部令第6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部令第6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公安部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2001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接受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训练的保障计划,将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训练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负责为训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配合训练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5年最新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5年最新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按照分局党委的统一部署,我和同事们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受益匪浅。

纪律是什么?从一定意义上讲,纪律就是党风,纪律就是效率,纪律就是战斗力;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党风,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效率,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强的战斗力。

我们看一个警察,从纪律上就能反应出他的战斗力,反应出他的工作质量、效率。

如何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我认为就要从以下几点做起:一是依据条令,老老实实抓落实。

条令既是多年警察队伍经验的结晶,也是新时期警察的法规,从哪个角度讲,都要老老实实去抓,不折不扣去落实,在这方面没必要出新招、搞花拳秀腿。

纪律条令解决的是什么?解决的是一种养成、一种习惯、一种作风、是一种战斗力!所以通过抓人民警察条令的落实,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在落实这些秩序的过程中,培养起人民警察良好的警容风纪和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以及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这样,警察部队才会真正像一支部队。

任何离开条令另搞一套,或抓工作不讲制度章法,都是不可取的,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在这方面没任何捷径可走。

二是重在平时,持之以恒抓点滴。

抓警察的作风建设,仅仅停留在抓一阵上不行,更不能只动嘴不动手。

要坚持年年抓、月月抓、天天抓、时时抓,它是时间的修炼,是警察之行为方方面面的修炼,因此,要时时刻刻落实到每一个警察的行为举止上,落实到警察队伍的每一天的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个警察的24小时生活中,切忌时紧时松,时热时冷。

老子曾说过:天下的大事要从细微的部分开始,天下的难事要从简易地方做起。

警察的作风建设是带好队伍的大事,要做好这个大事,必须从警察的工作、学习、生活这些细微的事上抓起;警察队伍建设的难事,就是纪律作风建设,要把难事做好,就要从各种环境、各种场合下规范警察的一切行为举止入手。

通过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使警察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警姿,过硬作风,有了这样的素质,还有什么骨头啃不动的,还有什么任务不能完成的,还有什么困难能够吓倒的?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于4月21日公布并于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以其为标志,公安机关队伍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5月30日,我局召开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学习动员大会,对学习贯彻《条令》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

6月2日,党委中心组又进行专门理论学习,作为主抓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官,经过学习和思考,结合实际工作,认为学习贯彻好《条令》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牢固把握内容,领会思想精髓。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

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

纪律条令对违法违纪行为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纪律条令》的实施是公安机关坚持从严治警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了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纪律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纪律条令》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有力抓手。

《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了人民警察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纪律条令》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纪律保障。

解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解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解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负责人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2003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二十次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

2004年,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起草、调研阶段。

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在此基础上,2002年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

初任人民警察培训内容

初任人民警察培训内容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适用于录用及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

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

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

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

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2号【失效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修订)【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1.11.26【实施日期】2001.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2001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接受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训练的保障计划,将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训练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负责为训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配合训练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解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解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解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负责人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2003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二十次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

2004年,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起草、调研阶段。

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在此基础上,2002年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

警察训练内容

警察训练内容

警察训练内容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

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曰。

每天训练7 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

曰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四、训练方法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 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

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2.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实战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我部修订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通过公安部网站()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请在2021年3月9日前通过邮件发送至****************。

公安部2021年2月7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实战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生成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围绕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聚焦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突出实战化导向,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专业化训练,着力锻造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公安铁军,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实战本领,为公安机关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撑。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辅导材料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辅导材料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辅导材料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辅导材料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4月21日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历经起草调研、联合修订、审议经过三个时期,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赋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咨询:请介绍一下《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答: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特意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全然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印发了《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

,公安部在贯彻降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仔细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赋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要紧经过了三个时期。

一是起草、调研时期。

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方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总页数】5页(P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12
【相关文献】
1.解读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J], 黄润诚
2.公安部印发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J],
3.福建省公安厅召开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工作座谈会 [J],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体系构建探析——基于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视角 [J], 冯建义;刘欢
5.开展公安民警专业训练的实践与思考——基于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视角 [J], 杨忆[1];周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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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内容

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内容

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内容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适用于录用及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

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

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

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

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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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本条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第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制度、规划、标准,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建设网络训练平台,制定本地区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本地区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地区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本地区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入警训练;(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职务、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及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四)省级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六)公安部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可授权或委托市级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七条市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保障本地区训练工作,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一)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二)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实施的专业训练;(三)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四)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和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第三章训练任务第十九条入警训练是对新录用、调入的人员进行的训练。

入警训练时间不少于90天。

其中,新录用的非公安院校毕业生,新录用、调入任县处级副职职务以下人员的入警训练时间为180天。

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总训练时间的30%。

入警训练内容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教育、警察职业养成教育、基础公安理论、基础法律法规、基础公安业务和基础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基本职业素养,提高适应公安工作能力。

其中,基础警务实战技能和体能训练课程不少于集中训练课程的30%。

第二十条晋升训练是对晋升职务、晋升警衔的人民警察进行的训练。

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

其中,新任市、县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

职务晋升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党性党风教育、国际国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公安发展战略、公安法制与执法、科学决策指挥、突发事件应对等,重点培养战略思维和管理素养,提高胜任领导工作能力。

警衔晋升训练内容根据训练对象和工作需要,参照职务晋升训练设定,重点培养专业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凡已经参加同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警衔晋升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1年内可不再重复参加晋升训练。

第二十一条专业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人民警察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

专业训练时间由政工部门和警种、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保证人民警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训练,三年累计不少于30天。

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专业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专项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其中,单警装备使用、枪支基本操作、枪支实弹射击、徒手攻防技能、体能达标训练等课程不少于专业训练课程的30%。

第二十二条发展训练是公安机关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国家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着眼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和人民警察健康成长组织的训练。

发展训练主要包括在职领导干部专题训练、后备干部培养训练、专家和业务骨干研修、教官业务提高训练、民警职业拓展训练等。

发展训练的时间、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紧贴实战需要,推进训练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开展学习、训练、管理、考核。

推行实战案例教学,基层和一线人民警察的案例教学课程不少于总课程的30%。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实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提高训练工作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以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和实战本领为目标,通过岗位练兵、在线学习等形式开展自学自练,达到训练考核标准。

基层和一线民警应当根据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积极参加体育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和体能素质。

第四章训练机构第二十五条部、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工部门设立教育训练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工部门设立训练机构或配备专职训练管理人员。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警种、部门应当设立训练机构或配备专职训练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或者依托公安院校设立训练基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训练基地。

第二十七条训练基地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官和管理人员;(三)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训练场所、设施、装备;(四)根据任务需要研发训练课程的能力;(五)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训练基地作为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实行政工部门与训练基地“一体化”领导管理体制,由政工部门领导兼任训练基地主要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院校建设,充分利用其教学科研优势,加强训练理论研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和综合性的训练工作,在训练中发挥引领和高地作用。

第五章训练教官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官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门类齐全、充满活力的教官队伍。

第三十一条教官是指从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人民警察。

在规定期限内专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专职教官;兼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兼职教官。

第三十二条教官应当热爱公安教育训练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具有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训练教学、课程研发等任务。

第三十三条教官实行聘任和资格认证制度。

教官聘任和资格认证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择优选聘、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单位初审、专家评审、组织聘任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教官在聘任期内完成年度训练教学任务,享受相应课酬、学习资料费、课程研发费等待遇,并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建立教官知识更新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并组织教官参加进修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安排教官到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和调研。

专职教官实践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

第三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授课和业务骨干推优任教制度,鼓励和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离岗任教。

离岗任教经历列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选聘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第六章经费装备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警察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5%的标准足额保障,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按照“谁调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训练经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公安院校和人民警察训练基地配备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器材,并将新装备优先免费配备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

第七章管理考核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警务化管理,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晋升训练前,组织人民警察参加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体能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晋升训练。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大纲、教学计划实施训练,组织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结果由政工部门予以认定,并通报参训人民警察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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