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之“烂尾楼”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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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处置的税收筹划实例

烂尾楼处置的税收筹划实例

烂尾楼处置的税收筹划实例烂尾楼是指由于建设方面的各种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或停滞的建筑项目。

这些项目可能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法律纠纷、土地问题或其他原因而停滞。

烂尾楼的存在给城市发展和环境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烂尾楼的处置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在烂尾楼的处置过程中,税收筹划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和拓宽税收收入渠道,从而达到合法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对于烂尾楼的处置者来说,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在处置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在税收方面减少不必要的负担。

下面将通过一个税收筹划实例,为大家详细介绍在烂尾楼处置过程中如何合理利用税收筹划手段。

假设某城市的一座烂尾楼即将进行处置,拟出售给开发商进行重新建设。

基于现有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我们提出了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首先,对于购买该烂尾楼的开发商,可以考虑通过合理运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税负。

比如,可以利用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纳入减免范围,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可以结合相关法规对于研发费用、环保设备等进一步减税的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负。

其次,对于烂尾楼的原建设方,可以考虑通过合理运用税务规避手段,减少税收的支付。

比如,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资金流向合理安排到其他项目上,从而减少烂尾楼处置所产生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支付。

此外,可以考虑通过合法的跨境融资等方式,将烂尾楼的处置所产生的资金流出到海外,避免了相应的税收支付。

此外,对于政府部门来说,税收筹划可以帮助政府在烂尾楼处置过程中优化税收收入。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降低烂尾楼的处置过程中的相关税负,从而吸引更多的开发商参与烂尾楼的处置。

此外,政府还可以利用税收筹划手段,如建立税收抵免机制,鼓励开发商在处置烂尾楼的同时进行其他相关项目的开发,进一步增加税收收入。

总结起来,烂尾楼处置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而税收筹划可以在处置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烂尾楼涉税处置方案

烂尾楼涉税处置方案

烂尾楼涉税处置方案1. 背景在中国,烂尾楼(即未完成的房屋项目)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无法按照原计划完成房屋建设,导致无数购房者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中涉及的诸多法律和经济问题,使得解决烂尾楼问题变得十分复杂。

烂尾楼的涉税问题更是让人头疼。

在烂尾楼处置过程中,税务部门会介入并参与其中,对涉及到的各方征收不同的税种。

因此,在制定烂尾楼处置方案时,必须考虑到涉税问题,以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涉税问题涉税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土地增值税烂尾楼所在的土地原本是由政府向开发商出让,开发商未按照规划建设完成项目后,需要将土地回归政府。

此时,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当一块土地的市场价值高于购买时的价格,卖方为其应该缴纳的税款。

对于烂尾楼项目,由于未能如期建设,土地的市场价值会降低,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免。

2.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得到的利润所应纳的税款。

对于未能完成建设的烂尾楼项目,开发商需要对原有的资金以及还需要耗费的费用作出明确的报销。

这些费用包括材料费、工人工资、建筑设备租金等。

开发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合规的报销材料,以便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合理计算。

2.3 增值税针对已购房地产买方通行的消费税——增值税,这也是烂尾楼涉税处置的一项考虑因素。

当购房者收到开发商发出的售房发票时,必须对发票进行认证操作,在销售收入中征收增值税。

对于烂尾楼项目,涉及到的增值税金额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征收。

2.4 个人所得税购房者自行出售已购买的烂尾楼,所得收入需要纳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购买的时间、价格和卖出的时间等因素。

同时,购房者需要保留相关的购买证明和销售证明等资料,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3. 处置方案基于以上涉税问题,可以制定出以下方案:3.1 与开发商协商首先,政府可以与开发商展开协商,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烂尾楼问题。

烂尾楼法律案例(3篇)

烂尾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烂尾楼问题日益突出。

烂尾楼不仅影响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以某市某小区为例,对烂尾楼法律案例进行解析,旨在为解决烂尾楼问题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位于市区繁华地段,占地约100亩,共有20栋住宅楼。

该小区于2010年开始建设,预计2014年完工。

然而,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于2013年停工,至今未能完工。

业主们在此期间多次向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反映问题,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三、案例经过1. 业主维权自项目停工以来,业主们多次组织维权活动,向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反映问题。

然而,开发商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政府部门虽介入调查,但进展缓慢。

2. 法律诉讼2016年,部分业主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并多次组织调解。

然而,开发商始终未履行赔偿义务。

3. 政府介入2017年,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对烂尾楼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发现开发商存在挪用资金、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政府依法对开发商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尽快解决烂尾楼问题。

4. 业主联名上书在政府介入后,业主们联名上书,要求政府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复工。

政府高度重视,组织专家论证,研究解决方案。

5. 项目复工经过多次协商,政府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企业接手项目,确保项目复工。

2018年,项目复工,预计2020年完工。

四、案例解析1. 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停工后,未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业主因烂尾楼问题遭受了经济损失,如房屋贬值、贷款利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烂尾楼法律案例(3篇)

烂尾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区XX小区,位于XX市中心区域,规划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共有住宅楼12栋,商业楼1栋。

该小区于2010年开始动工建设,预计2014年底竣工交付。

然而,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开发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工程被迫停工,导致大量业主无法按时入住。

业主们多次与XX公司协商,要求其继续完成工程并交付房屋,但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引发业主集体维权。

二、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烂尾楼的责任?2. 业主能否要求XX公司继续完成工程并交付房屋?3. 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三、法院审理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烂尾楼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作为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导致业主无法按时入住,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XX公司应当承担烂尾楼的责任。

(二)业主能否要求XX公司继续完成工程并交付房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对方有证据证明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目的的除外。

在本案中,业主与XX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和条件,XX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因此,业主有权要求XX公司继续完成工程并交付房屋。

(三)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法院判决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继续完成XX小区的建设工程,并交付房屋给业主。

同时,法院还判决XX公司赔偿业主因烂尾楼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XX公司继续完成XX小区的建设工程,并交付房屋给业主。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烂尾楼断供法律分析案例(3篇)

烂尾楼断供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快速的发展,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一些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烂尾楼现象频发。

烂尾楼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针对一宗烂尾楼断供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某市某开发商于2010年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项目名为“XX花园”。

该项目共分为五个期,每期均有数百套住宅。

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承诺,该项目将于2015年全部完工交付。

然而,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从第三期开始出现烂尾现象。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和部分贷款。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开始对开发商进行催促。

开发商在前期承诺,将在2016年底前完成全部工程,但最终并未兑现。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均无果。

2017年,购房者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律分析1. 烂尾楼断供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购房者的权利(1)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2)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完成项目建设,交付房屋。

(3)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3. 开发商的抗辩(1)不可抗力:开发商可能会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

烂尾楼法律案例分享(3篇)

烂尾楼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烂尾楼问题日益凸显。

烂尾楼不仅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烂尾楼法律案例,分析维权过程中的坎坷与希望,为购房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购房者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

在支付了首付款后,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烂尾。

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房或交付房屋,但均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张先生寻求法律援助,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 购房者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购房者首先应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购房者可向开发商提出以下要求:① 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② 赔偿因烂尾造成的损失;③ 按时交付房屋或给予相应的赔偿。

(2)申请仲裁若协商不成,购房者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

(3)提起诉讼若仲裁失败,购房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购房者需提供以下证据:① 购房合同及相关协议;② 支付购房款的凭证;③ 开发商违约的相关证据。

3. 案例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张先生最终通过诉讼途径取得了胜利。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外,法院还责令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房屋。

四、维权过程中的坎坷与希望1. 坎坷(1)开发商拖延时间开发商在烂尾过程中,往往会采取拖延时间的策略,使购房者维权难度加大。

(2)证据不足购房者维权过程中,往往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缺失,将严重影响维权结果。

(3)维权成本高购房者维权过程中,需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烂尾楼

烂尾楼






方案二:将“烂尾楼”以3000万的作价抵偿工商银 行的所欠债务。 甲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如下:(1)营业税为 3000×5%= 150万元;(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 加为 150×(3%+7%)=15万元。 转让价与开发成本相同,无需缴纳增值税 转让净收益为3000-3000-150-15= -165万 元,所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方案二,甲公司处理“烂尾楼”需缴纳 各项税金合计165万元,实际亏损165万元。
方案三:将“烂尾楼”以3500万元的价格折 合成55%的股份入股,与乙公司共同投资兴 建娱乐城。
甲公司在此环节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500-3000)×25% =125万元。取得转 让净收益375万元。

方案四:以“烂尾楼”的资产注册一家公司 丁,然后将丁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 售。 甲公司需要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500 -3000)×25% =125万元,甲公司取得转 让净收益375万元。

方案1:将“烂尾楼”以3500万元出售给丙公司
方案2:将“烂尾楼”以3000万元作价抵偿银行
债务 方案3:将“烂尾楼”以3500万元的价格折合成 55%的股份入股,与乙公司共同投资兴建娱乐城 方案4:以“烂尾楼”的资产注册一家公司丁, 然后丁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售给丙公司


分析
以烂尾楼的资产注册一家公司丁然后将丁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甲公司需要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500300025125万元甲公司取得转让净收益375万元
烂尾楼四种筹 高林森
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在CBD中心区的边 缘地带投资5000万元新建一座大厦。在外部工程已 经完工进入内部装修工程中出现了资金供应问题, 工程被迫停工三年。截至2010年末,该项工程账面 发生的建筑工程成本为3000万元。由于甲公司的投 资款中有2800万元是银行贷款,因无力还款,银行 要求甲公司用“烂尾楼”抵债,作价3000万元。甲 公司请专业评估公司对该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是 2800万元。丙公司愿以3500万元购买该大厦。乙公 司愿意与甲公司合作,还清贷款,完成后续工程, 建设娱乐城,甲乙双方对娱乐城的股权比例为55:45, 大厦作价3500万元。

房子烂尾走法律程序案例(3篇)

房子烂尾走法律程序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烂尾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房子烂尾,购房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购房者维权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进行剖析。

二、案例背景2015年,张先生通过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商品房。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然而,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到来之际,张先生却发现,该商品房项目已经烂尾,房屋建设停滞不前。

张先生多次与房地产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无奈之下,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维权过程1. 收集证据为了证明房屋烂尾的事实,张先生收集了以下证据:(1)购房合同及相关附件;(2)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房屋交付延期通知;(3)房屋建设停滞的现场照片及视频;(4)与房地产公司沟通的录音、短信等。

2. 法律咨询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张先生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到房屋烂尾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继续建设房屋;(2)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及利息;(3)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3. 提起诉讼在律师的建议下,张先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继续建设房屋。

以下是诉讼过程中的主要环节:(1)起诉状递交:张先生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2)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了张先生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立案。

(3)证据交换:在法院的主持下,张先生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证据交换。

(4)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5)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继续建设房屋,并赔偿张先生因房屋烂尾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通过收集证据、法律咨询和提起诉讼等法律程序,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房地产项目的相关信息,特别是房屋建设进度、资金状况等,以降低购房风险。

烂尾楼法律案例分享材料(3篇)

烂尾楼法律案例分享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烂尾楼问题日益凸显。

烂尾楼不仅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材料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烂尾楼法律案例,分享相关法律知识,以期对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

该楼盘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承诺在2019年底前交付。

然而,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直至2020年,李先生所购买的住宅仍未完工。

在此期间,李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履行交付义务,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李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交付义务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开发商的承诺函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决定立案审理。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

开发商辩称,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工,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李先生则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时间,且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故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如果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时间。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开发商应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2)开发商应赔偿李先生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搬家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烂尾楼的法律案例(3篇)

烂尾楼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问题,其中烂尾楼问题尤为突出。

烂尾楼不仅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烂尾楼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开发商与购房者权益冲突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某开发商在市区中心地段开发了一座住宅小区,项目名为“幸福家园”。

该项目在宣传过程中,开发商承诺房屋质量优良、配套设施齐全、绿化率高。

然而,自项目开盘以来,购房者陆续发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配套设施不完善、房屋质量问题等诸多问题。

在开发商无力继续推进项目的情况下,购房者开始联名维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但遭到开发商拒绝。

于是,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购房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信息,误导了购房者,构成虚假宣传。

2.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房屋质量优良、配套设施齐全等,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承诺不符,构成违约。

3. 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1)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房款及利息;(2)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完善配套设施;(4)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购房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房屋质量优良、配套设施齐全等,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承诺不符,构成违约。

烂尾楼(在建项目)收购后继续开发再销售全过程的涉税处理

烂尾楼(在建项目)收购后继续开发再销售全过程的涉税处理

烂尾楼(在建项目)收购后继续开发再销售全过程的涉税处理收购方收购烂尾楼(在建项目)后继续开发再销售的税务处理,在全面营改增后,主要涉及到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双方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1、被收购方在转让烂尾楼(在建项目)环节的增值税处理: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同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即转让在建项目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被收购方转让烂尾楼(在建项目)的销售额确定:分新老项目分别确定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烂尾楼(在建项目)是房地产企业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属于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项目。

因此,房地产企业转让烂尾楼(在建项目)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的销售额确定规定,而不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中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确定的规定。

税收筹划案例之“烂尾楼”的处置

税收筹划案例之“烂尾楼”的处置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建设银行, 则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什么税种呢

(1)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 =4550×5%=227.5(万元);
(2)城建税税率7%, 教育费附加税率3%,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227.5×(7%+3%) =22.75(元);
(3)土地增值税: 公司土地开发成本为4550万元, 而转让价格也为4550万元, 没有产生土地增值税, 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
可扣除项目 =3000+1000+397.5+800=5197.5(万元
) 土地增值额 =8000-5197.5=2802.5(万元) 增值率=2802.5÷5197.5=53.92% 土地增值税 =2802.5×40%-5197.5×5%
(4)企业所得税: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 《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税收筹划案例之 “烂尾楼”的处置
案例
某市达兴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 公司,
系某集团企业的下属子公司, 于2006年在该市的繁华地段投资
兴建一座标准的普通住宅楼。
当土建工程和外装饰进行完毕, 进入内部设施安装的时候, 企业的资金供应出现了重大问题, 如果要将工程全部完工, 还需要再追加投资额1000万元。
• 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 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 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成功节税: 故达兴公司将“烂尾楼”作为认缴注册
资本的出资资产,
注册一家新公司后, 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通知的规定,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

【老会计经验】盘活“烂尾楼” 税收细筹划

【老会计经验】盘活“烂尾楼” 税收细筹划

【老会计经验】盘活“烂尾楼”税收细筹划某市经委下属的企业A公司,2001年3月在该市的繁华地段投资4500万元兴建一座商业楼。

当土建工程和外装饰进行完毕,进入内部设施安装的时候,企业的资金供应出现了重大问题,如果要将工程全部完工,还需要再追加投资额1000万元,由于资金一时无法落实到位,造成工程停工,一拖就是两年多。

由于A 公司的投资款中有2500万元是从当地建设银行借来的,在此期间,建行不断地向公司追索贷款。

2003年底经委要求A公司改制,企业改制首先就要对在建工程-“烂尾楼”进行处理。

截至2003年末,该项工程账面已发生的土地开发和建安工程等成本费用共有2600万元。

公司请当地评估机构对该“烂尾楼”进行了评估后,确认其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

当时,B公司愿与A公司按51∶49的比例共同投资一个大型零售商场,A公司以“烂尾楼”出资,房产作价3000万元;同时,当地部分富商由于看好该楼所处的地段,也愿意以3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楼盘。

对“烂尾楼”应该如何处理呢?A公司的负责人请来了多方专家组成智囊团,专家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提出了四个实施方案:其一,将“烂尾楼”转让给建设银行,以抵偿所欠的债务,如果以此方案操作,银行愿意以2600万元的价格接受。

其二,将“烂尾楼”按市场价3000万元直接出售给当地富商。

其三,将“烂尾楼”以3000万元的价格作股份,与B公司共同投资一个大型零售商场。

其四,以“烂尾楼”的资产注册一家公司,然后将这个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售。

众多方案,众说纷纭,到底选择哪一个方案为最优?税务专家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对各种方案的税收成本进行了分析:方案一:A公司以公允价格2600万元转让给建设银行,以抵偿所欠的债务,实际上就是将该“烂尾楼”以2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建设银行,则A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如下(该企业实用税率为企业所得税3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4%):1.营业税为130万元(2600×5%);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4.3万元(130×11%)。

盘活烂尾楼税收细筹划

盘活烂尾楼税收细筹划

盘活烂尾楼税收细筹划近年来,中国各地出现了大量的烂尾楼项目,这些项目在建设中由于各种原因停工,导致投资斥资的浪费和城市发展的滞缓。

烂尾楼问题不仅对地方政府造成了财政压力,也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盘活烂尾楼资源,税收细筹划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首先,针对烂尾楼项目,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企业完成建设。

可以考虑对于完成建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或地方税收。

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到烂尾楼项目的建设中来。

其次,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烂尾楼项目的转售和利用。

对于已经完成建设的烂尾楼项目,政府可以通过征收适当的税收来鼓励开发商进行转售或租赁。

例如,对于租赁烂尾楼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者对于开发商出售烂尾楼的收入给予一定的优惠税率。

此外,可以通过减免地方政府购置税的方式来吸引投资者参与烂尾楼项目的重建。

地方政府可以在购买烂尾楼项目用于公共建设时,减免或返还购置税,从而降低重建成本,吸引投资者参与到烂尾楼项目中来。

在推动烂尾楼资源的盘活过程中,还应当注重税收细筹划的平衡性和公平性。

一方面,应当避免过度的税收优惠导致公共财政收入的减少和公共服务的不足。

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过高的税收负担对于企业和投资者的压力,防止资源流失和投资者的不满。

除了针对烂尾楼项目本身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考虑一些相关的配套政策来促进烂尾楼资源的盘活。

例如,可以通过土地利用权出让或出售等方式,将烂尾楼项目与土地资源进行捆绑销售,从而提高烂尾楼项目的投资价值,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到项目的建设中来。

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建立独立的烂尾楼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推动烂尾楼项目的整体盘活工作。

这个机构可以负责烂尾楼项目的信息收集、审核、监管和协调工作,确保烂尾楼项目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

总之,盘活烂尾楼资源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税收细筹划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烂尾楼转让成交价如何确认【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烂尾楼转让成交价如何确认【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烂尾楼转让成交价如何确认【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一、烂尾楼转让成交价应该如何确认?
《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财农税字[1994]第2号)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

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4]11号)规定: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1号)规定: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

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二、销售房屋同时转让附属设施要不要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

房产烂尾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房产烂尾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一些开发商由于资金链断裂、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烂尾现象频发。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利益,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产烂尾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对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推出了一项名为“XX花园”的住宅项目。

该项目占地100亩,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共规划了10栋住宅楼。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截至2020年,仅有一栋住宅楼完成封顶,其余楼栋均处于停工状态。

购房者纷纷要求开发商退款或继续履行合同,但开发商却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购房者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

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开发商被要求支付购房者赔偿金,但至今仍未履行。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19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或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税收筹划案例之“烂尾楼”的处置共53页文档

税收筹划案例之“烂尾楼”的处置共53页文档
税收筹划案例之“烂尾楼” 的处置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பைடு நூலகம்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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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在方案一条件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处理“烂尾楼” -合计需缴各项税金250.25万元, 实际亏损250.25万元。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方案二:
将“烂尾楼”按市场价8000万元直 接出售给当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各项税金如下 :
(1)营业税 =8000×5%=400(万元); (2)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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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增值税: 地价款=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1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
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 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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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 =4550×5%=2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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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建税税率7%, 教育费附加税率3%,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227.5×(7%+3%) =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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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增值税: 公司土地开发成本为4550万元, 而转让价格也为4550万元, 没有产生土地增值税, 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
目金额15%
增值额60%-扣除项 目金额35%
超过20%的, 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由于增值率大于20%,故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2362.5×30%=70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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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所得税: 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
净利润= [8000-(3000+1000+55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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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假定无纳税调整项目, 企业转让不动产取得转让收益,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本例中,由于按成本价转让, 故不会产生转让收益, 应纳税所得额(或会计利润)小于0 。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5) 净利润 =4550-4550-227.5—22.75 =-250.25(万元) 所以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案例之“烂尾楼 ”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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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1日星期六
案例
某市达兴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 公司,
系某集团企业的下属子公司, 于2006年在该市的繁华地段投资
兴建一座标准的普通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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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建工程和外装饰进行完毕, 进入内部设施安装的时候, 企业的资金供应出现了重大问题, 如果要将工程全部完工, 还需要再追加投资额1000万元。
整体出售当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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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 以下四个方案税负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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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开发公司以成本价格4550万元转让 给建设银行,
以抵偿所欠的债务, 实际上就是将该“烂尾楼”以455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建设银行, 则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什么税种呢
708.75] ×(1-25%) =1725.94(万元) 注意:800不再加扣,550有所增加。
吾将上下而求索
速算扣 除系数
0
5%
15% 35%
税额计算公式
说明
扣除项目指取得土
增值额30%
地使用权所支付 的金额;开发土
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及配套
设施的成本、费
增值额 40%-扣除 项目金额5%
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旧房及建筑 物的评估价格; 与转让房地产有
关的税金; 财政
部规定的其他扣
除项目。
增值额50%-扣除项
20%的,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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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级 距
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
1
除项目金额 30%
5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
2
项目金额50% ,未超过
40%
10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
3
100%,未超 50%
过200%的部

增值额超过扣除
4
项目金额
60%
200%的部分 路漫漫其修远兮,
元直接出售给当地某房地产开 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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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三:
将“烂尾楼”以8000万元的价 格作股份,与集团另外一家子公 司共同投资一个大型零售商场。
母公司为其偿还债务,
并约定以商场利润分红向母公司 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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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四: 以“烂尾楼”资产注册一家公司, 然后将这家公司以8000万元的价格
房地产开发费用550万元(其中可 分摊的利息支出197.5万元)。
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为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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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以下四个方案:
方案一: 将“烂尾楼”转让给银行, 以抵偿所欠的债务, 经协商, 银行只愿意以成本价4550万元的
价格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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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 由于此烂尾楼地理位置较好, 经协商将“烂尾楼”按8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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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在建的项目(住宅楼)因 为资金状况堪忧,已经停工,
母公司要求尽快处置该“烂尾楼 ” 。同时有一笔5000万元的银行 贷款到期,
董事会准备将A项目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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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资料显示,
A项目的拿地成本为3000万元,
已经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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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和开发成本 合计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本案例,利息支也可分摊计算。 房地产开发费用 =(3000+1000)×5%+197.5 =397.5(万元) 可扣除的税金 =400+40=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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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项目:《实施细则》规定,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地价款、 开发成本计算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
加计扣除项目
=(3000+1000)×20%=800(万元)
可扣除项目
=3000+1000+397.5+4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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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额 =8000-5637.5=2362.5(万元) 增值率 =2362.5÷5637.5=41.911%, 按《实施细则》规定,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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