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奖惩制度9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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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惩制度文件版本:A
修订次数:1
文件编号:WI-SB-08
1. 目的
为保证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质量满足顾客要求,实现公司年度质量目标,确保公司质量体系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质量责任及质量奖惩管理程序、质量奖励、质量处罚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质量及产品质量的考核。
3. 职责
3.1各类人员质量责任的确定主要依据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如《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程序文件、第三层次文件等)及其它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3.2责任追究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损失,谁承担的原则。当质量责任无法界定时,相关各方均应承担同等责任。
3.3要求各单位及分(子)公司根据承担的业务工作范围,落实各岗位人员质量职责与权限。
3.4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主管的业务范围(具体参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参照本制度施行管理。其职责分工如下:
3.4.1与实物质量、工艺纪律、二/三方审核及质量体系等有关方面的奖惩,由质保部负责并组织落实;
3.4.2其他情况可参照本制度施行。
3.5对产品实物质量和质量体系改进项目,填写《质量改进项目立项表》,由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会签、总经理批准;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填写《质量改进项目评估表》,由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总经理批准。
3.6对于质量处罚,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并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单位审核,责任不能落实到位的,由责任单位领导承担。
4. 流程/程序质量奖惩流程如下
质量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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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WI-SB-08
a ) 质量奖励流程见图1;
图1 质量奖励流程
提出奖励申请(见附件1) 发生奖励事项
主管单位负责人授权人员确认
申请单位 负责人确认
分管公司领导
审定 总经理审批 奖励单送人力资源部门实施
Y
Y
Y
Y
人力部汇总 明细表
Y 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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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N
N
质量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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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WI-SB-08
b )质量处罚流程见图2。
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单位
发生处罚事项
主管单位 负责人审查
人力部汇总
明细表
N
N
Y
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上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授权人员填处罚通知
处罚单送人力资源部门实施
总经理审批
分管公司领导
审定
Y
Y
N
N
经责任单位领导签字
N
Y
图2 质量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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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WI-SB-08
4.1 对于处罚方式为“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下达书面通知。
4.2 质量奖励原则
依据公司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质量控制情况、持续改进、合理化建议取得的效果、二/三方审核情况,对涉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形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经济奖励等。
表1 质量奖励明细表
奖励项目奖励办法
1
发现/堵塞质量问题与隐患(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除外),从而杜绝或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的直接人员;每项一次性按其效益及影响价值的10%~50%奖励,或按50元/(每项)~1000元/(每项)奖励;
2
对产品实物质量和质量体系改进项目,达到预期效
果的人员进行奖励。
参见附录B
3 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能贯彻落实并主动施行,
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经过内审或日常监督审
核考核)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一次性奖励100元~5000元;
4
对于重要的二/三方审核达到满意效果(如:重要的二/三方审核顺利通过,无严重不符合项);由质量部依据审核情况提出奖励申请并进行奖金分配,公司将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予以奖励,定期或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0元;
5
在年度内受到上级单位表彰的质量先进集体或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2000元或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
对公司产品质量做出贡献,减少公司质量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每项一次性按其减少损失及影响价值的5%~10%奖励,或按100元/(每项)~10000元/(每项)奖励;
7 公司先进个人、先进班组奖励先进班组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4.3.1 依据内部日常(工艺纪律)检查/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主机厂反馈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未出厂产品的质量问题、零公里问题、三包退货产品鉴定、二/三方审核存在的问题等,对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者按其问题类别、经济损失额大小等进行处罚,详见附录A 中的表A.1《质量处罚明细表》
4.3.2处罚形式包括:经济处罚、通报批评、离岗、解除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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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WI-SB-08
4.3.3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大质量损失、严重影响公司市场信誉及配套份额事件时,由主管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评审后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决策。4. 3.4操作者出现故意不检/漏检、恶意破坏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核查属实后,对操作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3.5对于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不符合项,给予责任人双倍处罚。
4.3.6 同一问题对应多个条款时,经济和行政处罚以重者为准。
4.3.7 实物质量问题处罚本着1:1索赔的原则,出现质量问题由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对于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质量问题,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4.3.8 对于在日常监督、审核及工艺纪律查处过程中,操作者不接受检查、不积极配合,或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每次罚款100元。
4.3.9 责任单位未按本标准规定及时落实责任人并处罚,给予责任单位领导200元罚款。
4.4对于一般内外部质量问题:
4.4.1责任部门主动识别并提出考核建议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部门领导责任。
4.4.2责任部门未识别的,由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并考核的,可减轻或可免除监管部门责任。
4.4.3 责任部门及监管部门均未主动识别的,除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外,监管部门负监管不到位责任,也要进行处罚,各层级责任人、班长领导等均在责任部门罚款额度下酌情减免。
4.5其他
4.5.1 质量处罚明细表中责任人包括:一线操作者、各级别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包括:制造部经理、质检部、技术中心、采购部等职能部门责任单位领导。
4.5.2无法衡量经济损失或无法计算赔偿金额的(如无形损失等)、或违反内部质量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单位一次性罚款100—5000元,后果严重的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