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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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理论中提到的权力的类型

行政管理理论中提到的权力的类型

行政管理理论中提到的权力的类型从权力的性质来看,可以将权力分为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两种类型。

正式权力是通过法律、规章和制度赋予个人或组织的权力,如政府官员、法院和警察等拥有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正式、合法和被社会认可的,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规范性。

而非正式权力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个人魅力、影响力、能力等获取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隐性的、非正式的,但在实际行政管理中也有其影响力。

比如在组织内部,职位虽然没有相关的正式权力,但却可能通过个人魅力、影响力和能力对其他人产生一定的控制和影响。

从权力的来源来看,可以将权力分为领导权力、专业权力和控制权力三种类型。

领导权力是指通过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的领导地位而获得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包括对他人的指导、控制和决策的权力。

领导者通常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威,他们的决策和行为会对下属和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

专业权力是指通过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而获得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学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等方面得到的。

在组织中,具有专业权力的人通常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并且能够在专业领域内对事务进行决策和控制。

控制权力是指通过资金、资源和其他实际控制的手段而获得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财务、物质等手段实现对他人的指导和控制。

在组织中,财务主管、资源管理者等角色拥有的就是这种类型的权力。

从权力的作用和目的来看,可以将权力分为影响权力和控制权力两种类型。

影响权力是指通过说服、劝说、启发等手段而实现对他人的影响和引导,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个人魅力、说服能力和人际关系等手段实现的。

在组织中,很多领导者拥有的权力都是基于影响力,而不是通过命令和控制实现的。

控制权力是指通过命令、规范、制度等手段而实现对他人的约束和控制,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法律、规章和制度等手段实现的。

在组织中,控制权力通常是一种必要的管理手段,能够帮助组织实现对员工的管理和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权力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在行政管理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修订稿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修订稿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修订稿行政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管理和决策权力。

行政职权的种类有很多,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征收等。

下面对这些行政职权进行定义和解释。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职权。

行政审批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行政审批的主要特点是以法律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明确的审批结果和责任、实行事中事后监督。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具有争议性的行政案件进行调查、认定事实、解释法律规定、裁决争议的一种行政职权。

行政裁决的基本要素是依法裁决、有明确的事实和争议、具有司法效力、以及有裁决机关的决定和裁决责任。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予以惩罚或者限制、征用、没收违法所得的一种行政职权。

行政处罚的基本要件是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法定处罚和适用程序。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限制、强制措施的一种行政职权。

行政强制的基本要件是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法定强制措施、适用程序以及强制权的行使。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一定限度的权利的授予和行为的认定的一种行政职权。

行政许可的特点是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适用程序和结果之间的必然性。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和权利进行调查、核实、监督的一种行政职权。

行政检查的特点是具有广泛的调查对象、对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对检查结果有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事件进行调查,并据以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职权。

行政调查的基本要素是调查许可、调查程序、调查结果和责任。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征收财产、收取费用、征用物品的一种行政职权。

行政征收的基本要件是征收对象、征收对象地位、征收条件,以及据以征收的法律依据。

中国行政分类表

中国行政分类表

中国行政分类表第一级: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负责制定国家政策、法规和方针,管理国家事务。

2.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反腐败工作,推动国家行政监察体制改革。

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裁判法律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4.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检察工作,维护法律权威。

第二级:地方行政机关1.省级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在各自辖区内行使行政权力。

a)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行政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b)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和决定本地区重大事项,行使立法权。

c)省级政协:提供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平台,为决策提供建言献策。

d)省级纪委:负责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维护党纪国法。

2.市级行政机关: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的政府机构,在各自辖区内行使行政权力。

各项工作。

b)市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和决定本地区重大事项,行使立法权。

c)市级政协:提供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平台,为决策提供建言献策。

d)市级纪委:负责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维护党纪国法。

3.县级行政机关:包括县、自治县的政府机构,在各自辖区内行使行政权力。

a)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行政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b)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和决定本地区重大事项,行使立法权。

c)县级政协:提供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平台,为决策提供建言献策。

d)县级纪委:负责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维护党纪国法。

第三级:乡级行政机关1.乡级行政机关:包括乡、镇、街道的政府机构,在各自辖区内行使行政权力。

各项工作。

b)乡级人大代表村级人大:负责监督和决定本地区重大事项,行使立法权。

c)乡级政协代表村级政协:提供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平台,为决策提供建言献策。

d)村级纪委:负责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维护党纪国法。

第四级:社区居民委员会1.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自治组织,通过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和协调居民事务,维护社区秩序。

总结:中国行政分类表按行政层级划分,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乡级行政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行政职权类别释义

行政职权类别释义

行政职权类别释义行政职权类别释义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3、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产品质量确认等。

4、行政处分: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权力。

5、行政强制: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撤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等行政权力。

6、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

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效劳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7、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侵权纠纷的裁决、补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

9、行政给付: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力行为。

如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复退军人安置费、社会福利等。

10、行政检查: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宪法职权类别-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宪法职权类别-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宪法职权类别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对宪法职权类别的简要介绍和背景说明。

首先,可以提到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组织,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赋予了国家的各项权力和职责,同时也规定了不同机构和部门的职权类别。

在宪法中,职权类别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构在各自的领域内拥有的行使权力和职责的种类。

这些职权类别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目的进行分类,可以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不同的职责领域。

每个职权类别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职责范围,以确保国家的权力运行和公共事务的有序进行。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宪法中的各个职权类别及其特点。

首先,我们将探讨立法职权类别,即国家机关制定法律的职责。

随后,将详细介绍行政职权类别,包括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和管理职责。

最后,将介绍司法职权类别,即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和司法职责。

通过对不同职权类别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宪法的权力分布和国家机构的职责划分。

这有助于我们理解宪法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各个职权类别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可以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职权类别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本文对于深入理解宪法职权类别以及其影响力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编写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2.正文:2.1 第一个子章节:2.1.1 职权类别12.1.2 职权类别22.1.3 职权类别32.1.4 职权类别42.2 第二个子章节:2.2.1 职权类别12.2.2 职权类别22.2.3 职权类别32.2.4 职权类别42.3 第三个子章节:2.3.1 职权类别12.3.2 职权类别22.3.3 职权类别32.3.4 职权类别43.结论:3.1 总结3.2 展望本文将首先在引言部分对宪法职权类别进行概述,并明确文章的目的。

随后,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子章节,分别探讨不同的宪法职权类别。

每个子章节将进一步细分为四个小节,对具体的职权类别进行论述。

11个行政项目类别名词释义

11个行政项目类别名词释义

附件7:11个项目类别名词释义(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现代各国行政管理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行政管理领域大量存在。

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是限制公民随意行使权利为主要内容的。

当国家以法律形式将一事项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中时,公民从事这一事项将会受到限制。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广泛存在。

它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手段。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经济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二)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行政裁决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因发生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或者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它主要包括行政收税和行政收费两部分。

(六)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一个类概念,意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行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的根本特征是“行政性”和“强制性”:前者表明了行政强制在实施主体、行为性质及适用程序上的特点,与司法强制直接相对应;后者则表明了行政强制的暴力性,与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直接相对应。

街道权力清单

街道权力清单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
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
7
公共服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 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
设补助
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
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
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
26
公共服务 出具婚育证明
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
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
、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
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
20
公共服务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 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
查对象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
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
镇村建办 镇计生办
镇计生办
的保护。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
14
公共服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 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承 办转报
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 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

河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版)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0001 省级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承诺时限不收费行政许可10002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发〔2008〕89号)二、(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省属社会组织承诺时限不收费行政许可1000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拟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请单位承诺时限不收费1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0005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机构(法人)承诺时限不收费委托下放(冀政办发[2016]23号)行政许可10006 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中外合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6项2.《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拟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组织承诺时限不收费行政许可10007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7项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3.《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 22号)第十二条4.《人社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三拟设立技工学校的学校承诺时限不收费2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000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9项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委托下放(冀政办发[2016]23号)行政许可10009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3、443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3、《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二、三外国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合并到10009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事项共17项,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省级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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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权力清单内容篇一: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局长(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党委书记(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副局长(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副局长(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权力清单(姓名:)填报岗位:党委副书记(4项权力)填报时间:年月日篇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学习手册政府权力清理规范相关事项说明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行政权力的特征:1.强制性。

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

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

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

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

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 类。

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

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

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行政权力分类情况介绍

行政权力分类情况介绍

行政权力分类情况介绍一、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区别行政审批并没有法律法规的定义,自2001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国务院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的行为,在2001年12月印发了《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国审改发〔2001〕1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行政审批的定义,即: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同时对行政许可的定义作了法律上的定义,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同时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从上述定义上看,行政审批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含了行政许可,也包含了政府内部审批以及与审批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同时,在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也都包含着审批环节,这些行政行为,也都在行政审批的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没有全面覆盖所有行政审批行为。

另外,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适用范围以外的行政审批行为,国务院在2015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从该通知的内容看,其已经将所有行政审批行为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同时,《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也将面向公众的服务事项纳入行政许可的适用范畴。

因此,我们认为,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在法理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过于区分两者的关系意义不大,我们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

河北省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25001副食品价格基金调节管理工农产品价格管理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冀政199488号第四条第五条企业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处罚25101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的处罚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社会组业自然人其它机关事业单位15不收费25102对低价倾销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社会组业自然人其它机关事业单位15不收费25103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企业1525104对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31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社会组织企业15不收费25105对行政事业机关乱收费行为的处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大1994年12月22日八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四条社会组织企业15不收费25106对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是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计价检200022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社会组织企业15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强制25201对延期交纳价格违法案件罚款的滞纳金的收取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社会组业自然人其它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征收25301办班培训收费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收费员证和物价员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冀价政调20035关于做好收费员和物价员培训工作的通知200339业自然人其它机关事业单位150元人次25302收费许可证的审验收费管理办公室收费许可

行政权力的概念

行政权力的概念

行政权力的概念
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

它是政治权力的一种,与立法权力、司法权力相对应。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权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主体: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通过合法的授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2. 来源:行政权力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3. 性质: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公共性。

强制性体现在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权威性体现在行政机关的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共性体现在行政权力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行使的。

4. 范围:行政权力的范围广泛,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如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

5. 功能:行政权力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6. 制约: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必须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制约包括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内部制约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制度和程序进行制约,外部制约主要是通过立法、司法、舆论等方面进行监督。

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必须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权力清单制度方案

制定权力清单制度方案

制定权力清单制度方案篇一:权力清单制度要破解哪些难题权力清单制度要破解哪些难题20XX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时间表。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和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以清理调整、依法审核确认,优化运行流程,将有关职权和责任以清单方式列明,并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其实质是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相对人和大众创业、企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基本依据。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实现有效政府治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促进简政放权,推动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途径。

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进程中,也遇到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逐步破解。

弄清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对什么是“行政权力”,学者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将行政权力理解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权,认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权力。

二是从国家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来理解,认为行政权力是国家的管理权。

实际上,行政权具有上述双重属性。

行政权力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政府执行法律的事项;二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需要管理的事项。

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能动作用,这为建立责任清单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是对相对人的支配力量,如果不对其作必要的规范,则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这为建立权力清单奠定了基础。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法律表现,除由行政机关行使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行使和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

根据委托和授权理论,地方政府对确需下放的职权事项,可依法委托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也可依法授权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

我国的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

地方各 最高军事 级人民 领导机关 代表大 会及常 委会
国家检察 机 关
国家审判 机 关
国家行政 国家权力 机 关 机 关
地方国家机关分为三级
省、直辖市国家机关——(区)县级国家机关— —乡(镇)级国家机关。 辨识下列国家机关属于哪一级 国务院,河北省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人民 政府,丰台区人民政府,花乡人民政府。
地方国家机关
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 最 高 人民检察院 地方 各级 人民 检察 院 专 门 检 察 院 最 高 人民法院 地方 各级 人民 法院 专 门 法 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下设各部委 地方 各级 人民 政府
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
中 央 军事委员会
执行机关:是把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通过的法 律和决议付诸实施的国家机关。 国务院的职能:行使用权宏观调控、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 会、各直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
中央军委的双重体制
中央军委产生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按其类别可分五部分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检察机关 国家军事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 按其层级分

人民法院只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保障人 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 制的尊严;人民检察院只有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才能对实施进行有效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 尊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 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政事权限清单

政事权限清单

政事权限清单政事权限是指政府机构在行使职责时所具有的权力范围,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

政事权限清单是对政府机构行使职责的具体规定,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按照类别对政事权限进行划分,以期更好地了解政府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一、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或事项进行审批、核准、登记等行政行为的过程。

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许可职责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政府机构的行政许可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保护类: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排污、废水、废气等环境污染物进行排放许可审批。

2. 建设用地类: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批、核准、登记等行政许可。

3. 经济类: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批、核准、登记等行政许可;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批、核准、登记等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行政处罚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项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

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依法公正、严格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政府机构的行政处罚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类: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项进行处罚;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项进行处罚。

2. 环境保护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项进行处罚。

3. 市场监管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项进行处罚。

三、行政强制类行政强制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项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

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强制职责时,应当依法公正、严格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政府机构的行政强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保护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项采取强制措施。

2. 建设用地类:对违反建设用地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项采取强制措施。

3. 公共安全类: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或事项采取强制措施。

四、行政监督类行政监督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人身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加以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定征收。

六、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

10
权限内围垦河 道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 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 呼图壁县水 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 呼图壁 利局,昌吉回 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 县水利 族自治州水 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局 利局
12
权限内使用全 民所有的水域 、滩涂从事养 殖的许可
13
中小型水库安 全蓄水的许可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 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 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 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 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 呼图壁 呼图壁县水 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 县水利 利局,自治州 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 局 水利局 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 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第二 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 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 取水许可证。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 核发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江河 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 批准,不得填堵、 呼图壁 呼图壁县水 占用或者拆毁。 县水利 利局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 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 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 呼图壁 呼图壁县水 主管机关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新疆维吾 县水利 利局 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13条:河道岸线的建设和利用,应当服从河 局 道防洪、输水的要求和和河道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计划部门在审 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权利清单十要素

权利清单十要素

权利清单十要素权力清单共有10个要素构成。

第一个要素:行政权力类别。

(分为10个类别)(一)“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

(三)“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六)“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八)“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行政监督”,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重点是年检年审、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或下级单位的考核。

(十)“其他类”,指以上类别以外的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2、“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由18位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行政权力类别大写首字母(如:行政许可为“xk”,以此类推)+序号(001,002……)+0000(如包含两个以上子项,则编码为00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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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1007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吴桥县审计局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6、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5、16、17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2010】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条;《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30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2010】85号);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行政强制
1004
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权
吴桥县审计局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2010】85号);
国有金融机构

行政监督
1009
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
吴桥县审计局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9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2010】85号);
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

行政处罚
1003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吴桥县审计局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行政监督
1012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吴桥县审计局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2010】85号);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行政监督
1010
对企业的审计监督
吴桥县审计局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9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2010】85号);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7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行政强制
1005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吴桥县审计局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2010】85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子项
(分项)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处罚
1001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吴桥县审计 局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8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发【2010】85号);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行政处罚
1002
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பைடு நூலகம்罚
吴桥县审计局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审投发第105号)第5-18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发【2010】85号);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行政奖励
1006
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予以表彰权
吴桥县审计局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第195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2010】85号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执行单位和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行政监督
1008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吴桥县审计局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9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2010】85号);
国有企业

行政监督
101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吴桥县审计局
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投资审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0条;《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吴政办【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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