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纠纷酒店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某酒店,位于某市中心繁华地段,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2019年6月,张某计划前往某市参加一个商务会议,于是通过网络预订了某酒店的客房。
在预订过程中,张某与酒店签订了《客房预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于2019年7月5日至7月8日入住酒店,共计4晚。
合同还约定了房价、付款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相关条款。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5日,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抵达酒店,但酒店工作人员告知其客房已满,无法安排入住。
张某非常不满,认为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遂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酒店工作人员解释称,由于近期酒店客房预订火爆,导致客房供不应求,故无法满足张某的预订需求。
张某认为,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
他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支付的房费、赔偿其因未能入住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住宿费、交通费等)。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某酒店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张某与某酒店签订的《客房预订合同》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 张某与某酒店签订的《客房预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费,某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
3. 由于某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导致张某未能入住,张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某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客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 退还张某已支付的房费。
2. 赔偿张某因未能入住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等。
3. 支付张某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某酒店退还张某已支付的房费人民币XXXX元。
2. 某酒店赔偿张某因未能入住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人民币XXXX元。
著名酒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位于我国某大城市。
案由:服务质量纠纷原告李某于2020年7月15日至被告某五星级酒店入住,入住期间因酒店服务质量问题,与酒店发生纠纷。
原告认为,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酒店客房设施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入住期间受到困扰;2. 酒店餐饮服务不到位,食物存在卫生问题;3.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原告遭受心理伤害。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住宿费、餐饮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法院审理被告某五星级酒店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辩称:1. 酒店客房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瑕疵;2. 酒店餐饮服务符合卫生要求,不存在卫生问题;3. 前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良好,不存在恶劣情况。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 酒店客房照片,显示客房设施存在瑕疵;2. 餐饮发票,证明原告在酒店就餐;3. 前台工作人员对话录音,证明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未能提供反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五星级酒店作为一家五星级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以下事实:1. 酒店客房设施存在瑕疵,影响原告入住体验;2. 酒店餐饮服务存在卫生问题,影响原告身体健康;3.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被告某五星级酒店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2.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赔偿原告住宿费人民币1万元;3. 被告某五星级酒店赔偿原告餐饮费人民币1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酒店服务质量纠纷案,涉及酒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多个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1. 酒店客房设施瑕疵问题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客房照片显示,酒店客房设施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律纠纷酒店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位于我国某城市的五星级酒店,因客人入住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客人受伤,酒店与客人双方产生纠纷。
客人认为酒店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则认为客人自身存在过错,不应要求酒店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客人于2021年5月1日入住该酒店,入住期间,客房内卫生间地面湿滑,客人行走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脚踝骨折。
2. 客人向酒店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酒店认为客人自身存在过错,如未注意地面湿滑,不应要求酒店承担全部责任。
4. 双方协商未果,客人将酒店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负有保障客人安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酒店卫生间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未能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关于客人自身过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客人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湿滑,存在一定过错。
但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客人过错不应成为酒店免除责任的依据。
3.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结合本案,法院依法判决酒店赔偿客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客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客人自身存在过错,但不应免除酒店的责任。
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客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但具有以下启示:1. 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酒店法律案例及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酒店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都市,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近年来,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服务瑕疵引发了一起侵权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顾客李某入住该酒店,入住期间不幸遭遇火灾。
火灾发生后,李某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包括衣物、电子产品等。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酒店内部电线短路所致。
李某遂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火灾现场照片、损失清单等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
2. 被告答辩阶段酒店在答辩阶段辩称,火灾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证据交换阶段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
4.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火灾原因、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展开辩论。
5. 裁判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李某财产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1)酒店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酒店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火灾发生,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责任酒店与顾客之间存在住宿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酒店管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五星级酒店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是一家集住宿、餐饮、会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酒店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提高酒店的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酒店管理层不断优化管理模式,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然而,在管理过程中,酒店与员工之间也出现了诸多矛盾和纠纷。
本文将以某五星级酒店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酒店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五星级酒店员工张三(化名)与酒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担任酒店客房部服务员,月薪为8000元,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酒店管理层以各种理由克扣张三的工资,甚至未支付其加班费。
张三多次与酒店协商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三与酒店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酒店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加班费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酒店未支付张三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4. 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本案中,张三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1. 酒店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本案中,酒店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酒店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2)工资支付不规范:酒店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宾馆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一家四星级酒店与一位旅客之间的法律纠纷。
旅客张先生于2023年3月15日入住该酒店,因酒店房间内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先生在入住期间受伤。
张先生认为酒店存在重大过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入住情况:张先生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酒店预订系统预订了该酒店的一间标准间,并于当日入住。
2. 安全隐患:张先生在入住过程中发现房间内的一把椅子腿已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3. 事故发生:张先生在房间内使用该椅子时,椅子突然倒塌,导致张先生受伤。
4. 处理情况:酒店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对张先生进行了简单的救治,并安排其入住其他房间。
同时,酒店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5. 诉讼请求: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有义务保证提供给旅客的住宿环境安全、卫生,而酒店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张先生受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对房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处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先生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未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宾馆法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基本情况本案涉及某市某区的一家三星级宾馆与一位客户之间的法律纠纷。
客户李某于2021年10月1日至10月5日期间入住该宾馆,共计4晚。
在入住期间,李某因宾馆提供的房间内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二)纠纷原因1. 宾馆原因:宾馆提供的房间内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导致李某的衣物在入住期间被损坏。
2. 客户原因:李某在入住期间未按照宾馆规定使用空调,导致空调损坏。
二、案件经过(一)纠纷发生2021年10月5日,李某在退房时发现其衣物部分受损,怀疑是宾馆空调制冷效果不佳所致。
李某与宾馆前台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要求宾馆对此事进行赔偿。
(二)调解过程宾馆前台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协助李某解决问题,但要求李某提供相关证据。
李某提供了衣物受损的照片及宾馆空调制冷效果的证据。
宾馆工作人员经核实后,认为李某的衣物受损确实与宾馆空调有关,但李某未按照宾馆规定使用空调,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三)诉讼过程宾馆与李某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宾馆赔偿其衣物损失。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争议焦点1. 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李某是否需承担一定责任?(三)分析结论1. 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宾馆作为服务提供方,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
本案中,宾馆提供的房间内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导致李某的衣物受损,侵犯了李某的财产安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宾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李某需承担一定责任。
虽然宾馆存在过错,但李某未按照宾馆规定使用空调,导致空调损坏,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酒店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五星级酒店,因服务员操作失误,导致一位入住客人被热水烫伤。
客人认为酒店存在过错,要求酒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酒店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事件经过2019年6月,张先生一家入住该酒店,入住期间,酒店服务员在为客人送热水时,不慎将热水洒在张先生的腿上,导致其腿部烫伤。
事发后,酒店工作人员及时将张先生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张先生认为酒店存在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0万元。
2.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酒店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三、争议焦点1. 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酒店是否构成侵权行为?3. 酒店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是多少?四、案例分析1. 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客人在酒店内的安全。
然而,服务员在送热水时操作失误,导致客人受伤,说明酒店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酒店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服务员在送热水时操作失误,导致客人受伤,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行为。
3. 酒店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酒店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1)医疗费: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法院认定酒店应承担医疗费2万元。
(2)误工费:张先生提供了误工证明,法院认定酒店应承担误工费1万元。
酒店涉及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酒店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旅游城市,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该酒店生意兴隆,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在2019年6月,酒店因服务质量问题引发了一起顾客投诉及法律诉讼,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15日,顾客李先生入住该酒店。
当晚,李先生在酒店餐厅用餐时,发现菜品种类较少,且部分菜品口感不佳。
李先生对此表示不满,向餐厅服务员提出了投诉。
服务员对此表示歉意,但并未给出满意的解决方案。
次日,李先生再次在酒店用餐,仍发现服务质量存在问题。
于是,李先生再次向酒店管理层投诉。
酒店管理层在接到投诉后,安排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餐厅确实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包括菜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不到位等。
在调查过程中,李先生发现酒店还存在其他问题,如客房卫生状况不佳、物业管理混乱等。
李先生认为,酒店的服务质量严重影响了他的住宿体验,遂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酒店管理层在协商过程中,对李先生的赔偿要求表示理解,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
随后,李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要求酒店对李先生的投诉进行整改,并赔偿李先生一定金额的损失。
酒店管理层对此表示接受,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仍无法达成一致。
2019年8月,李先生因赔偿问题将酒店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先生提供了以下证据:1. 酒店餐厅菜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明材料;2. 酒店客房卫生状况不佳的证明材料;3. 酒店物业管理混乱的证明材料;4. 消费者协会调解协议书;5. 李先生因住宿体验不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证明。
酒店方面则辩称:1. 酒店餐厅菜品质量存在问题,但并非故意为之;2. 酒店客房卫生状况不佳,是由于酒店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3. 酒店物业管理混乱,是由于酒店管理不善所致;4. 李先生的赔偿要求过高,酒店无法承担。
酒店案件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酒店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五星级酒店。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酒店入住率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夏季,酒店发生了一起涉及顾客权益的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二、案件事实2019年7月,李某带着家人入住该酒店。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李某向酒店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有严重的高血压病史,需要服用降压药物。
酒店工作人员在登记信息时,未对李某的健康状况进行特别注意。
次日,李某在酒店餐厅用餐时,因血压突然升高,导致头晕、恶心,最终晕倒在地。
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李某因血压骤升导致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未对顾客的健康状况进行合理审查,导致顾客在酒店内发生意外,侵犯了李某的人身安全。
根据法律规定,酒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酒店与顾客之间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酒店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顾客在酒店内发生意外,造成顾客死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酒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发生意外,造成顾客死亡。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酒店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件处理1. 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等因素进行判决。
本案中,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酒店合同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酒店业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地位日益显著。
然而,在酒店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合同法律法规问题。
本文将以某酒店与游客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例,分析酒店合同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描述某酒店位于我国某著名旅游城市,是一家四星级酒店。
2018年8月,游客李某预订了该酒店的一间标准间,并签订了《酒店入住协议》。
协议中约定,李某于8月10日入住,8月12日退房,房费为每晚800元,共计1600元。
此外,协议中还明确规定了酒店的客房服务内容、退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8月10日,李某按照约定入住酒店。
然而,在入住过程中,李某发现房间内存在以下问题:1. 房间内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导致室内温度过高;2. 卫生间马桶堵塞,无法正常使用;3. 客房内提供的毛巾、牙刷等物品存在破损。
李某随即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沟通,要求解决上述问题。
然而,酒店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当天入住客人较多,暂时无法提供新的房间,且无法立即解决空调和卫生间问题。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酒店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酒店退还部分房费。
酒店方面则认为,李某入住期间并未提出任何服务质量问题,且酒店已提供相应的客房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酒店拒绝退还房费。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订立与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本案中,李某与酒店签订了《酒店入住协议》,双方已达成合意,合同成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酒店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满意的客房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酒店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满意的客房服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酒店顾客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于2021年10月1日预订了某酒店的一间豪华客房,入住时间为10月2日至10月4日。
在入住期间,张先生发现酒店客房内存在多处卫生问题,包括床上用品未更换、地面有污渍、卫生间设施损坏等。
张先生与酒店前台沟通,要求酒店进行整改,但酒店方面以“已清洁过”为由拒绝。
张先生遂向酒店提出赔偿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二、纠纷焦点1. 酒店客房卫生问题是否构成违约?2. 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酒店客房卫生问题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酒店作为客房服务提供方,其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根据《酒店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酒店客房应当保持清洁、卫生、舒适。
酒店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客房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2. 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酒店提供的客房存在卫生问题,给张先生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赔偿金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客房住宿费:张先生实际支付的住宿费用。
(2)额外住宿费用:由于酒店违约,张先生可能产生的额外住宿费用。
(3)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酒店违约给张先生带来的精神压力和不良影响,可以适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宾馆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宾馆(以下简称“宾馆”)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是一家三星级宾馆。
近年来,宾馆因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问题,与客人发生多起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其中一起典型的法律纠纷为例,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李某预订了宾馆的一间标准间,入住时间为5月15日至18日。
在入住期间,李某发现房间内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较大,影响休息。
李某与宾馆前台工作人员沟通,要求更换房间或给予赔偿,但宾馆以房间已预订满为由,拒绝满足李某的要求。
李某认为宾馆未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要求宾馆给予李某相应的赔偿。
宾馆不服,将李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宾馆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2. 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宾馆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宾馆与李某签订了住宿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约定的住宿服务。
然而,宾馆提供的房间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较大,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因此,宾馆未履行合同义务。
2. 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宾馆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宾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宾馆提供的房间不符合质量要求,李某有权要求宾馆进行更换或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未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宾馆退还李某房费,并赔偿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五、案例分析结论1. 宾馆作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服务。
宾馆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五星级酒店(以下简称“酒店”)因客房预订问题与顾客发生纠纷,导致顾客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取证,认为酒店存在违约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将该案例进行分析。
1. 事实经过(1)2019年5月,顾客王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酒店的一间标准间,入住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至6月3日。
(2)2019年5月31日,王某抵达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酒店工作人员告知王某,由于酒店客房预订已满,无法为其办理入住手续。
(3)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要求酒店为其提供其他住宿方式或退还预订费用。
酒店方面表示,由于酒店客房预订已满,无法满足王某的要求。
(4)王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
2. 争议焦点(1)酒店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酒店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案例分析1. 酒店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王某与酒店之间形成了客房预订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酒店应保证王某在预订的时间内入住。
然而,酒店在王某到达酒店时告知其无法办理入住手续,已构成违约。
具体分析如下:(1)酒店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客房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酒店应保证王某在预订的时间内入住。
但酒店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入住。
(2)酒店未提前告知王某无法办理入住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
”本案中,酒店未提前告知王某无法办理入住手续,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酒店存在违约行为。
2. 酒店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关于酒店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五星级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都市,是一家集住宿、餐饮、会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近年来,酒店以其优质的服务和舒适的环境吸引了众多顾客。
然而,在一次客房入住过程中,酒店因客房侵权问题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
二、纠纷起因2020年7月,李先生(以下简称“李”)带着家人入住酒店。
在入住期间,李先生发现客房内摆放的某品牌洗发水与酒店宣传册上标注的品牌不符。
经过调查,李先生发现酒店客房内实际使用的洗发水并非宣传册上标注的品牌,而是另一家知名品牌的低价替代品。
李先生认为酒店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三、酒店辩解酒店在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
酒店方面表示,客房内使用的洗发水确实是另一品牌,但并非欺诈行为。
酒店解释称,酒店在采购洗发水时,与供应商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约定供应商提供低价洗发水。
酒店认为,这种做法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入住体验,并未违反诚信原则。
四、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 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酒店宣传册上标注的洗发水品牌与实际使用的品牌不符,是否构成欺诈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在本案中,酒店提供的洗发水与宣传不符,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需要进一步分析。
五、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酒店在宣传册上标注的洗发水品牌与实际使用的品牌不符,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酒店退还李先生入住费用,并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酒店因客房侵权问题引发了法律纠纷,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诚信缺失:酒店在宣传册上标注虚假信息,违反了诚信原则。
酒店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五星级酒店,因其客房服务员在打扫房间时,不慎将一位入住客人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客人要求酒店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产生争议。
客人认为,酒店客房服务员在打扫房间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其笔记本电脑损坏,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则认为,客人未将笔记本电脑妥善保管,且客房服务员在打扫房间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酒店与客人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
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与客人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为客人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2)酒店与客房服务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酒店与客房服务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保障客房服务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3)客人对酒店提出赔偿的要求,涉及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客人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财产受损,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客房服务员在打扫房间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损坏客人财物。
因此,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
(2)客房服务员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客房服务员在打扫房间时,不慎将客人笔记本电脑损坏。
虽然客房服务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已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但由于其过失导致客人财产受损,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酒店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五星级酒店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城市,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商务会议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兴起,该酒店作为当地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酒店与顾客之间的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酒店与顾客的合同纠纷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事实2019年8月,张先生一家三口计划前往某五星级酒店度假。
在预订酒店时,张先生通过酒店官网支付了总价为6000元的房费。
8月10日,张先生一家抵达酒店,办理入住手续。
在办理入住时,酒店前台告知张先生,酒店已经超额预订,无法为其提供预订的房间。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要求酒店按照预订价格赔偿损失。
酒店方面解释称,由于近期酒店预订火爆,酒店客房供不应求,导致超额预订。
酒店已提前向张先生发送了预订确认短信,告知其可能存在无法入住的情况。
张先生对此表示否认,认为酒店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经济损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酒店未能按照预订合同约定提供客房,已构成违约。
因此,酒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酒店是否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因酒店未能提供预订房间,导致其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酒店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3.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酒店法律纠纷真实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酒店位于我国某大城市,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于一体的高档酒店。
近日,该酒店与一位顾客发生了一起法律纠纷,现将案情简介如下:原告(顾客):张三,男,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酒店):某酒店,位于我国某大城市。
2018年7月,张三因工作原因前往某酒店入住。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张三与酒店签订了《酒店入住协议》。
协议中约定:张三入住酒店期间,需遵守酒店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酒店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张三承担相应责任。
入住期间,张三发现酒店房间内存在卫生问题,于是向酒店前台反映。
酒店前台表示会立即安排清洁人员清理,但直到次日,房间内的卫生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张三再次向酒店反映,但问题依旧。
无奈之下,张三向酒店提出退房要求。
酒店表示,由于张三未提前一天办理退房手续,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一天房费。
张三认为,酒店在房间卫生问题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要求酒店退还房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酒店则认为,张三未提前一天办理退房手续,已构成违约,拒绝退还房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酒店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张三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判决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酒店在房间卫生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房费。
2. 张三未提前一天办理退房手续,构成违约,但考虑到张三在入住期间多次向酒店反映房间卫生问题,酒店未及时处理,故判决酒店退还张三已支付的房费。
四、案例分析1. 酒店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酒店在房间卫生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张三违约行为虽然张三未提前一天办理退房手续,构成违约,但考虑到张三在入住期间多次向酒店反映房间卫生问题,酒店未及时处理,导致张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入住。
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张三的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未对张三进行过重的处罚。
酒店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XX酒店,法定代表人:李女士,地址:XX市XX区XX路。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入住?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事实与证据1. 事实:(1)2019年6月15日,原告张先生通过电话预订了被告XX酒店的豪华客房,约定入住时间为6月20日至6月22日。
(2)6月20日,原告按照预订时间到达酒店,却发现被告已将客房预订给了其他客人。
(3)原告与酒店工作人员沟通,要求按照预订协议履行合同,但被告以“预订错误”为由拒绝。
(4)原告遂向酒店提出投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2. 证据:(1)原告提供的预订记录,证明其已与被告达成预订协议。
(2)酒店提供的客房预订记录,证明被告已将客房预订给了其他客人。
(3)原告与酒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在预订过程中存在过错。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法院判决1. 被告XX酒店违反了与原告张先生签订的客房预订协议,构成违约。
2. 被告XX酒店在预订过程中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3. 被告XX酒店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向原告张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2)赔偿原告张先生因违约所遭受的其他损失人民币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XX酒店在预订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张先生无法按照约定入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在预订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
法律纠纷酒店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案由:住宿纠纷原告酒店与被告李某因住宿问题产生纠纷,被告李某在入住酒店期间对酒店的服务提出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李某将酒店诉至法院。
二、事实与理由1.事实(1)2019年10月1日,被告李某入住原告酒店,入住期间,被告李某对酒店的服务提出以下异议:①酒店房间内设施不齐全,缺少部分生活用品;②酒店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对顾客投诉置若罔闻;③酒店收费不合理,存在乱收费现象。
(2)被告李某在入住期间,多次与酒店工作人员沟通,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被告李某认为酒店存在欺诈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原告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过程中,未能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
原告酒店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对被告李某的投诉置若罔闻,存在侮辱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原告酒店在收费过程中,存在乱收费现象,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法院判决1.被告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李某提出的住宿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2.被告酒店向被告李某公开道歉,消除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害;3.被告酒店赔偿被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酒店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未能尽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导致消费者李某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酒店承担相应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酒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2.酒店工作人员应提高服务质量,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3.酒店在收费过程中,应合理定价,不得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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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课件配套案例选编以下十个案例是与PPT配套的案例,请注意,我国不是判例法制度,加之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较多,因此,案例仅仅作为参考,不可一律照搬。
案例一: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2004年5月,甲与乙公司签订《某花园立约定金合同》一份,约定,在乙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向乙公司购得某花园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之日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若乙公司在2004年8月1日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乙公司应当按定金罚则退还甲支付的定金,并应对支付的定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甲支付资金占用费。
2004年8月1日,乙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甲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2元,乙公司同意并付款。
后甲又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再返还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甲的诉请。
点评: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守约方可择其一维权,本案中甲已经选择适用违约金约定并已执行完毕,因此不得再要求适用定金条款。
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衡量比较。
案例二:合同约定不明确遭受经济损失案情:2005年,甲餐厅与乙商贸公司订立酒水饮料供应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商品时,甲方配合接货并出具正式的入库单,每月底双方凭单对账,每月3号甲方向乙方结清上月全部货款;如甲方故意拖欠乙方货款,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银行同期利息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3万元进店费,甲方当日开具了收据。
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酒水饮料,甲方共开具15张入库单。
此后,因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停止供货。
乙方索要货款无果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退还进店费3万元。
法院认为:前两项请求合同上有非常明确的约定,甲方拖欠货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理由合理时,应予支持。
但关于进店费,由于合同中未对进店费所担保的事项和履行中纠纷的处理没有约定,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按照乙方要求全部退还。
法院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按合同履行但不必返还进店费。
点评:双方在商业惯例“进店费”没有明确进行约定,此时,法官可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本来应该获得全部退款的乙方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损失。
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丑话说在前头也许正是认真诚信的表现,否则,君子可能做不成,小人也当得很难堪了。
案例三: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甲公司业务员小林押车给乙公司送货。
途中,乙公司来电话称其客户丙公司急需这批货,请小林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人为老张,并请小林记下老张的电话。
小林给丙公司的老张打电话,得知确有此事。
于是,小林将货送到丙公司。
老张签收了货物。
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
可是,乙公司却称没有收到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无奈找到丙公司,但丙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点评:点评:在瞬息万变的商事交易中,以口头等便捷形式进行及时沟通和调整本是效率的体现,但问题是一旦有了纠纷,则往往“翻脸无情、矢口否认”。
因此,口头形式如果不能及时固定成为有效证据,很容易诱发交易人的道德风险,引发合同违约甚至合同诈骗。
所以,不妨坚持这样简单的规则: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案例四:住宿客人车辆被砸酒店被判担责车辆停放在酒店发现被砸,为索赔偿,朱先生将某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酒店赔偿朱先生数千元修理费的判决。
2010年5月10日,朱先生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入住酒店,当晚朱先生驾车进入酒店,将车辆停入酒店停车场时,酒店看门人员指引将车停入停车位,随后向自己收取停车看管费并给了停车小票。
并领取了酒店停车场进出车辆计时单。
次日清晨,朱先生发现车顶有被砸痕迹,发现车顶被砸坏后及时联系了酒店安保人员和派出所民警。
朱先生认为双方成立了有偿保管合同,酒店负有保障自己汽车完好的义务,但酒店并没有尽职履行保管义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应予以赔偿。
酒店认为车到底是如何损害的不知道,但不是在酒店的停车场损害,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入住酒店,并将诉争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投资公司出具了“进出车辆计时单”,表明双方已形成酒店服务的法律关系,酒店有义务对朱先生的车辆合理、妥善进行保管。
现有证据表明诉争车辆是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后,发现的损坏现象,酒店对此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该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已存在损害。
故酒店应向朱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A公司与B酒店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某日,A公司借用B酒店召开董事会。
B酒店因有大型会务活动而临时借用尚未开业的隔壁C广场作为停车场,保安人员李某当天下午被派至C广场执勤。
当A公司的董事长王先生驾驶奔驰轿车驶入B 酒店时,被引导至C广场停车。
第三天A公司会议结束,王先生来到C广场准备开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立即向B酒店保安部报了案。
王先生向酒店提出了索赔,双方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酒店未尽安全保卫义务以致车辆被盗为由,要求赔偿。
B酒店拒绝赔偿,认为自己在经营中为客人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但不经营停车业务,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
因此,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且还需有保管物的交付。
寄存人未交付保管物的,保管合同并不成立。
B酒店与A公司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A公司是在B酒店的安排下将车停在了C广场,应当说双方当事人在保管轿车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且A公司将轿车交付给了B酒店保管。
因此,A公司与B酒店就该轿车的车辆保管合同已成立。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因为并没有约定应支付保管费。
B酒店的保安人员李某在C广场上执勤,负责看管包括A公司的轿车在内的车辆。
但在保安人员的看管下,A公司的轿车被盗走,说明保安人员在保管上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B酒店对A公司车辆丢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六:提前撤盘影响婚宴气氛酒店存在瑕疵适当补偿新郎李华因对江苏省南京市某酒店服务员在婚宴上提前撤盘致使喜庆气氛大打折扣而拒付余款,酒店为此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酒店补偿新婚夫妇3000元。
2009年,李华与南京某星级酒店签订婚宴服务合同,约定婚宴时间为2010年1月10日晚6点30分至9点,并交纳了定金。
婚礼当天,由于部分客人来得较迟,宴席推后了半小时。
8点左右,菜肴基本上完,酒店服务员见客人吃得差不多了,就上前收盘子。
而一些客人以为婚宴即将结束,便起身与新人告辞。
但按照原计划,接下来还有好几个小节目。
客人越来越少,令现场的气氛大打折扣。
婚宴结束后,酒店方面找李华结账,李华拒付余下的餐费。
法院认为,酒店服务员在婚宴尚未完全结束时即开始撤盘,其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服务上存在瑕疵。
考虑到李华举办的是婚宴,影响可能无法弥补,故酒店应当给予李华适当的经济补偿。
案例七:酒店浴缸中摔伤获赔陈迎潮入住山水大酒店当日晚,陈迎潮摔倒在房间卫生间的浴缸中,后挣扎移至洗手池旁,电话通知酒店总台。
接到电话后,山水大酒店派员来到房间,将陈迎潮移入卧房,并拨打了120。
次日凌晨,陈迎潮被送至医院治疗,因粉碎性骨折而手术,术后陈迎潮继续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为此遭受很大经济损失,遂向酒店索赔,双方争执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两审后认为,山水大酒店作为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法人,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如果其不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导致顾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山水大酒店虽然按照行业惯例配备了防滑设备,包括防滑垫、大毛巾,并在浴缸内设臵了扶手,但是保险公司在事发现场所摄照片显示浴缸防滑垫是正反颠倒的,对此当事人双方主张不一。
陈迎潮主张从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况看,防滑垫是由山水大酒店预先铺设于浴缸内,可以证明山水大酒店有预先铺设防滑垫于浴缸内的服务惯例,故山水大酒店应对放反防滑垫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其同时主张即使防滑垫是由陈迎潮自己垫反的,也是由于山水大酒店未尽到告知及警示义务所致。
山水大酒店则主张是陈迎潮自己垫反防滑垫导致摔伤事故的发生。
本院认为,防滑垫是卫生间内配备的重要防滑设施,如果正反颠倒放臵,显然会对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构成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案中可以推定防滑垫的正反倒臵与陈迎潮的人身损害之间构成相当的因果关系。
而对于防滑垫究竟是由谁放反的,双方均无充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
因此,陈迎潮主张山水大酒店预先垫反防滑垫导致其摔伤事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但是,即使是由于陈迎潮自己垫反防滑垫导致摔伤事故,由于防滑垫本身并未标明正反及其使用方法,较易让人产生误解,因此山水大酒店在未预先铺设防滑垫的前提下,应当告知客人正确使用防滑垫的方法。
因其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陈迎潮摔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当然,陈迎潮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尽管酒店未告知防滑垫的使用方法,只要其尽到适当的注意,应可自行辨别防滑垫的正反,因此陈迎潮自身应对未能正确放臵防滑垫所导致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判决按照公平原则适当补偿欠妥,但其判决山水大酒店对陈迎潮所受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