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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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委员会制度

医学委员会制度

医学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医院内部医学管理,提高医学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和相关医学专业人员。

第三条【定义】1.医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医院内部的决策和协调机构,由医院医学管理负责人担负主任委员,医院各科室主任和相关专业人员担负委员构成,负责医学管理事务。

2.医学管理是指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等活动。

第二章构成与职责第四条【构成】1.医学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构成。

2.主任委员由医院医学管理负责人担负,副主任委员由副院长或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担负。

3.医院各科室主任和相关专业人员依照医学管理需要,构成委员。

第五条【职责】1.主任委员:–组织召开医学委员会会议,并订立会议议程;–管理医学委员会的运行和工作,并监督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筛选、培训和评价委员,并协调解决委员之间的矛盾;–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以提升医学管理的整体效能。

2.副主任委员:–帮助主任委员进行委员会工作,并代理主任委员工作时,履行主任委员职责;–协调处理医学管理中显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监督各科室的医学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看法。

3.委员:–参加医学委员会会议,提出医学管理方面的看法和建议;–帮助医学委员会订立和修订医学管理相关制度;–乐观推动医学管理的改进和优化;–及时反馈科室医学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第六条【职责与权限划分】1.医学委员会是医院医学管理部门的决策机构,具有决策医学管理方案、订立医学管理制度和规范等权力。

2.医学委员会负责医院内部医学管理的统筹协调,各科室的医学管理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决策程序和工作方式第七条【会议制度】1.医学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

2.医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负。

医院各委员会职责和制度

医院各委员会职责和制度

一、医院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由院长、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各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负责人以及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院长或者主管业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1 人,由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人,应由具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带头人担任。

三、各专业委员会是对医院各项重要工作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各专业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我院有关医疗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使医院各项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1. 在院长领导下,负责讨论研究医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医院重大决策提出意见或者建议;2. 对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医院的重大工作进行布置、研究,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3. 审议医院的办院方针、发展计划、科室设置、年度工作计划、人材培养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设备引进计划等;4. 审议医院的管理条例、管理性的规章制度以及奖金分配方案;5. 审议医院经费预决算、大型设备购置及大型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的实施方案。

1.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党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指示和决定;2. 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3. 制定医院中层干部及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考察、任免、调配、奖惩方案;4. 研究、决定干部职工调进调出、职能科室人员调配、大中专毕业生招收计划及高知人员退休、延聘;5. 研究、批准因公出国、出境及涉外活动中的重要事项;6. 研究、审议十万元以上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物资采购等方面经费的开支、重要项目的引进与合作;7. 提请职代会审议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8. 需要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推荐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集体,以及上级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和事项。

1 .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制定医院质量的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方针、目标;2 .贯彻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3 .建立健全本院的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4 .审定医院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5 .催促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实现质量持续改进;6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模板】

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XX市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会是XX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另行刻制分会印章,需要用印一律使用学会印章),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性活动。

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四条分会的命名方式为:“XX市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分会承担下列任务:(一)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参加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推荐、培养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掌握本专科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五)领导下设的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的工作。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

常务(主任)委员会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根据学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分会自身建设,受理委员的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编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及时向学会报告相关工作。

第七条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将议定事项向学会书面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导语: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因其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专业多而复杂,医疗机构管理者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以借助专家智慧、团队力量,辅助决策和管理。

那么,医疗机构到底需要设立哪些委员会呢?有何法律依据?医框通过通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整理出这份委员会清单,包括设立依据、适用机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医疗机构应依法设立的13个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设立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09.25)第十条。

・适用机构: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人员组成: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设立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03.02)第十五条。

・适用机构: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人员组成:委员会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聊城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聊城市医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规定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聊城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

各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直接冠以“聊城”字样,正式名称为“聊城市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二章任务和工作制度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一、坚持学会宗旨,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二、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四、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及省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五、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六、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七、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八、指导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全委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主委研究决定,并及时报告本会。

第三章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门学科,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三、能独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审编学术论文及培训资料。

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及各专业委员会职责

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及各专业委员会职责

各科室、各部门:为了加强医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诊疗、护理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由于医院人员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我院质量管理组织及各专业委员会成员。

质量管理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如下: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3、医疗感染管理委员会4、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5、输血质量管理委员会6、病案管理委员会7、医学伦理委员会8、医院安全委员会为了加强医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诊疗、护理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由于医院人员变动,调整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及职责如下:一、组成:主任委员:院长副主任委员:业务院长委员:医务科主任院感科主任护理部主任药剂科主任检验科主任功能科主任临床科室主任秘书:医务科干事二、职责:1、负责全院的医疗质量、护理质量、院感、药事、医技质量等工作。

2、负责对医疗质量管理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院员工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3、制定医院质量管理目标方案、管理标准及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制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质量考核和奖惩。

4、根据医院发展情况,调整和修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评价体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持续改进。

5、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医技、药事、护理、院感质量的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检查落实等工作。

6、协调各部门、科室及各个质量管理环节,组织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开展活动局。

负责催促检查各科室、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7、负责调查分析医院发生的医疗、护理缺陷的原因,判定缺陷的性质,制定改进或者控制措施。

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8、做好医疗服务质量分析,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学习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组织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三基”培训考核。

XX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范文大全

XX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范文大全

XX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范文大全XX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XX 市医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规定与《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XX市医学会(下列简称“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学组的组织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

各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直接冠以“聊城”字样,正式名称之“XX市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二章任务与工作制度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任务要紧有:一、坚持学会宗旨,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与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二、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与科普作品;四、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及省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五、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六、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与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七、发现与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与建议;八、指导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通过全委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主委研究决定,并及时报告本会。

第三章成立的条件与办理程序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进展,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门学科,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三、能独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审编学术论文及培训资料。

医学委员会管理制度

医学委员会管理制度

医学委员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1.医学委员会是医院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引导、监督医疗质量和医学科研工作,保障医院临床工作的安全、规范和科学性。

2.本制度旨在规范医学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工作职责,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维护医院的声誉和社会信任。

第二条依据和适用范围1.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订立。

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各个科室、门诊部、病房等涉及医疗质量和科研工作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基本职责1.监督医院各科室的临床工作,把握医疗质量,提高医患满意度。

2.督促各科室开展规范的医学科研工作,推动医学科研水平的提升。

3.定期组织医学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养和专业本领。

4.就医疗质量和医学科研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供应有关决策。

5.帮助医院领导推动医院综合管理,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设置1.医学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任命,下设负责不同职能的几个部门。

2.本委员会下属部门可依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职责划分1.医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成员,主任委员负责全面领导医学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帮助主任委员履行职责。

2.医学委员会依照工作需要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科研管理部、连续教育培训部等具体部门,负责不同职能的工作。

第六条任职条件1.主任委员应具备医学博士或者硕士学位,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管理经验。

2.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应具备医学硕士学位或同等专业职称,熟识医学质量管理和科研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医疗质量管理部1.订立和修订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

2.监督各科室的临床工作,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提出改进建议。

3.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引导各科室开展医疗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4.组织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改善医患关系,提高患者就医体验。

第八条科研管理部1.订立和完善医院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规范。

2.促进科研团队的建设,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检验医学专业委员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检验医学专业委员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检验医学专业委员会会费管
理办法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检验医学专业委员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管理。

凡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指实体机构),应按会费相关标准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1、个人会员会费每届
300
元:
2、团体会员会费按届缴纳,其中:
(1)
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每届 20万元;
(2)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届 10 万元;
(3)
理事单位会费每届5万元;
第四条会费缴纳 1. 会员应在办理完毕入会手续后 15 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2. 团体会员缴纳会费应按指定的银行帐号,通过银行办理,协会开具收款凭证;个人会员交纳会费可以现金等形式交纳,协会开具收款凭证。

3. 有特殊情况的会员,可提交申请,酌情处理。

4. 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第五条会费使用会费主要用于:
1. 保障专委员业务工作开展;
2. 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 学术活动和人员费用开支;
4. 支持基层医生进修学习。

第六条会费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务制度。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收入、使用情况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专委会常委会。

本办法经主任办公会通过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医学会工作制度

各县医学会工作制度

各县医学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会学会工作,规范学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会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会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全县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学会宗旨:团结和动员全县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县科学技术协会。

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会设秘书处,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八条学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学会的专业学术交流活动。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学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提高全县科学技术水平;(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县人民的科学素质;(三)举荐人才,开展科学技术评价、咨询、服务等活动;(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五)加强学会自身建设,提高学会工作效能;(六)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学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学会工作计划和决议;(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处理学会会员的申诉和投诉;(四)负责学会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五)负责学会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六)承担学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负责学会的专业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一)组织本领域的学术研讨、交流和考察活动;(二)编辑、出版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三)开展本领域科学技术评价、咨询、服务等活动;(四)举荐本领域的优秀人才;(五)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医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是甘肃省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不另订章程。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组。

第四条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第五条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一)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会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二) 组织本专业的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三) 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技术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四) 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相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五) 指导各市州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六) 领导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学组的工作;(七) 完成甘肃省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根据甘肃省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二)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三)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受理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四)组织编发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五)向甘肃省医学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甘肃省医学会报告。

医学委员会组织管理制度

医学委员会组织管理制度

医学委员会组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的医学质量管理,规范医学研究和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医院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医学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学委员会的组织形式第三条医学委员会是医院内部负责医学事务决策、评审和引导的专业机构,成立医学委员会是医院管理的紧要环节。

第四条医学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任命的专家构成,包含临床医师、护士、药学专家和医学技术人员等,设置委员单位和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医学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包含:(一)订立医学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程。

(二)订立医疗技术、护理、药学等相关指南和标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三)监督临床医学研究的合规性,推动科学研究和学术沟通。

(四)评审、审批和监督医院内的临床试验项目。

(五)处理医疗纠纷和投诉,维护医患关系和社会和谐。

(六)对重点医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改进措施和看法。

第六条医学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和任期等事项由医院领导订立相应规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医学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第七条医学委员会由医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构成,设立办公室。

第八条医学委员会主任由医院领导任命,负责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医学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任命,帮助主任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医学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医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含会议组织、文件管理、信息搜集和统计分析等。

第十一条医学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决议须经委员会多数成员通过。

第十二条医学委员会可以依据需要成立特地工作组或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研究和决策。

第十三条医学委员会对医院的医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向医院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和看法建议。

第四章医学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第十四条医学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一)订立和修改本院医学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程。

(二)对医院内的医疗技术、护理、药学等进行评审和引导,提出改进看法。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一、总则中华医学会(简称中华会)是由全国各地医学工作者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组织,是我国医学界最具代表性的学术组织之一。

为规范中华会的组织、活动、管理等事项,特制定本规章。

二、组织机构1.代表大会:中华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代表大会由中华会会员推选代表组成。

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选举中华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和决定重要问题和事项。

2.理事会:中华会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决定中华会的方针政策、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

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和审批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3.专业委员会:中华会下设多个专业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组织各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研究等活动,提供学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4.秘书处:中华会设立秘书处,承担中华会日常事务的处理和管理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印信、会刊、会员管理和会务等工作。

三、会员管理1.会籍:凡身在中国并受聘于医疗机构或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中华会,经审查通过后得到会籍。

2.会费:中华会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用途以支持中华会的科研、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学术出版、奖励评选等工作为主。

3.会员权益:中华会会员享有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的权利,可提出提案、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表决,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学术交流1.学术活动:中华会定期组织、参与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论文慕名、研讨会、会议和培训班等。

2.学术出版:中华会主办《中华医学杂志》、《中华医学影像学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等多种学术刊物,定期出版学术论文、学术研究成果等。

3.学术奖励:中华会根据学术贡献和成就,设立多个学术奖项,如中华医学奖、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医学教育奖等,以鼓励医学界人才创新、贡献。

五、纪律管理1.会员违纪:中华会会员如有违反本规章和有关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当接受监督、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则予以纪律处分。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中华医学会是中国医学界重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之一,其宗旨是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提高医学技术的水平,促进全民健康。

为了保障医学会的正常运行,中华医学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对于会员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着力推动全国医学科学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提高我国的医学科学与技术水平,并发挥医学科学对国民健康的重大贡献,根据《社团法》、《会费条例》等法规及中华医学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医学会各级组织及其会员。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中华医学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特邀会员、荣誉会员。

第四条申请加入中华医学会的个人,必须接受中华医学会的审核,并签署相关的承诺书。

申请加入中华医学会的机构或单位,应由申请人代表机构或单位提交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会员必须遵守《中华医学会章程》及本规程,并认真履行自己在组织中的义务。

第六条中华医学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华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医学会的章程和决定;2.选举和罢免中华医学会的领导机构或者管理人员;3.进行工作报告并审议决定;4.制定规章制度并审议通过。

第四章科学委员会第九条中华医学会设科学委员会,是由医学界著名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

其职能是组织和开展学术交流、学术评价、学术推广、学术课程设计和医学考核等学术工作。

第十条科学委员会的职权如下:1.立项并筹措科学研究项目,准确判断和评估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评估和科技评价工作。

2.定义医学界的重大科学研究方向和科学研究领域。

第十一条中华医学会在会员中收取会费用于支持医学学术事业的发展,维护医学会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中华医学会的会费由普通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分别缴纳。

第十三条会员辞去会员资格或者被解除会员资格前已交的会费,不予返还。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归中华医学会所有。

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范文

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范文

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范文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专委会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学专委会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医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自愿组成,自行管理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医学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范,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健康事业。

第四条医学专委会依托中华医学会,接受中华医学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学专委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委员会、管理机构和工作组。

第六条委员会是医学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专委会所有成员组成。

委员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主席由专委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医学专委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事务,由委员会从其中选举产生。

管理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等职务。

第八条工作组是医学专委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组织,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由委员会组织成立。

工作组包括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等职务。

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研究小组。

第三章会员的入会与退出第九条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医学会的宗旨和章程;(二)对医学专委会工作有一定的认同和兴趣;(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学术水平;(四)有一定的科研或实践经验。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手续如下:(一)填写入会申请表;(二)提交个人学术简历和辅助材料;(三)经两名会员的推荐。

第十一条医学专委会对会员的权益、义务和责任提出如下要求:(一)享有参与医学专委会的决策和工作的权利;(二)应当遵守医学专委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积极参加医学专委会的学术交流活动;(四)积极参与医学专委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五)遵守学术道德,保护患者和公众的权益;(六)保守医学专委会的机密。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医学专委会的除去辞职外,还包括被开除、停止活动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会员退出医学专委会应当书面向医学专委会提出申请。

第四章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医学专委会的工作任务包括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评审、学术推广和学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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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和《武汉市医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武汉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在武汉市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非独立法人二级分支机构;是武汉市医学会会员中为促进和提高专科医学学术水平,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坚持学会宗旨,根据市医学会总体学术活动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学科的各类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本专业学科领域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医药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发展新会员;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组建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办法1、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条件:(1)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它专业委员会不交叉重复;(2)已拥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并具有本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

(3)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2、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办法:(1)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5—7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武汉市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市医学会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医学会。

(2)武汉市医学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后,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3)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4)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市医学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武汉市科协审查备案,同时向武汉市民政局社团处办理登记手续。

三、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30~40人为宜,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情增加人数。

2、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l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1-2人。

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3、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

4、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秘书,原则上不再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

四、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1、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应在市医学会领导下,由现任委员会提出下一届委员单位及名额分配方案,各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推荐新一届委员候选人。

对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2、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的产生,由现任常务委员会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新委员候选人中提出建议名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和市卫生局审批)。

3、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新一届拟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在接到组织工作委员会与市卫生局领导的正式批复后,方可着手筹备换届工作相关事宜。

4、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应是武汉市医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其本人应是本学科中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并乐意承担学会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为中级职称)的武汉市医学会会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由本学科中具备上述条件,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学术界有较高声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担任。

5、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的产生,按照“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

6、为了保持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权威性和学会工作的连续性,每届委员更新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为宜,新推荐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凡调离本专业或退休者不再推荐连任。

7、当选委员由市医学会审批备案后颁发证书。

五、财务管理1、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帐目由武汉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统一管理,执行法定的会计制度和学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2、学会联合办公室对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分别单独设账,每年财务决算后向各专业委员会公布经费收支及结余情况,并接受审计、财务、税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按照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各专业委员会应确保帐目上5000元注册资金;同时每年应有不低于5000元的经费流动进出。

4、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后经费结余分配比例为:各专业委员会60%,联合办公室(武汉市医学会)40%(用于支持边缘学科、基础学科的发展及学会自身建设)。

六、专业委员会名誉职务及表彰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委,任期一届。

专业委员会委员卸任后,由医学会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七、注意事项1、凡以医学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必须事先报请市医学会批准并备案。

不得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学术职务的名义出席有违学会章程的活动。

2、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等都要经过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3、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一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的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

4、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由组织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应按增补程序予以补充。

5、任届期满的专业委员会,应按时进行换届改选。

期满超过1年,市医学会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尽快进行换届改选。

超过2年仍未换届的专业委员会,视为原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由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主持,重新对该专业委员会进行重组。

6、专业委员会完成组建或改选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委员学习《武汉市医学会章程》及《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并制定新一届委员会工作计划。

7、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全市性的学术交流,一年未开展活动,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市医学会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组织调整、提前改选或撤消。

8、专业委员会委员凡未经请假两次缺席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会议活动,各专业委员会应以“委员缺席学术会议告知单”的形式提醒该委员;连续三次缺席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经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视作自动放弃委员资格,报市医学会备案。

八、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武汉市医学会。

附件一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职责附件二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产生程序附件三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量化考核办法附件四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管理办法武汉市医学会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一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职责一、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二、委员会职责:1、制定本届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2、推动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建设及发展,加强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建设,发展专科会员,受理本专科会员的建议和意见;3、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学普及工作;4、研究解决专业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委员之间的联系,学习学会有关文件精神;5、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含1次)全市性学术活动,2—3次专题讲座;6、按照市民政部门管理规定,定期参加社团管理年检,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三、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及2次常务委员会议,传达本会有关规定和精神,通报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修订活动计划,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等。

四、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应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开展好工作。

五、秘书应积极配合主任委员搞好学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工作,收集保管好本专业委员会的历史资料、财产等,换届改选后一个月内完整移交新一届委员会;秘书因工作调动,或在工作中不认真按主任委员或委员会要求履行职责,给学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由主任委员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同意,报市学会批准予以通报批评或更换。

附件二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武汉市医学会会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出席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四)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五)一人最多在武汉市医学会两个专业委员会任职。

主任委员和秘书原则上不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

(六)专业委员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二条新一届委员会产生程序(一)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二)本届专业委员会提出本届委员留任建议名单。

(三)武汉市医学会与本届专业委员会共同商议新一届委员会名额及名单分配,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应分配到武汉市医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四)各相关单位推荐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

(五)武汉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条新一届委员会由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产生程序(一)召开本届常委会,作出换届决议。

议程如下:1、审议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

2、讨论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常委分配名额;酝酿常委候选人建议名单。

3、讨论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名额,酝酿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4、酝酿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5、将新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送武汉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

(二)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

1、做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总结。

2、宣读卸任委员名单并颁发表彰状。

3、确定新一届委员到会人数是否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以开会时到会人数确定半数;未到会的委员应提交假条;如有委员在选举结束前退场,需向会议主持人提交假条;未到会委员或中途退场委员视同放弃投票权。

4、学习《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产生程序》。

5、宣布经武汉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的新一届委员会的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以上被推荐的候选人需表态是否接受推荐。

6、自荐:自荐人向主持人提交书面自荐材料。

7、讨论决定新一届委员会的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8、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顺序依次进行每人3分钟的自我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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