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管理制度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范本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电子监管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管理的一种监管方式。
第四条药品电子监管的目标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提高药品监管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对药品流通、冷链运输、库存管理等环节的监控,减少药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第二章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第五条国家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是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基础设施,由有关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实时监测和数据收集功能;(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的信息管理功能;(三)药品追溯和追责功能;(四)药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功能;(五)药品数据共享和交换功能;(六)其他符合实际需要的功能。
第七条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应当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和对接,确保信息畅通和一致性。
第三章药品生产环节的电子监管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使用电子监管系统进行数据记录和管理,并及时上传监管平台。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生产全程追溯制度,确保药品产品质量和安全可追溯。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运行适应药品电子监管要求的信息系统,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药品流通环节的电子监管第十一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和运行适应药品电子监管要求的信息系统,并与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第十二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在药品进货、销售、库存管理等环节使用电子监管系统进行数据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来源、去向、库存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追溯,对不合规药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药品电子监管的执行工作,确保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有效、可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涉及药品电子监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职责与权限1.药学部门: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监控药品流向,审核相关数据,确保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2.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协调,确保其能配合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使用,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3.临床使用部门:负责按照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要求,规范使用和报送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
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监管工作质量。
5.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四、管理制度1.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安装与配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并进行安装和配置,确保系统能够满足实际需要。
2.数据采集与上传:各部门应按照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要求,及时采集和上传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特别是采购部门在采购药品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监管码,并及时上传至系统。
3.数据审核与监控:药学部门应对上传的数据进行审核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防止问题扩大化。
同时,应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药品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4.系统维护与更新:信息技术部门应定期对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同时,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系统功能。
5.培训与宣传:药学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系统的认知度和操作能力。
同时,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协调,确保其能够配合系统的使用。
6.记录管理:各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对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进行全程记录和归档。
记录应包括数据采集、上传、审核、监控等方面的内容,以便后续追溯和审查。
7.应急处理:药学部门应制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应急处理预案,对系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做出及时响应和处理。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是指通过使用电子监管技术和系统,对药品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全程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药品生产企业信息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情况、生产设备情况、药品生产情况等进行电子化管理,确保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2. 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对药品的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包括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等的经营许可证情况、进销存信息、药品流向等进行监管和管理。
3. 药品追溯管理:建立药品追溯体系,通过药品追溯码和电子追溯系统,对每一批次的药品进行溯源,确保药品的来源可查、流向可追。
4. 药品销售管理:对药品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配送、零售药店销售记录、药品库存管理等,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销售合规。
5. 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建立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药品不良事件信息,对药品的安全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通过建立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可以提升药品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强对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药品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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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管理制度-药品电子监管的管理规定
药品电子监管的管理规定文件名称药品电子监管的管理规定页数 2文件编号SZRWT-ZD-027-2014 版本号第三版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执行日期:年月日变更记录时间:变更原因:一、目的:为强化药品的全程监管,公司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应用平台,对部分药品进行电子监管,以确保药品真实、可追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适用于实施电子监管药品的入、出库数据采集、上传管理。
四、责任:验收员负责购进跟销后退回(入库)数据的采集传送,保管员或养护员负责销售跟采购退回(出库)数据采集传送。
五、内容:1 电子监管码标识是由20位监管数字、一维条形码、提示信息组成,监管码是每一件独立包装药品的电子身份证号码。
2 公司明确指定验收员负责购进数据采集传送,保管员或养护员负责销售数据采集传送。
3 公司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并对所经营的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4 电子监管的品种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基本药物等。
5 验收员负责采集购进跟销后退回药品监管码信息,保管员或养护员负责采集销售跟采购退回药品监管码信息;监管码与药品包装信息相符的准予入库;否则不得入库。
6行政部对员工进行药品电子监管方面的培训,质管部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7 监管码收集上传人员应妥善保管所申请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不得转借冒用。
如有丢失,应立即向证书发放部门办理注销,重新申请。
8 对进入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品种,质管、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等岗位的人员应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加印或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
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范文(3篇)
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门店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范门店药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子监管是指通过电子化手段对门店药品的进货、销售、使用、回收等环节进行监控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门店药品销售单位,包括药店、医疗机构和互联网药店等。
第四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应贯彻以下原则:1. 安全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2. 规范管理,提高门店药品质量和服务水平;3. 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4. 共享互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同。
第二章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机构由卫生监督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门店药品电子监管规则和标准;2. 对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进行建设和维护;3. 监督门店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落实;4. 对门店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机构的成员由卫生监督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须具备相关药物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机构应规范各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责,建立健全工作纪律和考核机制。
第三章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第九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系统是指用于门店药品进货、销售、使用、回收等环节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1. 进货管理:门店应通过系统记录药品的进货时间、数量和来源等信息,并及时传输给卫生监督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
2. 销售管理:门店应通过系统记录药品的销售时间、数量和购买者等信息,并与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3. 使用管理:门店应通过系统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并监测药品的剩余量,确保不超过有效期或被篡改。
4. 回收管理:门店应通过系统记录药品的回收情况,并及时上报给卫生监督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安全可靠:系统必须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被非法篡改和泄露。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药品监管要求,为了加强对药品产销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生产、销售、配送、库存等与药品有关的业务活动,包含西药、中药、保健品等各类药品。
第二章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应用与管理第三条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要求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全面应用该系统对药品生产、销售、配送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四条我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条企业员工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操作方法和使用技能,确保规范使用电子监管系统。
第六条每名员工在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前,必需进行身份验证,并使用唯一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严禁私自泄露账号信息。
第七条对于系统操作记录的修改、删除等操作,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反职责范围,同时要保存操作记录。
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数据必需依照日期和时间次序进行记录,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对于药品生产、销售、配送等环节中显现的异常情况,员工应当及时上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矫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对于因系统故障或网络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或错误,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帮助恢复数据或进行修复工作。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配送管理第十一条我公司在药品采购和配送环节中,严格依照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药品的流向可追溯。
第十二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当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准确录入采购信息,包含药品种类、数量、生产企业、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药品配送过程中,配送人员应当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进行配送记录,包含药品的发货、收货、运输等环节,确保药品的流向可追溯。
第十四条配送人员必需依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配送,严禁私自更改路线或耽搁配送时间,保证药品的及时准确送达。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药品电子监管是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的措施。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提高药品监管的效能,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全面阐述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一、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的监管。
该系统应包括监管平台、数据采集与分析平台、信息共享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等子系统,以及相应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应用。
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各个环节都应接入电子监管系统,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上传和共享。
二、药品电子监管的信息化要求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药品企业和药店等单位,推行电子化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电子监管系统应支持电子货物追溯、批次管理、库存管理等功能,并能够及时预警异常情况。
三、药品电子监管的追溯要求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强调药品的追溯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应为每一批次的药品建立电子档案,并包括生产工艺、原料采购、质检记录等信息。
流通企业和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追溯管理系统,记录每一批次的药品流向情况。
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应能够实现药品追溯信息的查询和回溯。
四、药品电子监管的执法监管要求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执法监管部门应能够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包括对不合格药品的召回和销毁。
同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应支持相关部门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抽查和检测,提高执法的精准性和效率。
五、药品电子监管的监督和评估要求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要求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电子监管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和难题。
同时,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还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提升药品监管的水平。
2024年电子监管药品管理制度(21篇)
电子监管药品管理制度(21篇)电子监管药品管理制度(精选21篇)电子监管药品管理制度篇1目的:为强化部分高风险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药品真实、可追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依据:《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__]165号);国家局《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__]153号);《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__]585号)。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管理。
责任人:综合办公室、物流部、质量管理部、业务经营部。
内容:1、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并对所经营的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2、质量管理部验收组负责对购进的《入网药品目录》中所列的药品或销后退回的此类药品进行全面检查与验收,发现生产日期在20__年10月31日以后的该类药品,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入库销售。
符合规定的,准予入库,并通知物流部采集入库数据。
3、物流部负责《入网药品目录》中所列药品出入库数据的采集工作。
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对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办理入库手续,物流部在记帐前采集入库数据,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有权拒收。
该类药品出库时,必须采集出库数据。
物流部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4、系统管理员协助数字证书操作员负责本企业经营药品的电子监管信息维护与更新,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物流部应于当天工作结束后,在次日上午10时前将监管码采集设备交由数字证书操作员上传前一天的出入库数据,上传完毕后,数字证书操作员将监管码采集设备交还物流部。
5、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药品电子监管方面的培训工作,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并会同质量管理部做好此项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6、系统管理员负责起草监管码采集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3篇)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为了确保经营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可追溯,根据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药店经营的所有药品都属于电子监管的范围,未获得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药品不得购进;2.药店购进的药品按照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及药品验收操作规程验收合格入库后,由药品验收员采集信息,专门人员不晚于次日将入库信息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同时对接市局药品追溯平台;3.药店配送到药店的药品销售形成的数据由总部专门人员于次日汇总后以出库信息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4.药店销售信息市局药品追溯平台可通过总部系统获得;5.中药饮片暂不实行电子监管;6.应制定与电子监管有关的工作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2)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涉及到药物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个方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药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向监管部门上传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2. 药品流通环节的监控:药品流通企业、进出口企业应接入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实时上报药品进销存信息,确保药品的流通环节可追溯。
3. 药店销售的监管:药店销售药品时,应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实时上传销售信息,包括购买者姓名、药品种类、数量等,以确保药品销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4. 药品使用和处方管理:医疗机构和医生应依法使用电子处方系统,电子处方要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患者购药时,需通过电子处方系统进行查询和识别,确保患者使用合法、安全的药品。
5. 药品溯源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标注药品溯源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进行追溯和溯源,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应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确保上传的数据不受篡改、泄露的风险,建立违规行为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电子监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提高药品监管水平。
药店GSP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管理制度
药店GSP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一个适应于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药房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4、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员、营业员。
5、内容:5.1 企业负责人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同时接受药监局培训,负责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和使用工作。
5.2 企业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符合国家、重庆市以及巴南区监管要求,药品核注核销、票据可追溯。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满足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要求,具备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5.3 药品电子监管码(以下简称药监码)是为药品提供身份验证、信息存储与采集、物流流向统计等信息服务所使用的电子标识。
药监码是由20位数字加密编码,采用维条码和数字字符形式体现,支持自动识别设备及人眼识读。
药监码分为一级药监码(药品最小销售包装)、二级药监码(药品中包装)、三级药监码(药品外层包装,如此类推),分别用来标识最小销售包装药品、中间独立包装药品和外箱独立包装药品。
一件一码:指在药品的每一个最小销售包装上,分别加印(贴)上不同的药监码的行为,如同发给每一件药品独立的电子身份证号码。
5.4 企业按照重庆市药监局要求下载激活登记药监码,各岗位人员可进行监管码采集入库核注,销售核销或者查询。
企业负责人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码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记录。
5.5 数字证书由企业负责人妥善保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
如数字证书丢失,要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中心挂失,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门店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门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门店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电子监管管理。
第三条本门店应建立健全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药品电子监管网络建设第四条本门店应积极加入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网络,办理药品电子监管入网手续,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对经营的药品进行电子监管。
第五条本门店应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设施,确保药品电子监管数据的采集、报送、监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本门店应加强对药品电子监管网络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药品电子监管数据管理第七条本门店应建立健全药品电子监管数据管理制度,对药品电子监管数据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本门店应按照药品电子监管的要求,对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第九条本门店应加强对药品电子监管数据的审核和监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药品电子监管责任落实第十条本门店应明确各岗位的药品电子监管责任,确保各岗位能够认真履行药品电子监管职责。
的监督和考核,对不履行药品电子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药品电子监管培训和宣传第十二条本门店应加强对药品电子监管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药品电子监管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本门店应定期组织药品电子监管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药品电子监管的操作方法和规定。
第十四条本门店应加强对药品电子监管的宣传,提高顾客对药品电子监管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章药品电子监管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本门店应建立健全药品电子监管监督检查制度,对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本门店应加强对药品电子监管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和落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章药品电子监管信息安全全管理,确保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的安全。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现药品经营全程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全过程。
责任:质量管理部、仓储部、采购部、销售部及办公室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1、公司按要求和程序申报数字证书,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即电子监管码数据采集器。
对所经营电子监管药品出入库数据进行采集,并通过电子监管网上传。
2、收货员或验收员负责对购进的电子监管药品或销后退回的此类药品进行扫码上传,对不符合电子监管印刷规定或造成扫描设备无法识别的药品,有权拒收。
或发现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上实际信息不符合的,要及时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及时向供货单位进行查询、确认,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药品出库时,复核员在确认药品信息、核对单据与实物过程中,负责对出库药品电子监管码进行数据采集。
对储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在出库前应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
4、储运部应于当天工作结束后,在次日上午10时前将采集设备交由数字证书操作人员(质管员)上传前一天的出入库数据到计算机系统上,保证当天的出入库数据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传核销。
5、公司系统管理员协助数字证书操作员(质管员),负责本公司经营药品的电子监管信息维护、更改及核注核销,并确保上传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6、数字证书操作员(质管员)负责妥善保管所申请的数字证书,当证书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不得转借冒用。
发生丢失,应立即向证书发证部门办理挂失、注销、并重新申请。
7、数字证书操作员(质管员)负责对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内的往来单位信息进行维护,认真负责地对扫描数据进行核对、修改,导出并上传到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处理每天发生的电子监管系统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以发送时间为起点,必须在一周内处理完毕。
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质量管理部。
8、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相关员工开展药品电子监管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质量管理部应予协助。
9、质量管理员、验收、养护、出库复核、保管员等岗位人员应加大电子监管品种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伪造、冒用,重复使用监管码的要及时报告质量管理部。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是指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对医药行业中的药品进行全程监管和管理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用于统一收集、存储、管理和分析相关药品信息。
2. 电子标识码管理:对每一种药品都分配一个唯一的电子标识码,可通过扫描二维码、RFID等技术手段进行识别和追踪。
3. 药品生产环节监管: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和许可,监测药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设备、质量控制、原材料采购等环节。
4. 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对药品经销商、批发商、零售商等进行注册和监控,监测药品的采购、销售、库存等情况。
5. 药品库存管理: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对药品库存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药品的合理存放和有效管理。
6. 药品使用监管: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提醒和管理患者的用药合规性。
7.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对药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预防。
8. 药品溯源管理: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全程溯源,追踪药品的来源、去向和使用情况。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升药品安全管理的水平,减少药品流通中的虚假药品、假冒药品等问题,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同时,药品电子监管还可以提供数据支持,帮助政府和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促进药品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模版
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电子监管是指通过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药品从生产到消费者的全过程安全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电子监管系统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的,用于收集、分析、比对、存储和共享药品相关信息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依法合规、科学规划、安全可靠、高效便捷,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保密。
第五条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提供与药品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应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确保信息的及时流转和交互。
第八条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优化监管服务。
第九条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应当推动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监管水平。
第二章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第十条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应当建设成为全国唯一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企业信息的管理和监控;(二)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企业追溯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三)药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企业、药品相关人员等信息的录入和核验;(四)药品质量评价、风险评估以及药品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分析;(五)药品流通环节的追溯和溯源;(六)药品互联网销售的监管和追溯;(七)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和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和共享;(八)其他与药品电子监管相关的功能。
第十二条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由专业信息技术团队负责,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医药公司电子监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药公司电子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药品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电子监管工作。
第三条公司电子监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依法监管;2. 科技支撑,信息共享;3.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4. 严格规范,高效运作。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四条电子监管内容包括:1.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电子追溯;2.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电子备案;3. 药品流通环节的电子监管;4. 药品质量抽检的电子报告;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电子报告;6. 药品安全事件的电子报告。
第五条电子监管应确保以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资质信息;2.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物流信息;3. 药品质量检验、抽检信息;4.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子监管体系,包括以下措施:1. 购置并维护电子监管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 制定电子监管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职责;3. 培训员工电子监管操作技能,提高监管水平;4. 建立电子监管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5. 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
第七条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电子监管数据安全:1. 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2. 定期对电子监管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3. 对电子监管数据进行加密存储,防止数据泄露;4. 定期备份电子监管数据,防止数据丢失。
第四章监管责任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应明确电子监管职责,确保电子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电子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公司对违反电子监管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范文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企业的生产过程,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全部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需严格遵守。
第二章电子监管平台的建设与使用第三条企业应建立特地的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用于进行原材料药的采购、生产过程的监管以及产品出库的追溯。
第四条电子监管平台的功能应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药的采购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检验管理、产品追溯管理等。
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电子监管平台进行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
确保平台使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企业应自行开发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发电子监管平台,确保平台的功能齐全、操作简便、界面友好。
第三章电子监管流程与要求第七条企业应依据电子监管平台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生产管理流程。
流程包含原材料药的采购、生产过程的监管以及产品出库的追溯。
企业应在电子监管平台上及时录入原材料药的采购信息,包含供应商信息、批号、数量等,并确保与实际采购全都。
第九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在电子监管平台上记录生产的各个环节、环境条件、操作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在产品出库时,及时在电子监管平台上录入出库信息,包含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等,并确保与实际出库全都。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备份电子监管平台上的数据,并保管备份数据至少三年以上。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二条企业应每年定期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对电子监管平台进行检查,确保平台的合规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企业如发现电子监管平台存在问题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搭配进行故障排出和数据恢复。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电子监管规定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惩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企业的现行和后续药品生产活动。
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规章制度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并严格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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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管理制度
文件名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管理制度版本编号
编定人桑德玲审核人批准人桑德玲编制日期201510 审核日期201510 批准日期201510 颁发人质量管理员执行时间
变更记录审核人变更原因
1、目的:建立一个适应于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2、范围:适用于本药房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3、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员、营业员。
4、内容:
4.1企业负责人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并接受药监局培训,负责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和使用工作,
4.2企业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符合国家、地方监管要求,药品核注核销、票据可追溯。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满足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要求,具备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4.3药品电子监管码(以下简称药监码)是为药品提供身份验证、信息存储与采集、物流流向统计等信息服务所使用的电子标识。
药监码是由20位数字加密编码,采用维条码和数字字符形式体现,支持自动识别设备及人眼识读。
药监码分为一级药监码(药品最小销售包装)、二级药监码(药品中包装)、三级药监码(药品外层包装,如此类推),分别用来标识最小销售包装药品、中间独立包装
药品和外箱独立包装药品。
一件一码:指在药品的每一个最小销售包装上,分别加印(贴)上不同的药监码的行为,如同发给每一件药品独立的电子身份证号码。
4.4企业按照本地药监局要求下载激活登记药监码,各岗位人员可进行监管码采集入库核注,销售核销或者查询。
企业负责人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码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记录。
4.5数字证书由企业负责人妥善保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
如数字证书丢失,要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中心挂失,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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