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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法规体系
3、地方性档案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公布。如:《北京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制定应根据地方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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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法规体系
4、档案规章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3年2月22日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公布,自 同年3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方面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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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立法
(一)档案法规体系 (二)档案法定定义 (三)《档案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四)档案机构及职能 (五)档案的管理 (六)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七)档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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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利用权、 隐私权
(三)《档案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公民和Biblioteka Baidu人在档案事务中应履行的义务
保护法定档案的义务
《档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 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 护档案的义务。
建立制度,集中管理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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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案机构及职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 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 指导 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 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 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http://www.cpdag.bjchp.gov.cn
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
是检验档案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便于社 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应始终贯穿于档案 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业务环节之中,它 是我们制定档案制度和开展业务工作的出 发点,也是我们检查和评价档案工作的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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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完整: 数量上—齐全完整 质量上—系统性 安全: 物质和技术上—保证档案原件安全, 尽量延长其寿命 政治上——档案机密不丢失、不被盗、 不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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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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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法规体系
2、档案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实施办法》。 该类型档案行政法规也包括两种,即专门的 档案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法规中涉及档案事 务的条款。 专门性的档案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 作条例》等。 其他行政法规中也有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五)档案的管理
1、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 2、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3、档案的安全保管措施 4、保密档案的管理 5、档案的鉴定 6、关于档案的交换、出卖、出境的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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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档案的管理
1、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
科室立卷 向档案室归档 归档范围: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政党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且 具有查考利用和研究价值的文件材料 归档时间:是各科室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档案的时间 ,一般由本单位根据文件内容和载体做出具体规定 归档要求:各门类档案都有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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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案机构及职能
各级各类档案馆
《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 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 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档案馆的职责 ※收集和接收本馆范围内对 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 整理和保管 ※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 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档案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档案管理违法违 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行政法规
地方性档案法规 档案规章
从法律效力而言,由低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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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法》规定的档案的定义
《档案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 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 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技 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 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 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 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 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行政法规
地方性档案法规 档案规章
从法律效力而言,由低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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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法规体系
1、档案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主要包括《档案法》这一专门 性的档案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有关 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 《档案法》是目前唯一的一部 专门的档案法律,共6章27条 其他法律中涉及档案的条款, 如:《刑法》第162条第三款; 第3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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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档案法》的目的:
《档案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 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 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制定本法。制定档案法的目的分为 四个方面: 第一,反映档案的原始记录性,这是国家 管理和保护档案的最基本目的 第二,加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第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推动 经济社会发展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 工作的领导 (a)从法治高度加强档案工 作的领导 (b)健全本单位档案机构, 为其完善和发展提高创造条件 (c)逐步改善档案工作条件, 满足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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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公民和法人在档案事务中享有的权利
对个人所有档案 ※公布档案的权利; 依法处置的权利 ※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对国家
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权利
利用国家 档案的权利
档案利用权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在档案事 务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权利。《档案 法》第十九、二十条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 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 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 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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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法规体系
4、档案规章
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 规章 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联合制发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和省 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如《档案管理 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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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工作 与职业素养
一、档案法制工作
档案法制工作概念:
没有统一的定义,档案立法、执法、守法 及监督的整个过程
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地位:
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构成 档案工作建设发展的保障 国家法制建设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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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法规体系
(一)档案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 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若干档案行政
法规和行政规章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
协调的统一体。档案法规体系共分四个
层次: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
性档案法规、档案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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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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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工作的组 织原则和管理体制
《档案法》第六条,《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七、八条,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 第七条对于档案机构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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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档案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档案事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档案事业发展相协调的 原则,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各项工 作与档案工作之间要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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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档案事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档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 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
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a)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b)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 (c)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 业所需经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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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案机构及职能
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基本性质和基本职能:“主管全国档 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 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第六条第 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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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整体思想包括三个部分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工作的组织原 则和管理体制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档案工作的基本要 求 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档案工作的根本 目的和基本标准 这三个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 ,缺一不可。
一、档案法制工作
档案 档案 立法工作 行政执法 树立档 案执法 权威, 依法行 政 档案 档案 行政救济 普法教育 确保档 案行政 管理相 对人合 法权益
制定完 备的档 案法规 体系
营造自 觉守法 的法治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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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立法

档案立法,从广义上讲,是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 档案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档案立法所 产生的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 档案法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 府档案规章,集中体现了国家管理档案事 务的意志,是国家档案事业建设规律的总 结
(四)档案机构及职能
依据档案法律法规,我国档案机构包括: 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 中央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 档案机构
《档案法》第六、七、八条,《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七、八、九、十条,北京市实施《档案法》 办法第七、八条对于档案机构及职责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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