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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法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一定义务 以控制危险 • 1、保险事故发生前的防险义务。 • 《保险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 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 •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减损义务。为减少损失, 保险法令义务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须履行对保 险标的的施救义务。《保险法》第57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 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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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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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
• (三)保险法赋予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 状况的勘查权以控制危险 • 《保险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 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 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
• 该条第4款规定:“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
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 措施。 ”
•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 • 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纯 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 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 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 可能性。 • 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 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 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 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 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 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 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 (五)中和,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 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 (六)分散危险,是一定数量危险单位的疏散 或复制。 • (七)转移危险,将自身承载的危险转移于他 人的危险处理方法。
• 保险法对道德危险的法律控制,表现在如下方 面: • (一)对故意行为所致的危险,保险人不负保 险给付义务 • 《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 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 第43条前半段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 • (一)保险与赌博 • 1、保险的目的是谋求个人生活的安定,同 时亦是除去社会全体的不安,其手段是利己利人, 其结果是共存共荣;与此不同,赌博的目的在于 侥幸获利,其手段是损人利己,其结果是损人损 己、两败俱伤。 • 2、保险的结果,变无定(偶然事件)为一定 (获得保险金),排除危险;赌博的结果,变一定 (原有的赌本)为无定(或赢或输),创造危险。 • 3、保险形成为一种必要的经济制度,由国 家大力推行,而赌博则常属于违法行为,为法律 所禁止。
• 第三节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 一、保险的法律含义 • 《保险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 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 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 四、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 • 道德危险,乃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 致损失发生或扩大损失的可能性。 • 其有广狭两义。广义上,包括积极道德危 险与消极道德危险,即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危险 发生的种种行为或企图。 • 消极的遭德危险,又称为心理危险,指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或疏 于施救被保险标的而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个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收入 医疗费用 责任 汽车 住宅 实物资产 汽车 住宅 小船 其他 船只 电器 金融资产 长寿
死亡
伤残 老年 失业
股票
债券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企业风险的主要类型
价格风险
输出价格风险 输入价格风险 信用风险 纯粹风险 财产风险 法律责任 员工伤害 雇员福利
商品价格风险 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
• 二、危险的处理 (一)预防危险,是在危险发生前采特定 方法,以避免或减少因危险发生所致损 失。 (二)自留,也称“自担危险”,简称 “自留”,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抑制,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 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第二节 可保危险
• 一、可保危险的含义 • 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 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人转移。 保险人只接受可保危险。 • 所谓可保危险,系指能够被保险人 承保的危险,或可向保险人转移的 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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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 1、可保危险须为纯粹危险。 2、可保危险须为偶然危险。 3、可保危险须是非故意危险。 4、可保危险须是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 危险。 • 5、可保危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 失可能性的危险。 • 6、可保危险须为未来危险。
•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 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 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 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 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 征如下: 1.客观性。 2.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4.损失性。
• 将危险转移、分散与集合,以一定技术手段 集于一种商业性的制度中便形成了保险。 • 通过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就投保人而言, 将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转移给形式上的保险人, 实质上是由保险人作为中介人,将危险分散 于投保人组成的保险团体。收取保险费是为 集合危险而采用的技术方法,用以分担少数 危险单位的损失。在此过程中,实际将损失 分散于各个加入保险团体的危险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