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09.24•【文号】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个税手续费返还政策
广州个税手续费返还政策,个税手续费返还政策,个税返还即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四个税种。
营业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法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时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对于储蓄机构所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征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是有着充分的政策依据的,但对于一般性企业所取得的返还个税手续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应征营业税,但却也无法找到这部分收入应该不征或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但如果根据营业税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严格意义来讲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进行缴纳营业税,只不过因为该笔收入是从税务机关取得因而模糊了征税概念。
对于这一点目前在实践工作中可能多数税务机关都未对此进行实际征收,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对此行为已经作出征税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领取“三代”手续费
领取“三代”手续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就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和个人)代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下称“三代税款”)的手续费(下称“三代手续费”)提取、发放、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特别是诸如所得税等共享税中央分成部分的扣缴手续费的发放问题,明确规定了手续费的领取渠道。
近日,不少人询问企业和个人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如何领取“三代手续费”。
社会力量代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三种形式文件明确代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三种形式分别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纳税人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将税款扣留下来,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简单的理解,就是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税款。
如《资源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再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等等。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税款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简单的理解,就是从收取的款项中代扣税款。
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委托工业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受托方)是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委托代征是税务部门根据征管法规定与相关部门协商,由相关部门代税务部门征收税款。
2023山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训练(通用题型)
2023山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训练(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下列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中,体现谨慎性要求的是()。
A.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B.提供会计信息时应充分考虑信息使用者的需求C.对经济业务的记录,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错误并减少误差D.长期股权投资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2.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是()。
A.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B.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C.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D.基本生产车间设备计提的折旧费3.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A.3年内B.5年内C.10年内D.无限期4.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叫做()服务。
A.一站式B.一窗式C.一户式D.一次式5.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网)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应开具《纳税记录》。
A.2019年1月1日B.2019年3月1日C.2018年12月31日D.2019年6月30日6.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后,对于客户实际享受的现金折扣,应当()。
A.确认当期财务费用B.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C.确认当期管理费用D.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成本7.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E.但可以课及V部分8.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A.固定资产减值准备B.被没收财物的损失C.遭到龙卷风袭击的存货毁损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的情形有()。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账务处理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纳税人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负有扣缴义务;〔2〕扣缴义务人既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
许多企业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没有严格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导致税款计算错误,此外对扣缴义务人代付税款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
那么,企业应如何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进行账务处理呢?下面笔者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以企业经常发生的支付工资薪金、劳务酬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为例进行分析。
一、支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一〕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税款1、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进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1:某企业职工王力2021年3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500元,由职工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王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假设本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下同〕:依据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求得:王力应缴纳个税=〔5500-2000〕×15%-125=525-125=400〔元〕2、账务处理为了正确记录、反映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
在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科目。
实际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 务登记证件。”
第一章 总 Leabharlann (14条)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关于检举及检举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 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细则)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 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 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 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 政部 制定。
您的权利 您的义务 1、知情权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2、保密权 账簿、资料、发票 3、监督权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4、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按时、如实申报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按时缴纳税款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代扣、代收税款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接受依法检查 9、委托税务代理权 及时提供信息 10、陈述与申辩权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7﹞72号【发文日期】2007-07-16【实施时间】2007-07-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规范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高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编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称国税系统)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国税系统预算单位按管理级次划分为四级。
一级预算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二级预算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刑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三级预算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的市(地、州、盟、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四级预算单位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地)级国税局机关。
第四条国税局系统部门预算编制规程包括:部门预算编制时间、预算编制流程、预算编制内容、预算审核和报送。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时间第五条部门预算年度以公历为准。
第六条为保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按时上报,各预算单位按以下时间安排编报:(一)预算年度上年5月底前,各预算单位对当年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重新界定项目类别,确定延续至下年度的项目;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二)预算年度上年6月底前,根据财政部的整体要求,各级预算单位逐级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布置。
三代手续费支出标准
“三代手续费”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税收扣缴和代征义务,按照实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返还给这些单位和人员的费用。
这里的“三代”具体指的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1. 代扣代缴:通常指企业或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时,依法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款。
比如,企业按月发放工资时,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依法应代收代缴的税款。
比如,银行支付利息时,需代扣代缴利息税。
3.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征收税款的行为。
比如,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关于三代手续费支出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通常按照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对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为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其他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通常按照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或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代征税款手续费:如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三代手续费的收入属于扣缴义务人或代征单位的收入,应按照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比如,如果企业将三代手续费作为营业外收入,那么对应的支出可以作为营业外支出。
申请三代手续费返还的途径一般是通过税务局的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操作。
需要填写相关的税款入库日期、代征代扣项目等信息,并进行确认。
之后,选择返还手续费的相关银行账户,提交申请即可。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涉税处理
税收筹划当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事项不断增加,但其对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应当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并不清楚,认为税务机关给予的手续费就不应该纳税。
不少企业不作收入,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用于奖励经办人员,或为职工办一些福利,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一定的纳税隐患。
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涵义和法律依据代扣代缴税款是指收法和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二、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涉税事项及政策依据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财预[2001]5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财行〔2005〕365号
附件1: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
1. 总则
为规范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纳税人委托代扣代收代征机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并向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情形。
3. 手续费标准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量、成本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4. 手续费支付
4.1 纳税人应根据代扣代收代征机构提供的手续费计算明细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
4.2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应将手续费计入成本费用,并可在纳税申报时予以税前扣除。
5. 监督管理
5.1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规定,确保手续费的计算和收取合法合规。
5.2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6. 法律责任
6.1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违反本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手续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退还多收部分,可以处以罚款。
6.2 纳税人拒不支付应付手续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其财产。
7. 附则
7.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财行〔2005〕365号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账务处理
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账务处理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所扣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对于该笔手续费收入,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扣缴义务人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目前通常的做法有,一是计入往来款项;二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三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2.扣缴义务人收取的返还手续费收入,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来讲,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比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这些人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观点一:该笔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收入”该会计处理最为核心的地方在于对2005年11月1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中“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规定的理解。
本人认为财行[2005]365号之所说“收入”虽强调“单独核算”,但并不是强调绝对的企业会计制度意义上的收入,更多的是强调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收入”。
在会计科目的选择上,我的观点如下:1、首推通过“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配比核算,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日常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
如邮件中所述,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是可以确定获得的,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会计制度关于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三代”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财[2006]37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6—08—25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北京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充分调动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手续费管理现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同时,各局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做好纳税人手续费支付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见附件1)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书》)、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证书》、《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统称《证书》),承担代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征收标准代扣代收并解缴入库的税款;代征税款是指代征人按照《证书》及《协议书》规定的税种、委托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并解缴入库的税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行为支付的报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将手续费用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对外支付时扣缴的税费及附加是否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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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位朋友跟我探讨一下问题:购买方对境外支付款项时,扣缴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税费及附加,是否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目前,代扣代缴手续费最常见的业务就是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而对于支付境外款项,代扣代缴税收政策散落在若干个文件当中,下面,我们就从购买方对境外支付款项时的代扣代缴税收政策、扣缴税款手续费规定及手续费收入涉及到的税费及附加等三个方面进行系统梳理。
一、代扣代缴税收政策(一)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包括境内购买方从境外单位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意:以上购买方对外支付时需要扣缴增值税的行为,包括对外支付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款项,不包括对外支付货物款项。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漳州市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情况检查的意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漳州市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情况检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闽国税函[2004]248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漳州市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情况检查的意见(闽国税函[2004]248号)漳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4号)及我省的统一部署,省局检查组于2004年3月对你局所属计征局、龙海市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
现将检查意见通知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漳州市国税局计征局1.双代手续费的支付与列支方面存在的问题。
(1)2002年7月1日起至今,手续费的支取没有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为依据,而是以自制的“代征代扣支取手续费审批单”为依据。
(2)未按规定的手续领取双代手续费,存在先预付手续费隔一年后才结算并补结报单的现象。
如:该局2002年12月份应支付漳州市邮政局2002年全年代征手续费102.3万元,2002年12月份未办理结报手续就先预付30万元,2003年12月份又预付72.3万元,至2003年12月份才结算并补结报单。
主要原因是未按规定通过“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支付和领取手续费。
3)2002年8月份9号凭证收回一笔多转工商银行代扣手续费14111.61元,直接冲减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没有任何说明。
2.代征协议方面存在的问题。
(1)将窗口代开发票业务列入代征范围委托荣瑞、胜通两家税务师事务所;(2)2002年向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支付了代征手续费,但并未与该所签订过代征协议;(3)部分协议未明确手续费比例及支付方式;(4)市计征局与荣瑞税务师事务所签定的部分协议前后衔接不完善,在委托期限与代征范围上均有交叉。
关于代收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发放的文件
关于代收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发放的文件
一、目的
为规范代收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发放,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文件。
二、发放对象和标准
1. 发放对象:负责代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财务人员。
2. 发放标准:按代收个人所得税金额的1%计算手续费,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发放程序
1. 每月月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代收个人所得税金额计算当月应发放的手续费金额。
2. 财务人员将计算结果和相关资料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
3.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次月的工资中发放。
四、其他事项
1. 手续费发放遵循"费随事转"的原则,如未实际代收个人所得税,则当月不发放手续费。
2.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3. 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发放标准。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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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
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