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不适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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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不适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篇一: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A.非表见代理的,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B.一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试论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
摘要
维护交易安全和鼓励交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无可回避的课题。在现实生活中交易表现出来的现象并非均为实像。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表见代理制度即应运而生。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的原因,对该项制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时间并不很长,理论界虽也多有论述,但仍有很多法律主体对该项制度不甚理解。本文试对表见代理予以论述与探讨。以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关系主体有所裨益,对该制度的接受由“实然”继而变为“应然”,
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主题词:表见代理交易安全信赖保护可归责性
目录
引言????????????????????????????????1 表见代理制度的概述?????????????????????????1
1、表见代理的概念 ?????????????????????????1
2、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提出?????????????????1
3、表见代理制度的功能??????????????????????
4、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及笔者对于该法律后果的理解和认识 ???
(一)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
1、相对人的后果承担???????????????????????
2、被代理人的后果承担??????????????????????
3、代理人的后果承担???????????????????????
(二)对于该法律后果的理解和认识?????????????????
1、相对人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2、本人在表见代理中确实存在可归责性????????????????
3、代理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
任?????????????结束语??????????????????????????????参考文献?????????????????????????????致谢???????????????????????????????
引言
在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行为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并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为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的日益扩大,及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事必躬亲已不可能,于是代理制度应运而生。同样,随着代理制度的不断发展,表见代理制度也必然的在不断发展的法律制度中被创设。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述
1、表见代理的概念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起源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至173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尽管未获得合法授权,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然而第三人在为法律行为时已知或可得知代理权已经撤销的,则不能认定代理行为有效。《日本民法典》采纳了德国民法的规定,在第109条中明确提到了表见代理的概念,规定‘对于第三者表示给他人代理权的意思者在其代理权范围内,关于他人和第三者之间进行的行为负责。’第110条规
定‘代理人在进行权限外行为场合,第三者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权限时,准用前条之规定。’”【1】
2、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提出
为了协调代理关系中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对交易中实像和虚像的冲突,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存在让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相对人基于代理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法律行为的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这种制度无疑突破了被代理人原有利益的静的安全的保护,有力的保护了相对人信赖的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此一制度的确立,可以大大提高法律主体信赖交易的积极性,进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及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起到重大的社会效果。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到底是何时提出,学界有过相应的争论,大部分
理论者认为,我国立法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第一次作出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该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为《合同法》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规定固然不错,但以此作为是我国立法中对表见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