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柜台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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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擅自转租商铺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

承租方擅自转租商铺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

承租方擅自转租商铺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繁华的商业街上,出租方甲与承租方乙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处面积约200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按月支付。

合同中明确规定,未经出租方甲同意,承租方乙不得擅自将商铺转租给他人。

然而,在租赁期的第三年,乙由于经营不善,未经甲的同意,私自将商铺转租给了丙。

丙在接手商铺后,对其进行了重新装修并开展了与乙不同的经营业务。

出租方甲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十分愤怒,认为乙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乙立即解除转租关系并承担违约责任。

但乙认为自己转租是无奈之举,且丙的经营不会对甲造成任何损失,拒绝解除转租关系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详细判例出租方甲遂将承租方乙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擅自转租造成的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取证和庭审辩论,最终判决如下:1.解除出租方甲与承租方乙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

2.承租方乙向出租方甲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擅自转租给甲造成的损失。

3.责令丙方在合理期限内搬离商铺。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承租方乙未经出租方甲同意擅自转租商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的擅自转租行为不仅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给出租方甲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例如,新的承租方丙的经营能力和信誉无法得到保障,可能会影响商铺的整体经营环境和租金收益。

此外,擅自转租还可能导致出租方对商铺的管理和控制失去效力,增加了潜在的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

对于出租方甲来说,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明智之举。

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成功地解除了与违约方乙的租赁合同,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财产权益。

同时,这起案例也给广大的承租方敲响了警钟。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转租等重要事项的约定。

承租方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

承租方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

承租方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繁华的商业街区,某某商场将一间商铺出租给了承租方某某先生。

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商铺的用途为经营服装零售业务。

然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某某先生未经商场许可,擅自将商铺的一部分改造成了餐饮区域,并开始经营小吃生意。

这一改变不仅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还对商场的整体规划和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商场方面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与承租方某某先生进行沟通,要求其恢复商铺的原定用途。

但承租方某某先生以经营餐饮能够带来更高的利润为由,拒绝了商场的要求。

商场随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详细判例在法庭上,商场方面提供了租赁合同,明确指出其中对于商铺用途的约定,以及承租方擅自改变用途的事实证据,包括现场照片、相关证人证言等。

承租方某某先生则辩称,虽然改变了商铺用途,但并未对商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而且自己在改造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希望能够继续经营餐饮业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承租方某某先生未经商场许可擅自改变商铺用途,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同时,商场的整体规划和形象是商场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承租方的行为已经对商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承租方某某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商铺的原定用途,并赔偿商场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果承租方未能按时履行判决,商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律师点评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

承租方擅自改变商铺用途,显然违背了合同的诚信原则和约定。

对于商场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商铺的用途、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以便在出现类似纠纷时有据可依。

同时,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商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对于承租方来说,在租赁商铺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商场的规定和租赁合同的条款,避免因一时的利益冲动而做出违约行为。

民法典租赁合同案例

民法典租赁合同案例

民法典租赁合同案例原告益乐村和被告益爱公司于1994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益乐村将其位于杭州古荡文三路边,建筑面积共计2万平方米的6幢商业用房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月31日止;益乐村在1994年9月30日前完成6幢楼房的室内地砖铺设、外墙贴瓷条砖、四周铁栅围墙、场内空地混凝土平整、修通文三路至电子城的道路等项目,逾期不能交付使用,作处理。

合同还对租金的数额、交付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等均作了规定。

后,益乐村将上述6幢商业楼交付益爱公司使用。

因益乐村未依约对楼房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益爱公司则自行出资修建。

同年11月28日,益乐村出具授权书一份,明确将合同规定的6幢楼房出租权授予益爱公司,授权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管理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益爱公司负担。

1996年9月5日,益乐村与益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益爱公司同意益乐村收回原合同中的1号、2号、4号和5号等四幢商业楼,所欠租金在该4幢大楼的装饰及其他投资款中相抵结算。

同月,双方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益乐村将6幢商业用房中的3号、6号楼计6399平方米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从1996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1996年12月31日前的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以后每两年在原租金数额上递增2元,益爱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拖欠两个月以上,益乐村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有关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以双方9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上述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益爱公司将1号、2号、4号和5号楼归还了益乐村,并将其在该4幢楼房中的装饰、改建及修路费共计4617263.30元的清单交给益乐村。

随即益乐村将上述4幢楼房转租给他人使用,但未对益爱公司提交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核。

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案例大全

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案例大全

案例一:20XX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原告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某一铺面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自20XX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

租金为每年17000元,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即每年的3月15日前交给原告,不得拖延。

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还约定,被告在协议签订的同时向原告缴纳保证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被告在缴第二年房租(2011—20XX)时,曾出现无故拖延现象。

被告在缴纳第三年房租(即2012—20XX)时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

原告曾多次提醒被告,但被告始终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租金,一直拒付租金至今。

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责令被告立即将位于温江区某一铺面房腾空返还原告。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4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原合同每年租金17000元计算)。

经调查取证、认定以与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XX被告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自公历20XX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租金为每年17000元,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即每年的3月15日前交给原告,不得拖延;租赁保证金为1000元,被告必须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原告缴纳。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提前1个月”向原告缴纳20XX-2013的房租17000元,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通知书送达后,被告亦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租。

期间被告与原告又协商房租涨价事宜。

20XX5月6日,原告又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通知被告解除20XX4月15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XX5月15日前将租赁原告的铺面房腾清并交付原告,并补交4月15日至5月15日房租费1417元。

因被告继续使用租赁原告的房屋,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原告汇款17000元,附言载明:20XX4月15号至20XX4月15号房租。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双方,甲方为商铺出租方,乙方为商铺租赁方。

案情简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在租
赁期间,乙方发现商铺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导致店铺内部设施和商
品受损。

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维修要求,但甲方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
保证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的完好
状态。

对于商铺租赁合同而言,商铺的基本设施和建筑结构应当保
持良好,不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者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

因此,甲方有义务对商铺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确保商铺的正常使用。

解决建议:
针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建议乙方首先与甲方协商解决漏水问题,并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乙方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因漏水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减免租金。

总结: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双方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

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商铺的维修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甲方(出租方):某市某区某街商铺所有者乙方(承租方):某市某区某街商铺租赁者二、案例概述甲方将其拥有的商铺租赁给乙方,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等相关事项。

在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甲方突然要求乙方搬离商铺,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乙方因此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进而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分析: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等条款均无争议。

但合同中未对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产生。

2.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承租人严重违约;(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

3. 争议焦点: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乙方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四、解决方案1.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和实际情况,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构成违约。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可根据双方协商或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2. 乙方赔偿请求权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乙方因甲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可根据乙方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情况确定。

3. 争议解决:双方可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例启示1.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合同条款应全面、明确,对于可能发生的情形应进行预判并作出相应规定,以避免纠纷产生。

2. 法律法规的遵守: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01 承租人经营范围不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某实业公司诉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实业公司承租某厂的厂房用于贵金属设计及生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履行中,租赁厂房所在产业园区被政府纳入当地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定位发展半导体。

某厂就此两次函告某实业公司,因园区整体规划调整及发展需要,租赁期限届满后将不再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后,某厂与从事半导体生产研发的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某实业公司以其优先承租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请求某厂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及搬迁损失。

裁判结果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物的用途直接关系租赁物的价值维持,是同等条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地方政府将租赁厂房所在园区的发展方向定位为“半导体”,某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贵金属”,不符合园区整体发展规划,故认定某实业公司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地方政府基于区域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全盘考虑,确定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

出租人对入驻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保产业园区发展符合政府发展纲要、租赁物保值增值,既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符合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特征。

本案明确了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要件,界定了“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对培育新质生产力、优化市场结构、护航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 超出国家电价标准违法收取的电费应予退还——某发展公司诉某市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承租人某发展公司与出租人某市场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商铺水电费按商业用途计价,由某发展公司支付。

商铺租赁案例分析与典型问题解决方法

商铺租赁案例分析与典型问题解决方法

商铺租赁案例分析与典型问题解决方法随着城市发展的迅猛,商铺租赁成为了商业经营的常见手段之一。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商铺租赁案例,探讨其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案例分析:小明开设服装店租赁问题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创业者,他决定开设一家服装店。

经过市场勘察,他锁定了市中心一处人流量较大的商铺,并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

然而,在开店准备期间,小明面临了一系列问题。

问题一:租金过高小明在租赁合同中发现,租金的金额远高于他事先的预期。

由于作为创业阶段,资金相对紧张,支付如此高的租金会给企业带来压力,影响其经营状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1. 协商租金:小明可以与房东进行积极地沟通,尝试协商降低租金的金额。

双方可以探讨增加租期或者其他方式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2. 寻找其他商铺:小明可以继续寻找其他商铺,比较不同商铺的租金以及其他条件,选择更合适的商铺。

问题二:装修要求不明确小明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商铺装修的要求。

这给他的装修和经营计划带来了困惑。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1. 联系房东:小明可以与房东进行沟通,明确商铺装修的要求。

商铺装修的规范通常由房东或者物业公司提供,小明需要获得相关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装修。

2. 咨询专业人士:小明可以寻求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如设计师或者装修公司。

他们可以提供关于商铺装修的流程、材料选择等方面的指导。

问题三:租赁期限过短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一年,而小明计划的经营周期为两年。

这给他的长期经营计划带来了隐患。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1. 延长租赁期限:小明可以与房东沟通,尝试延长租赁期限以适应他的经营计划。

双方可以重新商定合同条款,并签订补充协议。

2. 寻找其他解决方案:如果延长租赁期限不可行,小明可以寻找其他解决方案,如与其他商铺进行合作,或者寻找其他商业模式,以确保他的长期经营计划能够得到实施。

综上所述,商铺租赁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租金、装修要求和租赁期限,还可能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如物业管理、消防安全等。

产权式商铺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产权式商铺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某区繁华地段有一大型购物中心,该购物中心内共有商铺100间,均为产权式商铺。

2010年,原告张三通过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该购物中心第85号商铺。

合同约定,张三支付商铺总价款100万元,开发商负责将商铺产权证过户给张三,并保证商铺合法合规。

张三支付款项后,开发商承诺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产权证过户给张三。

然而,到了约定时间,开发商未能履行过户义务。

张三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过户。

无奈之下,张三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未过户造成的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过户义务?2. 张三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所受损失如何赔偿?一、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过户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案中,张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过户义务的责任。

二、张三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所受损失如何赔偿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所受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经济损失:张三购买商铺后,因未办理产权证,无法进行抵押贷款、出租等行为,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2. 房屋价值贬损:因开发商未办理产权证,导致商铺价值受损,张三可能面临无法按原价出售商铺的风险。

3. 精神损失:张三购买商铺后,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

商铺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商铺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商铺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租赁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详情:在繁华的城市商业区,张先生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张先生租赁商贸公司名下的商铺用于开设咖啡馆,租赁期限为五年。

合同中明确指出,出租方商贸公司负责商铺的日常维护和必要时的大修工作。

然而,在租赁期间,商铺出现了多处结构问题,包括墙体开裂和地面不平,严重影响了张先生的经营活动。

张先生多次向商贸公司反映情况,要求进行维修,但商贸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未采取实际行动。

张先生无奈之下,只得自行聘请施工队伍对商铺进行维修,花费了数万元。

维修完成后,张先生要求商贸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但商贸公司拒绝支付,认为张先生无权擅自进行维修并要求其提供维修费用的详细账目。

双方因此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张先生遂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维修费用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详细判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租赁合同、维修发票和相关证据,证明了商铺存在的问题及自行维修的事实。

商贸公司则辩称张先生未与其协商擅自维修,且维修费用过高,不符合市场标准。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商贸公司需支付张先生维修费用,并对张先生因商铺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商贸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例中,张先生作为承租方,在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了自行维修的措施,并保留了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维修。

张先生在出租方未及时维修的情况下,有权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关费用。

律师提醒,在类似情况下,承租方应尽量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并保留好所有维修的证据,以便在法律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维修。

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租赁协议纠纷的案例分析甘肃广播电视大学酒泉分校——冯小云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协议纠纷案案情介绍2023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

协议约定:由乙方(乙公司)承租甲方(甲公司)所有的位于A市西大街2号面积约1100平方米砖混结构楼房两层,租赁期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止,年租金6600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1年房租66000元,并预交2023年房租10000元。

乙方应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预交下一年房租,协议到期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协议,否则乙方必须在协议到期之日将房屋退还甲方。

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毁坏房屋门等基本结构设施,否则,甲方有权采用必要措施,规定补偿,恢复原貌。

协议履行中,乙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甲公司交纳房租66000.00元,并预交下一年房租10000.00元;2023年2月26日,乙公司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乙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部分受损。

2023年1月11日,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了《收费告知单》,明确告知乙公司应在2023年1月15日之前预交2023年度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协议。

乙公司收到《收费告知单》后,于2023年1月21日,向甲公司作出《缴费说明》,明确表达,甲公司发出的《收费告知单》于2023年1月20日收到,但拒绝预交2023年度租金,并提出了续交房租的条件,即“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协议,三楼由我公司出租或继续使用,你公司不予干涉,我公司续交次年房租。

”2023年6月12日,乙公司与B市丙公司签订了销售维修部(以下简称维修部)签署联营协议一份,《联营协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由乙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本着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原则。

丙公司提供年租柒万元(70000元)的,作为丙公司联营投入的股金。

双方联营中,无论盈亏,丙公司付给乙公司年股金700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乙公司有权停业,停业期间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丙公司承担。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以下是5个关于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并给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案例一:未履行维修责任张先生将一套商业用房租给了李女士进行经营。

由于房屋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漏水、供暖不良等,导致李女士的经营受到了影响。

李女士认为这是张先生应尽的维修责任,要求张先生承担修理费用。

法律建议:根据《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负有维修房屋的义务,保证出租物符合约定用途。

对于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维修责任尤为重要。

如果房屋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及时维修。

如果李女士可以证明房屋的损坏是由于出租人的过错导致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修理费用。

案例二:未支付租金王先生将一间写字楼出租给李公司进行办公,但李公司在租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王先生要求李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但李公司拒绝支付。

法律建议: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97条的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

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同时,如果出租人可以证明承租人有恶意拖欠租金的情况,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房屋违法改建杨小姐租赁了一间商铺用于开设餐馆,后来发现前房主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了违法改建。

杨小姐无法按照原计划经营,要求解约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法律建议:根据《合同法》第76条和第294条的规定,当租赁物发生重大缺陷,使得租赁物不能达到约定的使用目的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说,如果出现了无法达到约定目的的情况,例如违法改建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等,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租金,并且解除合同。

案例四:业主强制收回房屋黄先生与一家私人企业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

然而,经过两年,企业突然通知黄先生,要求他搬出房屋,并拒绝支付违约金。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小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张先生将其名下的一间商铺出租给李小姐用于经营咖啡馆。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押金为15000元。

合同中还规定了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问题分析:1. 租金支付问题:李小姐在第二个季度末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张先生多次催缴后,李小姐仍表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

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小姐承担违约责任?2. 擅自转租问题:在租赁期间,李小姐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

张先生发现后,是否可以要求李小姐立即终止转租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房屋维护问题:李小姐在经营过程中,对商铺进行了一些装修改动,但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小姐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 合同续签问题: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张先生希望提高租金,而李小姐希望按原租金续签。

双方在续签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应如何处理?解决方案:1. 对于租金支付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如果逾期支付达到一定期限,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对于擅自转租问题,根据合同法,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对于房屋维护问题,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改动,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可要求赔偿因改动造成的损失。

4. 对于合同续签问题,双方应基于合同法的平等原则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欠商场房租的案例

关于欠商场房租的案例

案例一:福州某物业管理公司福州某物业管理公司自2004年起长期租赁鼓楼区某国有商场,2013年起拖欠租金,迄今拖欠租金逾173.6万元。

出租方曾多次催促其补齐拖欠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但该物业公司均未履行。

近日,出租方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令该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但该公司一直不予执行。

出租方向法院申请,将该公司及法人代表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一申请。

案例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案例二:芜湖跑路商户2019年6月1日,原告某商场与被告钱某续签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商铺出租给被告钱某,用于经营家居,租赁期限为1年,同时对租金交纳期限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

被告一直实际使用该商铺,未能正常交纳租金和相关费用,至起诉日,共计拖欠原告租金和相关费用共计77762元。

原告多次发出催讨租金通知,限定在三日内交清租金,否则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被告收到通知后未予理会,而是将商铺关门停业,一走了之,成了“跑路”老板。

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甲方(出租人):姓名/名称:张三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承租人):姓名/名称:李四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一、租赁物及用途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用于开办美容护肤店业务。

二、租金1.租金总额为10000元/月,乙方需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每月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2.若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则甲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每月欠租金的5%。

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2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四、使用方式及限制1.租赁物不得用于非法、违法、危险或损害他人权益的活动。

2.乙方要妥善保管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五、维护及修缮1.租赁期内,乙方需及时对租赁物进行修缮、维护。

如因乙方过失导致租赁物损坏,乙方需承担维修费用。

2.如因非乙方过错而导致租赁物损坏或产生其他损失,甲方需负责承担损失。

六、解约1.租赁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须提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七、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协议进行赔偿、解除合同等。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如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弱势承租人维权成功的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弱势承租人维权成功的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弱势承租人维权成功的案例作者: 来源: 阅读: 814原告:张小姐。

代理人:杨生顺律师。

被告: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昌路。

原告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租金29400元、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支付违约金2940元,赔偿装修费损失428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为7934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报纸上看到被告“昆某之春”服装商城的招商广告,经协商遂与被告于2005年11月21日签订“昆某之春”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用被告4103号铺面专用于“服装”经营,租金每月2940元,租期三年,先一次性交纳2005年12月22日-2006年12月21日共一年租金,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第一年租金35280元、商铺保证金2940元、商铺物管费1260元一次性足额交给了被告。

并经被告同意进行装修,于2005年12月10日开张营业专卖“法国·西域威龙“品牌男装,虽因被告管理经营原因造成原有大部分租户撤走市场凋零情况,原告服装店生意却还不错,月净收入达5000余元。

然被告于2006年1月23日向原告等“昆某之春”剩余所有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至此整个市场被迫关门停业,原告等租户血本无归。

此后,原告及律师多次找到被告提出退还已交款项并赔偿损失。

被告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原告能够在9月份规划改造完成重新招商时续租该铺面,若不愿意续租同意全额退还已交租金、押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和赔偿装修损失。

因被告重新规划的经营项目与服装经营大相径庭,续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开始就说明不愿意续租,但被告除愿意退还收取款项外,仅同意赔偿壹万元装修损失费。

2006年8月30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承认争议事项并书面告知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经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联系,被告律师不愿意协商,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出租方限制经营项目与营业时间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出租方限制经营项目与营业时间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出租方限制经营项目与营业时间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繁华的商业街区,某某商场将其一层的一间商铺出租给了承租方某某先生。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押金等常规条款。

然而,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出租方明确规定承租方经营的项目仅限于服装零售,且商铺的营业时间必须为每天上午10点至晚上9点。

在租赁初期,承租方某某先生严格遵守了这些规定。

但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消费需求的调整,某某先生发现周边商铺在经营多种商品的情况下生意更加红火,且营业时间延长至晚上10点后收益显著增加。

于是,某某先生向出租方提出希望能够调整经营项目,增加饰品销售,并将营业时间延长至晚上10点。

出租方拒绝了某某先生的请求,认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承租方必须遵守。

双方就此产生了激烈的争议,最终承租方某某先生决定停止支付租金,出租方则以承租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

二、详细判例经过双方的多次协商无果,出租方将承租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相关证据。

承租方某某先生辩称,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经营项目和营业时间限制已经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经营和收益,出租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调整。

出租方则坚持认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首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同时,法律也应当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和经营自主权。

在本案中,市场环境的变化确实对承租方的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且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商业经营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出租方应当适当放宽对承租方经营项目和营业时间的限制,但承租方也需要对之前未支付的租金进行补足。

同时,双方应当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对后续的租赁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三、律师点评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复杂性。

一方面,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民司法.案例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恶意串通制造虚假租赁合同的认定

人民司法.案例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恶意串通制造虚假租赁合同的认定

人民司法.案例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恶意串通制造虚假租赁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关系以逃避债务履行,对法院处分被执行人财产设置障碍,已经构成规避执行,法院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正文蔡月怀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执行异议案【案号】执行:(2013)苏中执异字第0020号【案情】异议人:蔡月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被执行人:苏州东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奥公司)、溧阳天目湖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湖饭店)、李建东、郑樱花、谢垄华、杨菊仙。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恒丰银行与东奥公司、李建东、郑樱花、天目湖饭店、谢垄华、杨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拟对审理阶段查封的谢垄华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3号院1号楼的六处房屋进行不带租拍卖,并于拍卖前向上述房产的实际使用人送达了(2013)苏中执字第17号搬迁令。

案外人蔡月怀于2013年7月18日向苏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2010年4月8日,其与谢垄华就上述案涉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购)合同,租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28年7月7日止,租金1650万元已经付清,其租赁权产生于查封之前,应受法律保护,故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苏州中院经审查确认以下事实:一、案涉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处于空置状态。

被执行人谢垄华向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申请贷款时曾委托评估,相关评估报告载明,估价作业时间为2010年4月7日至2010年4月8日,待估对象为毛坯房、未进行装修,使用状况为空置。

二、蔡月怀主张的租赁期在抵押权设立之后。

案涉房屋上设定了多项抵押权,分别抵押给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以及北京华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均早于蔡月怀主张的租赁期间。

三、蔡月怀和谢垄华存在共同的密切联系人季健敏。

根据蔡月怀向法院提供的收条以及法院调取的银行汇款凭证,季健敏既代蔡月怀收取过长联石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联石油公司)收购加拿大钾矿项目的借款700万元,又代谢垄华办理过多笔大额资金的转账汇款,而谢垄华在法院提审时也曾陈述其在北京的事主要由其公司股东的外甥季健敏处理。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本文将介绍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1.案例一:租金拖欠租赁合同规定了每月租金应当在月初支付,但承租人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租金连续数月未支付。

法律建议:房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房东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以规避此类情况。

2.案例二:租赁期限争议租赁合同约定了固定的租赁期限,但承租人却提前搬离,并要求房东返还剩余租金。

法律建议:根据合同约定,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3.案例三:设备设施维修租赁合同约定了承租房屋的设施设备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但出现故障后承租人却不履行维修义务。

法律建议: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备设施的维修,如果承租人不履行义务,房东可以自行维修并向承租人追偿。

4.案例四:违约赔偿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若承租人未按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需支付额外违约金,但承租人仍然未支付违约金。

法律建议: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房东可以配合扣除承租人缴纳的押金作为违约金的抵扣。

5.案例五:违法经营承租人在租赁房屋进行了未经许可的违法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法律建议: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可以向当地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取缔违法经营行为。

如果承租人不配合,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在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的约定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如果出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同时,租赁双方也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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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柜台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成功案例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程芝律师代理的是被告(反诉原告)一方。

在程律师及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下,争取到了二十多万的赔偿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海民初字第4 7 6 8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大街X号X层,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中国X大学助理研究员,住中国X大学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江西省X市X镇X桥组X号,住北京市朝阳区X 城X号院X号楼X室,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程芝,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59 **** ****。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舒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反诉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诉称,2 01 1年4月我公司与徐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我公司经营的北京中关村某6层某某商城柜台,合同期限一年,有效期自2 01 1年5月1日起至2 01 2年4月3 0日止,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先支付上半年租金,下半年租金至半年租期到期前3 0天支付。

租赁协议签订后,徐某支付了上半年租金,2 01 1年10月31日上半年期限到期后,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下半年租金,无理由拒交租金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拒绝交纳。

我公司于201 1年1 0月1 0日发出通知,要求其于2 01 1年1 0月31日撤场,其仍不按规定时间撤场,并围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我公司产生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徐某支付我公司损失65 302. 27元(包括1、市场租金损失59 721.7,计算方法为我公司某市场一个月正常经营应收租金为450 077. 67元,由于徐某、裴某、王某三家超租期外经营,扰乱市场导致我公司1 0月份没有收到租金,故该损失应由三家分担,分担损失的数额以三个人租赁柜台的租金比例计算;2、看管货物损失3 0 0元,徐某、裴某、王某拒绝撤场的货物放到公司库房内,我公司每月花3 000元请一人看货,上述三人超期经营9天,每人应承担看货损失3 00元;3、电费损失749. 34元,计算方法为我公司正常经营下每1 7天支出电费32 0 0元,故在超期经营的9天中,我公司共损失电费1694.1元,该损失应由徐某、裴某、王某三家分担,分担损失的数额以三个人租赁柜台的租金比例计算;4、人员工资损失4531. 23元,计算方法为我公司正常经营下每1 7天支出人员工资1 9 3 51元,故在超期经营的9天中,我公司共损失人员工资10244.6元,该损失应由徐某、裴某、王某三家分担,分担损失的数额以三个人租赁柜台的租金比例计算)。

被告(反诉原告)徐某辩称,我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首先,我不存在不交租金的违约行为。

我与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自2 01 1年5月1日起至2 01 2年4月3 0日止。

合同约定,如果我不按时交纳租金,某公司可自货款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我交纳了保证金,装修店铺,正常经营,2 01 1年9月,由于某公司决定调整市场方案.不再经营服装改作电子产品,便要求我们经营服装百货的商铺撤摊,大部分的商铺跟某公司协商后,拿到一定的钱后撤离。

但我、裴某与王某三家没有达成协议,不同意撤摊。

我的上半年租金已经支付至2 011年1 0月31日,双方租赁合同仅约定签合同是一次性交付租金6个月,对于下半年租金何时交纳没有约定,仅约定合同到期终止前应当付齐租金。

我不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因某公司的撤场行为事实解除。

由于租期未满,我直至2 011年11月8日晚仍然在正常经营,第二天早上发现我装修的店铺已经被人全部拆除,柜台被拆、存放的货物、模特等其他物件已经被某公司在未经我同意且未清点的情况下全部收走。

某公司单方面撤场的行为导致租赁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我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某公司所谓的损失没有事实的依据,租金损失是某公司为了调整经营方向自行将原租户清走的行为造成的,与我无关;某公司强行收走我的货物造成我无法经营应当赔偿我的损失,而不能向我要求货物看管的损失;某公司的电费损失与我没有关系,经营的每家商铺都是自己打卡单独充值,我是用我自己买的电进行经营,某公司的电费属于该公司自己的经营成本;人员工钱也属于某公司自己的运营成本,与我无关。

我同意支付2 011年1 1月1日至1 1月8日期间的租金3066. 64元(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

现在我的货物已经完全被某公司胡乱堆放、毁损。

故我提出反诉其要求:1、某公司赔偿我被强行撤场产生的损失242 626. 66元(包括:装修损失85000元,货物损失151766.66元,衣架2900元,模特损失2120元,灭火器等损失840元);2、某公司返还保证金1万元;3、反诉费由某公司承担。

2011年1 1月1日至1 1月8日期间的租金3066. 64元可自上述金额中扣除。

反诉被告某公司,我公司不同意徐某的反诉请求。

徐某所说的损失跟我公司没有关系,装修不是我公司动手拆的,货物我公司虽然没有作清点但是全部都收走堆放了,他要的话把库管费交齐自己去挑,衣架、灭火器什么的我公司不知道有没有,货物损失肯定不值徐某主张的这么多钱。

是徐某不交租金违约在先,我们不予退还保证金,货物损失也应些由徐某自己承担。

经审理查明:2 011年4月3日,某公司(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

双方约定:1.1甲方提供营业场地即统一的管理监督,乙方提供商品及专柜必要的装修装饰,乙方租赁经营;1.2甲方负责提供位于中关村某六层某A106号38.9平房米的面积作为租赁的营业场地;1.3租赁柜台经营范围限于某品牌男装;1.4乙方租赁专柜在本合同签订时须向甲方交纳6个月租金,共计69 000元;1.6乙方须于租金到期三十天向甲方交纳下次租金。

1.7若乙方超过缴纳租金期,甲方有权从乙方销售货款中扣除甲方应得的租金,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如乙方销售货款不足以补足甲方应收租金,乙方应足额补齐,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扣留商品等措施;1.8合同有效期自201 1年5月1日至2 012年4月30日;2.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证租赁场地、位置、设施、面积的稳定性。

甲方由于商品变更及经营需要,或依据其经营的业绩考评结果,需变动柜台位置、增减其经营面积及其它变更事宜时,应于变更前三十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同意甲方的要求;2.2租赁场地装修改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事先须按甲方要求提交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2.6乙方负责租赁专柜商品的采购、运输、仓储、保管、保险等工作及费用;2.8租赁专柜商品销售时,乙方须严格遵守开票售货、统一收款的销售制度,并由甲方负责向顾客提供收银收据。

乙方不得私自收款付货;2. 13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需缴纳保证金1万元,保证金应由甲方在整个租期内保留,不计利息,若乙方违反或不遵守不履行条款所述之任何协议、规定或条件,则甲方有权行使本租赁合同给予的补救权利、终止本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及就因此招致之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其它赔偿。

另外甲方可在任何上述情况下在乙方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租赁合同甲方有权选择立即从保证金中扣减;2. 14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投诉乙方所出售的商品或产品或提供之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赔偿备用金,若乙方所出售的商品或产品提供之服务在乙方合同期满离场后3个月内未出现顾客质量问题投诉,则甲方应在3个月期满时无息退还保证金全部款项。

3.4甲方为租赁场地免费提供基本照明,乙方铺位内用电,甲方则按有关标准以实际发生额据实收取电费。

6.1在合同期满三日内,乙方应将其所有商品及物品运离租赁场地,并保持甲方原设施完好。

如未能按时撤离或损坏甲方原有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其结算款中扣除。

6.2合同终止时,乙方须一次性付清应付给甲方的应得租金收入和其他费用。

7.1合同有效期内各类通告,包括邮件、合同附件及结算单等,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徐某向某公司给付2 01 1年5月1 1日至2 01 1年1 0月31日的租金69 00 0元,保证金1万元。

2 01 1午1 1月8日晚,中关村某六层市场停业后,某公司未经徐某同意拆除了某品牌男装柜台。

经询,某公司称着手拆除商铺内装修的公司并非某公司,商铺内商品及杂物打包存于某公司仓库内,打包时商品及杂物未作清点。

某公司主张2 01 1年1 1月8日撤场是因为徐某未交租金,故某公司在通知徐某后单方行使解除权,为此某公司提交交租通知回执一份,以证明曾于2 01 1年9月1 6日通知A106号商铺交纳租金。

该交租通知签收人为刘某,系A1 0 6商铺聘用业务员。

某公司还提交该公司干2 011年10月1 1日、1 0月1 2日作出的通知两份,2 01 1年1 0月2 5日作出的通告一份以及撤场通知回执一张,以证明曾以公示的形式通知徐某于2 01 1年1 0月31日撤场。

2011年1 0月12日通知内容为:“某管理办公室于2 011年9月1 6日下发商户交租通知,由于商户未按规定日期交纳租金,根据《租赁合同书》第一条第1.6款和1.7款,特通知未交租金商户于2 01 1年1 1月31日2 0点前主动将铺位内所有物品撤出北京某经营场地,逾期未撤,视您为自动放弃处理,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您自行承担”:10月1 2日通知内容为“按照《租赁合同书》相关规定,公司正常下发了交租通知,如商户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选出商户代表把所提出意见与建议递交到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公司,公司将于本月1 5日派出负责人当面浅谈相关事宜。

在这期间请商户不要影响商场正常营业,由此带来的经营损失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处理。

一切后果自负”。

2011年1 0月2 5日的通告内容为“我公司对某中关村店近期的经营状态和提交的各种事项非常重视,要求管理人员与商户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同舟共济,做到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管理人员积极与各商户沟通,商户配合管理人员了解实际情况;二、各商户配个管理人员了解事情真相,探讨解决方案:三、对居心叵测、行为不良的商户,对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秩序和对商场造成重大损失的商户追究责任,查证一个处理一个;四、希望各商户以书面形式提交自己的真正意向和想法,诚实履行合同约定”。

某公司提交的撤场通知回执上没有徐某的签字,也没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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