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黑交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0〕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行政辅助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黑交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3〕25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呼兰养路总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5日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技术工艺较复杂、投资额度较大、工程性质特殊的大修工程项目,采取“双业主”制,省公路局为业主,项目所在市(地)县(区)为地方业主,其他大中修工程项目,业主为所在地公路管理处或公路管理站(段),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大修工程的开工申请由省公路局批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文号】黑交发[1999]89号【法规分类】公路【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交通厅【颁布日期】1999-05-11【实施日期】1999-05-11【失效日期】【密级】0【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和省自筹资金安排的国道新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以及省地自筹资金安排的省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预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的各阶段管理。
其它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家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省地合资、中外合资或以BOT形式建设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的重点工程、独立的特大型桥梁新建、改建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
(二)除省文通厅负责管理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及特大型桥梁新建。
改建项目新建,改建外,其它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
(三)县及县以下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行署)交通局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公路局负责行业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制度(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本金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贯彻监督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前期工作应具有一定数目的储备项目,前期计划的下达必须具备一定的超前性。
第七条省交通厅主管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新建改建项目要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省厅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管理;省厅工程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与管理。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目录总则…•• 1路基工程....3土方路基・•• 3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3)土边坡••• 4 排水工程•••• 5 涵管基础.•• 5 管节安装•••5一字墙和八字墙.•• 6浆砌边沟.•• 6 土边沟.•• 7泄水槽.•• 7 路面工程••••9水泥混凝土面层••• 9 沥青混凝土面层••• 10稀浆封层•••11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12石灰、粉煤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13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基层••• 14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 15水泥稳定粒料基层•••151 2 2.1 2.2 2.3 3 3.1 3.2 3.3 3.4 3.5 3.6 4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4.10旧水泥路面碎石化基层和底基层•••16 水泥路面贴缝•••174.11 水泥路面压浆•••174.12 旧水泥混凝土路面处理基层和底基层•••18 4.13 路缘石、侧石•••184.14 路肩• •• 195 桥梁工程・・・・205.1 桥面铺装・•• 205.2 钢筋加工、安装••• 205.3 碳纤维(玻璃纤维)布加固工程•••215.4 钢板粘贴加固工程••• 225.5 体外预应力加固工程•••235.6 增大截面钢筋混凝土加固•••235.7 扩大截面基础加固工程•••245.8 支座安装、更换••• 255.9 伸缩缝更换、安装••• 255.10 桥头搭板・•• 265.11 钢结构油漆••• 275.12 混凝土小型构件预制•••275.13 栏杆安装・•• 285.14 混凝土防撞墙• •• 286 防护工程・・・・306.1 浆砌、混凝土挡土墙•••306.2 锥坡、护坡• •• 307 交通安全设施及其他设施••••327.1 交通标志・•• 327.2 路面标线・•• 327.3 波形梁钢护栏• •• 337.4 防眩设施・一347.5 隔离栅和防落网・•• 347.6 混凝土护墩、隔离墩•••357.7 里程碑、百米桩、警示桩和界碑•••367.8 轮廓标• •• 368 绿化工程・・・・388.1 分隔带绿化• •• 388.2 路侧绿化・•• 388.3 互通立交区绿化••• 398.4 管理、服务站区绿化•••40附录A 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划分・・・・41附录B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42附录C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评定••••44附录D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45附录E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46附录F 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强度评定••••47附录G 路面结构层厚度评定••••48附录H 路基、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附录I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50附表J 路面横向力系数评定••••53附件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条文说明551 总则•••• 572 路基工程・・・・583 排水工程・・・・604 路面工程・・・・615 桥梁工程・・・・656 防护工程・・・・697 交通安全设施及其他设施••••708 绿化工程・・・・73附录A 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划分・・••74附录B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75附录C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评定••••75附录D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751 总则1.0.1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使用寿命和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强化监管,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检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养护工程的实施。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强化技术支撑,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养护工程规划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八条养护工程规划应综合考虑交通需求、地貌地质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路线和工期。
第九条养护工程规划应关注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的保护和规划要求。
第十条养护工程规划应依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综合评估,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规划应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模拟,保证规划科学可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养护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进度、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施工应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施工应遵守安全施工规范,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加强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数据录入,以备工程验收和后期管理。
第四章工程验收第十七条养护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环保验收等。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验收应由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竣工手续,将工程纳入日常养护管理体系。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1993年5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加速发展公路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分别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把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点,统筹规则,全社会共建,加速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行政区域内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公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第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无偿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价款。
第八条第八条公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按章办事,廉洁奉公,积极热情地为全社会服务。
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九条第九条公路发展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其他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养护工程规划、确定养护工程目标、下达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查或审批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指导养护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前期工作、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应急管理、权限内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指导监督招投标工作、竣工验收等。
省公路路网监测中心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省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不含省管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协调、质量监督、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等工作(市、县权限划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由其设置的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依法批复的经营期内负责运营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筹措必要的资金,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级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8.24•【字号】黑交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级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交规〔2022〕13号各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增强从业单位诚信履约意识,促进国省道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处,联系人:周晓辉,电话:0451-********。
2022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章信用评价内容与等级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增强从业单位诚信履约意识,促进国省道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黑交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20〕10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安全运行管理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和安全运营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长大桥隧具体名录由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公布,并根据实际适时更新。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将长大桥隧名录和经营管理单位抄告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制定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配套规章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黑交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20〕10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安全运行管理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和安全运营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长大桥隧具体名录由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公布,并根据实际适时更新。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将长大桥隧名录和经营管理单位抄告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制定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配套规章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精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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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养护工程规划、确定养护工程目标、下达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查或审批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指导养护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前期工作、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应急管理、权限内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指导监督招投标工作、竣工验收等。
省公路路网监测中心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省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不含省管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协调、质量监督、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等工作(市、县权限划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由其设置的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依法批复的经营期内负责运营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筹措必要的资金,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规划、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第九条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和绿色养护,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除外。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十一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公路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养护规划,提出养护建议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十四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组织专项检测和方案设计。
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及资金需求建议。
第十五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三章计划编制第十六条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遵循“服务全局发展、保障安全出行、突出整体效益、加强预防养护”的原则,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社会反响强烈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
(四)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五)考虑全寿命周期成本的预防养护项目。
第十七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组织编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下达。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养护目标要求、年度资金规模等组织编制、下达、执行,同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八条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养护目标要求,加强对养护工程计划编制管理和执行监督。
第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应统筹全省路网养护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协调做好涉及省际间养护作业安排。
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二十条养护工程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安全。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设计。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诊断分析,综合考虑全寿命周期成本、交通量、车辆轴载、自然环境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开展。
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七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应急工程和其他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审查后实施,收费公路养护工程中的特大型桥梁加固、改造以及连续里程超过20公里或投资超过5000万元养护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批,其他项目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同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五章工程招标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采用非招标方式外,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二十九条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且已经落实相关资金来源后,方可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不需要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或收费公路具体管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三十四条养护工程施工前,市(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施工时,省、市(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危桥改造及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项目需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咨询服务,其他养护工程项目可根据技术复杂程度和自身管理力量,决定是否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鼓励以设区市、县为单位打包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涉及新征用地的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建设工程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应实施精细化管理,严格材料设计指标检测和施工工艺管理,按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质量评定。
严格控制各项关键指标,提高工程质量管控水平。
第三十八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或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对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照《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书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一般和较大设计变更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执行项目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工伤保险等相关制度和办法。
第四十条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计量支付,原则上在工程完成后6个月内应当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在竣(交)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养护档案归集、整理和归档。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养护工程设计、管理、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档案进行验收并归档,确保全过程档案资料完整、闭合。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并以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确定最终计划额度。
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养护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检查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情况,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驻地、拌合站、施工现场等及时整改,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十四条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施工作业现场应严格遵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布置,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媒体、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四十六条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失程度降到最低,并立即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养护工程一般按一阶段验收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或委托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