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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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计委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参照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决定进一步调整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根据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城市的保护类别,9层(含9屋)以下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由统一为4%,下调为2-4%。据此,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修建比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标准。我省的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仍按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考虑建筑成本的上升,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上、下限标准作适当调整(调后标准详见附表)。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求为:(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4%(具体见附表,下同)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6级)以上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确因下列限制条件之一导致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

地建设。经批准后,应按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建设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性向当地政府人防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并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四)建在暗河、流沙、基岩埋深很浅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五、下列民用建筑应适当减免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

六、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易地建设费由各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交上一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调剂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以往下发的关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江西省防空重点城市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和收费标准表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二○ 一○ 年

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江西省价格检查局。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09年3月30日印发

校对:邱元庚共印:80份

来自: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关于对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文件

赣人防发[2010]27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公室:

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文件下发后,陆续收到在贯彻落实中的一些情况反映,经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现对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文件的补充说明通知如下:

一、文件附件表格中的“修建面积(比例)”是指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比例)即为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面积(比例)。

二、全省各人防重点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和要求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来自: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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