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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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一、民事欺诈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对欺诈人来说,客观上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对被欺诈人来说,一方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另一方面经被欺诈人因用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所以民事欺诈就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交往中,一方以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他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如电视台曾报道过十堰某汽车销售商将一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更修返新后,以新车的价格销售给某用户,汽车销售商隐瞒了售车发生事故的真相,使某用户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将售车购回,该汽车销售商的行为就构成了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是二者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区别是前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虚构事实上的故意,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者行为人之间的物物交换是等价有偿的,后者加害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基于受害人受损利益而取得的。
民事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是以言词形式进行欺诈。它指行为人用言词来掩盖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信息,以达到迷惑他人做出错误的判断而进行欺诈活动,该行为是民事欺诈中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现在街头上我们经常见到一些所谓的神医兜售一种“祖传秘方”包治百病,引诱他人上当受骗来获取非法利益,实际上这些“祖传秘方”也就是我们常见药物而已,这些所谓的神医就是以言词方式进行民事欺诈。
二是以行为方式进行欺诈。这就是说行为主体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利用行为方式向人们传递了不真实的信息,诱使他人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不论行为的动机如何,这都是一种民事欺诈。据十堰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出租车载客案件披露:2005年7月9日,一姓王的出租车司机驾驶一辆鄂CT0148出租车途径红卫拉了一位姓曾的安康客人,曾某初来乍到,不熟悉十堰的交通情况,王某驾车兜圈,以故意绕道的行为方式欺骗曾某,虽然,最终将曾某送到目的地,但王某兜圈的行为让曾某信以为真,使曾某付出了较多的出租费用。
三是以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进行欺诈。一般来说,民事合同欺诈的目的单一,
方法简单,其主要围绕合同条款或内容做文章,多表现为虚假的陈述或隐瞒合同主要条款,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以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也就是履行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与他人订立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例如甲公司利用乙公司的主体身份签订协议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但甲公司并未将利用乙公司的主体身份签订协议如实告知丙公司,甲公司这种行为很明显是利用合同主体进行欺诈。另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合同已经终止,被委托人仍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他方订立合同,事后委托方没有及时追认,被委托人的行为实际上对他方构成了合同主体欺诈,这也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欺诈形式。
以虚假的宣传方式进行欺诈。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信息或设置令人费解的条款等方法诱使他人订立合同,主要表现有模糊标价、夸大产品的性能和作用等宣传方式进行欺诈。今年8月中央二台曾报道:现在街面上许多美容产品被商家夸大了产品的性能和功效,诱使消费者屡屡上当受骗而起纷争,这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该报道还说某一乡镇卫生院夸大自己美容技术宣传,与一位美容者签订了一份断腿增高美容合同,结果,不但没使美容者增高,而且还使他落下了永远不能站立行走的伤残。显而易见,该卫生院利用虚假的宣传方式诱骗美容者并与美容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已构成了民事欺诈。
以虚假的标的物进行欺诈。生活中,我们常常碰到商家将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甲物充当乙物进行销售,商家的这种行为是我们最常见的欺诈行为。例如,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的商品房缩水,但是开发商隐瞒了事实真相,据将缩水的商品交给购房者,购房者不知真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接受,殊不知开发商将“缩水”的商品房交给购房者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以虚假的标的物进行民事欺诈。
利用现代网络及多媒体技术进行欺诈。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和现实交易中可见性的差异,进行各种方式的欺诈。常见的主要是利用虚构的事实或信息进行商业欺诈,例如注册虚假公司、标价虚假的商品进行网络销售。除了以上的欺诈方式外,在现实中还有很多欺诈手段,如运用信用证欺诈等。
二、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
(一)错误的价值观念和对金钱的盲目追求。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刺激下,我们不得不承认金钱的作用是巨大的,它能给我们带好舒适的生活,较高的社会地位,甚至更多的“尊重”。受此诱惑下,许多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重大转变,他们抛弃诚信法则,把对金钱的追求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进而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民事欺诈,以获取不当的利益。近年来,通过虚假合同等民事欺诈行为手段获利的案例已是屡见不鲜。例如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蔡某驾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按照保
险合同约定该事故不属保险理赔范围,但是蔡某在“金钱至上”的观念指引下,背离诚信,弄虚作假,欺诈保险公司,最终被保险公司察觉终未得逞。牟取非法利益,这是当前民事欺诈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错误的价值观念,如果得不到及时根治,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助长民事欺诈行为的泛滥,破坏社会市场规则,妨碍社会经济发展,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蔓延扩大。
(二)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主观防范意识不强。有了法,没有好的法制观念,法是一句空话。民事欺诈行为是触犯民法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掌握应知的法律知识,有些人就不会从根本上认识到民事欺诈行为的性质,反而简单的认为这只不过是违反道德的行为而已,我行我素,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是民事欺诈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的法律普及程度不够,许多行为人在进行民事交易活动中对各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有的是法盲,他们往往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作为订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进而导致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得不到法律保护或者在行为上就构成违法。例如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当事人一方利用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并且该方当事人不同意,不咨询法律,糊里糊涂就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一致辞后来发生了纠纷时不是证据不充分,就是欺诈一方没有实际偿还能力,导致被欺诈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此外,部分行为人对违约金等履行的细节不够,等到引发争议也只能自食其果。也就是说,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一部分人不是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就是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强,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由此可见,法制观念淡薄和主观防范意识不强是民事欺诈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现有的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特别是在合同法、保险法、民法等方面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正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空白,进行民事欺诈活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指出,民事欺诈最主要的原因是立法的“先天不足”。对此类诉讼行为如何处罚,我国现有的法律罚无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应受理,缺乏对案件的实体审查,虽然规定避免了当事人的“投诉无门”,却为少数不怀好意者开了方便之门。实践中,被诉欺诈行为人一般只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既“1倍的退货”了事,有合同当事人因举证不足被法院驳回,甚至使欺诈者沾沾自喜,客观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让他们目无法纪,挺而走险。
(四)执法机关的查处力度不够。这是民事欺诈行为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政出多门多重管理,导致互相推诿现象发生,例如欺诈行为人利用户外广告进行欺诈活动。我国的工商部门、文化部门应加大对该广告的审查力度,但是我们这些执法部门,你看我管,我看你管,互相推诿致使欺诈行为人利用户外广告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