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省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提高高速公路的安全性、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运营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是吉林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动高速公路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第八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居民利益,合理划定用地范围,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等资源,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加以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三章高速公路管理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做到有人管、有规矩、有纪律、有责任。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高速公路的巡查、维护和修缮工作,维护和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道指示标志、路面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收费标准合理、透明和公正。
第四章高速公路运营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为出行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高速公路的顺畅通行。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和技术维修工作,确保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指对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层级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定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责任追究机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明确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改变,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工作操作程序、紧急救援、事故报告等,确保操作流程规范化、标准化。
4.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对高速公路上所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5.安全防护措施制度:对高速公路上的系列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制度化管理,确保公路上的通行安全。
6.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定期组织对高速公路的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公路安全。
7.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对高速公路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安全检查与评估制度:定期对高速公路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建立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10.违章行为查处制度:建立违章行为查处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升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并保障交通安全。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一套旨在确保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畅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高速公路管理者和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运营单位要落实运维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标准:制定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包括技术标准、作业规程、安全设施标准等,确保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都符合安全要求。
3. 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建立预防事故的管理制度,包括开展安全培训、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制定应急预案等,确保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应对。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篇)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____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____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建设单位(即____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勘察设计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即承包人)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安全事故0事件。
参与防城至东兴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
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守《____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安全生产____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____落实体系。
从指挥部、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到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____,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各单位最高层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设在指挥部。
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指挥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工程部、合同计划部、协调部、综合部、财务部等部门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第七条各总监办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各总监办的总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兼)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以下是XXX为大家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XXX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分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XXX批准2016★精品文档★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分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计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XXX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具有高等学历及相关专业知识,责任明确,岗位有序。
第六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工作程序、责任分工、日常监督等内容。
第七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记录相关工作过程和结果,提供依据。
第八条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会议,汇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促使驾驶员和行人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高速公路的安全评估机制,定期对道路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章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事项和措施。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确保交通运输的顺利进行,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
首先,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中明确了高速公路的使用规定。
按照该细则规定,高速公路仅允许机动车辆进入,并且机动车辆需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
对于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高速公路是禁止进入的,确保了高速公路的畅通和行车的安全。
其次,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中明确了高速公路的限速规定。
根据该细则规定,各个路段的限速标志必须明确标示,驾驶员需根据限速标志合理控制车速。
同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员不得超速、逆行、占用应急车道,且不得超过驾驶证所核定的准驾车型,以确保交通的安全。
第三,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中明确了车辆超载的处理办法。
根据该细则规定,驾驶员不得超过车辆的载重限制,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处罚。
超载会对道路桥梁和路面产生损坏,并且会影响交通的流畅,因此对于超载车辆的处理有着严格的要求。
第四,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中明确了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
根据该细则规定,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状况,驾驶员应立即打开警示灯,并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或紧急停车带上,以便给其他车辆让行。
同时,细则也规定了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具备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千斤顶等,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保障。
第五,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中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细则规定,对于违反高速公路使用规定的驾驶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记分等。
此外,对于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将会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吊销驾驶证,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的出台,对于保证交通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的使用规定、限速规定、车辆超载的处理办法、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有效地促进了高速公路的管理和规范。
高速公路的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是指用于机动车行驶的专用道路,通常具有较高的设计标准和限速要求。
高速公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交通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高速公路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三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遵守交通信号,保持车距,注意车辆安全,遵守车道规则等。
第四条高速公路上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禁止动物横穿高速公路。
第二章高速公路车辆管理第五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行车前应当熟悉相关规定,检查车辆情况,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第六条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超限超载货物。
第七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应当保持车辆稳定,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随意超车。
第八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车道规则,不得占用应急车道,不得逆行。
第九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移动车辆至安全位置,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当保持车距,注意前方车辆情况,避免追尾和碰撞事故。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保证交通安全顺畅。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禁止酒驾和吸毒驾驶,不得驾驶疲劳,不得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配戴安全带,确保乘车人员安全,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抽烟。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高速公路紧急处理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进行车辆抛锚、交通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尽量保护现场,避免次生事故。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排险预案,协调相关机构和社会力量,快速处置紧急事件。
第五章高速公路违章处罚第十九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发生超速、违章超车、酒驾等行为时,应当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高速公路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维护高速公路的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站管理1. 收费站硬件设施管理(1)收费广场、收费亭、安全岛等设施保持整洁,无杂物。
(2)收费亭内外部设施完好,门窗明亮,物品摆放整齐。
(3)厕所、垃圾桶、茶水供应处等公共设施保持干净、卫生。
2. 收费站软件管理(1)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收费工作规范有序。
三、高速公路施工管理1. 施工许可管理(1)施工单位进行养护、维修、施工等活动,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2)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2.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单位应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2)养护、维修、施工等活动需设置安全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3)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四、交通安全管理1.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1)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2)及时修复损坏的交通安全设施,确保行车安全。
2. 交通秩序管理(1)加强交通执法,严厉打击超速、超载、酒驾等违法行为。
(2)加强交通事故处理,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五、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1.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2. 事故处理(1)及时报告交通事故,妥善处理事故现场。
(2)加强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处理事故责任人。
六、监督检查1. 加强对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旨在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质量,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四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养护档案,做好养护记录。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高速公路进行定期检查和养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
第二章养护管理职责第六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高速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上报养护状态。
第七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做好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各类养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养护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业务素养。
第十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规范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效率。
第三章养护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养护计划和方案,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道路路面、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养护管理,及时处理病害、裂缝等问题。
第十三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对高速公路的日常管理,定期清理垃圾、除草、修复护栏等工作,确保道路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四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四章养护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七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对养护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其提高业务水平和维护道路安全。
辽宁高速规章制度规定最新
辽宁高速规章制度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运营,维护道路安全,确保交通畅通,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规定。
第二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高速公路管理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管和管理,做好高速公路维护和运营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有序。
第三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规章制度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第四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高速公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情况的监控,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输安全。
第六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第七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对高速公路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促进高速公路管理的改进和提高。
第八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高速公路管理第九条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巡查制度,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确保交通信号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对高速公路路基、桥梁、隧道等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距离标准,加强对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限高、限宽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车辆的安全通行。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营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营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八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道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章制度一、引言高速公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设施,对于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制订并执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范围1.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的高速公路,包括城市高速和乡村高速。
2. 管理范围涵盖道路行驶、交通标志标线、车辆行驶要求、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
三、道路行驶规则1. 高速公路应设有明确的入口和出口,并标明相应的出口距离。
2. 行驶车辆应按照车道分布选择合适的车道,并且不得随意变更车道。
3. 行驶车辆须保持安全车距,禁止紧急刹车和超速行驶。
4. 高速公路上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四、交通标志标线1. 高速公路上应设置标明速度限制的交通标志。
2. 车道分隔线和边缘线应进行清晰维护,确保驾驶员能够清晰辨认。
3. 高速公路应设置出口标志和方向指示牌,提醒驾驶员及时选择出口。
五、车辆行驶要求1. 行驶车辆应保持良好机动性和制动性,确保能够做到及时刹车和加速。
2. 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证照。
3. 高速公路上禁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六、交通事故处理1. 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需要立即将车辆移到事故车道外,并及时报警。
2. 驾驶员需要提供自身联系方式和保险等相关信息。
3. 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并及时处理。
七、处罚措施1. 高速公路违章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2. 驾驶员涉及违章行为将会影响驾驶证的有效性。
八、宣传教育1.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2.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与驾校合作,加强新司机的交通法规教育。
九、总结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至关重要。
同时,驾驶员也有责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过程中不造成交通事故和不良影响。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使高速公路成为安全畅通的交通通道。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Shanxi Province Highwa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ull text)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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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畅通便民、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二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山东高速公路规章制度
山东高速公路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保障道路上所有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保护高速公路的设施设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高速公路是指车辆行驶速度达到一定标准的公路,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高速公路规章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交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所有驾驶人员和乘客都应遵守高速公路规章,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章高速公路的基本规定第五条高速公路的车速限制应符合道路标志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规定的最高车速。
第六条高速公路上禁止行驶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行驶速度太慢的车辆、未经检查合格的车辆、未取得通行证的车辆等。
第七条高速公路上禁止行人进入,一旦有紧急情况需要行人进入,应有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监督。
第八条高速公路上禁止横穿道路的行为,每辆车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口。
第九条高速公路上不得停车,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停车,应尽快驶离车行道,并通过紧急电话报警。
第十条高速公路上禁止逆向行驶,一旦需要折返应在规定的收费口或出口处进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使用规则第十一条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追尾或变道频繁,为了避免拥堵或事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车道。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应当遵守超车规则,只有在车速较慢时才允许超车,超车时应提前打灯示意,注意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应当遵守收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应当遵守变道规则,变道前需提前示意,注意观察车辆行驶情况,为车流畅通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清洁,不得向他车抛撒垃圾。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应当遵守禁酒驾驶规定,不得酒后驾驶。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依次通过红灯、黄灯、绿灯。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应当遵守超员规定,不得超载。
第四章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应当予以处罚。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负责指导和协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由各相关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2. 交安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上季度工作情况,安排下季度工作计划,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3. 交安委应定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和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4. 交安委应定期对高速公路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1.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交通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高速公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
3. 高速公路护栏、隔离带等安全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4.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对桥梁、隧道等重点路段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结构安全。
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1.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和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2. 高速公路沿线应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提示牌等,提醒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
3.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4. 驾驶员应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1.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处理。
3. 交警应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4.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协助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5. 交通事故处理后,应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高速公路etc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etc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高速公路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其他符合要求的道路。
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采取措施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维护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通行标志中明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规定,告知行车人员,并保证实施。
第五条行车人员必须符合身体和心理条件,取得驾驶证,经过驾驶技能考核后方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交通管理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和行车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交通事故,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
第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道路畅通、安全。
第九条高速公路上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标准规定,工作正常,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纳入信用记录的机制,对交通违法行为者予以处罚。
第二章高速公路行车规定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保持车距,控制车速,避免紧急制动。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只有在设定的停车区内停车,不得在车道上停车。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上禁止使用手机、抽烟、涂抹化妆品等行为,引起驾驶员分心,影响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上禁止载货超限,载客超员,超载行为。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上禁止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上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按规定的车道行驶。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行驶情况,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高速公路,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等。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及维护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所有使用人,包括各类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员等,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高速公路行车规定第一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引导者和牲畜。
第二条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
第三条行车时应当保持车距,不得超速行驶。
第四条行车不得逆行,不得穿越隔离带,不得借道行驶。
第五条行车时不得疲劳驾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高速公路上的急救车辆、消防车辆、工程救险车辆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应当给予优先通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收费规定第一条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高速公路收费标识应当清晰可见,不得隐瞒真实收费情况。
第三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及时准确地为用户提供收费服务。
第四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章高速公路安全设施维护规定第一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条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反光镜、防撞设施等,应当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设施。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隧道、桥梁、路面等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除、破坏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
第五章高速公路事故处理规定第一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警,并确保现场安全。
第二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处理事故,疏导交通,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第三条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事故,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管理制度)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章节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便利的出行条件。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速公路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章节二: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权限的政府机构,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2. 制定和实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规定; 3. 监督检查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管理情况; 4. 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5. 处理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违规行为; 6. 做好高速公路的统计、信息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权限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行使职责时享有以下权限: 1. 调查取证的权力; 2. 进入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场所、设施进行检查的权力; 3. 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行为相关设施和资产的权力; 4. 按照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行为的权力; 5.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力。
章节三: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资格和责任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是经过资格审查和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其资格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提供高速公路运输服务,保障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出行需求; 2. 负责高速公路的维护和管理,并保持其安全、畅通、有序的状态; 3. 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4. 采取措施确保高速公路沿线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5. 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 其他依法规定的责任。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权益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享有以下权益: 1. 依法享有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经营权; 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运营收入; 3. 对合法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4. 依法享有与高速公路运营相关的优惠政策; 5. 其他依法规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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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
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
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保障救援电话畅通。
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清障。
实施清障、救援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板,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
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收费站出口处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
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的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无关的活动。
特殊情况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二)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三)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
第十八条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的联网收费。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账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达不到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依照本条例规定检查、制止破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公路标志、标线。
未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二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边沟外缘50米,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外缘20米,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承运人不能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除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中途不得装卸货物。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沟引水;(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五)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六)运输易抛洒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七)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时,应当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并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执行路政管理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保护司乘人员、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九条运输危险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
因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确需临时停车的,应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内。
第三十一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进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但是,洒水车、清扫车不得逆向行驶。
养护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距离施工现场不少于500米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发生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安全管理和养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三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确需封闭高速公路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恢复交通。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路产损失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对事故多发点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发现路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确需改进、完善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1000元罚款;责令承运人或者驾驶员纠正超限行为,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未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施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通行的车辆、人员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接受处理。
当场不能处理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暂扣交通部门核发的证件。
待处理后,放行车辆,退还证件。
第四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本章规定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二)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三)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四)未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