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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

一、人权的发展及含义

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了“天赋人权”思想。斯滨诺莎在其著作《神学政Z论》中明确了“天赋人权”的思想,他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霍布斯、洛克等其它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受到“天赋人权”思想影响后,分别提出了对“人权”的理解和看法,也推动了当时人们对人权的重视。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生存的权利,绝对的自由和自卫自救的权利。洛克认为在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平等的享有自由权,平等权和其它的权利。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都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权利,而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1776年美国首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中写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大会会议上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写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中国是世界上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人权观念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古代儒家学说非常重视“仁”的思想,孔子“民贵而君轻”的思想更加体现了儒家对于人权的重视;孟子的“人性本善论”更是体现了人权的思想。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入侵,也使得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

了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文化和思想,其中就包括了人权思想。马克思人权思想中国化的过程更是促进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和发展。19XX 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政F第一次向世界介绍中国的人权状况。②此后,人权在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上越走越远,也同时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重视,先后提出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地大物博,且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人权的保障必须借鉴我国的国情。我国宪法和其它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权”的具体概念,但“人权”思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Z、文化的发展而不断被丰富和发展。我认为,“人权”就是人在社会生存中所享有的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及其它一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在任何社会历史条件下都不能被剥夺,不因人们的身份、地位、财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张文显先生在《权利与人权》一书中指出“人权的实体内容大致包括了生存权利,政Z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三类权利的关系是:生存权利和人身权利是最低限度的权利或首要权利,是人权的起点……”③。

二、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生存权得不到更好的保障

我国每年都有70万左右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而且这一数字每年都在增加。刑满释放人员因在监狱中所处的生活环境的不同,在他们回归社会之后往往首先面临着如何生存的问题。大多数的刑释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有调查数据显示,刑释人员中文盲和小学文化水

平(含毕业的)就占了总人数的56%之多。④一方面文化程度的不高,甚至没有文化的刑释人员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他们只能寻找纯劳动力的工作。另一方面,如今的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的要求都比较高,如只招收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人,或者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大多数的刑释人员就被排斥在外。一些刑释人员就会选择从事体力劳动,然而体力劳动的工资少、工作累甚至会被人所看不起。虽然监督机构也提供一些就业技能的培训,但是种类极少或者培训的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年龄已经很大,无法再进行就业技能的培训。个别用人单位歧视刑释人员受过刑事处罚,使得一些刑释人员自暴自弃,就业情况就更加难上难。

(二)平等权得不到保护

马克思说:“从非政Z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单的单子。”⑤刑释人员由于特殊的经历,大部分的刑释人员都背负着“前科”的名声。他们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当人们面对刑释人员这类人时,内心总存在一种戒备的心理。人们不认为刑释人员经过监狱的改造能使他们重新变好。从古至今,刑释人员的形象就是不良的,自然身份和地位在人们的心目中也是不平等的。刑释人员由于受过国家的刑事处罚,家庭成员认为他们是家庭的不幸者,是家庭无法抹灭的污点,从而不受家庭成员的待见,被冷落和鄙视;同学和同事视他们为异类,刑释人员难融于他们的圈中,甚至还受到别人的谩骂。他们得不到工作生活和学习上的平等的待遇,认为自己是社会的罪人,产生自卑心理,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

三、关于完善我国刑释人员人权保障的对策

(一)加强国际人权保护下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

“人类要求超出国家界限,从全球角度规划人权保护,发展人权事业。国际人权保护也是彻底实现国内人权保护的需要。”⑥国际人权保护的对象是全世界的人民,他们都在平等自由的状态下生活着。“他们坚信,人人都有其尊严和人类价值的观念得到普遍传播。”⑦人权的普遍性体现了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在权利和尊严上是平等的。我国对刑释人员的人权保护应从国际人权保护的视野下进行,参与国际人权领域内的活动,与各个国家在国际刑释人员人权领域内进行交流,从而促进我国对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国际人权保护旨在让每个人都得到关爱,发挥其价值,因而每个人对于社会和世界都是举足轻重的。刑释人员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更应该从国际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保障他们的人权。

(二)结合中国历史文化和当代现实,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制度

首先,要解决刑释人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落实刑释人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我国之所以要把生存权摆在突出的位置,是由中国特色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这不仅是我国对历史经验和当代现实的总结,而且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据。”⑧生存权是最基础的自然权利,人首要解决的是温饱住行,只有解决最基本的生存权问题,他们才能更好的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正如马克思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说的一样:“我们首先应当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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