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票据法 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
甲签发一张2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 给丙,丙取得本票后将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 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戊向甲提示付款,甲核 对认定本票经过变造,对戊的付款请求提出抗辩, 拒绝支付。

Leabharlann Baidu


2---5


问:票据经过变造之后对票据权利有何影响?
第二节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 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 (五)票据权利的瑕疵
如果持票人不是 收款人或不是约 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 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定范围的主体, 债务人就可以以 持票人的资格不 人的抗辩 符为由,拒绝承 兑或付款。
案例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 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 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 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 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 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票据抗辩及补救 +
有丢失 票据的 事实
被请求挂失止付人,包括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公 司、企业及个人多种主体 向付款人本人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
挂失止 付的程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 序 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 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在 3日期满的次 日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 付通知书办理止付;未收到此通知书 的,在12日期满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 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 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
票据权利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 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 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 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 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节
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 法》)是于1995年颁布并于2004年修正的、规范票 据领域最重要的法律。
三、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
原因关系指票据的当事 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
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 有对价的关系:支付货款、租 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 金 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转让 无对价的关系:赠与、继承 所达成的一定的合意。
资金关系
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 票据预约是当事人之间就票据权利的获 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 得与给予达成的一个民事合同,因此,如 果就此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适用 的不是票据法,而是有关合同法的规定。
票据是文 义证券
票据是要 式证券
票据是无 因证券
票据是完全 有价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 能进行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即使票据 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案情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 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 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 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 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 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 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 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指伪造人假冒出票人或 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名 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 记载事项的行为 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 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 的内容,或者增加、 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 内容,从而达到变更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 目的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 造和变造 《票据法》第14条第 2款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 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 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 票据权利 的瑕疵 变造的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 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 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 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 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 造之前签章。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称为 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 付款
票据权利消灭 的法定事由
被追索人清偿票据 债务及追索费用
票据时效期届满
两者有所不同。被追索而 成为清偿人若是尚有其前 手背书人或者保证人的, 为清偿行为而取得票据的 背书人、保证人必须行使 再追索权,此时,票据权 利仍未彻底消灭
我国《票据法》第65条 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 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 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 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 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节
一、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及补救
物的抗辩
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 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无论持 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 容进行抗辩,理由可以是票据无效、日期未至、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 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签名不符、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有涂改痕 迹等等。
第六章 票据法
CONTENTS

二 票据法概述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抗辩及补救 汇票 本票和支票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四 五 六 七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重点问题】
阅读完本章,你将概括了解下列问题: ★ 票据的种类和特征 ★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权利的内容 ★ 票据行为的种类 ★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指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 现而归于消灭。
2.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第二节
除以上事由外,票据 毁灭也使得票据权利 消灭,民法上一般债 权消灭的事由如抵销、 混同、提存、免除等 也可使票据权利消灭
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变造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 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二节
二、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涂改、禁止背书、 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所有其他票据行为均以出票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所以,人们将 出票行为称为主票据行为,将在主票据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当主 票据行为有效时,从票据行为才能有效存在;当主票据行为无 效时,从票据行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保护。
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 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 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的法律 关系的必要主体,若这种主体不存 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 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第一节
五、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是指第三人自受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 (1)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有: 1)背书转让方式;2)贴现方式; 3)质押方式;4)保证方式;5)付款方式。 (2)法律规定的其他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有: 1)继承方式;2)赠与方式; 3)公司分立或合并方式; 4)清算方式。
第二节
一、票据权利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 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 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 权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 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 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3
第一节
一、票据
票据法概述
票据
狭义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 据种类为汇票、本票 和支票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 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 的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 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 证券的原因,因而票 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的事实持 续到票据时效期届满,其付款请 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 《票据法》第18条规定,因票 据记载事项欠缺的,丧失票据 权利,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为保全票据权利,应完成 保全手续,手续欠缺的,不产生 保全效力,票据权利仍消灭。在 此场合,消灭的是追索权
保全手续欠缺
二、票据的丧失和补救 票据的丧失: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 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 补救: (1)挂失止付:临时性措施 。 (2)申请公示催告 (3)起诉: 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请求债务人(付 款人或承兑人)付款;请求非法持有人返 还票据
第三节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 付的条 件
追索权
特点: 1. 是第二次请求权,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 2. 持票人的追索权可以自由的选择被追索的对象 3. 追索权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转移给被追索人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1)发行取得。 (2)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无权利 人手中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下述五个要件: 1)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受让人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 3)受让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 5)受让人能够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票据关系: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 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 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由票据法所规定的, 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如:对恶意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
第一节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法概述
指在票据发行时就 已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 人三种。汇票及支票有出票 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有 出票人与受款人。
评析
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 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 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 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 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 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 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 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 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 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