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票据法 新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第六章 票据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六章)第1页 第六章 票据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的无因性有例外情况。
即《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参见下文“票据抗辩”)【例题·多选题】熊某因出差借款。
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
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07-3-71)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C.侵犯持票人权利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答疑编号506063060101]【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特征。
马某没有侮辱、诽谤性言语,没有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A 错误。
马某询问借款原因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
B 正确。
马某拒绝罚款,侵犯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C 正确。
现金支票有见票即付的效力。
D 正确。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第六章 票据法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2、出票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作成”汇票与“交付”汇票两 种行为构成。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 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 据行为。 背书的效力: (1)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 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8)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 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 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 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经 济 法
3、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抵消债务作用
第 六 章
经 济 法
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通过继承、合并、破产清算等程序 得到的汇票,持票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1)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2)因票据证券毁损而消灭。 (3)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2、特征 (1)强行性特征。首先,各国票据
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 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 再次,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2)技术性特征。票据是为便利商 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票据法作为规 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 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 (3)国际统一性特征。票据法虽是 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
票据证券法最新律制度习题答案解析
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答案解析)打印本页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有关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A.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B.票据无效C.以中文大写为准D.以数码记载为准【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付款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为()。
A.保证人名称B.被保证人名称C.保证日期D.保证人签章【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
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表明“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5.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10天【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第六章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二)种类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债务人 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 所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 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前手所享有 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 有关金额的权利。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取得可通过发行、善意 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受让人从有 处分权的前手处取得(继受取得)。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一种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案例:5.6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4、票据是流通证券,通过背书转让和 交付进行流通。 5、票据是一种货币证券,以支付一定 金额为目的。 案例6.1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的种类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 (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 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 权和追索权。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1、持失止付 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 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 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 票据支付的行为。 只是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票据 被他人冒领。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及诉讼程 序的必经程序。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2、公示催告程序 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 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 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 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 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 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 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第六章 票据法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格式 背书的格式,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 .应记载事项 2 .得记载事项 3 .不得记载事项 (三)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是指汇票背书后的法律后果。包括转 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两种。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 .承兑只能是付款人的票据行为。 3 .承兑只能在汇票正面为之。
(二)承兑的程序 除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外.其他三种 均需承兑。汇票承兑程序一般包括三个步 骤: 1 .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并要求付票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 .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 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 日内承兑或拒 绝承兑。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1 .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和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2 .形式要件 ( 1 )书面形式。 ( 2 )记载事项。 ( 3 )签章。 ( 4 )交付。
三、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2 .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 l )证券性。 ( 2 )单一性。 ( 3 )二 次性。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1 .票据权利的取得 ( 1 )从出票人处取得。 ( 2 )从持票人处 受让取得。( 3 )依照法定方式,如税收、 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
(三)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效力是指保证人依法承担的保证责任。包 括:1 .独立责任 2 .连带责任 3 .共同责任 六、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向持票 人支付汇票金额、消灭票据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一般分为三步: 1 .付款提示 或称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的日期内向付 票人出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以保全票据权利 的行为。 2 .审查 付款人应对向其提示付票的汇票进行审查。
票据法课件完整版
此条所称票据记载事项,
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
应为我绝国对《必票要据记法载》事第项65,条 依《规票定据,法持》票第人2不2能条出、示 第7拒5条绝、证第明8、4退条票,理绝由对书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票据法》第18条规定,因票 据记载事项欠缺的,丧失票据 持权票利人,为享保有全利票益据返权还利请,求应权完成
致票据行为,而票据预约就是票
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据人原与因和票据行为之间的媒介 委银托行因付之为款间他人的们付基之款础间此成票权,关有付合的据利系一款同一预义。定人的个约务汇的之履民是,而票约所行事当不和定以发合事是支代有愿生同人票票为关意争,之此据的给合付议间合法出付同款,就应同上票的法(或票当中的人关的承据适的权之系规兑权用权利所。定)利的利,义以。是的不义务获是务,因得票是此与据民,例人付务如给法法如的款人果予,上而,资合与就达的是付金同委款,,托人双就付处方可款存签以人有订形之出委成间票托债的
行为而发生,非票据关系直 人之间的关系
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
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结合 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
关系则不必要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指在票据发行时就 已存在的当事人
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
非基本当事人
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 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行使追索权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票
《第六章票据法》PPT课件
注意:在金融机构处理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提示付 款中,交易双方经常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jiūfēn), 由于银行承兑了商业汇票,通常不能免除付款责 任。由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银行不能因交易纠 纷 抗辩付款 (jiūfēn)
。如果票据出票人确实违法出票,承兑人只能另 案起诉。
第三十一页,共140页。
第十二页,共140页。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 按照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票据权利或 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 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它法定(fǎdìng)费用的权 利,是第二票据权利或从票据权利。
第十三页,共140页。
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点。
第五页,共140页。
(1)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按法定的款 式、方式和手续来进行,以书面作表示,做出符 合要件和方式的记载。行为人对自己(zìjǐ)所进行的 票据行为必须签章,并向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
(2)无因性:即票据当事人所作的票据行为只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其基础关系存在缺陷甚至无效,票据行为仍 然有效。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境内) 人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票据活动的人(中国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等)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页,共140页。
(重点条款,共5款)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 据,应当按照(ànzhào)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 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本章导读】本章主要涉及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在复习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1-3分左右。
票据法的内容比较有特殊性且技术性较强,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对于本章,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汇票的相关知识点。
本章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考查了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分值为3分,与2009年考试一样。
与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相比,今年的大纲没有变化。
考点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以行使后者。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出票人要将票据交给收款人,可以采用当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
第三,依照《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来说,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才能发生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作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者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依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货物、劳务和无形财产),只有因税收、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可以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各项公约主要以()票据法为基础。
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2.法国商法规定票据失票人提供担保后,()。
A.请求法院作出命令交付的裁判B.可向出票人提出签发新票据的请求C.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依法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3.英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有提供担保后,可()。
A.请求法院作出命令交付的裁判B.向出票人提出签发新票据的请求C.请求法院进行公示催告D.向法院申报除权判决4.()是指付款人于汇票载明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
A.板期汇票B.计期汇票C.注期汇票D.即期汇票5.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A.其后手背书转让的无效B.其后手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C.在特定条件下,该汇票可以转让D.其后手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6.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7.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
A.付款日期B.付款地C.出票地D.出票日期8.票据权利是指()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A.债权人B.保证人C.持票人D.收款人9.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的是 ( )。
A.本票B.本票和汇票C.支票D.汇票和支票10.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B.无因性C.文义性D.流通性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1.票据法的特征有()。
A.强行性B.技术性C.选择性D.国际统一性2.下列关于票据叙述正确的是()。
A.票据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结算工具B.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C.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主要指票据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等D.票据瑕疵包括票据伪造、票据变造3.票据属于()。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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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票据权利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 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 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 权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 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 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是指第三人自受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 (1)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有: 1)背书转让方式;2)贴现方式; 3)质押方式;4)保证方式;5)付款方式。 (2)法律规定的其他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有: 1)继承方式;2)赠与方式; 3)公司分立或合并方式; 4)清算方式。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指伪造人假冒出票人或 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名 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 记载事项的行为 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 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 的内容,或者增加、 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 内容,从而达到变更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 目的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 造和变造 《票据法》第14条第 2款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 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 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 票据权利 的瑕疵 变造的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 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 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 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 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 造之前签章。
票据权利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 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 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 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 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 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3
第一节
一、票据
票据法概述
票据
狭义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 据种类为汇票、本票 和支票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 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 的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 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 证券的原因,因而票 据是无因证券
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 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 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的法律 关系的必要主体,若这种主体不存 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 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第一节
五、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法概述
第三节
一、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及补救
物的抗辩
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 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无论持 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 容进行抗辩,理由可以是票据无效、日期未至、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 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签名不符、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有涂改痕 迹等等。
二、票据的丧失和补救 票据的丧失: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 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 补救: (1)挂失止付:临时性措施 。 (2)申请公示催告 (3)起诉: 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请求债务人(付 款人或承兑人)付款;请求非法持有人返 还票据
第三节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 付的条 件
评析
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 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 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 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 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 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 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 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 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 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票据抗辩及补救 +
有丢失 票据的 事实
被请求挂失止付人,包括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公 司、企业及个人多种主体 向付款人本人 挂失止付
+
挂失止付
挂失止 付的程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 序 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 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在 3日期满的次 日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 付通知书办理止付;未收到此通知书 的,在12日期满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 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 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
案例
甲签发一张2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 给丙,丙取得本票后将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 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戊向甲提示付款,甲核 对认定本票经过变造,对戊的付款请求提出抗辩, 拒绝支付。
甲
乙
丙
2---5
丁
戊
问:票据经过变造之后对票据权利有何影响?
第二节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 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 (五)票据权利的瑕疵
第二节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指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 现而归于消灭。
2.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第二节
除以上事由外,票据 毁灭也使得票据权利 消灭,民法上一般债 权消灭的事由如抵销、 混同、提存、免除等 也可使票据权利消灭
票据是文 义证券
票据是要 式证券
票据是无 因证券
票据是完全 有价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 能进行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即使票据 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案情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 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 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 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 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 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 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 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变造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 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二节
二、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涂改、禁止背书、 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所有其他票据行为均以出票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所以,人们将 出票行为称为主票据行为,将在主票据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当主 票据行为有效时,从票据行为才能有效存在;当主票据行为无 效时,从票据行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保护。
票据关系: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 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 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由票据法所规定的, 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如:对恶意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
第一节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法概述
指在票据发行时就 已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 人三种。汇票及支票有出票 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有 出票人与受款人。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称为 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 付款
票据权利消灭 的法定事由
被追索人清偿票据 债务及追索费用
票据时效期届满
两者有所不同。被追索而 成为清偿人若是尚有其前 手背书人或者保证人的, 为清偿行为而取得票据的 背书人、保证人必须行使 再追索权,此时,票据权 利仍未彻底消灭
我国《票据法》第65条 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 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 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 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 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的事实持 续到票据时效期届满,其付款请 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 《票据法》第18条规定,因票 据记载事项欠缺的,丧失票据 权利,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为保全票据权利,应完成 保全手续,手续欠缺的,不产生 保全效力,票据权利仍消灭。在 此场合,消灭的是追索权
保全手续欠缺
原因关系指票据的当事 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
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 有对价的关系:支付货款、租 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 金 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转让 无对价的关系:赠与、继承 所达成的一定的合意。
资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