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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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V1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V1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
请表-V1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1. 公司背景介绍
在申请表中,需要介绍公司的背景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架构和人员规模等等。

这些信息应该突出公司的实力和规模,同时也要体现公司在业内的影响力和声誉。

2. 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
申请表中,需要详细介绍企业已有的标准化建设情况,包括所有通过认证的标准、标准制定情况等。

在这里要突出企业在标准化建设领域的经验和实力,以及对行业标准的贡献。

3. 标准化创新情况
标准化创新是企业在标准化领域的另一大亮点,申请表中需要介绍企业在标准化创新方面的成果和实践,如技术创新、标准制定等情况,突出企业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和专业能力。

4. 标准化服务情况
在申请表中,还需要突出企业在标准化服务方面的能力和专业性,包括提供的标准化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等情况,并体现出企业对客户的
关注和服务水平。

5. 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评价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重要指标。

申请表中需要体现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和贡献,包括环保、社区建设、慈善捐赠等等。

总结:申请表需要突出企业在行业内的实力和专业能力,并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和案例,以证明企业符合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要求。

同时,申请表还需要突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作为优秀企业的信仰,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湘工信装备〔2022〕305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2〕305号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根据《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编制了《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7月5日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制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抢占未来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要途径。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贯彻制造强省建设部署,加快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智能化发展水平,我省将大力推进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建设。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十四五”发展规划——湖南省制造强省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21〕11号)和《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1〕57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的创建,组织开展认定、评价和撤销管理等工作;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指导管理等工作。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条件一、前言随着信息技术和制造技术的不断发展,两化融合已经成为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为了推动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申报条件,以便筛选出优秀的示范企业,并给予相关支持和激励。

本文将详细介绍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二、基本概念1. 两化融合两化融合是指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通过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产业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实现生产方式、产品质量和管理模式的全面升级。

2.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是指在实施两化融合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和较高水平的企业,其发展模式、技术应用、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可复制性。

三、申报条件1. 产业基础条件(1)企业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年利润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产业领域:企业所在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传统产业中的高端制造业、智能制造等。

(3)技术水平:企业具有较高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并在相关领域处于较高地位。

2. 两化融合发展条件(1)信息化应用:企业已经实现了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形成了完整的信息化应用体系,包括生产管理、产品设计、营销服务等方面。

(2)数字化转型:企业已经完成了数字化转型过程,实现了数字化设计、数字化加工、数字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升级。

(3)智能制造应用:企业已经实现了智能制造应用,包括工厂自动化、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方面的应用。

3. 社会责任条件(1)环境保护:企业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实践行动,符合相关环保法规标准,并积极推动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2)员工福利:企业注重员工福利和人才培养,建立了完善的薪酬体系、职业发展机制和培训体系。

(3)社会贡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并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申报流程1. 申报材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两化融合发展情况介绍、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介绍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8.26•【文号】工信厅政法函〔2024〕328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4〕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政法〔2021〕70号)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24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基本要求(一)基本条件和要求。

申请企业须符合《管理办法》中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如实、自主填写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附件1),提供必要佐证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推荐名额数量。

依据各地工业经济发展基础,结合第八批遴选质量和梯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了地方推荐名额上限(附件2)。

中央企业每家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

对于重点领域(附件3)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三)注意事项。

企业填写的内容主要为生产经营数据等,清晰明了、操作简便,无需第三方机构辅助。

相关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特殊通道或捷径,请企业谨防不良机构散播虚假信息,非法牟利。

二、复核评价工作2021年认定的第六批及通过复核的第三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单项冠军产品企业,须参加复核评价工作,如实、自主填写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附件1)。

对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将依据《管理办法》撤销认定。

三、相关要求(一)工作要求。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须复核企业填写申请书。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浙经信企业〔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4〕52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件标准(一)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应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三)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不再推荐。

国家引才计划专家创办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

二、组织实施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按要求上传电子佐证材料。

各市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在省经信厅下发分配名额内推荐上报。

省经信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标准示范企业分级培育基本条件参考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标准示范企业分级培育基本条件参考

江苏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分级培育基本条件参考一、企业基本要求1、江苏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运营情况、信用状况良好。

2、两化融合工作具备较好基础,企业数字化建设有一定基础,管理规范,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

3、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经验的企业,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4、已通过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AAA级贯标企业不再作为培育对象进行推荐;2021年度省两化融合贯标A级、AA级、AAA级试点企业不再列入同级别示范企业培育对象。

二、分级培育基本条件参考1、A级(规范级)(1)初步开展了办公系统、财务系统等信息(数字)技术应用,能支持基本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2)企业初步具备项目建设过程的策划与实施的过程管控机制;(3)企业管理模式为职能驱动型管理,各项业务活动主要根据规范性的组织分工和标准化的岗位职能开展。

2、AA级(场景级)(1)企业两化融合水平处于单项覆盖及以上水平;(2)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某一关键业务场景(如研发、生产或运营管理)中,借助数字化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ERP、MES、PDM等)已实现场景内主要业务环节全覆盖以及业务、数据全集成,解决关键业务场景的信息透明问题,提升该场景内关键业务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运行柔性,基本达成关键业务效率提升、成本降低、质量提高等预期价值效益目标。

(3)企业管理模式为技术使能型管理,具备规范有效的过程管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控机制、战略制定到执行机制等),通过数字技术赋能,已达到研发、生产、经营管控等场景内业务活动的在线化、集成化,以及数据要素的共享和开发应用。

3、AAA级(领域级)(1)企业两化融合水平处于集成提升或创新突破阶段;(2)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内所有关键业务场景(包括研发、生产和运营管理)中,已实现主要业务环节全覆盖以及业务、数据全集成,形成支持企业主营业务全领域内的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各主营业务之间的集成融合、动态协同和一体化运行的领域级数字化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 业 和信息 化部
二 。一 一年 一月 十八 日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i・ 2
部 门文件
工 业领 域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暂行 )
以制 定 强制 性 条 文 ,强 制性 条 文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强制 性 条文 的编 写应是 完 整 的条 ,当特殊 需要 时 可为 完整 的款 ;强制性 条文 应采 用黑 体字 标 志 。 第 六条 工 程建设 行业 标 准 的制定 工作遵 循
第 四条
对 没有 国家 标准 而需 要 在全 国某 个
循 下列 原则 :
工业 行业 范 围 内统一 的技 术 和管理 要求 ,可 以制 定 相 应 的工程 建设 行 业标 准 : ( ) 工 程 建 设 勘 察 、 规 划 、 设 计 、 施 工 一
术创新 、试 验 验 证 、产 业 推 进 、应 用 推 广 相 结
业标 准 制定 管理 暂行 办 法 》和 《 工程 建设 行业 标 准 管理 办法 》 的相关 规定 ,制 定 本实 施细 则 。 第 二条 本 细则 规定 了工 业 和信 息化 部所 辖
合 ,统筹 推进 。
第 七条 工业 领域 工程 建设 行业 标准 的制 定
业 和信息 化 主管部 门要加 强工 业领 域 电力需求 侧
工 业 和信 息化 部关 于 印发 《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工 业领 域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工 标 准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行 ) 的通 知 暂 》
工信部 规 [ 0 1 3 2 1 ] 5号
有关 单位 : 为加强Fra bibliotek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 ,现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 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 暂行) 》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工业与信息化标准化

工业与信息化标准化

工业与信息化标准化一、工业技术标准工业技术标准是针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标准化规定。

这些标准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机械、电子、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筑等。

工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提高工业产品的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技术标准信息技术标准主要针对计算机、通信、电子、软件等领域的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规定。

这些标准涉及的领域包括信息技术基础标准、信息安全标准、信息技术产品标准、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等。

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提高信息技术的水平,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

三、通信技术标准通信技术标准是针对通信领域的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规定。

这些标准涉及的领域包括无线通信、有线通信、网络通信等。

通信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提高通信网络的性能和可靠性,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四、网络安全标准网络安全标准是针对网络安全领域的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规定。

这些标准涉及的领域包括网络安全体系、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

网络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提高网络安全防护的能力和水平,保障网络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五、电子认证标准电子认证标准是针对电子认证领域的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规定。

这些标准涉及的领域包括数字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等方面。

电子认证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规范电子认证服务的行为,提高电子认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六、电子商务标准电子商务标准是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规定。

这些标准涉及的领域包括电子商务基础标准、电子商务交易标准、电子商务支付标准等。

电子商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和操作流程,提高电子商务的效率和便利性,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七、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管理标准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管理标准是针对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标准化规定。

这些标准涉及的领域包括无线电频率规划、卫星轨道资源管理、无线电监测等方面。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锡经信规发[201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锡经信规发【2014】2号)各市(县)、区经信(发)委(局),新区地经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3〕32号)精神,做好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3】32号)精神,做好我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是指在总集成总承包服务、现代物流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电子商务与信息化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专业维修服务、专业中介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担保等领域主业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拟申请被认定为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有关领域重点企业的单位必须是:在无锡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且独立开展经营服务两年以上,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领域重点企业认定条件:(1)具有独立自主承担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的资质和能力;(2)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装备,拥有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3)近两年企业有独立实施并完工且处于正常使用和运行的项目。

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7.08•【字号】赣工信规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认定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引导企业管理创新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24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加强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引导,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在战略管理、信息化管理、生产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方向上体现出管理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手段先进、管理创新成效明显、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第四条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二)企业运营情况良好,近两年持续盈利;(三)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管理的标准化、系统化、信息化程度较高;(四)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五)能以案例形式输出管理创新成果,并愿意公开其管理创新成果、案例,分享管理经验。

第五条示范企业认定标准(一)先进性。

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理论,引进和应用了国际国内先进的管理工具、管理手段、管理模式,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工信厅科函〔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遴选和推荐报送工作,中央企业负责其下属企业的遴选和推荐报送工作。

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写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企业不超过3家,已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企业不超过4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各择优推荐1家企业。

三、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2022年5月27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受理。

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刘丹************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牛江蓉************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100037。

请注明“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鲁工信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现将《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7日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拟认定河北省设备上云与设备数字化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试点企业名单的公示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拟认定河北省设备上云与设备数字化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试点企业名单的公示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拟认定河北省设备上云与设备数字化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试点企业名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4.06.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拟认定河北省设备上云与设备数字化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试点企业名单的公示按照《关于组织开展河北省设备上云与设备数字化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试点企业遴选工作,经企业申报、市局推荐、材料审核、省厅研究,拟认定62家企业为河北省设备上云与设备数字化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试点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相关意见及建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及书面形式反馈。

公示期:2024年6月27日至7月3日
电话:*************
河北省设备上云与设备数字化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试点企
业名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6月2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是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一系列技
术标准和规范,旨在规范和引导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

这些标准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电子、通信、计算机、机械、化工等行业。

这些标准不仅适用于企业和政府机构,也适用于研究机构和教育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的制定过程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程序进行。

标准的制定者包括技术专家、企业代表、学者和政府代表等,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这些标准还通常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或相互兼容,以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的实施对于促进中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
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们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还可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这些标准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化进程。

总之,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是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支撑,为中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随着中国工业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这些标准也将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国际标准化趋势。

- 1 -。

DBT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评价规范

DBT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评价规范

DBT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评价规范引言:标准化示范企业评价规范是在DBT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突出表彰那些在标准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

本规范旨在确立一个权威和准确的评价体系,以评估企业在标准化方面的绩效,并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正文将详细介绍规范中的各个要素及其评价方法。

1. 战略管理战略管理是企业成功实施标准化工作的基础。

企业应明确管理层对标准化的支持程度,制定与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战略和目标,并有效地将其融入企业的整体战略规划中。

在评价中,将考察企业的战略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作的延续性。

2. 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是企业组织和实施标准化工作的基础。

企业应建立标准化体系,包括制定标准化管理手册、明确标准化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提供培训以确保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和技能的提升。

在评价中,将评估企业的标准化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 标准化工作流程标准化工作流程是保障标准化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

企业应建立标准化工作流程,确保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管理要求,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措施。

在评价中,将考察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4. 标准化项目管理标准化项目管理是确保标准化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制定标准化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和资源,并设立相应的项目组织和沟通机制。

在评价中,将评估企业的标准化项目管理过程和项目成果。

5. 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标准化工作效能和水平的关键要素。

企业应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系统,包括标准库、标准化文档管理系统和标准化协同平台等,以实现标准化信息的共享和协作。

在评价中,将考察企业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水平和应用成效。

6. 标准化创新能力标准化创新能力是企业在标准制定和标准应用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应加强标准化研究和开发能力,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不断推动标准的创新和升级。

在评价中,将评估企业的标准化创新能力和参与标准制定的情况。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条件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条件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条件嘿,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条件。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儿高大上?别担心,我保证把它讲得轻松易懂,让你听完之后觉得不再陌生,反而挺有趣的。

说到两化融合,首先得明白,它就是把信息化和工业化结合起来的一种新模式。

就像把美味的饺子和香浓的汤搅和在一起,那滋味儿简直让人陶醉。

哎,提到这儿,我都快流口水了。

说实话,这两化融合可不是随随便便的,它有一套严格的管理体系认定条件。

咱们先来看看这其中的一些关键点。

企业得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这就像人有个明确的目标,才能在迷雾中找到出路。

你要知道,没了方向,干啥都没劲儿,就像大海里失去航向的船,摇摇晃晃,最后只会浪费时间,甚至漂得更远。

企业在这方面得把计划写得明明白白,不能只靠嘴说,得有真材实料。

咱们得提到信息化的应用。

没有信息化,就像一个人出门忘带手机,啥都干不了。

你想想,订单处理、生产调度、客户管理,统统都得靠信息系统来支撑。

没有这个支持,企业就会像无头苍蝇,到处乱撞,效率低得像乌龟。

对了,信息化的系统得全面,不能只是一两个软件就算了,得像一个齐心协力的团队,才能把所有环节串联起来。

就是要强调创新能力。

这年头,创新可是王道。

企业得不断推陈出新,不能像老古董一样停滞不前。

市场变化得飞快,今天这个火,明天那个凉,企业要像变色龙一样,随时调整自己的方向。

听说过“活到老,学到老”吧,这个道理放在企业上也是适用的。

别让你的产品和服务变得老旧,时刻保持新鲜感,吸引顾客的眼球。

还有一个要素就是人才。

说到底,企业就是一群人的聚集。

没有人才,就像大厦没有基础,随时都有可能倒塌。

你得培养和吸引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人,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大家伙儿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车轮滚滚向前。

再往下说,企业文化也不能忽视。

这就像是给企业加上了灵魂,良好的企业文化能让员工有归属感,干起活来更有动力。

你想,大家都能在一个团结的环境里工作,氛围好得很,工作效率自然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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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精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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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
发布单位:芜湖市经信委发布时间:2017/03/02
县、区经发委,经开区、桥北工业区、大桥工业区经发局: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安徽省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198号)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原则上从近三年参予制定行业或国家标准的企业中择优推荐,经开区限报2家,其余县区限报1家。

请你们于3月20日前将部门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我委技术进步科,电子版发至。

联系人:李巡生,电话:3839078。

附件:
1、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安徽省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省经信委《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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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日?
来源:市经信委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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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标准化示
范企业申报的通知.pd
附件3
材料装订及附件说明
一、材料装订次序
1. 封面、目录;
2.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
3. 近3年标准化工作情况总结材料;
4. 企业制定的标准化计划或实施方案;
5. 开展或参加标准化培训证明;
6. 近3年(2014-2016)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汇总表,并提供有关标准的封面复印件;
7. 企业标准汇总表,并提供有关标准的封面复印件;
8. 质量控制体系有关文件,产品合格率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定期对企业各类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9. 企业贯标对标标准化体系目录及有关材料;
10.各部门实施标准的记录;
11. 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以及有关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
12. 企业加分项证明材料。

二、加分项目
1、企业标准化工作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

(2分)。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使用采标标志。

(2分)。

3、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奖。

(2分)
4、企业获得ISO相关认证。

(2分)
5、企业荣获3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2分)。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规划函〔2013〕249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委直管行业协会:
为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安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以及我委《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现行各类标准的实施力度,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加快淘汰落后的工业设备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平竞争,择优认定”的原则,在全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当是在安徽境内注册的各类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领导班子具有较强标准化意识,企业内部为标准贯彻执行提供了政策环境;
(三)企业基本建立了相关标准化机构,明确了标准化工作职责,确定了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并且开展了标准化研究和贯标对标培训工作;
(四)企业制定了符合企业发展的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形成了满足企业需求的企业贯标对标标准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标准电子文档,并且各班组在生产中能够切实按照标准文档组织生产,做到按岗定责、定额科学、贯标
严格、量化考核;
(五)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率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并且能够定期对企业各类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记录;
(六)企业贯标对标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产品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三大类,并且覆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多个层次。

对标准信息化建设开展较好的企业、在认定年度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
(七)对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不到位的、出现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条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1.近三年来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总结材料;
2.企业贯标对标标准化体系目录及有关材料;
3.企业三年内班组生产情况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近三年质监部门对企业产品做出的各类检验报告复印件。

4.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5.企业可以证明享受优先推荐的材料。

6.各类加分证明材料。

7.其他材料。

(二)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牵头组织审查、考核、公示和认定,并授予“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铜牌和证书。

第六条标准化示范企业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产生,认定采取评分制,分为专家评定和现场考评,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标准化工作经验。

专家评定基本分50分,根据规定的条件的分别给予加分或减分,但最高不得超过80分;现场考评20分,取考评人员平均分值,现场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

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见附件。

第七条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办理一次,每三年复核一次,同时对已认定的标准化示范企业加强管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标准化示范企业资格。

企业在申请标准
化示范企业或考核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第八条认定为标准化示范企业的,作为企业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及资金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发布起实施。

相关附件:
1.
附件
专家考评加分和减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
1.企业有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或设立了专门的标准化工作部门。

(1分)
2.企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并在企业内部实施。

(1分)
3.企业对各生产部门和生产单位职责划分明确,并定岗定责。

(1分)
4.企业每年参加或开展标准化培训2次以上。

(1分)
5.企业针对本企业产品在采购、入库、生产、验收、销售、包装、运输、存储、设备保障贯彻了一整套标准。

(2分)
6.各类标准发放到生产一线和管理一线,指导生产和管理。

(1分)
7.有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包括:生产计划完成记录、工艺工装验证评定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等;生产现场有所需的工艺文件,产品标识清晰。

(1分)
8.企业产品特殊工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分)
9.有生产设备、基础设施、工艺装备维修保养计划和实施记录。

(1分)
10.企业产品有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对于不合格品有处理记录。

(1分)
11.企业实施标准信息网络管理,并在信息化建设领域执行了相关标准,符合信息搜集、贮存、加工、传递、利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要求。

(2分)
12.企业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标准并在一线实施。

(1分)
13.企业有能源和环境管理标准并在一线实施。

(1分)
14.企业对标准实施有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

(1分)15.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使用采标标志。

(2分)
16.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10位,省内市场份额占有率不小于20%。

(1分)
17.企业出口创汇每年不小于500万美元。

(1分)
18.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奖。

(1分)
19.企业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

(3分)
20.企业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

(2分)
21、企业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

(2分)
22.企业主持省级标准的制修订。

(1分)
23.企业设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

(1分)
24.企业标准化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

(1分)
25.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1分)
26.企业承担并顺利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示范项目。

(1分)
二、减分项目(每项减2分)
1.企业没有标准体系表的。

2.企业各类标准贯彻实施不到位的。

3.企业当年进行型式检验不合格,或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超过5%的。

4.企业当年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一般性质量事故的。

5.企业在当年生产经营中出现一般性安全事故的。

6.企业在在承担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有关项目时没有完成的。

7.企业连续3年没有新产品的。

8.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实施和纳税方面有违法违规现象,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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