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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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申诉机构的地位和权限不明确,申诉程序规范缺失,行政申诉制度中存在的空白、浪费现象以及制度衔接等方面。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相应对策包括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改行政申诉为行政复议、完善制度衔接等。
关键词:学生申诉制度;问题;对策
申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公民组成部分的高校学生当然应拥有这一权利。《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此也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并做出处理的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参照《管理规定》,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分为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述两种。
然而,无论是校内申诉还是校外行政申诉,在实际运作中都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笔者掌握的实例中,很少有学生通过申诉而获得权利救济的。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到底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
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校内申述制度存在的问题
校内申诉即由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来处理学生申诉。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申诉机构的地位和权限不明确
校内申诉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学校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学校的处理决定。如果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这一制度的设计,一则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导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真正达到维护学生权益的效果。二则学生对这一制度缺乏信任感和认同感,很多学生认为这种制度根本就是学校在作秀,与其说在校内申诉浪费时间,还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诉。
(2)申诉程序规范缺失的问题
申诉程序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审查、得出复查结论的步骤、时限、过程和顺序的总和。合理的程序规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保障,然而我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管理规定》中除规定了时限之外,对于申诉的步骤、顺序和方式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这三项重要制度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由于程序规范的缺失,导致各高校各行其是,很难保证学生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2.行政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制度。参照《管理规定》,行政申诉以校内申诉为前提。受理行政申诉的机关是“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笔者认为,行政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用以下四个字来概括:空白、浪费。
所谓“空白”,是指立法上的空白。关于行政申诉制度无论是在《教育法》中,还是在《管理规定》中都是一笔带过,惜墨如金。关于行政申诉机构的设立、地位、权限,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的程序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能否直接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处理决定,等等。以上法律和行政规章中都无任何规定。这是典型的立法不作为。这样做的结果,无疑扩大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所谓“浪费”,是指两个方面的内容。学生若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首先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申诉,如果再对教育行政行政部门的答复不服,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而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到底有何区别?无论从立法的角度,还是从理论或者实践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样必然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浪费。第一,行政资源的浪费;第二,也是至关重要的,浪费了学生的救济时间,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使学生的权利得不到及时的救济。甚至使学生最后不得不放弃行政内的救济,转而选择其他方法。
3.制度衔接问题
所谓制度衔接,是指学生在穷尽申诉救济方法后,权
利还没有得以恢复,或者对复查结论还不服的,能否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即申诉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章中对这一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只有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保护学生的教育权时,学生才能提出复议。言外之意,对于学生的其他权利,我国的《行政复议法》是不予保护的。因此,学生对于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是不能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的。
第二,我国的《教育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学生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教育法》规定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可见,关乎学生受教育权乃至就业权、发展权的教育行政纠纷和学术纠纷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受传统文化思想观念的影响
我国历来尊师重教,这是一个优秀的传统。然而受此传统思想的影响,衍生出了“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师道尊严”、“天地君亲师”等观念,而这些观念至今还深刻影响着我国人民。
作为学生,一旦与学校发生纠纷,与“母校”对簿公堂,绝非首选,甚至连申诉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最常见的做法是,恳求学校给予较轻的惩戒或请求学校再次调查核实,以便给自己洗清“罪名”。另外,由于大学生们长期接触的管理者都是自己熟悉的教师或学校管理者,一般即使有了争议,也愿意表现出极其诚恳的态度,希望得到学校的宽容、谅解或是希望学校能调查研究后再作慎重处理,给自己以读书学习的机会。
作为学校,则认为与学生发生的矛盾或纠纷,属于学校内部事务,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也希望把这些纠纷通过协商的方式消弭于内部,而不希望有外力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