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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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在案例中思考——《刑法的私塾》读后感这是一本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的书,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诚然,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案例中分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从案例中分析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显然比纯理论的分析更引人思考。

笔者看完张老师与学生关于这两部分内容的讨论之后,就此衍生了一个案例,希望就这一案例谈谈关于自己对这两部分内容的浅见。

案例:A与B是登山攀岩的好友,某日二人在深山登山攀岩时,由于钢钉脱落而导致以同一绳索上下绑在一起的A与B吊在悬崖半空中。

当时该绳索已经无法同时撑住A、B两人的重量,因此A为了要保住自己的性命准备拿刀割断下方的绳索,B大叫救命。

此时,猎人甲(领有合法猎枪执照)从对面的山头走过,立即拿起猎枪朝A开了一枪,结果A中枪身亡,B也因受到枪声的惊吓而放手,致使自己坠崖身亡。

问甲的责任?讨论甲对A死亡是否应负的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对A 的行为进行讨论:若认为A成立紧急避险,则需要进一步判断A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

若是,那么甲对A构成假想防卫①,应对A的死亡负责,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不是,则对于不法行为,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若认为A 不成立紧急避险,则A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不法行为,甲对A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至于甲是否对B的死亡负责,则须确认甲的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或者也可以直接采用客观归责说。

首先,需要对A的行为进行讨论,A为了自身的生命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B的生命权益,采取了割断下方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成立须满足五个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的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必须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7篇_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7篇_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7篇_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刑法课程,应通读《简明刑法教程》一书,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内容。

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篇一:学习<刑法学>精品课程的心得体会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

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

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

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

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

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

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

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

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

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

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范文-简短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用5篇汇编

范文-简短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用5篇汇编

简短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用5篇汇编简短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用5篇汇编【一】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

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

学习结束后,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

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

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

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篇一: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心得体会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

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

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1.学会自律、自护。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依照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

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刑法心得体会及感受

刑法心得体会及感受

刑法心得体会及感受刑法心得体会及感受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

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

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小学生学习刑法感受经典500字作文

小学生学习刑法感受经典500字作文

小学生学习刑法感受经典500字作文小学生研究刑法感受经典刑法是一门涉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学科,即使是小学生也可以从研究刑法中获得一些重要的感受。

下面是一个小学生研究刑法的经典的作文。

作文正文:在学校里,我们有一门名为“法治教育”的课程,其中有一部分内容是研究刑法。

虽然我们只是小学生,但通过研究刑法,我明白了一些很重要的道理。

首先,刑法告诉我们人人平等。

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和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要受到同样的规则和法律的约束。

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人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惩罚。

这让我明白了在公正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

其次,刑法教会我们要承担自己的责任。

如果我们做了违法的事情,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研究刑法让我明白了自己的行为会对自己和他人产生影响,所以我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刑法提醒我们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而刑法保护了这些权利。

研究刑法让我明白了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尊严。

在研究刑法的过程中,我还了解到了很多其他的知识。

我学到了不同的罪名和刑罚的种类,也知道了如何避免犯罪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觉得这些知识对于我以后的生活非常有用。

总之,研究刑法让我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它让我明白了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以后的研究和生活中,我会遵守法律,积极正义,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文结尾。

以上是小学生学习刑法的经典作文。

通过学习刑法,小学生可以从中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和一些重要的价值观。

希望每个小学生都能明白法律的重要性,遵守法律规定,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贡献。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例文(最终5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例文(最终5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例文(最终5篇)第一篇: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例文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的内容,具体内容: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那么学习刑法有怎么样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就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用!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1 刑法是除民法外...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那么学习刑法有怎么样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就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用!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 1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

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

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

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

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

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

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刑法的私塾之二读后感

刑法的私塾之二读后感

刑法的私塾之二读后感这本书给我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哇塞,原来刑法的学习和研究可以这么生动活泼。

以前一提到刑法,就觉得是那些干巴巴的条文,冷冰冰的判决,但在这本书里完全不一样。

书里是用案例对话的形式展开的,就像是在听一群刑法大佬围坐在一起聊天,讨论那些稀奇古怪又特别有代表性的案子。

每一个案例就像是一个神秘的宝藏盒子,打开它可不容易,得跟着老师们在刑法条文的迷宫里穿梭。

有时候觉得自己已经看到了答案的曙光,可下一秒就被新的观点和分析给绕晕了,然后又得重新捋思路。

比如说关于某个犯罪行为到底是此罪还是彼罪的讨论,那真的是像一场激烈的辩论赛。

老师们各抒己见,从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开始分析,什么主观故意啦、客观行为啦、行为对象啦,每个点都能被拿出来反复琢磨。

我特别佩服这些老师们思维的敏锐性。

他们总能从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里发现关键的法律问题。

就像侦探一样,在案件的蛛丝马迹里找到定罪量刑的依据。

而且他们在讨论的时候不是那种很刻板地说,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所以就得这样判。

而是从各种角度去思考,会考虑到法律背后的立法目的、社会的公序良俗,还有刑法的谦抑性等高大上的东西。

这让我明白,刑法不是简单的惩罚工具,它是一个要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精密仪器。

同时呢,读这本书也让我意识到自己在刑法学习上的不足。

感觉自己之前就像是在刑法的大门外徘徊,只看到了个模糊的轮廓,现在才刚刚开始往门里探头。

那些我之前死记硬背下来的条文,在看到老师们的深度解读后,才发现自己理解得太肤浅了。

比如说正当防卫这个点,我以前就只知道那几个基本的条件,但在书里看到实际案例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时,才知道正当防卫在不同情境下的判断有多复杂。

这本书就像是一个好朋友,一边跟你分享刑法世界里的趣事,一边又悄悄地把知识塞进你的脑袋。

虽然读的时候会感觉有点吃力,毕竟那些刑法的理论和概念不是那么容易消化的,但就像攻克一道道难关一样,每读懂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成就感。

我觉得不管是法律专业的学生,还是对刑法感兴趣的吃瓜群众,都能从这本书里收获不少东西。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刑法的私塾》是一部关于刑法学的经典著作,作者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沈德咏先生。

这部书以其深刻的思想、严密的逻辑和丰富的案例分析,成为了我对刑法学的一次深刻启蒙。

在《刑法的私塾》中,沈德咏先生对刑法的本质、功能、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刑法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目的。

沈德咏先生在书中通过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使我对刑法的理论体系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在阅读《刑法的私塾》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刑法学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作者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对刑法理论进行了生动的阐释,使我对刑法的理论体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同时,作者在书中还对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死刑是否应该废除、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处理等,这些问题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作者的分析,我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此外,我还从《刑法的私塾》中学到了很多关于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的知识。

作者在书中不仅对刑法的理论进行了阐释,还对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语言表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些内容对我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加强法律逻辑思维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的来说,《刑法的私塾》是一部非常优秀的刑法学著作,它不仅对刑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还对法律逻辑、法律思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于我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加强法律逻辑思维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阅读《刑法的私塾》,我对刑法学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论体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对我今后的学习和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希望以后能够通过不断的学习和研究,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法的私塾之二读后感

刑法的私塾之二读后感

刑法的私塾之二读后感一开头就被书里那种独特的对话形式吸引住了。

感觉就像是在听一群聪明绝顶的人围坐在一起,就着刑法里那些弯弯绕绕的事儿,激烈地讨论、争辩。

这可不是那种干巴巴的讲课,而是充满烟火气的思想碰撞。

每一个问题抛出来,就像一颗小石子在平静的湖面上激起千层浪,大家你一言我一语,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拆解。

书里讨论的案例那叫一个千奇百怪。

有的案例乍一听觉得特别简单,心里想着“这还不简单,肯定就该这么判呗”,可是随着他们的讨论越来越深入,才发现自己想得太天真了。

就好比有个关于盗窃的案例,原以为按照盗窃的定义套进去就行,但是经过他们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手段、被害人的状态等多个方面一分析,才明白这里面的门道多得很呢。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刑法可不是简单地背几条条文就能搞定的,每个条文背后都有着对人性、对社会关系复杂而细致的考量。

而且通过这本书,我发现原来刑法里充满了这么多模糊的地带。

这可不是说刑法制定得不好,反而是因为现实生活太复杂多样了。

法律不可能把每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写得清清楚楚,这就需要像书里这些法律大神们通过不断的研究、探讨,去尽可能地明确这些模糊的地方。

这就像在一片迷雾重重的森林里,大家努力寻找着正确的道路,虽然有时候可能也会有不同的方向,但这种探索的过程本身就特别迷人。

再说说张明楷老师吧,他在书里就像一位智慧的领航员。

他的每一个观点都特别犀利又深刻,总能一下子抓住问题的关键。

听他分析案例,就像是被他带着打开了一扇又一扇新的大门,看到了刑法世界里之前从未留意过的风景。

他还特别善于引导大家思考,不会直接把答案塞给你,而是让你在听大家讨论的过程中自己去悟。

这就有点像一位高明的师傅,教徒弟的时候不是手把手地教,而是让徒弟自己在实践中摸索,这样学到的东西才记得牢。

这本书对我来说,就像是一把钥匙,打开了我理解刑法更深层次内涵的大门。

以前看刑法条文就觉得很枯燥,像是一些冰冷冷的规则。

但是现在呢,我能感觉到这些条文背后都是活生生的人和事,每一个判决都可能影响到一个人的命运,甚至是一群人的生活。

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上)

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上)

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上)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肖佑良提要:书中所谓的实质解释论,应用在案例分析中,要么事实不清时陷入想当然的主观主义泥潭,要么随意扩大刑法条文及其用语的内涵与外延,本质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从案件事实中寻找直接行为的直接定性法,直接、简单、高效、准确,其结论具有客观性、唯一性,具有传统三段论无法比拟的优势。

在刑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强调法理论证的错误导向,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表现,严重制约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网上聊天时,常有人拿刑法学家讲述的案例观点,佐证自己的意见。

这本《刑法的私塾》中的案例被人多次提上来讨论,一些奇怪的观点激起我的好奇心,便从网上购买了这本书。

长久以来,我不看刑法学家出版的理论书籍,主要是此类书籍对实务办案参考价值较少。

这本《刑法的私塾》应该说是我看完的第一本刑法学理论书。

书中第一课是讲述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

刑法条文应如何解释的问题,刑法学家们分成二派,一派主张形式解释,一派主张实质解释。

一派提出《刑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另一派回敬《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多少年来都是这样争论不休。

刑法条文作为原则性的规定,本身就是从实际案例中归纳出来的。

法条一旦被立法者确定下来,肯定是当时的法学专家们,依据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案例,集中集体智慧归纳总结的结果。

必须尊重法条字面含义,相信原则性规定是不会有错的。

在实务中,形式解释是主要的、是主流,实质解释是次要的、是支流。

前者应对普通情形,就是形式与内涵相统一的情形;后者应对特殊情形,就是形式与内涵不一致的情形。

两者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不存在谁吃掉谁的问题。

一些刑法学人自诩为坚定的形式解释论者或者实质解释论者,把两者对立起来,妄想压倒对方一统天下,是犯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

严格来说,两种解释方法都是演绎思维,没有本质上区别,只是演绎过程中强调的侧重点不同罢了。

形式解释论更关心形式,实质解释论则强调实质。

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的严厉惩罚。

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

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邢贞弼《刑法的私塾》是我的一本法律实践读物。

在这本书中,邢老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了刑法的概念、原则、分类、组成要素,并结合案例进行深入讲解,使读者很容易理解刑法的基本知识。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意识到了刑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刑法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体系,不仅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也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和发展。

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应用对于社会公正、稳定、和谐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书中讲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责任必然性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的基础,为法律执行提供了方向和标准。

同时,作者还详细解析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素以及犯罪的形态和危害性。

这让我深入了解到犯罪不仅是对个人和社会的伤害,也是对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威胁。

此外,书中还有一些看似简单但却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文,如刑法第五条对犯罪人的年龄、能力要求的规定,还有刑法第九十二条对情节轻微的罪犯的赦免规定等。

这些条文虽然字数不多,但对于法律运用和司法实践却具有关键作用。

总的来说,邢贞弼《刑法的私塾》对于我来说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法律书籍。

它易懂、实用、系统,不仅加深了我对刑法知识的理解,也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读到这本书,使刑法知识的普及更加广泛,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正、和谐、稳定。

《刑法》的心得体会

《刑法》的心得体会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

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

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

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

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

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

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

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

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刑法课程感受

刑法课程感受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

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

虽然法律是一门规范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通过学习,即使我们没有法学家和律师那样精通,但只要掌握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思维方式,熟悉了最重要的法律条文和最常见的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法律也能够成为一项非常实用的工具。

我国是刑法最全的国家,你所犯的所有罪在刑法上都能找到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实用刑法》这门课,主要讲究实用,让我们懂法,知道怎么样保护自己,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做到根据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法制观念以及法律意识。

老师讲了很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打架斗殴、寝室盗窃、行凶……这些看似简单的事情,生动形象,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些是因为一时的冲动,有些是因为心理方面以及精神方面的原因,甚至还有一些完全是因为不懂法律,由一些小事,慢慢发展到了刑事案件,如:打人打伤,备案后,自己跑掉。

本来可以花很小的代价解决的事情,最后却覆水难收。

而稍不注意,可能自己就触犯了刑法,而在之前,自己也不懂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发生在校园的案例,更能贴我们的生活,对自己的警醒作用更深刻,时刻记得约束自己的行为。

老师在课堂上将案例与理论相结合,既能巩固知识,又增加了学习兴趣,让这门选修课不那么枯燥。

【最新】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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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心得体会是指将学习、生活、工作、实践中的感受、反思的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模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篇一:学习刑法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篇二: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二.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_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着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篇三: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_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__.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__.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__.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篇二:刑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心得体会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二.我应该如何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个人学习心得小谈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之心得5月_日下午参加供电局组织的关于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的活动,通过学习,使我们每一个人对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们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尊法的员工.作为供电局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的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一. 关于刑法和管理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1.关于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法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2.关于治安管理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_57年制定了第一个>,其中包括了对某些污染物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的规定._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于_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规定了一些环境保护内容,如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违反规定而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而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制止的行为,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该物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所以,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条例,我们都应该有一定的认识,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利益.二. 我应该如何.1.学会自律.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2.学会自护.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3.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供电工作者,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应当学好法律知识,不光如此,更应该做一名普法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宣传并带动身边的人去学法,让大家都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相信只要我们人人行动起来,做一名法律宣传员,就一定会增强我们及身边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我们.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么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篇三: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

刑法学习心得范文

刑法学习心得范文

刑法学习心得范文刑法学习心得体会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求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学习刑法这门重要的法律学科。

因为人类社会存在矛盾冲突,刑法是维护社会安宁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长期以来,刑法的研究和应用已成为法律学而言无可替代的重要课题。

刑法学习涵盖了众多的知识点,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的作用和意义,犯罪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等等。

我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了一些体会和反思。

刑法学科思想性强,只有深刻理解了其思想体系才有可能把握好其学习的导向。

通过学习刑法,我更加深入地认识了现代刑法的发展源流,认识到现代刑法是在对古代传统刑法进行反思基础上形成的,并从古代刑法中借鉴了许多优秀的理念,这拓宽了我的学术视野。

同时刑法的学习令我们更加深刻的感受到刑法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刑法与其他法律学科之间息息相关,法律学科之间相互依存。

掌握了这些跨学科的普适规律,刑法学的学习就能更加具有全局性和系统性。

刑法的学习,更需要我们关注现实中的案例及案例中的法律逻辑。

刑法以具体案例为基础,我们也正是通过案例分析,理解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运用。

在刑法的案例实践分析上,我们深刻认识到刑法的实现,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通过学习刑法,我们可以了解不同的犯罪形式、不同的处罚方式和适用不同罚则的实际意义,以及它们的司法逻辑和过程,帮助我们在未来工作和生活中更清晰地认识和了解刑法的运用,并高效利用这类法律工具切实维护人们的利益和权益。

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学习方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比如充分掌握法律学规律,善于积累法律实践经验, 不断提高我们对法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这同样需要我们对于法律方面的关注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以律师等治理者,以刑法法学院教授等法律学者的行动、思考为参考和指南,加强对于刑法方面的学习和探索。

我们还应该注意分析和研究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了解深入认识相关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文化背景、生态环境等底层因素间的关系,为推动刑法实现行动提供更全面更具体的理论支撑。

大学生刑法学习心得体会简洁5篇

大学生刑法学习心得体会简洁5篇

大学生刑法学习心得体会简洁5篇大学生刑法学习心得体会1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校园,我们小学生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有的同学爱打架或盗取别人的钱财。

小小的年纪,就沾上了许多恶习。

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我们这个阶段、我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

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

要充分地认识现代通讯和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利弊,认识小学生热衷于交往和娱乐、沉湎于虚幻世界,给身心健康成长、给成就学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自觉不将通讯工具带进校园,纠正网络游戏、网上养宠、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乱抛乱扔,不准损坏公物。

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能体现一个集体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体中的个体的文明素养水平。

洁净的环境不能仅依靠打扫,完好的设施不能仅依靠装备,而要靠同学们的爱护。

三、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在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

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四、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义气用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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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中思考——《刑法的私塾》读后感这是一本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的书,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诚然,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案例中分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从案例中分析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显然比纯理论的分析更引人思考。

笔者看完张老师与学生关于这两部分内容的讨论之后,就此衍生了一个案例,希望就这一案例谈谈关于自己对这两部分内容的浅见。

案例:A与B是登山攀岩的好友,某日二人在深山登山攀岩时,由于钢钉脱落而导致以同一绳索上下绑在一起的A与B吊在悬崖半空中。

当时该绳索已经无法同时撑住A、B两人的重量,因此A为了要保住自己的性命准备拿刀割断下方的绳索,B大叫救命。

此时,猎人甲(领有合法猎枪执照)从对面的山头走过,立即拿起猎枪朝A开了一枪,结果A中枪身亡,B也因受到枪声的惊吓而放手,致使自己坠崖身亡。

问甲的责任?讨论甲对A死亡是否应负的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对A 的行为进行讨论:若认为A成立紧急避险,则需要进一步判断A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

若是,那么甲对A构成假想防卫①,应对A的死亡负责,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不是,则对于不法行为,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若认为A 不成立紧急避险,则A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不法行为,甲对A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至于甲是否对B的死亡负责,则须确认甲的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或者也可以直接采用客观归责说。

首先,需要对A的行为进行讨论,A为了自身的生命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B的生命权益,采取了割断下方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成立须满足五个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的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必须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A在深山登山攀岩时因钢钉脱落而吊在悬崖半空中,绳索已经无法同时撑住两人的重量,属于正在发生现实的危险,为了要保住自己的性命,而不得已须损害B的生命权益。

这里存在争论的是,保护的法益(A的生命)与牺牲的法益(B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时,应如何处理?这个探讨实际上已经跨越了紧急避险是否成立的范畴,而是在讨论紧急避险的本质。

关于这点,国内外刑法学中,存在着不同的见解:二分说是战后占德国主流的观点,代表者主要有李斯特、阿里斯多德,该说也被称为“区别理论”,即对紧急避险进行科学研究必须从这样的认识出发,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挽救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具有不同的意义,在某些场合,是违法阻却事由,在有些场合,是责任阻却事由。

该理论也在德国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德国刑法典》在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中分别对正当化的紧急避险和免责的紧急避险做出了规定。

两分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违法阻却为基础的①假想防卫,又称误想防卫或错觉防卫,我国通说认为,其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错误地进行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

通说认为其主要有三个要件,一是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而行为人假想了不法侵害的存在,二是行为人要具有防卫意图,三是行为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并给无辜的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二分说和以责任阻却为基础的二分说。

(1)以违法阻却为基础的二分说当两种法益的大小具有可比性时,为了保全较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的紧急避险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而当所要保护的法益与受到侵害的法益的价值之间价值相等时(法益价值的大小难以比较时视为价值相等),则是责任阻却事由。

其原因在于,当法益大小是同样的,或大小的比较不可能时,行为人就没有理由主张自己的利益具有优越性,因此避险行为虽然没有责任但却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2)以责任阻却说为主的二分说这种二分说认为,紧急避险行为原则上不是适法行为,只是由于没有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而阻却其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某些情况下,如互相冲突的两个法益之间价值相差悬殊的时候,它也会例外地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赞成此学说的有德国学者梭尔以及日本学者森下忠等。

如森下忠认为,因为紧急避险行为侵害的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原则上讲是违法的,然而由于行为人无期待可能性的缘故,因而阻却其责任。

但是在相冲突的两个法益之间有显著的价值之差时,为了维护明显较大的法益而损害较小法益的紧急避险行为,例外地成为阻却其违法性的事由。

为什么为了保护显著的利益的避险行为被认为是适法的?原因在于在其限度内“优越利益原则”的妥当性为国民观念所肯定。

③在日本、台湾和中国大陆的通说并不区分阻却违法还是阻却责任,一概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属于违法阻却行为。

但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不同,其所侵害的是完全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因此需要严格限定避险的范围,超出紧急避险范围的行为即被认为是不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牺牲利益和保全利益价值同等,或者根本就无法进行衡量时,如何选择就成为其中的难点,亦成为该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

我国通说坚持,刑法决不允许以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不允许为保全局部、较小的利益去牺牲整体、较大的利益。

④近年来,“不超过且必要说”作为近年来的有力学说,主要以零损害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为依据。

零损害理论从法益比较衡量的角度来看,保护法益和牺牲法益等价,就意味着二者之间的冲突结果为“0”。

既然是“0”,就意味着没有出现必须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法益受到严重侵害的负面结果。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在危急状态之下避险人是不可能会放弃任何能够让生存目的得以实现的方式,哪怕是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哪怕是获救之后也难免法律的残酷制裁,因此对避险人实施合法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

但是该学说旨在论证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且并不一概认为紧急避险属于违法阻却行为。

相关案例有很多,我国80年代的“女干部换床案”⑤就是典型,古希腊哲学家卡纳安德斯也曾经提出过一个有名的所谓“卡纳安德斯之板”的假说⑥,另外一个例子就是美国法学②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一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3页。

③田宏杰:《正当行为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16页。

④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1页。

⑤上世纪80年代,一个农村女干部骑着自行车下乡,返程中路遇劫匪抢劫,在争斗中女干部将劫匪打晕后夺过自行车车逃走。

由于慌不择路逃进附近村庄一户人家求宿,受到该户户主母女二人的收留。

由于见天色已晚,老太太便安排女干部与其女儿同睡。

深夜劫匪回家,竟发现女干部的自行车停在自己家中,就问其母缘故,这才发现女干部原来误投宿进自己家中。

劫匪就想杀人灭口,在与其母在窗前商议时,被未睡熟的女干部惊觉,于是女干部悄悄与劫匪之妹交换了睡觉的位置,后劫匪在黑暗中摸进房间,误认女干部睡觉的位置拿刀乱刺,将其妹刺死后逃走,后女干部起身逃脱报警将歹徒抓获。

⑥“卡纳安德斯之板”假说也叫“船板”假说,卡纳安德斯假设:在一首船沉没之后,两个幸存的两人争夺一块只能承载一人的船板以求逃生,这种情况下,无非只会出现四种情形:一是其中一人舍己为人,自愿放弃船板而让他人获救;二是其中一人舍人为己,将对方推开使自己获救;三是二人一起放弃船板,两人同时死亡;四是二人发生争夺,但是都没有抢到,结果一同沉没。

其中第三、四种情形是最坏的结果,第一种情况的发生则需要建立在人们髙尚的道德基础之上。

而如果将第二种情况——即抢夺他人求生机会的行为,视为犯罪的话,那岂不就等于是强制要求人们选择第一种情形——放弃自己的生命去保全他人,这家彼得·萨伯所提出的著名的虚拟案例“洞穴奇案”⑦。

笔者比较赞同在牺牲利益和保全利益价值同等,或者无法进行衡量时,将紧急避险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进行区分,认为此时的紧急避险行为虽然不是合法行为,但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即承认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认为此时的紧急避险不是合法行为的理由在于生命的不可衡量性和生命衡量旳主观性,而阻却责任的正当化根据就是没有期待可能性。

人的生命的价值对于他自身来说是至高无上的,因此很难强制人们接受为了保全其他社会价值利益而牺牲某个个体生命的做法,即使这种牺牲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利益是无比崇高,那也以不违背个体自身意愿为限。

当然,如果是两个同等财产法益的比较,即使是等价的,也可能算作违法的紧急避险。

其原因倒可以用零损害理论来解释,此时,行为造成的法益损害,充其量只是零。

就像西田典之教授说的那样,正是因为从社会整体利益去考虑,才设置紧急避险这个制度。

零比零或者一比一的时候,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不就等于没有法益侵害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同等法益并不包括人的生命法益。

因此,本案中,A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割断绳索使B坠亡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但A的紧急避险行为属于不法行为,他人可以对该不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因此,甲为了B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A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了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远大于紧急避险,所以这里无须讨论防卫过当的问题,甲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至于对于B 的死亡,根据第一种思路,先判断甲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甲开枪射杀绳索上端的,致使绳索下端的B受到了惊吓而放开了绳索,虽然造成B 死亡的结果介入了B 的异常行为,但考虑到B因听到枪击声的惊恐心理、长时间挂在绳索下方的紧绷的神经,其介入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应当肯定因果关系。

例如,数个被告人追杀被害人,被害人无路可逃跳入水库溺死,或者逃入高速公路被车撞死,都应当肯定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再如,甲向站在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听到枪声后坠崖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

肯定因果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正当防卫行为导致第三人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⑧:(1)正当防卫行为人成立紧急避险。

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对不法侵害本身的反击,而是对无关第三者或被害人的反击,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但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同,将正当防卫行为一概认定为紧急避险也有疑问。

(2)成立假想防卫。

因为第三人或被害人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但正当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导致了第三人或被害人的伤害结果,所以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辜第三人只有义务容忍对其生活方式所造成的暂时性损害,而无须承受自身自由权利的重大损失。

换言之,无辜第三人面对正当防卫时,只要求牺牲其一定程度的财产法益、有限的自由权益,或者至多承受较轻程度的身体伤害,其没有义务承受对自己生命的损害或者对自己身体法益的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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