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纳税影响及其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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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的纳税影响及其会计处理

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入经营用固定资产交纳的增值税额在当期扣除。由于此项税收政策的变更,引起了企业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一系列变化。本文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后对企业的实际税负的影响,并对增值税转型后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型;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127-01

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消费型增值税无疑是中国增值税转型的最佳选择,它不仅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但是在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很多的困难。因此,我们要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给予足够重视。

一、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分析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转型后允许抵

扣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一)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也就是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能从计算增值税的税基中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我们知道,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购进额×增值税税率(或扣除率)。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与增值税转型前相比,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大幅减轻。

(二)消费型增值税对所得税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及其折旧额的变化,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运费等其他价外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及相应运费均可根据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则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不包含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较小。

尽管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会增加,但增加的这部分税收负担与企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相比,后者远

远大于前者,因此,总的来说,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其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为建造动产等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均可抵扣。但企业自建的厂房,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转型前后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建造厂房所外购工程

物资,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外购工程物资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外购工程物资的成本,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三)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

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蔡昌.增值税转型后的税负变化及其影响[j].税务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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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窦喜生.最新企业纳税实务与会计处理[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

[4]宋俊霞.浅析增值税转型与企业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j].

财会研究,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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