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中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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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的问题与讨论

李庄案的问题与讨论

李庄案的问题与讨论1.刑事诉讼期间问题。

刑事诉讼期间设置的基本理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从刑拘到一审判决,从上诉至二审判决,最快可以多长时间?如何评价本案中侦查、起诉、审判的耗时情况?2.龚刚模案件中,李庄的辩护方式、手段问题。

(1)开庭前,辩护律师可否向被告人出示、核实相关证据?(2)李庄有无权利申请对龚刚模进行伤情鉴定?(3)侦查机关对李庄行使律师辩护权的限制有哪些?是否有法律依据?3.刑拘、逮捕后的讯问应当在哪里进行?原因是什么?龚案中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4.李庄案中审查起诉程序、手段问题。

卷证移送原则与保障辩护权的关系?本案的卷证移送有何问题?不让看卷,没有证据目录,只有部分证据复印件,包括起诉书、龚的口供。

5.李庄案一审前,辩护律师申请龚刚模、龚云飞、马晓军等出庭作证,江北区法院在开庭前向证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并说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

法院以此为由,以及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出庭作证,上述证人的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最终认定上述证人的书面证言合法有效。

问题:(1)法院提出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当庭宣读证人证言(认可其证据能力)的理由是否正当、合法?6.一审庭审中,控、辩方争议的核心事实之一是龚刚模是否因刑讯逼供致伤。

对此,公诉方的证明途径有哪些?(多名侦查人员的陈述,看守所值班警察的陈述,狱医的陈述,入所、出所健康检查证明)李庄及其辩护人又是如何(龚刚模的审讯笔录说明有长时间讯问、夜间讯问、非羁押地点讯问情况,法医鉴定表明左腕有色素沉着,存在钝器伤)?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什么(伤情鉴定)?一审、二审判决对刑讯逼供争议的证据认定是否合理?7.一审庭审中,控、辩方争议的另一核心事实是李庄是否诱导龚刚模伪证,安排保利公司人员伪证,公诉方的证明途径有哪些?(出示的证据主要有:龚刚模、龚云飞、马晓军、吴家友的证人证言)辩护方的辩护策略如何?(缺少会见时的监控录音录像——事实上应当存在,中央电视台的采访录像,认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不具可采性。

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

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

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李庄案是中国律师执业中的一个重要案件,它涉及到律师的职业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李庄案入手,探讨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以期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供一些参考。

李庄案是指2009年11月重庆市打黑运动中,涉嫌贿赂法官的律师李庄被捕入狱的案件。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和争议,不仅涉及到律师的职业权利和责任,还涉及到了中国司法体制和法治环境等问题。

在我国,律师的职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的执业范围受到了限制,许多领域不允许律师介入。

律师的执业受到各种形式的干扰和打压,例如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导致律师难以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在我国,律师执业的环境也较为恶劣。

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指控和惩罚往往过于严厉,甚至存在任意拘捕和虐待等现象。

社会对于律师的职业存在误解和偏见,认为律师是“讼棍”、“权力掮客”等,导致律师难以得到公正的评价和认可。

我国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市场存在混乱现象。

由于律师执业门槛较低,大量从业者涌入市场,导致律师数量过多而质量不足。

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和监管机制,律师之间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我国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应该加强对于律师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惩罚。

社会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职业的了解和认知,消除对于律师的误解和偏见。

同时,媒体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行业的宣传和报道,提高公众对于律师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管机制,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

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李庄案是一个涉及多方面问题的案件,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和改进律师执业环境的契机。

我们应该从完善立法保障、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入手,努力改善律师执业困境,为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它关系到律师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李庄打黑案给我们的反思与启发

李庄打黑案给我们的反思与启发

李庄打黑案给我们的反思与启发李庄打黑案由2010年走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人民的广泛的关注,而2011年李庄出狱则使李庄打黑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

李庄打黑案同文强案同日审理,其性质都是同样的恶劣,给重庆的人民以及全国的人民都带来了莫大的反思和启示。

而对于我们这些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带来了更多的感触与警戒。

从法律社会学来看李庄打黑案与法律规范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规范,简单地说,就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带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社会生活准则。

首先,社会是一个系统其中的成员都是受这个系统所规范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而触犯法律规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与社会的谴责。

其次,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社会性规范,由于涉及人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因而是以权力和义务的关系配置为基本内容的。

再次,虽然法律规范作为社会性规范,是以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的权力义务配置为基本特征的但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的权力义务配置并非法律规范独有的特征。

在李庄打黑案中,李庄为其自身的利益而颠倒是非,造谣,使其能够获的案件的胜利违反了法律规范从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一方面这是李庄罪有应得。

另一方面,这也是违反法律规范的必然结果。

在现实生活中金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用法律社会学的术语来说其根本原因就是经济,那么经济优势什么呢?在法律社会学中,对经济的理解如下:首先,所谓经济,按照通常的说法就是围绕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活动,而经济学则是研究在这种活动中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以尽可能满足人们无限欲望的一门学问。

其次,法律规范是调节人们行为、协调人们之间利害关系、消除冲突和借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在李庄打黑案中,致使李庄背弃其人格,出卖其良心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为了换取金钱和地位,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经济的原因。

在审判李庄时其曾经的一段话就是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并公布李庄所谓的短信“钱多、人傻、够黑、速来。

李庄案件

李庄案件

广东惠州胡伟星所谓“涉黑案”,经指定管辖,惠州市中院移送广州中院审理,历时月余,进行了我国司法史上时间最长、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排非”。

在“拍非”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审讯逼供,著名律师李庄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开庭,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该案于2009年末2010年初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李庄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4月进行了李庄遗漏罪行的审理,但最后因证据存疑,检方撤诉。

李庄于2011年6月11日刑满出狱. 2012年2月7日上午,李庄昔日助手马晓军和妻子韩会娟起诉重庆警方,指控对方在调查李庄案过程中涉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要求确认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在这场闹剧中,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揭开了中国司法界可耻的遮羞布。

其中,检察院所承担的公诉人的角色严重违反了检察官职业伦理与职业责任。

律师和检察官是平等的关系。

典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表现为一种“三角结构”,其显著的特征就是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在案件中,公诉员的主体地位,诉讼参与的程度,司法待遇都是平等的,但是在李庄案件中,在李庄被告人自行辩护以及质询公安机关的时候,公诉人多次打断李庄的询问,多次认为李庄的问题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任何联系,并声称辩护律师无权质询公诉员,严重破坏了律师与检察官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关系。

这无疑恶化了双方的关系。

对于职业检察官而言,公正无私是其职业最显著的特点,也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但是在这场牵涉到各方利益的案件中,我们不禁对司法产生了怀疑,法律的天平是否悄悄的倾斜了呢?公诉人在庭审当中不止一次的打断李庄的询问,否定李庄关于回避的申请,违反了公正。

在李庄对佘警察询问当中,公诉人多次怀疑李庄的询问不符合证据合理性并多次出言打断,妨碍了李庄的辩护,犯了主观臆断的错误,不利于公正司法。

李庄案引发的对司法权威困境的思考

李庄案引发的对司法权威困境的思考
允 。李庄 在庭 审 中的强 硬表 现 一度让 回避 的 申请 均被驳 回 , 法官给 出 的理 由就 是法律 中没有集 体回 而 人们 对案件 本身 产生怀 疑 , 案件 本身 的事实 真相究 竟是否 如检 方 避 的规定 , 而后 李庄 又要 求逐 次提 出回避 的 6 申请 , 份 也均 被驳 李庄及 其辩护 律师提 出 的此案应 到重庆 以外的地 方审理 的要 所说的李庄曾在会见其当事人时唆使龚刚模编造被警方刑讯逼 回 , 供等 , 体大众 颇 为困惑 , 媒 因为法 庭庭 审程 序备 受争议 。从李 庄 求 也被法 庭 否决 , 且 没有 给 出任 何理 由。 而 笔者 认为这 样 的庭审
法官 , 公诉人 , 书记 员 回避 的 申请均被驳 回 , 后李 庄又要 求逐 次 的 8位证 人均 未 出庭 , 而 当然 也就 缺乏 对其 的质证 , 定案 的依据 可 提 出回避 的 6份 申请 , 均被驳 回 , 外李 庄在庭 审 中要 求异地 也 此 以说 就是 变相 的 口供 。李庄 在法庭 中要 求法 官 , 公诉 人 , 记员 书
这样 的程 从 李庄 案 中笔者 看到 了我 国 司法权 威 的缺 失 以及 司法 体 制的 不 背后 是不是 还有行 政机 关 的干 预也 是很让 人值得怀 疑 , 完善。 笔者将 结合 李庄 案探 讨造 成我 国 司法权 威缺 失 的原因 , 并 序 过程 能够 得 出让人 满 意的 实体 结果 吗 ?笔 者认 为如 果法 律赋 期 待能 从 中找到 一些 改变现 状 的办法 。
中的权 威地位 , 如此 方 能改 变现 状 , 立 司法权 威 。 唯 树
关键 词
李 庄案
司法权威
价值 观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2 -2 1 0 .5 22 1 )8 160

学习李庄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心得体会

学习李庄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心得体会

学习李庄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心得体会6 学习李庄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心得体会近段时间以来,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不断开展李庄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的学习活动。

20XX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个在法律战线奋斗多年的老律师最后的结局竟是这样的,真是令人痛心啊。

李庄案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的反响,对律师界震动更是空前的。

我们是不是应该这样反思,李庄虽然是个案,但我们律师本身谙熟法律,为什么还会犯李庄那样的错误。

是执业年头多了就忽视了纪律,还是被金钱迷失了归途?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追逐金钱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不少人看到别人致富了,就求富心切,或对金钱的追求没了止境,做事不泽手段,以至于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就拿李庄来说,我想不乏这两种因素,但可能另种因素更占上风。

我们知道,李庄是资深律师,而越是资深律师对成功的在意程度越强烈,这种在意甚至超过对金钱的在意程度,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很高,他们输不起。

在代理龚刚模案件时为了成功,为了能产生轰动效应,他突破职业道德底线,伪造证据,妨害司法。

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常工作秩序,妨害了司法公正,也严重损害了我们律师队伍在公众眼中的的形象,使本已很脆弱的律师形象雪上加霜。

通过这次学习和反思,我有颇多感想,我想要干好律师工作,至少要做到一下几点:首先,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常抓不懈中国的律师要讲政治,这是现实的需要。

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我们要经常性地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只有把律师执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才能确保律师在执业道路上不至于走上歧路。

也要经常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

律师要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法治观念和严格依法诚信执业的意识,提高律师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纪律观念。

从李庄案看刑辩律师的那些事儿

从李庄案看刑辩律师的那些事儿

从李庄案看刑辩律师的那些事⼉刑辩⼤律师李庄在重庆打⿊辩护案中出事了,被委托⼈举报,⼀审被重庆江北法院以辩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

从新闻媒体披露的李庄案的⼀些案情来看,该案具有反映当今中国刑事辩护现状的标本意义。

所谓“窥⼀斑⽽知全豹”,笔者想从李庄案说起,聊聊刑辩律师的那些事⼉。

为什么很多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律师都经历了过办刑案到少办刑案到不办刑案的过程。

笔者从事律师职业已经10多年了,遥想当年初为律师,青春年少,意⽓风发,对刑事辩护业务报有极⼤的热情和兴趣。

年青律师们都知道,古今中外最出名的都是刑辩律师,从美国⾟普森案的“梦之队”豪华律师团到⾹港影视作品中头戴假发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律师从事的都是刑事辩护业务。

刑辩律师是律师中的精英,是律师中的富豪,是律师中的战⽃师。

但⼀旦接触刑案,我们才知道在中国现实和理性的差距有多⼤。

⽼⽣常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问题只是刑辩律师履职不畅的表⾯现象。

但真正影响刑辩业务难做的原因绝⾮是“三难”问题这么简单。

我们看看刑辩业务的现状。

⾸先,怎么样才能接到刑案。

现在犯罪嫌疑⼈或者被告家属请律师通常要问两句话,第⼀句话,⼈捞的出来吗?第⼆句,司法机关有关系吗?接刑案,律师必须要学会拍胸脯,必须要学会渲染和司法机关的⼈脉关系,如果这两个问题,律师回答地摸棱两可,这个案⼦⼗有⼋九是接不下来的。

所以,媒体报道李庄案时称李庄吹嘘⾃⼰事务所和事务所的“头⼉”很有背景,⽽且和司法机关领导关系密切,这些事情就不⾜为奇了。

如过李庄不这样吹,龚犯家属会委托他吗?可以说,通常在中国要接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刑事案件,通常需要两个因素。

⼀是要有背景。

这种背景或者是与司法机关具有深厚的⼈脉关系,如这次⼀起出事的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家友,或者是名⽓⾜够⼤,层⾯⾜够⾼,如被判刑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李庄,或者是学问⾜够深,资格⾜够⽼,⽐如这次公开提出打⿊不能⿊打的刑法学泰⽃赵长青教授。

李庄案的犯罪学评析

李庄案的犯罪学评析

李庄案的犯罪学评析案件事实一位检察官认为,追名逐利是最重要的原因。

一些律师或为谋利、或为出名,把职业道德抛之脑后,行贿法官、操纵法庭、指使当事人作伪证。

“律师犯罪,与律师的生存状况分不开。

”不少律师坦言,在一般人心目中,律师往往是西装革履、开着汽车,相当洒脱,事实并非如此。

其实,现在的律师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律师收入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可以说是20%的律师占据80%的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有不少律师出现心态不平衡,铤而走险。

首先要确立一种观点,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运行的规则,还是一种信仰,一种社会的价值观。

律师、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表明在当前社会中,精神、正义和良知已经出现被物欲践踏的倾向,这应该特别加以注意。

要使被歪曲的价值观“重新归正”,莫过于重罚。

当前的法律,大都是在出现犯罪行为后,才会给予当事者以严惩,这实际上是一种过度的宽容。

政法部门应该建立一种防范机制,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一是受利益驱使;二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被抛去。

三是正义与邪恶的被颠倒。

首先要确立一种观点,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运行的规则,还是一种信仰,一种社会的价值观。

律师、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表明在当前社会中,精神、正义和良知已经出现被物欲践踏的倾向,这应该特别加以注意。

2009年12月12日,48岁的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

李庄被控涉嫌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

警方称其教唆嫌疑龚刚模编造曾被刑讯逼供。

前一日9时10分,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按重庆警方发布的消息,作为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被龚刚模检举。

李庄涉嫌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教唆“翻供”。

“李庄案的审理,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几个涉黑案的难度,一定要打好这场战争,确保案件审出质量,经得起时间检验。

”12月28日,重庆一名官员这样说。

律师真正的全部工作是挑战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权关的权力。

任何社会都有个权力制衡问题。

李庄案法律进程之八:欲加之污,何患无辞

李庄案法律进程之八:欲加之污,何患无辞

李庄案法律进程之八:欲加之污,何患无辞分类:热点关注2010-01-02 14:42李庄案法律程序之八:欲加之污,何患无辞-----关于李庄被“嫖宿”的真相原计划不管网上如何议论,我在判前不对李庄案进行评论。

但是网上有些始于法庭公诉、发酵于“五毛”们诽谤的关于李庄“免费嫖宿”的网评,成了“捞钱245万”被澄清后,泼向李庄的第二桶污水。

越来越看出了想置李庄于大狱的一些人,已经是一群什么样素质的人。

沦落如此,实在可悲。

本来,维护李庄的道德形象,不是我这“帮助伪证案”辩护律师的职责范围,但是,这种道德污损,将会严重损害本案辩护的道德公义,我不得不站出来说话。

请看有人在我网上留言:原帖由访客/ 发表于2010-1-1 14:14:00有西:作为同窗、同行,我劝您退出!因为从凤凰网上看到您在李庄案开庭最后的表现,感到您尽力了,但是您事先却不了解李庄那个群体是我们律师中最无耻的那一堆。

当您和我们去办案时何时敢到色情场合鬼混?!人的骨气比钱更值钱,这是您上次和我说的。

陈有西回贴:看来重庆控方最后这点小技巧奏效了.蒙住了我这位同窗\同行的双眼.真为中国律师悲哀,你怎么就这么轻信一个公诉人"顺便"进行的诽谤?你就这样相信你的同行会是这样的黑律师?我澄清一下:李庄住了套房属实.但是只化了75元钱泡了脚,没有嫖娼.如果有,在重庆这样全程调动侦查下,中青报这样诽谤他,他这一情节早就被暴出了,被拘留劳教了,何必这样组织审判他?你能不能客观地想一想?在法庭审判的最后十分钟,某公诉人突然曝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全场震惊。

轮到李庄第二轮辩论,他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我刚才好象听到,公诉人说到什么什么嫖宿,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

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你这样说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

你这是什么意图?!轮到陈有西律师第二轮辩论,审判长宣布给五分钟。

学习李庄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心得体会

学习李庄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心得体会

学习李庄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心得体会李庄案件是中国近年来影响较为深远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应该从这起案件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明和公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这起案件,我们能够获得以下几点警示教育的体会。

首先,案件中的警示教育在于警醒我们要正确看待权力。

李庄案件中,李庄以自己的权力为本身谋取私利,从而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告诫我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使用能够推动社会进步,滥用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正确看待权力,坚守法律底线,不贪图私利和滥用职权,遵守法律规定,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其次,案件中的警示教育在于教育人民群众要依法维权。

李庄案件中,受害人之一的许多人们长期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公正的司法裁决。

这一情况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人们对于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法律的信任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案件的警示教育在于,我们作为普通公民,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权,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在讨薪纠纷中,都要秉持法治精神,寻求公正的司法裁决,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案件中的警示教育在于强调执法者要正确行使职权。

在李庄案件中,一部分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为失信的企业提供便利,给予特殊照顾。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基础。

案件的警示教育在于,执法者要保持绝对的公正,依法办事,不偏不倚,不给予特殊照顾,以示公平。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的公信力。

最后,案件中的警示教育在于教育普通公民要保持对权力的监督和争取政治权利的意识。

李庄案件中,一些失信的企业主通过滥用权力牟取暴利,给受害者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说明了普通公民对权力的监督和政治权利的争取的重要性。

案件的警示教育在于,我们要保持对权力的监督和批评的意识,通过监督制约权力滥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李庄案

李庄案

(一)1.电影中刻画了一位精明多端,富有心计,尖酸刻薄,油嘴滑舌,靠不择手段赢官司的,曾一度让包龙星(周星驰饰)感到头疼的类似现代律师形象的诉师。

2.这个形象反映了在当时社会,讼师就是唆讼、吓财、挠法之徒。

3.这部电影所刻画的讼师形象是一个颠倒黑白,牙尖嘴利的负面形象,由于辩护在中国古代并不具备法律程序上的正当性,所以讼师在中国古代的为政者或法律的视野中一般都不具备“良好”的形象,往往被视为添乱者与社会麻烦制造者。

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讼师存在价值的基本定位。

不能让历史上人们对待讼师的错误观念在当代律师身上重现,也不能让当代中国律师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一代“烈士”。

(二)1.《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从法条可见,《刑法》第306条禁止辩护律师向其委托人披露或宣读辩护人在查阅案卷过程中知悉的同案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披露同案被告人供述,有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可能,妨碍司法公正。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有权查阅案卷,我认为刑法第306还是应该禁止的。

因为在律师向被告人披露过程中,有可能扭曲原意,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误解意思,从而做出伪证。

3.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宣判,60多天案件走完全部程序,李庄最终被认定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警方羁押下的七名辩方证人无一人出庭,辩护人亦无法接触证人以证实证言;被告方关于庭审回避和异地审理的要求统统被驳回;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权等权利未能正常行使,这些都是显著的程序不当。

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公布的一些材料还显示,重庆司法当局涉嫌与李庄做不对等的私下交易。

当代中国律师“公益性”职业伦理之缺失:基于李庄案的思考

当代中国律师“公益性”职业伦理之缺失:基于李庄案的思考
社会学 ・ 职业化专题
重庆 理 工大 学学报 ( 会科 学) 社
21 第2 00年 4卷 第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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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因此从 这个 意义 上讲 , 了对 客户 的责 任外 , 除
引言 : 律师职业伦理与“ 重庆打黑”
涂 尔 干 认 为 , 业 伦 理 的 形 成 需 要 以 职 业 群 职
任 , 这 责 任 具 体 落 实 在 每 日 的 工 作 当 中 , 系 着 “ 维

个 行 业 、 个 部 门 的 道 德 尊 严 。 据 此 , 师 职 一 ” 律
的 人 们 的 同 情 。 “ 庆 打 黑 ” 暴 露 了 我 国 司 法 制 重 在 度 的诸 多 问题 的 同时 , 暴 露 出来 我 国律 师群 体 也
面 移 植 、 家权 力 对 律 师 制 度 的 主 导 , 及 司 法 制 度 中 的 政 法 传 统 等 因 素 对 于 当代 中 国律 师 “ 国 以 公
益 性 ”伦 理 的 缺 失 不 无 影 响 。
关 键 词 : 师 职 业 伦 理 ; 派 性 ; 益 性 ; 庄 案 律 党 公 李
业 伦 理 就 是 律 师 对 客 户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这 种 责 而 任 维 系 着 律 师 业 的 道 德 尊 严 。 但 是 我 们 必 须 明 白

关于李庄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关于李庄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李庄案件是一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本文通过对李庄案件的事实分析,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李庄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案件背景李庄案件发生于2010年,当事人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对法院审理程序提出质疑,引发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伪造证据、律师辩护权、法庭秩序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分析1. 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罪的事实根据起诉书,李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伪造了证人证言,帮助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庄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李庄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

2. 法院审理程序的问题在李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证据收集、法庭调查、证人出庭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例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证人出庭率低,法庭秩序混乱等。

三、法律分析1. 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罪是指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庄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符合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2. 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权依法进行辩护。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导致律师无法有效行使辩护职能。

3. 法庭秩序的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庭秩序。

本案中,法庭秩序混乱,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四、结论李庄案件是一起涉及伪造证据、律师辩护权、法庭秩序等多个法律问题的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规定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打击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

2. 保障律师辩护权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法庭秩序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关于中国环境下的律师职业道德之异化的思考

关于中国环境下的律师职业道德之异化的思考

等社会 地位 的环 境下 , 能保证 多少 律师不 为 了饭 碗而不 顾头上 同法律 职业 化 的取 向。 今刑 辩律 师们 更加地 “ 小慎微 ”将 自 你 如 谨 ,
那把剑挺 而走 险从而使 自己的职业 道德异 化 、 曲?你能保 证 多 扭 少律 师不 为大众竭 力奔 走而 放弃机 会 ? 己 隐藏 在达 摩 克利斯之 剑 下忐 忑不安 , 不是 没有预 防 当事人 “ 反 咬一 口” 准备 。只 有 当道德 问题升 到 国家意 志时 , 能缓 解其 带 方
关于中国环境下的律师职业道德之异化的思考
王 华
摘 要 本 文从 “ 案” 李庄 出发 , 对律 师职 业道德 问题 进行 了 简要 的探讨 , 其是 对在 中 国环 境下 的职 业伦理 进行 了思 考 。 尤
律 师职 业道德 中 国环 境 公 正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o 9 5 22 ) 3 1 0 l 0 _ 9 (叭O0 ・ 3 1 o 2 ・
关键 词
中图分类号 : 9 6 D 2. 5
但必须 在追求个 人私利与 追求社会 正义之 间保持适 当 的 说李 庄案 , 已不是很 热 的话题 了, 但其 引发的 社会连 锁反 应 利性 质, 却似 “ 蝶效 应” 蝴 一般 , 富予诗 意地 弥散 开来 。至 少 , 师职 业 张 力。追求 个人私 利只 能在社会 正义 与法律 许可 的范围 内进行 , 被 律
得 死死 的, 时刻 预 防着这 把剑 落下 的不确 定性 。 得 而又 出了李庄 通过 维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利益 或者 为社 会提 供法 律服 务 的方 式实
这 一大案 , 至少刑 辩律 师会 更少 , 也会 更』 地有 警示 作用 。 J u

李某某案件法律职业伦理(3篇)

李某某案件法律职业伦理(3篇)

第1篇摘要:李某某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及法律职业伦理的诸多问题。

本文从法律职业伦理的角度,对李某某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职业伦理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

一、引言李某某案件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涉及法律职业伦理的诸多问题。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的遵循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公正、公平的处理。

本文旨在通过对李某某案件的分析,探讨法律职业伦理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

二、李某某案件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分析1. 法律职业伦理与公正李某某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法律职业伦理与公正的问题。

一方面,案件涉及重大利益,各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对案件结果高度关注;另一方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受外界干扰,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2. 法律职业伦理与诚信李某某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法律职业伦理与诚信的问题。

法律职业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收受贿赂,不得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法律职业伦理与责任李某某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法律职业伦理与责任的问题。

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职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乱纪。

三、法律职业伦理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1. 确保案件公正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员处理案件的基本准则,遵循法律职业伦理有助于确保案件公正。

在李某某案件中,法律职业人员遵循法律职业伦理,依法审理案件,确保了案件公正。

2. 维护法律权威法律职业伦理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在李某某案件中,法律职业人员遵循法律职业伦理,依法处理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 促进法律职业发展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发展的基石。

在李某某案件中,法律职业人员遵循法律职业伦理,提高了法律职业的社会形象,促进了法律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法律思考

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法律思考

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我国的律师队伍的人数也不断发展,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高学历、复合型人才加入律师队伍,使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呈逐步上升趋势。

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在律师职业取得发展的同时,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却呈下滑趋势。

例如,拜金主义、商业化倾向在律师中大有泛滥之势。

这就使国家和社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高要求与现实中的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矛盾凸显出来。

所以说“李庄案”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此次事件的发生应该给我们敲醒警钟,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刻不容缓!本文以“李庄案”为切入点,具体而入微地阐释了律师职业道德内涵、内容等理论;近而分析了目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现状、成因;文章在吸收国外律师职业道德规制的制度设计之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可行路径。

李庄案牵动法律界神经

李庄案牵动法律界神经

李庄案牵动法律界神经作者:来源:《检察风云》2010年第03期背景:“李庄案”一审判决有罪就此案一审宣判,本案公诉人认为判决恰当。

而1月18日上午,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则正式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由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起诉,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1月8日上午9点30分作出一审公开宣判: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百余人旁听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

龚刚模的亲属先后支付了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50万元人民币。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其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

12月3日,李庄在某酒店内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的供述作伪证。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伪证,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

11月24日,在该市高新区南方花园某茶楼,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

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公司员工汪某、陈某、李某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

12月1日,李庄就龚刚模案向重庆一中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12月10日,公安机关因办理另一涉黑案提讯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行为。

李庄案引起的思考——《刑法》306条之解读与限定(二)

李庄案引起的思考——《刑法》306条之解读与限定(二)

李庄案引起的思考——《刑法》306条之解读与限定(⼆)(续上)三⽴法的缺陷与限定(⼀)罪状⽤语的明晰《刑法》第306条在罪状描述时使⽤了诸如“威胁”、“引诱”、“违背事实”等模糊的⾮专业性语⾔。

对于“威胁、引诱”等⽤语,不同⼈会有不同理解,这就很可能导致解释的任意性。

律师正常的询问证⼈的⾏为,在司法⼈员看来就有可能变成威胁或者引诱⾏为。

这样的内容使得该条在使⽤中常常发⽣争议,更为某些司法⼈员滥⽤职权进⾏职业报复留下契机。

事实上,引诱证⼈改变证⾔的情况⾮常复杂,有时“引诱⽊⾝就是律师询问证⼈的⼀种技巧。

”在实践中,证⼈在改变证词后,被侦查机关追究往往再次改变证⾔,基于⾃我保护的原因称改变证⾔是受律师引诱,这种情况对律师很不利,也不便于查清事实。

⽽且“威胁、引诱”与证⼈作伪证间的因果关系也很难判断,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并且,违背了“罪状描述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这⼀“罪刑法定”原则。

⾄今未见有相关的⽴法解释对该条规定的犯罪⾏为进⾏列举和对这此模糊⽤语进⾏说明。

对这些模棱两可的罪状描述⽤语,必须予以明晰。

在我国拥有刑法释法权的机关是全国⼈⼤常委会,它有必要通过⽴法明确。

并且,全国⼈⼤的⽴法机关应当⼴泛听取各个部门的意见,结合司法实务的需要和刑法⾃⾝的谦抑性,针对模糊语⾔的明晰应坚持实⽤性和合理性,最⼤程度上保护和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例如严格区分“引诱”和“引导”的定义,列举出引诱的具体情形。

笔者认为可以包括以下⼏种情形:(1)诱导证⼈做出不利于对⽅当事⼈的虚假陈述;(2)劝导证⼈做出有利于⾃⼰证词;(3)诱惑证⼈改变证⾔。

(4)其他情形。

这样既可防⽌司法⼈员的⾃由裁量权过⼤,⼜有利于司法⼈员照章操作,另外还有利于律师在代理或者辩护时把握好⾃⼰的⾏为尺度,能切实预见到⾃⼰⾏为的结果。

(⼆)法定刑的修正306条与305条、307条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的⼀个重要理由是刑事⽴法单设⼀个特殊犯罪,是因为特别法条所规定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于普通法条多所规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特别法条所规定的犯罪要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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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的现象。而在检 业保障,完善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监督。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挥各种监
察官对伍中,有的检察官向事主和发案单位吃拿卡要,为检不廉,在检 督途径,重点监督法律职业人道德是否真正执行与遵守,法律职业人
察事务中以案谋私,造成执法不公。有的检察官耍特权、逞威风,对犯 形象与工作业绩,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法官的非正常合作。西方国家普遍要求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既
[3]张文显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要独立于司法机关和委托人,也要保护律师职业的垄断性。在美国,
[4]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上海人民出
律师职业上的独立是指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律师不得与非律师人 版社,2001.
也很少,也只是应付式的一种教育,普遍的重视程度不够,教材不配 民法院网"与"人民检察网"现有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
套,教学方法与内容单一、空洞,不利于学生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形 完善、运用灵活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6]凡是
成。[3]学生工作后,往往很容易受拜金主义和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 涉及律师在执业中贿赂法官与检察官司、法官、检察官私自单方面会
员分享律师费用,也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建立旨在从事法律事务的合
[5]王荣发.现代职业伦理学[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2].
伙关系。[4]刑法第 306 条蕴涵的法律目的,是对辩护人、代理人科以
[6]谭礼塘.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
不做伪证的义务。但我国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法官、检察官, 途径[A].湖南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 2007 年年会论文集[C].2007.
罪嫌疑人冷、硬、横, 完全不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利益。还有
(三)应当建立一套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认定与惩
的贪污受贿, 刑讯逼供,甚至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充当保护伞, 罚机制。
在职务活动中,徇私枉法,执法犯法。
尽管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是个别现象,但社会影响
二、法律职业道德问题成因分析
我国法制的进程起步较晚,且经历了十年浩劫,再由于受社会转 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从而使法律职业人履行职责能在阳
型期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及法律自身的不够完善,我国没有建立起 光下进行。
一支高标准的法律职业队伍,队伍本身素质不高,法律职业还不够成
我国十分重视法治建设,而法律职业人正是法治建设的有力保
下了较大的空间。
我国法治建设能更快更好的发展。
(三)缺乏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的规制手段,管理监督不严。
参考文献:
禁止律师同非律师合作是国际上法律职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
[1]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2001 年,(4).
在律师与非律师的合作中,最可怕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律师与
[2]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极为恶劣。为规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相互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缺乏职业道德教育,未形成正确的职业信仰。
首先,对那些违法进行交易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要加大其"建立非
长期以来,我国重视法学理论教育而忽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 正常关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两者的非正常关系。其次,要建立
些高校甚至没有开设相关的职业道德建设课程。即使开设了,课时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利用"中国律师网"、"人
2011 年 5 月刊
商品与质量
理论研究
李庄案中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 肖彩虹
(贵州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摘 要:曾一度成为重庆打黑漩涡的焦点之一的北京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过程中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最终以公诉机 关因证据存疑不起诉而落下帷幕,此案引起了社会地广泛关注,也一直是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当我们在考虑刑辩律师职业状态、司法程 序正义等问题时,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也是不容我们忽视的。 关键词:法律职业人道德;伦理教育;处罚机制
结论:在中国打官司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关系。有些素质不高的 理也主要靠法律专业学习过程中结合法律原理才得以理解和培。由
司法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启发当事人或律师要想胜诉或者甚至要 于我国法律环境的特殊性,在法律职业队伍存在有非法律专业出身、
想会见当事人、阅卷与调查取证,你必须给我"意思"一下,很多律师也 对法律一知半解或者是半道出身的法律从业者。在法律职业化建设
人在执业中不廉洁自律,没有职业操守。[1]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招 发展。[5]另外,对即将进入法律职业人队伍的人建立专门的机制进
揽案源,对当事人虚假承诺,甚至曲解法律。有的律师也不管当事人 行挑选,严格挑选程序 ,重点考察其在学生时代以及在以往的工作岗
委托的事务与自己专业水平是否相对,紧抓不放,服务质量低劣,收 位上、社会生活中道德素质如何,决不录用不符合条件的。
在执业中唯利是图,把职业当成一种谋生手段,丝毫没有法律职业的 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
光荣感与神圣感。
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
(二)法律职业尚不成熟,受法律职业外部影响较大。
检察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数据库,逐步建立"法官、检察官与
一、法律职业人道德现状
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在法律人才培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律师、法官、检察官都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由于职 也是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法律人良好职业道德
业原因,三者之间必然会出现不同程度地接触。由于我们今天关注 观的关键。在教育体系中,我们必须一改以往的教学模式,确立法律
费前后的态度极大不同。有些律师甚至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利
(二)加快法律职业化建设步伐,加大法律职业的监督力度
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是一门科学,未经法律专业训练者绝不可能在实践中靠自
(二)在现在的中国,有一部分律师甚至普通百姓都得出这样的 学、摸索而系统地掌握一整套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
甚至政府做伪证的行为。
作者简介:肖彩虹,女,湖南娄底人,贵州大学法学院 2009 级法
三、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观的几点建议
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
(一)加强理论学习,把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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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而法律外部环境,如自由裁量权过大、党政干预司法、监督机制 障,只有法律职业人都有较高的素质,我们的法治建设才有可能落到
不够健全等也是当前法律人面临的一重职业道德风险。司法自由裁 实处,而他们较高的素质不仅指专业知识,职业伦理也是不可或缺的,
量权固然有助于充分发挥司法权的创造性,但同时也为司法腐败留 它使法律知识有了生命和活力,使法律职业技能有了灵魂和方向,使
的是法律职业的道德现状,我们不再把三者分开一一阐述,而将关注 职业伦理教育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目标,制定合理的教育方
三者共同存在的问题。
案,建立科学的教材体系,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并开展形式多样的
(一)在利益驱动、社会不正之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法律职业 课外教育,有效地促进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向有序、健康、科学的方向
深谙此道,往往请法官、检察官吃喝玩乐或送钱送物。[2]当然也不乏 中,我们必须慢慢用专业法律职业者取代非专业者,提高法律职业人
有的律师为了想法设法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甚至 的入门门槛。另外我们也必须强化法律职业人的职业意识,提高法
将其收取的代理费与法官按比例分成,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 律职业人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律职业者的形象,加强法律职业人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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