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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本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不会支持。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就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

装的滞销。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

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

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在缔约

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

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

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

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

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

(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

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

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

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

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

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

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

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

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

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

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

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

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

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

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

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

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甲又无正当

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

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

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

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

医疗费用。因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

定“工伤概不负责”免费条款,属

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

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

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法

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

吗?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正确。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的根据,10万件服

装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

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

同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规定

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

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

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

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

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

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现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

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

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

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

代理后果。

案例六:2000年1月1日,某甲向

某乙借款6万元,无奈之下,乙只

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

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

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

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因为

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

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

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

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

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

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

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

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

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

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

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

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

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

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

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

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

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

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

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案例七: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

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拒不发货。双

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试问此时

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

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

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

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

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

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

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

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

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

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

难为对待给会的情形时,在服装公

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

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

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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