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贵州省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黔府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4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九日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若干意见(省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推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科技创新对提升我省产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面对国际、国内的经济竞争,我省仍然存在观念滞后、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等问题。
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和市场环境,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解决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脱节的问题,切实加强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提高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提升竞争能力为宗旨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5日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企业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
到2020年,重点在大数据、大扶贫、大生态、大健康、大旅游等领域建设15家以上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0个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培养100名以上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引进转化省级以上获奖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50项以上;科技金融助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用突显,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实现800亿元;力争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的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知发[2013]2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3.03.01【实施日期】2013.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13〕26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为规范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对2007年9月7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新的《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3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局。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3月1日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等专利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涉案物证管理。
第三条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实行个案登记制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专利行政案件,涉及物证的收取、抽样、保管、退还、销毁、捐赠等相关事项,均应统一记载于《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内。
《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式样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每案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部门集中统一保存,一份在物证退还、捐赠或者销毁后装入案件档案。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应当自获得物证之日起5日内填制《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载明物证管理信息。
第五条物证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统一保管,保管期间应确保物证的完整无损。
第六条专利行政案件结案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将物证拍照保存。
物证拍照后,应将照片冲洗或者打印入卷。
冲洗或者打印的照片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重要物证照片必要时还应由物证提供人或者被抽样取证人签名确认。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已经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2020年8月10日附件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行动方案》(黔府发〔2020〕7号),鼓励全社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投入,推动我省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
对符合支持标准的新型研发机构,除适用《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的政策措施外,在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方面,视同贵州省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可申请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对我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或布局建设。
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标准如下:一、在贵州省注册的企业,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73大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从事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的新发现、新理论,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试验发展。
二、研发经费支出稳定。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支出总额的40%,且不低于收入总额的30%;按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三、研发队伍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
专职员工中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三分之一以上研发人员具有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领域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各项工作,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精神,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奖励补助的申报、评审、审批、资金使用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的申报和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贵州省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重要核心技术攻关从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并按其范围使用列支、采取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黔知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12〕8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现将《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优化产业结构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专利奖的推荐申报、评奖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贵州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处,负责专利奖评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每两年组织一次贵州省专利奖评选活动,每次评选贵州省专利金奖2项、贵州省专利优秀奖10项、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1项、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5项。
第五条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切实提升我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和创新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23号)要求,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6月8日贵州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方案《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以下简称“I SO56005国际标准”)是由我国提出并推动制定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它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将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嵌入创新全过程,通过明确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方法和路径,全面提升创新效率、创新质量和创新效益。
为切实提升我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和创新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23号)相关要求,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实际,制定《贵州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如下。
一、试点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通过强化工作协同和条件保障,有针对性选择部分重点企业推广实施ISO56005国际标准试点工作,着力传递创新与知识产权融合管理新理念,引导创新主体强化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支撑作用,以标准化手段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推动实现创新价值最大化,更好支撑制造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0年贵州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0年贵州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0年贵州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专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全面提升贵州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黔市监发〔2020〕17号)相关要求,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2020年贵州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资助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贵州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在贵州省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贵州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1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贵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不重复资助。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在贵州设立满3年、并且在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中上年度被核准的商标注册5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
不重复资助。
(三)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自2019年3月1日以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首次执业备案,且在贵州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贵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满1年的专利代理师。
不重复资助。
(四)获得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受聘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的自然人。
不重复资助。
二、需提交的材料(一)贵州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资助申请表(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1.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提交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名单及资格证号,专利代理业务相关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在贵州纳税的凭证等。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知发[2013]4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3.05.13【实施日期】2013.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知发〔2013〕49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5月13日附件: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步伐,服务科技创新,助推工业强省战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推进执法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转变(一)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执法上岗培训班。
2013年,结合我省实际,选拔省、市(州)知识产权局执法业务骨干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执法上岗培训,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执法证。
2014年,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我省举办一期执法上岗培训班。
(二)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提高执法能力培训班。
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申请对我省全系统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年内轮训完毕。
(三)加强执法培训工作。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8.18•【字号】黔知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黔知发[2004]29号)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为了保障和监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实施专利行政处罚,规范专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专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附: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实施专利行政处罚,规范专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专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各市、州、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听证由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听证员、记录员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章听证的一般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罚款;(二)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三)拟做出没收侵权产品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涉及的侵权产品与违法所得价值与本条(一)、(二)项相当的处罚;(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黔知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知发〔2013〕18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现将《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2月20日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意见序言专利代理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是专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事业的整体发展。
为切实提升贵州省专利代理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助推贵州知识产权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2015年)》、《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贵州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8一2020 年)》、《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等内容,结合贵州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充分认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淀,目前贵州专利代理服务行业执业人数、业务拓展、机构培育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依然面临人才缺乏,人员(知识、年龄)结构、区域分布不尽合理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当前全省上下正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
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既要“赶”又要“转”的双重任务,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必然需要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从而为贵州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黔科通[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09〕126号)各有关单位: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现将《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的意见》(黔经贸技创〔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贵州省科技厅联合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开展。
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范围:本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第四条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一)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二)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三)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和取得的成效;(四)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合理。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黔知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知识产权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为适应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推进我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贵州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贵州省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22日贵州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机关(以下统称调解机关)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妥善调解专利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贵州省专利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一)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费用的纠纷;(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六)专利实施许可纠纷;(七)其他专利纠纷。
第三条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调解原则;(二)合法合理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五)无偿原则。
第四条各级知识产权机关知悉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专利纠纷,应当主动协调各方进行调解。
第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调解机关管辖。
收到调解请求的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请求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请求调解。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贵州省知识产权高层人才和专门人才培训班的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贵州省知识产权高层人才和专门人才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黔知发[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贵州省知识产权高层人才和专门人才培训班的通知(黔知发〔2012〕107号)相关单位、相关高校:为了推进我省知识产权高层人才和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加紧“十百千”知识产权高层人才培养对象素质提高的步伐,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8-2020年)》)(黔人领发[2008]15号)及《贵州省“十百千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部署,我局将举办“全省‘十百千’知识产权高层人才和专门人才培养对象培训班”。
现将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我省“十百千”知识产权高层人才培养对象及部分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管理人员和国家知识产权高层人才培养对象(名单附后)。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2012年11月5日--11月7日。
培训地点:仁达饭店。
报到时间:11月5日下午14:00-20:00。
报到地点:贵州仁达饭店一楼大厅。
总台电话:0851-6850004,6871415。
三、培训形式和相关要求此次培训班先由参训人员作工作与学术交流,然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领导与省知识产权局领导就相关问题授课。
请贵州省“十百千”高层人才培养对象结合本职工作或关注的知识产权某领域作交流发言与主题演讲准备;各高校知识产权教学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请根据工作实际做交流发言准备,有交流发言意愿的在报名回执表中注明。
报到时请向会务组提交幻灯片和发言稿。
交流的范围如下:1、知识产权工作交流或其它主题演讲;2、高校如何开展知识产权教学;3、高校如何提升知识产权创新和运用能力。
四、其它事项学员交通费用自理,食宿及其他教学费用由我局承担(学员带驾驶员费用自理)。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系统贯彻国家知识产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系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知办发[2013]2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3.12.20【实施日期】2013.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系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知办发[2013]23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按照2013年我省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工作要求,我局对2012年4月印发的《贵州省知识产权系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系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系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系统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夯实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基础,不断健全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省专利执法能力,加强对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营创有利创新发展的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进一步保护专利权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立法工作。
加快推进《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重新制订《贵州省专利条例》立法进程,力争在2014年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
建立全省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制度。
省知识产权局对各市(州)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或挂牌督办,及时跟踪案件办理进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4]1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4【实施日期】2014.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3号),设立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下放和整合的职责。
取消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取消对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进行审批。
将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交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划入原省知识产权局保留的职责。
取消、下放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其他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和宏观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及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布局,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开展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与评估。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推进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机制。
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12.22•【字号】黔知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知发[2004]48号)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为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知识产权局与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知识产权局或省科技厅。
特此通知。
附:《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和专利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利制度是促进科技创新、传播和实施的有效法律制度之一,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科技项目管理的立项、评审、鉴定验收、奖励、成果管理及其转化等环节,建立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顾及公众利益。
二、申请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申请、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黔科通[2006]14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科通〔2006〕14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更好地推动“专利战略”,促进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特制订《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在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过程中,按照《暂行规定》的精神积极推动本部门、本地方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附:《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贵州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和《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黔知发[2004]48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科技管理部门)确定资助立项的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统称项目)。
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围绕《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点领域,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和跨行业、跨学科综合性的重大项目。
二、申报项目立项时,对涉及到知识产权或专利产生的项目,需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项目预期技术指标、科技成果(含预期专利目标)、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书等内容。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黔科通【2018】101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 19号),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林业厅2018年8月31日附件贵州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为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 19号),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和职责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由下列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一)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二)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省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三)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进行审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黔知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13〕25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开展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我局制定了《贵州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经2013年3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局。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3月1日贵州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开展专利行政委托执法(以下简称委托执法)工作,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执法,是指市(州)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结合实际,指定委托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的活动。
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上级知识产权局申请委托执法。
第三条受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主体资格及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二)有二名以上从事管理专利工作并持有贵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委托执法,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委托执法申请书,说明申请开展委托执法的理由和执法条件;(二)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登记表,记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执法证发证机关与执法证件编号;(三)其他材料第五条委托方收到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的委托执法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与受托方签订《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六条《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记载委托执法的主体名称、委托执法种类、法律依据、委托执法的地域范围、法律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