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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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近年来,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案例2:
幼儿园里,大(四)班的幼儿户外散步结束后,陆续进入到午睡室准备午睡。一个男孩在自己的床上,边脱衣服边蹦跳,一不小心,摔倒在床上,左边的耳朵边被床的护板撞伤了,裂了一个小口子,流出很多血。男孩大哭起来。当班老师发现孩子出事了,立即打电话给园长和保健医生。园长接到电话,火速来到班上,保健医生又仔细地查看了孩子的伤情,对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止血处理,随即带着男孩去医院治疗。同时联系了家长,请医生通过电话向家长说明了处理的方法:药物治治疗或缝针。家长接受了医生的建议,选择在男孩的耳朵裂口处缝两针的治疗方案。随后,园领导和当班老师又带着营养品到幼儿家中进行探望,并向家长说明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家长表示理解,友好地接受了园方的诚恳歉意,最终事件得到了解决。案例3:
幼儿园的户外场地,一位幼儿在自由活动时和同伴追逐奔跑,跌倒在地,牙齿被磕松动,满口是血。意外发生后,园方带幼儿迅速前往一家知名大医院就诊,伤情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医生为幼儿受伤牙齿按上护套。园方承担了治疗的费用,并且根据医生说的受损牙齿一段时间内不要咀嚼硬的食物的建议,专门为这名幼儿制定了单独的营养食谱,为他提供松软可口、方便咀嚼、易消化的饭菜和点心,带慰问金到幼儿家中探望。刚开始,家长非常气愤,态度很生硬。一周下来,渐渐地感受到园所真诚、细致、暖心的服务,舒展了眉头……
以上叙述的两个案例真实地发生在我园,把它们呈现出来给大家,以例警示:幼儿园肩负着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的重大责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三到六岁的入托幼儿一般是早上被家人送到幼儿园,开始一天的集体学习、生活和游戏,下午再被父母接回家。还有很多寄宿制幼儿园,入托幼儿直到周末才能回家。因此,幼儿园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提高教师和保育员加强幼儿安全教育的意识,就幼儿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的安全问题进行慎密的考虑。当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时,我们也不要遮掩、逃避和恐慌。只要理智地面对,冷静真诚地处理,制定解决方案,意外事故就会得到较好的解决。同时,事后认真分析发生意外事故的起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积极预防类似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