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单要点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信用证审核方法和要点
时间、期限和到期地的审查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 无法按期装动,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期 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动期有一定的合 理间隔,以便在装动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 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 求在中国境内到期,如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 在国外,或国外银行的柜台等,我们不易掌握 国外银行收到单据的确切日期,这不仅影响收 汇时间,而且容易引纠纷,故一般不宜接受。
常见的信用证错误
1、信用证的开立日期、有效期、到期地点 2、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地址等 3、金额、币值 4、货物描述、价格、数量、包装 5、运输: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装运港、目
的港 6、汇票:性质、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 7、单证要求: 提单---运费支付方式; 保险单--- 险别,
加成,金额;等等… 8、附加条款:费用支付、特殊条款、交单期等
单据要求的审查
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 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 有不正常的规定,例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 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 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 重对待。
特殊或附加条款的审查
• 在审证时,除对前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 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或附加条款(Special Condition or Addition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龄等条款,或 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信用证审核 方法和要点
单证部门审核的重点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 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 开证行的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 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从事贸易业务的企 业单证部门审核的重点内容应包括:信用 证金额与货币、商品描述和包装、时间、 期限和到期地、单据要求等条款、特殊或 附加条款的审查。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如果是直接出口,国外的信用证开到自己公司的名下,那么您的开户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会直接通知您,并把正本或复印件一般是复印件,如无必要,正本建议留在银行保存交给您;如果是通过代理出口,信用证开到代理名下,那么就要及时敦促代理去查询,收到后让代理传真给您;在实务中,因为代理不熟悉你的客户,所以交接上容易出现问题;代理接到信用证却不知道是谁的,导致耽误,所以,一旦得知你的客户开证了,就要把名称、金额告诉出口代理,盯紧进度;一般说来,从客户开证,到咱们这边收到信用证,快则1周,慢则10天;跟随信用证一起交给你的,通常还有一页信用证通知书,这是你的银行出具的,主要列明了此份信用证的基本情况如信用证编号、开证行、金额、有效期等等,同时盖章;除了银行公章外,还会有个“印鉴相符”章或“印鉴不符,出货前请洽我行”一类的章;什么意思呢因为目前信用证一般是通过电报传递的通行的是SWIFT电传,一个银行专业的电讯服务机构,有特定的编码格式,理论上有伪造的风险,冒充银行名义开信用证;因此银行间会预留密码和印鉴,以兹核对;不过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少见,因为信用证能通过SWIFT开立,基本就是真实的,印鉴不符的原因恐怕多为交接操作问题;所以,碰到“印鉴不符”的情况,也不必紧张,必要时咨询一下银行即可; 一,巧妙看懂信用证接下来就是信用证本身的审核了;条款密密麻麻,但有个简便窍门;如前所述,信用证是通过SWIFT开立的,而SWIFT对信用证有专门格式,这个格式按照信用证条款的内容性质分门别类,给予固定的编号;也就是说,每个条款在顶头位置都有一个编号,根据此编号就可以知道这个条款是说什么的了;固定格式为:编号,条款属性:条款内容;例如:31DDATEANDPLACEOFEXPIRY:25/11/2005CHINA;“31D”就是编号,属性是“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知道这一点,我们就很容易理解“25/11/2005CHINA”相应的意思就是这份信用证的有效期是2005年11月25日,以中国为有效期地点,即在中国范围内,这份信用证在11月25日前含本日有效;有些条款内容很长,中间还分好几部分,但只要是在一个编号下,都同属一个性质内容;至于其中的几部分,信用证通常会用“+”或“-”来分割;所以,阅读的时候特别要注意,先看编号归大类,再看“+”或“-”分小类,免得混淆遗漏;这一点在单据要求条款编号46A以及特别指示条款编号47A中尤为明显;知道原理,咱们拿到信用证就不再犯晕啦;首先,咱们先用笨办法,把常见条款编号查询记录下来;常见条款编号在网上很好查的,在搜索网站上输入“信用证常见项目表示方式”,可以查到大量链接内容;然后,根据编号看信用证,一目了然;这里还有个小方法,就是用办公用品文具店常见的那种绿色荧光笔,把重要部分,比如日期、金额、单证项目等涂抹出来,这样平时备货制单的时候,随时拿出来,一眼即见;通过“编号看证”法,用不了几次就熟悉信用证了;以后拿到新证,轻车熟路地直扑40A条款看信用证类型,50条款看客户59条款看受益人,45A条款看货物品名,32B条款看金额对否,31D条款看“大限”效期,44C或44D条款看交货期,46A看单证,47A看要求,48看交单期限即货物装船后什么时限内要备齐所有单证交给银行,这一点非常重要等等;一份信用证的核心内容基本如此;信用证条款还有些特别的表达方式;在看懂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积累经验可以逐渐熟悉这些信用证习惯用语;比如不少外贸单证都有一式若干份,有正本original和副本copy之分;谈到提单的时候,用“Fullsetof”全套,意思是要递交提单上所显示的全部正本和副本;其它的则常用“induplicate”、“quadruplicate”等方式表示副本数量;又如在一些大公司开出的信用证中,对单证类型的表述往往有“/”间隔号,比如“CERTIFICATEOFORIGIN/GSPFORMA”,意为“或”,因大公司的信用证格式相对固定,喜欢笼统规定单证类别,至于具体选用哪一个,双方另行确定,在这一串由“/”连成的单证中,选择其一即可;拿到信用证后第一步是要看懂,第二步就是要审核了,看看是否能顺利执行;有做不到的条款,及时通过银行拒绝接受信用证,并通知客户更改不过现在的人比较懒,常常省去了拒绝接受这一步,直接让客户通过开证行发信用证修改书了事;46A和47A条款要逐字审核,最好把所需单证的类别、份数和要求专门列表以便操作;此外信用证中容易被忽视和常出问题的几个地方要特别注意:1.先看受益人也就是你的名称地址是否完整无误,这可不能有错别字,否则付款到帐有麻烦,而且因为与你的印鉴不符合,无法制作出口单证;2.看货物品名描述是否过于简单;客户常常在信用证中简略品名,有时候过于笼统,会影响到相关商检单证的出具;3.核对货物数量和总金额是否相符;实务中常有部分预付款、部分信用证结算的操作,这时候往往出现货物足额可只显示部分金额的情况;4.交货期是否赶得上,交单期是否合理;常见的交单期一般给15天以上,不过香港或日韩东南亚国家的信用证有时候只给12天甚至更短,要考虑清楚;特别是客户指定货代或货代与你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形,提单容易延误,要预留时间;此外,有时候信用证会规定“境外到期”,这一点尽量不要接受,因为我们很难控制文件传递到国外的时间;还有一个特别容易犯的错误,就是要求客户修改交货期或交单期的时候,一定要相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比如规定10月10日船期,12天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是10月22日;现在更改交单期为15天,却忘记相应更改信用证有效期的话,就会导致“虽然在交单期内交单,却仍逾过信用证有效期”的后果; 5.费用分摊是否合理;71B条款是专门规定信用证操作手续费用分摊的;一般公平些的做法是“申请人境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目前有些苛刻的客户会要求“除开证费外所有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这将给咱们带来几十甚至两三百美元的额外支出;要事先跟客户约定这一点,或者可能的话在售价中悄悄加上一些;根据信用证制单,宁愿与实际情况略有出入,也要保证单据字面上与信用证的完全一致;信用证一旦确认以后,就要完全依照执行,即使其中有错别字信用证中错别字的现象比你想象的要多,也不得不硬着头皮将错就错,以期单证相符;说白了,你伪造单证,银行不管那是警察的事,只要字句吻合即可;可就算是真实无误的单证,只要不符合信用证的填制要求,一样算不符点,轻者罚款,重则拒付;其中的罚款,指的是不符点扣款;一般每一个不符点扣罚50美元最为常见;不过现在不少欧洲银行的罚金越来越重,最高见过有将近120欧元的;不符点扣款不是客户扣而是银行扣,金额没得商量;而且只要出现不符点,即使客户自己不介意,痛快接受,银行也照扣不误;回顾一下:1.信用证就是客户银行开出来的,保证客户付款的文件,文件中详细规定了交货的要求及相关的单据;在当今贸易界中,信用证因其安全系数较高而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但同时它也成为不法商人用来设置机关的“新生代”,其中的商检条款备受他们“青睐”;那么,利用信用证作弊其中的“机关”到底有哪几种呢一、设置客检条款在L/C单据条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开证人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这一规定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就是说你的货我还未检验过,我怎能让开证行付款呢这样一来,主动权就被对方完全掌握在手;一旦进口方不开具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我方就不能及时拿到证书去议付行交单,开证行就因迟交单而拒付,或者进口方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到此时对方才露出“狐狸尾巴”,要挟我方减价;往往这个时候货已到港,多待一天就多一天的货损,多待一天一就多天的港务费用;无奈之下,出口方只好忍痛割爱,以较低的价格卖给对方;二、有权签字人签字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不一致一些不法商人并不要求递交客检证书而改为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但这类信用证往往会拖一个“尾巴”,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对方的理由似乎很充足,即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但是实际上这个理由的根基并不牢固,因为银行审单只是根据单据表面依照国际惯例来审核,无须对单据真实性做出判断;作为议付行,手头可能没有签字样本,如何能判断商检证的签字与开证行的留印一致再说即使议付行签字样本,只要开证行一口咬定签字与它的样本不一致,议付行和出口商品也没办法;不幸的是开立这类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以签字与样本不一致拒付单据,这样一来付款主动权完全落到了进口方一边,那么出口方只有等进口商签单后才能收到货款,大大延长了收汇的时间;三.精心设计办证机构加大办证难度,使我方难以办到或难以及时办证,人为造成不符点拒付;例如有一些来证要求我方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这样一来延缓了办证速度,就很容易造成迟交单等情况,而一旦单据有错,修改就变得极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单据交到议付行时往往已过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证失效,对收汇造成极大的风险;而对这么多的风险,有关方面提醒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再就是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四.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六.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七.信用证在国外到期.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八.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6.船期安排情况;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九.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十.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主要检查内容有: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十一、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应注意以下几点: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2.交货后,把全套单据连同信用证交给银行,就能取得货款;单单相符,单证相符;3.通过条款编号,可以迅速看懂信用证的内容;4.单据制作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会被罚款,严重的可能导致信用证“失效”———此时只能直接与客户协商以取得货款,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议付单据的内容必须与其相关信用证的规定严格一致,这是一条常规;但是,卖方要做到每一票议付单据都与其相关信用证的内容完全一致,有时确实很困难;主要原因是:一、当事人的经验不足,成交签约时,买卖双方没有把日后履约时将要遭遇的实际问题考虑周全;加之现行的买卖合同大多是由卖方用其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据某种具体商品,只填写其中的几个主要条款,然后经买卖双方签字而达成的;这种签约方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节省时间,缺点是固定格式的合同所留下的空白很有限,又不尽合理,不可能把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对于某种具体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写上去;等到买方开立信用证时,他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又不得不在信用证里加列一些合同中没有的条款;在加列条款之前,买方双往往疏于与卖方通气和商量;卖方对有些加列条款,由于事先毫无思想准备,收到信用证以后才知道原合同条款有变,但此时木已成舟;这类情况使卖方左右为难;二、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他必须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担保金,这就意味着信用证需要占用买方的资金;因此,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通常是:工厂从开证之日起开始生产,到交货之日止刚好完工,中间最多只留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机动时间以防万一延误;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出口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必须紧锣密鼓,没有丝毫耽误的余地;我们知道,信用证虽然在实质上反映的是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但它在形式和运作上反映的却是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之间的买卖关系;运作过程中,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又不能直接联系,必须通过他们的中间人──通知银行、议付银行当然,二者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和买方来上传下达;如果信用证需要修改,从卖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信用证的修改正本,即使各当事人都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用最快的办事速度,也不会少于十天半月;修改信用证,银行还要加收额外费用改证费和通知费;外国商人的金钱观念和时间观念都极强;而且,市场行情也在不断地动荡变化;作为买方,他们都很不情愿改证、展证延长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也是修改信用证的范畴之一,使自己承担更多的费用和风险;我们能不能寻找到这样一种途径,不改证而又能做到一致,从而使出口货物安全及时结汇呢实践的回答是: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的;以下笔者结合实践经验,介绍几个变通办法,仅供大家参考:问题之一:信用证条款中,有些关键的单词写错了或者所指不够明确,受益人应该怎样处理对于这类问题,出口人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某信用证上有这样一段文字:..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BENEFICE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YOURSELVES FOR 100PCT OF THE NETT INVOICE VALUE...此信用证将接受受益人开具的以贵行〈以贵行<通知行〉为付款人、100%发票金额、可在任何银行办理议付的即期汇票对于这段文字,笔者认为:1、如果通知银行承诺保兑CONFIRM,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不存在打印错误和指代不明的问题,此处信用证不用修改;2、如果通知行不承诺保兑,则文中YOURSELVES必须指通知行还是开证银行或者其他明确指定的付款银行;否则,受益人将蒙受损失;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通常多用英文,而世界上一些非英语国家的地名的英文翻译又时有不一致,对于同一地名的不同翻译很难肯定认是谁非,例如:一种英译/另一种英译/汉译BEIJING/PEKING/北京GUANGZHOU/KUANGCHOW/广州XIAMEN/AMOY/厦门TAIBEI/TAIPEI/台北MOSCOW/MOSKVA/莫斯科BUSAN/PUSAN/釜山VOSTOCHNY/VOSTO CNYJ/东方港如果信用证中出现类似上述的情况,只要买卖双方都能一致认为是某一确定的地点一定要达成共识,不能含糊,就以信用证的写法为准,但如遇这类一地多译的地名又恰恰是货物的目的港、转运港或者保险赔付地点时,制单人员务必在这类地名后面注上汉译名称以及该地名所属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以免出错;问题之二:发运货物少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怎么办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UCP 600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其所付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我们手头的信用证上声明了该证受UCP 500惯例约束,则可视为可溢短装5%以内;在此前提下的议付单据可以实话实说;否则,卖方则可参考实施以下步骤:1、卖方给运输公司出具保函,请其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提单,将短量货物如期如数发运;2、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其它议付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议付;3、一旦收讫国外货款,卖方立即无迟延地向客户说明其短装的数量和原因,并承诺将立即给予赔偿;赔偿的主要方法有:①如果有货,就将短少的货物给客户发运过去,补运货物的提单、保险单直接挂号寄达客户;②如果没有这种短少的货物,而其它货物客户又暂时不需要,立即用汇款的方式把客户多付的货款再汇给客户;③如果买卖双方又有新的生意,可商量客户在下批交易中将这笔多付的货款直接从新的信用证总额总额中扣除;关于这种做法,卖方千万要注意:1、在收讫国外货款之前,不管是在来往函电中还是在议付单据上,卖方绝不能将发运货物短量的消息提前通知国外的客户;不然的话,客户不知道事实真相,他很容易把事情的结果估计得很坏;为了保护他处身的经济利益,客户极有可能拒付单据、拒收货物,那样,卖方的损失就惨重了;2、卖方在临近发货时,也不宜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因为改证要延误交货时间,也要费用;万一客户不愿改证,而只是承诺到时候他将通知银行接受不符单据,卖方就进退两难了;要知道,此时客户的承诺与开证银行的承诺即信用证修改书绝不是一码事;单凭客户的承诺担保议付,与纯粹用单证不符的单据议付,只有风险程度的差别,而同样都有风险的实质却是一样的,而且风险都很大;。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贸易业务也不断增长。
其中,信用证交易成为贸易中的重要方式之一。
随之而来的是信用证审单工作,它在国际贸易中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
本文将介绍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基本概念和注意事项。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是指向银行发出的一种支付保证,即买卖双方所达成的交易条款可以由开证行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方式、期限和金额进行支付,确保卖方收到款项后才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贸易风险,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信用度。
信用证包括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转让信用证、出口贴现信用证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对于审单工作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二、审单规则的基本概念审单是指收到信用证后,依照信用证的规定,对买卖双方所达成的条款进行检查和核实,以确定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件。
审单工作需要严格遵循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律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防止欺诈和纠纷的发生。
审单规则主要包括外汇管理规定、信用证条款的检查、单证的准备、运输和保险单据的核对等。
具体操作需要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进行检查和保证。
三、注意事项1、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法规首先,从业人员需要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法规,了解信用证的基本知识和流程,并具备一定的外汇和结算业务处理经验和技能。
2、准确理解信用证条款其次,对于信用证条款的检查和核实,要注重条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遗漏或误解。
如对于一些英文条款的解释,需要较高的英语水平和专业知识。
3、提前准备必须的单证另外,在准备单证时,要认真核对所有单证的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些必须的单证,如合格证、产地证、商检证等,需要提前申请和核发,以确保及时提交。
4、注意运输和保险单据的核对最后,在运输和保险单据的核对方面,需要仔细检查单据是否准确、完整和符合要求。
如海运提单的正本和副本、保险单的日期和保险金额等都需要核对清楚。
国际经济法简述信用证的审单标准
国际经济法简述信用证的审单标准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由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发出,并承诺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向受益人(卖方)付款。
审单标准指的是银行对于收到的交单文件进行审核时所依据和遵循的具体要求。
信用证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货物描述、装运期限、价格条款等。
而审单标准则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文件完整性:银行会检查所有必需文件是否齐全并且正确填写,例如商业发票、提货单或舱位租约等。
2. 符合信用证规范:银行将核实提交给他们作为支付依据的各项文件与信用证上列明事项是否相符,如金额、日期以及其他特殊条款等。
3. 单独每份文档内部自洁性: 银行需要确保每份文档本身没有错误或不一致之处,并且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不能影响其余相关联文档有效性;
4. 适当时间窗口内呈报/寄件: 受益人应该按照规定时间将全部有关资料送达至开立此次LC 的机构;
5.无远离原始销售契约之修改: 除非有买卖双方的共同意见,否则不得对信用证中所列明事项进行任何更改。
审单标准是确保交易各方能够按照信用证规定顺利完成支付和收款的重要环节。
银行会根据这些标准来判断是否承认提交给他们的文件,并决定是否向受益人付款。
在国际贸易中,了解并遵守信用证审单标准至关重要,以免出现无法获得支付或延迟支付等问题。
银行审单要点
审单要点(ISBP)首先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要求两者严密一致,即达到“单证一致”的原则。
这叫做纵向的审核。
完成纵向的审核后,再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或相关的项目相互一致,即所谓的“单单一致”。
例如货物的标记、包装、件数等是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单据的共有项目,必须保持一致;发票的金额和保险单的保额是有关的项目,审单时必须按照发票金额和信用证的规定来核定保险金额。
这种方法叫做横向的审核。
审单项目,因信用证而异,但基本条款及其掌握原则,大致相同。
现将以下单据的“审核要点”(CHECKLIST)摘录如下供参考。
汇票发票箱单或重量单原产地证明检验证明(分析证明、装运前证明)保单提单一般原则汇票1.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同时显示L/C规定的币别;2.付款期限要符合L/C 规定,如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从汇票自身内容确定到期日;3.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4.汇票必须以L/C规定的人为付款人;5.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6.汇票如有修改和变更,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7.如有必要,汇票必须背书;8.出票条款要齐全,包含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9.出票日期一般填制议付日期,该日期不能早于跟单单据的签发日期,如运输单据的签发日;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出运日起21天,无论如何,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期。
发票1.名称上当信用证要求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可接受的;2.受益人名称必须是信用证中所具名的。
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如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同一;3.必须以申请人为抬头。
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等无需提供,如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同一;4.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
可只列明实际装运的货物或先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描,然后再注明实际装运的货物;5.如果贸易术语是货描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相连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而且如有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00)6.必须表明货值。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的审核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是银行支付的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要点,帮助外贸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业务。
二、单据种类与要求1.审核单据的种类:根据信用证条款,认真核对所要求的单据种类,确保齐全无缺。
2.单据格式:检查单据的格式是否与信用证一致,包括大小写、字体、颜色、编号等细节。
3.单据内容:仔细审查单据的内容,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三、关键点审核1.单据与信用证的一致性:核对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是否完全一致,避免出现误解或遗漏。
2.单据的准确性:检查单据的制作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清晰、易于理解,避免产生歧义。
3.单据的时效性:注意单据的有效期,确保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前提交所有必需的单据。
4.软条款:特别关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确保其有效性,防止开证行无力支付的风险。
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1.单据遗失:如遇单据遗失情况,及时报告银行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2.单据不符:如发现单据不符,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确保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
3.语言障碍:如外语水平有限,可聘请专业人士协助审核单据,确保准确理解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
五、审核流程与注意事项1.审核步骤:按照信用证条款,依次审核单据的种类、格式、内容、关键点及软条款等。
2.记录与反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方,协商解决。
3.复查与确认:在提交单据之前,进行一次复查以确保无误,并确认收件人的确认和签字。
4.电子化传输:如使用电子化传输工具递交单据,需确保文件传输安全,避免数据泄露风险。
六、总结通过以上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的详细介绍,外贸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业务。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确保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审核技巧和方法,提高业务水平,为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贡献力量。
国际商法信用证审单的标准、原则
国际商法信用证审单的标准、原则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其作用是在交易双方之间提供支付保障。
信用证的发出行为,其实质上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担保行为。
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进口商向其开户行(即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交货,并在交单后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同时开证行要求出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其提供相应的单据。
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将向出口商付款。
二、信用证审单的标准1.单据的真实性在信用证审单中,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单据本身的真实性。
出口商提交的各类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必须真实、完整。
发票上所列货物数量、价格等必须与合同一致,提单和保险单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等必须与合同和发票相符。
2.单据的符合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信用证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条款和要求,如交单期限、装船期限、保险要求等。
出口商必须按照这些要求提交相应的单据,否则将会影响到付款的顺利进行。
3.单据的完整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完整。
这包括了所有的必需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必须提交的单据,出口商必须全部提交,而不能缺漏。
4.单据的清晰可辨识性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清晰可辨识。
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必须清晰可读,提单和保险单上的信息也必须清晰可辨认。
三、信用证审单的原则1.信用证合规原则信用证审单的原则之一就是信用证合规原则,它要求审单人员必须遵守信用证的条款和规定,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只有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才能获得付款。
2.审单程序严谨原则审单程序严谨原则要求审单人员在审查单据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先核对单据的真实性,再核对单据的符合性,最后核对单据的完整性和清晰可辨识性。
3.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审单人员在审查单据时,必须客观、公正。
不得因为个人偏见或其他原因对某个出口商进行歧视,也不得对某个出口商放宽要求或者严格追求。
信用证审单技巧
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 出口方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或运输单据的发货人
其它单据1
• 海运单
– 非运输单据,不能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其他要求 参考海运提单以及UCP500ART23
• GSP FORM A
– 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该日期视为发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邮政收据
– 记载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并注有日 期,该日期视为装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1
• 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并签署,除非另有规定, 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不予接受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1
• 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 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 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 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 /托运人的正本即可
• 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 如果L/C要求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必
• 运输行提单/航空分运单/货物收据
– 除非信用证同意,否则不得接受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结束语
• 以上内容为单证审核时的一般原则,没 有包含所有的细节和可能发生的所有情 况,仅仅作为初学者的入门参考,请根 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取舍。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2
• 不必注明正本份数,如果注明,除非另有规定,所有 正本都必须提交
•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 •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
据一致 • 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信用证单据审核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审单人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审单人在审单和与受益人沟通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据审核独立于商务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
-单据审核独立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单据审核独立于货物/服务/履约情况。
-单据审核基于对单据本身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审单人对单据是否相符的判断是独立的,不受单据本身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 银行审单人基于银行立场审核单据及对单据是否相符作出判断,而不是基于客户、运输方、保险人或任何银行以外的第三方立场。
结合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精神及行内有关规定,将信用证项下有关审单规范及常见单据不符点介绍如下。
一审查单证一致(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the Credit信用证分电开和信开。
目前我行收到的通常是通过SWIFT MT700、MT701电开的信用证,报文有固定的格式。
审单人应通读全文,确保审查范围覆盖了全部的条款。
SWIFT MT700的关键栏位及审核要点说明如下:1信用证种类(Form of Credit如不可撤销(Irrevocable、可撤销(Revocable、可转让(Transferable、备用信用证(Standby 等。
2 信用证号(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3开证日期(口21? of issue注意是否有这样的条款:信用证开证日期前签发的单据或某特定单据不接受?如果没有注明开证日期,则认为报文日期即为开证日期。
4效地和效期(Date and Place of expiry特别注意信用证是否规定效地是国外开证行,如果这样规定,要充分估算邮递时间,避免造成迟交单。
5 申请人(Applicant6受益人(Beneficiary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以申请人抬头,由受益人出具。
信用证操作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信用证操作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信用证遵守的主要原则( 3 个重要原则)1) 单证一致:单据和信用证一致。
2) 单单一致:单据和单据之间一致。
3) 单内一致:单据内前后一致信用证操作流程简述如下:1. 出口企业与国外客户确认好订单情况,确认好产品数量,单价,谈好贸易条款,例如FOB 报价,CNF等一切基本资料。
有时候,在后面办理信用证时,可能出于关税等原因客户要求改变商品名称或者数量等,要特别谨慎的更改。
因为改了一个地方,可能会涉及到好几个地方的内容,为保持一致,请注意审查信用证里与之相关的内容。
2. 出口方准备好合同与买方签订,如果不签订合同,一般可开具形式发票( PROFORMA INVOICE)给买方客户。
3. 客户收到形式发票后,向其所在银行,即开证行申请开出信用证。
这里说明一下,客户申请开证一般是填一张信用证申请表(APPLICATI ON FORM)。
在正式提交申请开证之前,请让客户先把开证草稿发给我方确认。
待所有疑问都达成一致之后,再通知客户开证。
4. 开证行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开出信用证,一般是以国际银行电传( SWIFT)方式,开到卖方所在地通知行。
开证行一定要让客户找知名度高的。
一般找在国际上排名前20名的银行。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5. 卖方银行,术语叫: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
通知行将信用证L/C 以正本形式通知买方,并收取通知费( ADVISI NG FEE)6.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要特别注意信用证里Applicant (申请人)和beneficiary (受益人)在整个信用证里前后的书写保持一致。
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的准则是什么
银⾏审核信⽤证单据的准则是什么受益⼈向银⾏提交单据后,银⾏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上显⽰出符合信⽤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致性。
1.审单准则银⾏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上是否与信⽤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上与信⽤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惯例来确定。
单据表⾯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上与作⽤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词的含意是,银⾏不需亲⾃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
除⾮银⾏知道所进⾏的是欺诈⾏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的情况与银⾏⽆关。
因⽽,如受益⼈制造表⾯上与信⽤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
但是如受益⼈已经以适当的⽅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到信⽤证所规定的⼀些条件,银⾏将拒绝接受单据,⽽受⼈决不能得到货款。
银⾏不审核信⽤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银⾏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承运⼈、货运代理⼈、收货⼈,或货物保险⼈及其他任何⼈的诚信、⾏为及/或疏忽、清偿能⼒、⾏为能⼒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审核单据的期限银⾏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单据是否完备?统⼀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保兑⾏(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各⾃应有⼀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营业⽇,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
4.不符单据与通知如开证⾏授权另⼀家银⾏凭表⾯上符合信⽤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和保兑⾏(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进⾏偿付。
信用证单据审核的“严格一致”与“实质一致”
浅谈信用证单据审核的“严格一致”与“实质一致”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在近几十年的使用当中为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实践操作当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意在探讨银行如何把握好审单原则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关键词:信用证;单据审核;严格一致;实质一致2011年全球贸易总量达到18.2万亿,作为现代国际贸易重要支付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在连续三年贸易量全球都排第一的中国具有重要地位,中国也是目前信用证全球使用量最大的国家。
几十年的使用中为我国的外贸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近些年的使用中,信用证占支付方式的比率在逐渐减少,而在全球范围内萎缩更是明显,在发达国家某些地区甚至降到10%以内。
究其原因,作为信用证业务核心内容的审单操作难辞其咎。
被拒绝支付的关键是不同审单人在审单操作中对主流标准即严格相符原则存在不同解读,在适用时掌握的严格程度不一样。
而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审核信用证不严格又导致信用证欺诈频发。
关于信用证项下审单原则,一直以来有“严格一致原则”和“实质一致原则”两种。
一、严格一致原则所谓严格一致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指的是单据中的每个字、字母必须与信用证中写法相同,否则即构成不符点,单据就像信用证的镜子中的影像一样,常常又叫做镜子原则。
根据《ucp600》第14条规定:按指定行事的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采用严格一致标准时,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1.银行有确定的标准,操作性较强,降低银行审单难度。
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需要核对单据与信用证表面上的内容是否一致,至于信用证和单据里面的条款含义等银行统统不用管,这无形当中就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在判断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时,也更加简单。
2.严格一致标准将使得利用单据欺诈难度加大。
有些不法商人会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诈骗,非专业人士所做的单据很难一次通过,而且只要出现了问题,银行拒付,在这段时间内,申请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只需要去查看下货物则虚假单据不攻自破,这使得诈骗难度大大增加。
信用证审证要点
信用证审证要点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是以成交合同为基础和前提的。
然而,信用证又是独立于成交合同的,因此,审证,首先要了解和熟悉有关合同的各项内容,才能够迅速、准确地将证审好,并在最短的时间发现证中的错误,及时通知开证人修改。
信用证的条款繁多,各证又不尽相同,我们审证就可以采取“提纲挚领”的方法,针对要点进行审核和判断,不使信用证的内容有所遗漏。
将信用证所有的条款归纳起来,一般有下面几项内容:1、信用证性质及有效性。
·按照开证程序来看,有开证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这是与本证有关系的四个方面。
还有信用证的性质和编号。
这里所说的“性质”是指是否为“跟单”信用证和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这两点而言的。
·信用证存在暂不生效或变相可撤销条款问题,表现在要凭开证申请人确认样品后信用证才能生效或要等开证申请人得到进口许可证后再通知生效。
此条款对见证投产来说,带来困难,一是装期紧;二是尚未生效,生产难安排,出运有困难。
·信用证效期的国外到期问题。
一是转让信用证基本都规定国外到期;二是不少开证行规定自己是议付行,只考虑其自身安全,对受益人造成风险和不便。
·转让信用证虽投保出口信用险,但有些条款最终出现不符,使信用险失去保障作用。
·背对背信用证引用转让信用证的免责条款,表明是形式上的背对背信用证,实质上的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单据议付需凭开证行另行通知,方可议付。
这表明信用证尚未生效。
·信用证条款多处自相矛盾,难以操作。
这表明信用证无法正常执行,必须立即修证。
·备用信用征规定受益人要求开证行付款必须提供开证申请人的检货合格证书的回折,否则不予付款。
该条款完全违背《UCP500》和《ISD98》关于备用信用证开征行对受益人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如果开证申请人提货后,始终不提供检货回执,受益人就无法得到款项。
信用证中的单据及单据审核-PPT
黄曲霉素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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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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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据审核得一般原则
(一)关于指示、行为单据化得原则
UCP600第五条规定 银行处理得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得 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案例分析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 1、货物必须采用十五年船龄船只装船; 2、未规定需提交船龄证明书。
5、持单人(Holder)
经过正当交接手续而持有提单得人。
6、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不是提单得当事人,只是收货人得代理人,是 被承运人通知之人。
四、海运提单得种类
(一)已装船提单 (二)备运提单 (三)清洁提单 (四)不清洁提单 (五)转船提单 (六)迟期提单
(一)已装船提单
已装已船装提船单提单
“Signed mercial Invoice in ___copies indicating •L/C •No、 and Contract No、 ” (一式__份签字发票,标明信用证号码和合 同号码)
(二)商业发票审核得要点
1、发票开立人
UCP600第十八条a款i、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由信用证 中指定得受益人出具。
(二)商业发票审核得要点
4、单价与发票金额
UCP600第十八条b款规定 发票得单价与金额应与信用证相一致,发票得金额应与汇票 金额相等并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 银行可以拒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得发票。但是,如信 用证项下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议付得银行,一旦 接受此类发票,只要该银行作出得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得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得金额(超 过部分做证下托收),则此项决定对各有关方面均具有约束力 。
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确定原则
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确定原则
嘿,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确定原则这个事儿哈。
信用证审单呢,就像是一场超级严谨的找茬游戏,但这个找茬是有原则滴。
首先咱得知道,信用证审单标准要遵循准确性原则。
啥叫准确性呢?就是单据上的信息必须和信用证要求的丝毫不差。
比如说信用证要求货物的数量是100件,那单据上可不能写成99件或者101件,哪怕就差那么一丁点儿都不行呢。
这就像是在搭积木,每一块都得严丝合缝才行。
然后呢,还有完整性原则。
这就意味着所有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都得齐全。
不能说信用证要求了提单、发票、装箱单啥的,结果少交了一个。
就好比你去吃套餐,套餐里规定的菜品一个都不能少,少了就不是那个套餐啦。
再一个就是一致性原则。
单据之间的内容得相互一致。
比如说发票上的货物描述得和提单上的货物描述一样,不能发票上写的是红色的衣服,提单上却写成了蓝色的衣服。
这就像穿衣服得搭配好,不能上面穿着正装,下面穿着拖鞋,那多不协调呀。
另外呢,合理性原则也很重要。
单据的内容得符合常理。
要是单据上写着货物是从北极运到赤道,只用了一天时间,这显然就不合理啦。
除非有啥特别神奇的运输方式,不然这肯定有问题呀。
还有时效性原则。
单据的提交得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
要是超过了这个时间,就像你参加比赛,过了截止时间才提交作品,那肯定是不行滴。
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确定原则是一个很细致又很重要的事儿,每一个原则都像是一个小卫士,守护着信用证交易的安全和公平呢。
信用证审单要点
:(以下是审查的要点)单证审核的重点单证审核是保障安全收汇的关键环节,单证审核的重点是:仁^亚^软件1.检查L/C规定的单证份数(比如多或者少,是否是全套等);2.检查附加条款对单证的特别要求(比如是否要求注明L/C号码、合同号码等);3.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比如是否需要认证、出单人是否符合要求等);4.单证之间的各类描述是否完全一致。
(比如大小写、计量单位等);5.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比如保单日期、FORM A出单期等)。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L/C)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3.信用证未生效;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这是银行做的,你可以不管)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信用证应该由开证行签发并寄出)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
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信用证审核要点
二、信用证的内容(nèiróng)
▪ (一)货币和金额 ▪ 币种和金额应与合同的币种和金额相符 ▪ 用其他货币开证,应按汇率折算(shésuàn) ▪ 含折扣或佣金 ——核算信用证的净值 ▪ 数量可溢短装 ——金额相应增减 ▪ 单价和总值的大小写内容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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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效期和有效地点/到期日和到期地 点
▪ 4、装箱单 ▪ 要求提供中性包装(bāozhuāng)单——装箱
单上不显示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 5、产地证 ▪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 ▪ 普惠制产地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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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品质证和商检证 ▪ 未指明出证机构——出口公司(ɡōnɡ sī)或生
产厂/入境检验检疫局 ▪ 7、受益人证明——寄单证明、电抄本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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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险单据 ▪ 保险条款、险别、保险加成、保险人和理赔
人等与合同(hé tong)一致 ▪ 以受益人为抬头即被保险人 ▪ 保险类别应明确,应与合同(hétong)相符 ▪ 保险金额加成率应与合同(hétong)相符—
—一般为110%,最高不超过30% ▪ 保险单货币与信用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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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xiūgǎi)
▪ 1、有几处需要修改,应集中(jízhōng)一次 提出通知开证申请人修改
▪ 2、修改的信用证——电信通知开证人,规 定修改书的到达时限
▪ 3、认真审核修改通知书,确保内容统一 ▪ 4、一份修改通知书——全部接受或全部拒
绝 ▪ 5、修改通知书须由原通知行通知 ▪ 6、修改手续费一般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负担。
物品质、数量、信用证金额等重要信息的正确 理解 ▪ (3)信用证当事人不会因为拼写错误而对信 用证内容(nèiróng)作出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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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审查的要点)单证审核的重点单证审核是保障安全收汇的关键环节,单证审核的重点是:仁^亚^软件1.检查L/C规定的单证份数(比如多或者少,是否是全套等);2.检查附加条款对单证的特别要求(比如是否要求注明L/C号码、合同号码等);3.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比如是否需要认证、出单人是否符合要求等);4.单证之间的各类描述是否完全一致。
(比如大小写、计量单位等);5.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比如保单日期、FORM A出单期等)。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L/C)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3.信用证未生效;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这是银行做的,你可以不管)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信用证应该由开证行签发并寄出)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
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
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
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如:合同中规定是: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十四).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十五).[B]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这点要特别注意所以用了黑体大字)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B](十六).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审核信用证,规避风险票上的编码规律、图案含义、行长印鉴等等,有兴趣再去慢慢琢磨吧。
如果你自己直接出口,国外的信用证开到你自己的名下,那么你的开户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会直接通知你,并把正本或复印件(一般是复印件,如无必要,正本建议留在银行保存)交给你。
如果你是通过代理出口,信用证开到代理名下,那么就要及时敦促代理去查询,收到后让代理传真给你。
在实务中,因为代理不熟悉你的客户,所以交接上容易出现问题。
代理接到信用证却不知道是谁的,导致耽误,所以,一旦得知你的客户开证了,就要把名称、金额告诉出口代理,盯紧进度。
一般说来,从客户开证,到咱们这边收到信用证,快则1周,慢则10天。
跟随信用证一起交给你的,通常还有一页《信用证通知书》,这是你的银行出具的,主要列明了此份信用证的基本情况如信用证编号、开证行、金额、有效期等等,同时盖章。
除了银行公章外,还会有个“印鉴相符”章或“印鉴不符,出货前请洽我行”一类的章。
什么意思呢?因为目前信用证一般是通过电报传递的(通行的是SAIFT电传,一个银行专业的电讯服务机构,有特定的编码格式),理论上有伪造的风险,冒充银行名义开信用证。
因此银行间会预留密码和印鉴,以兹核对。
不过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少见,因为信用证能通过SWIFT开立,基本就是真实的,印鉴不符的原因恐怕多为交接操作问题。
所以,碰到“印鉴不符”的情况,也不必紧张,必要时咨询一下银行即可。
巧妙看懂信用证接下来就是信用证本身的审核了。
条款密密麻麻,但有个简便窍门。
如前所述,信用证是通过SWIFT开立的,而SWIFT对信用证有专门格式,这个格式按照信用证条款的内容性质分门别类,给予固定的编号。
也就是说,每个条款在顶头位置都有一个编号,根据此编号就可以知道这个条款是说什么的了。
固定格式为:编号,条款属性:条款内容。
例如:31DDATEANDPLACEOFEXPIRY:25/11/2005CHINA。
“31D”就是编号,属性是“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知道这一点,我们就很容易理解“25/11/2005CHINA”相应的意思就是这份信用证的有效期是2005年11月25日,以中国为有效期地点,即在中国范围内,这份信用证在11月25日前(含本日)有效。
有些条款内容很长,中间还分好几部分,但只要是在一个编号下,都同属一个性质内容。
至于其中的几部分,信用证通常会用“+”或“-”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