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解读(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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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0月30日起取消药品加成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湖北10月30日起取消药品加成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湖北10月30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来源:楚天都市报2015-10-31
10月30日,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10月30日起,湖北省各县(市)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此次价格调整实施范围为第一、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其余县(市)政府确定的县级公立医院。

具体价格调整内容为,调整省管价格项目106项,包括诊查费5项,护理费15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86项;调整市(州)管价格项目4063项,包括手术治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检验类等项目。

省物价局人士10月30日介绍,此次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是为了改变从前“靠开药、开检查单赚钱”的畸形价格体系。

取消药品加成是破除“以药补医”的第一步,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

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原则是“降检查、升医技”,大型医用设备CT、MRI检查项目、部分检验费下调,合理提高中医、诊疗、护理、手术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中,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价格均有所降低,磁共振扫描(MRI)平扫每部位400元,普通CT平扫每部位120元,彩
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每次每部位80元。

但诊疗、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有适当提升。

以门诊诊查费为例,三级医院医师诊查费每次5元;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每次9元,主任医师每次14元,知名专家每次52.5元。

重症监护的护理费(三级医院)为10元/小时,新生儿护理50元/日。

(郭姗姗)。

2024湖北省部分挂网药品价格信息调整表

2024湖北省部分挂网药品价格信息调整表

附件部分挂网药品价格信息调整表序号流水号价格治理医保编码申报企业名称通用名剂型规格最小包装数量批准文号挂网类型上报类型降价前价格降价后价格1255771XC10AXU011E002010180435成都盛迪医药有限公司3-3脂肪酸乙酯90软胶囊胶囊剂lg(含二十碳五烯酸乙酯465mg,二十二碳六烯酸乙酯375mg,3-3脂肪酸乙酯总量不低于900mg)60国药准字H20223269过评仿制药价格下调654.6636.632266440XS01KAB146G010040202298成都普什制药有限公司玻璃酸钠滴眼液眼用制剂0.l%(0.4ml:0.4mg)10国药准字H20237150过评仿制药价格下调39.832.253263539XJ01DDT068E00101030469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头抱地尼胶囊胶囊剂0.lg12国药准字H20233703过评仿制药价格下调50.0750.064267684XL01FFS298B002010183766兆科(广州)肿瘤药物有限公司索卡佐利单抗注射液注射剂lOOmg(4ml)/瓶1国药准字S2*******国家一类新药价格下调1150061705266967XS01AEM122G010010102357陕西博森生物制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盐酸莫西沙星滴眼液眼用制剂0.5%(5ml:25mg,按C21H24FN304计)1国药准字H20234484国家集中带量米购药品价格下调2523.9683309XN05AAL192A018010100818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原上海信谊药厂有限公司)盐酸氯丙嗪片糖衣片25mg100国药准字H31021537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价格下调11.1110.9783308XN05AAL192A018020100818上海上药信谊药厂有限公司(原上海信谊药厂有限公司)盐酸氯丙嗪片糖衣片50mg100国药准字H31021536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价格下调22.8419.388258171XL01BCK023A001020101445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卡培他滨片薄膜衣片0.5g10国药准字H20133365国家集中带量米购药品价格下调18.9218.91984373ZA09EAY0599010103485钓鱼台医药集团吉林天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天强制药有限公司)鱼鲤补肾丸(丸剂)水丸每10丸重2.9g(相当于原生药2.7g)60国药准字Z20063839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价格下调52.247.6410206393XA03ADY181B002010201708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盐酸罂粟碱注射液注射液1ml:30mg1国药准字H32021764省级(际)集中带量采晌茹耳价格下调19.3118.911263531XM01AHS002E001010309586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塞来昔布胶囊胶囊剂0.2g10国药准字H20213717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下调45.0327.0212255633XM01AHS002E001010109586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塞来昔布胶囊胶囊剂0.2g6国药准字H20213717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价格下调27.5316.5213223930XL01BCK023A001010201445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卡培他滨片片剂0.15g12国药准字H20133366国家集中带量米购药品价格下调8.978.831493256XL01BCK023A001020201445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卡培他滨片薄膜衣片0.5g12国药准字H20133365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下调22.5522.191593257XM04AAF670A001010101445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布司他片薄膜衣片40mg10国药准字H20130081国家集中带量米购药品价格下调10.4810.4716237146XN06DAJ021B002010201833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氢漠酸加兰他敏注射液注射剂1ml:2.5mg1国药准字H42021072易短缺药品价格下调89.579.317264307XR03CCT022X001010184213杭州上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硫酸特布他林口服溶液口服溶液剂60ml:30mg1国药准字H20233619过评仿制药价格下调17596.818259025XG03CAB068B002010200375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苯甲酸雌二醇注射液注射液1ml:2mg1国药准字H44022009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价格下调178.512519258488XB05BAD346B001010103889内蒙古白医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射用多种维生素(13)(10/3)冻干粉针剂A瓶:5ml/瓶;B瓶:lml/瓶。

我国药品价格体系分析与总结

我国药品价格体系分析与总结

我国药品价格体系研究襄垣县物价局:薛志敏摘要随着药品价格和费用的不断增长,“看病难看病贵”给患者及国家医疗保健体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成为广大群众关心的、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热点问题。

中国对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社会成本确定药品出场价格,流通环节实行顺加作价。

药品价格混乱,药品价格监督管理难度大。

自1997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20多次出台药品降价令,付出很大努力,但药价不降反升,这说明我国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存在缺陷。

药品价格和费用控制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控制药品价格本身,还要控制对药品资源的利用和合理用药,才能达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的目的,并保证医药经济的增长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药品价格科学定价政府调控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从3月28日起降低部分主要用于治疗感染和心血管疾病的抗生素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共涉及162个品种,近1300个剂型规格。

调整后的价格比现行规定价格平均降低21%,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近100亿元。

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支出,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整顿药品市场秩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药品价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虽然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上药价的飙升,但是,强制性的政府调价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现实,中国现行药品价格仍然居高不下。

如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药品的虚高定价,使药品定价更加趋于合理,包括合理升高普药的价格,定价程序更加规范等等,是当前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药品价格体系形成机制改革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中的定价主体已由过去的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转变,定价方法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在不同的阶段都结合了那个时期医药产业的发展特点并受到其他政策的影响,大致分为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出厂价格,各个环节加扣率;第二阶段是进入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时期,具体是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国家逐步放开药品价格;第三阶段即国家管理药品价格时期。

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8.26•【字号】鄂卫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4]8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物价局、纠风办,省部属医疗机构:200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问题,多次印发了相关规定和《实施意见》,对加强医院管理,实行医务公开,规范价格行为,促进行业作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走过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助长了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现将原已有的规定、制度作一归纳,重申价格信息公示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公示制度的对象凡在湖北省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

二、公示类别和范围实行价格公示的类别为:药品、常用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

(一)药品:一是列入《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二是列入《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三是属市场调节价,但患者使用量较大的常用药品。

这类公示药品的具体品种,由各市、州及省直管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省管医疗单位,由其自行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二)常用医用材料:系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项目内涵”中所包含的医用材料及“除外内容”中明确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

(三)医疗服务:系指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市、州及省直管市管理的、常见的、经常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鄂医保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63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国医保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品种且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包括国家中选且选择供应湖北(简称中选药品,见附件1)和国家中选未选择供应湖北、同通用名下其他药品(简称非中选品种,见附件2)。

支付标准原则上每年由省级统一调整一次,对因挂网价格调整、企业申请等原因须调整支付标准的及时调整。

二、本通知所指医保支付标准,适用于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参合)患者,在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相关药品后,医保基金以医保支付标准作为结算基准,依据统筹地区相关政策按比例报销。

三、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四、各地要完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选用中选药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3
•【字号】鄂发改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

鄂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附件。

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定武汉市价格信息网

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定武汉市价格信息网

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定武汉市价格信息网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湖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规定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自行作价销售。

省管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制剂最高零售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自配药物制剂定调价格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配药物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省级药监部门或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二) 省级药监部门或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制剂生产批件及批准文号。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价格。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或调整。

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成本利润率)其中:(一)制造成本=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1、材料费:指制剂投料中的原料、辅料等项的合计费用。

原材料损耗率:中药最高不超过20%;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等最高不超过5%,原材料的实际用量在规定损耗率的范围内据实计算。

2、包装费:指制剂内外使用的各种包装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8.11•【字号】鄂价农工[2004]193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4]193号)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负担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74号)规定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我局对省管医疗机构现行制剂价格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

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制剂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物价局此前下达的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一律废止。

二、此次公布的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

在不超过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定价。

三、本通知附件未列制剂、规格,相关医疗机构必须在8月30日以前按《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提出定、调申请。

凡逾期不提出定、调价申请而自行作价销售的,属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省管医疗机构必须在2004年8月20日以前将制剂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和规定价格等内容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将通过《物价公报》、《湖北医药价格》和湖北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省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规定价格和擅自定、调价,以及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外公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的有效期为一年。

即自2004年8月20日起执行,至2005年8月19日废止。

各省管医疗机构必须在2005年7月20日以前按《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重新提出定、调价申请,报省物价局审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99.06.18•【字号】鄂价农轻字[1999]178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农轻字[1999]178号1999年6月18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政策通知如下:一、适当放宽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为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促进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适当放宽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规定。

(一)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二类药品,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在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在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

上述两类药品,从第4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作价。

(二)列入国家新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在国家新药保护期不变的情况下,新药保护期结束后5年内仍可执行原利润率的规定,即一、二、三、四、五类新药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分别在13年、11年、9年、8年、8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润率作价。

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的规定执行。

(三)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在国内使用并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销售利润率为30%,其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成药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为35%。

已超过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执行(四)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证书的企业生产的普通化学药品、生物化学药品的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制剂为11%;普通生物制品和中成药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3%和15%。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鄂医保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经商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现就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方式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所有药品(国家和省规定的除外)实行省级准入挂网及其动态调整管理。

药品挂网及其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开展,对临床急需药品优先办理,对重大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开辟绿色通道挂网。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及其合规产品,具备相关资质,承诺遵守市场交易、挂网分类、动态调整等规则,均可在湖北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服务网(以下简称省价采网,/)申请药品准入挂网及其动态调整,经审核通过后,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平台,/)挂网交易。

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省药械平台自主、平等采购。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与采购。

在鄂军队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参与采购。

二、挂网分类及规则(一)所有挂网药品按照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专利药品、过评仿制药、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等9个类别进行分类;其剂型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合并归类的剂型进行标注;其属性按照医保药品、基本药物、二类精神药品等进行标注。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鄂价工农[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价工农〔2007〕145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国务院纠风办等6部门《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6〕5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行为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163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程序,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现就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定价药品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额)双重控制。

即既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也不得突破规定的加价率(额)。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以药品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的实际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同一地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为基础,加鄂价农工字〔2000〕411号文件规定的流通差价率作价。

不能有效证明其实际出厂(口岸)价的,以药品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的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考虑到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目前政府定价药品暂不执行上述加价率(额)控制办法,但销售时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一次关注国计民生的“创新型”视察——记湖北省政协关于药品价格情况常委视察

一次关注国计民生的“创新型”视察——记湖北省政协关于药品价格情况常委视察

已连续 对药 品下 了 2 7道 “ 价令 ” 各 降 ,
地 也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抑 制 药 价 虚 高 ,但 药 品 价 格 问 题 仍 没 有 得 到 很 好
以治 好 的 病 人 , 只 能 转 诊 到 市 级 医 院 , 从 而 增 加 了病 人 的 经 济 负 担 。 院 病 人 住
杨松 主 席认 为 ,党 委政 府 工作 的 中心
就 是 政 协 工 作 的 中 心 ,政 协 工 作 就 是 要 紧 扣 党 政 所 想 、 众 所 盼 , 能 因 为 群 不
是难 题 就 回避 。要 以此 次 常 委视 察 为
切入 点 , 研 究解 决 民生 问题 、 进做 为 促
题 。今 年 8月 2日至 5 日开展 的 湖 北 省 政协 常委 “ 于我 省药 品价格 问题 ” 关 视
性强 、 职能 力强 的 专家 学 者 . 括省 履 包 政 协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主 任 、部 分 长 期 从 事 医 药 卫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干 部 、 药 品 生 产 和 流 通 企 业 的 企 业 家 、长 期 从 事 医务 工 作 的专 家等 参加 视 察 活动 。视 察地 点 鄂州 市是 我 省唯 一 被列 入 国家 公立 医 院改 革试 点 的 1 7个 城 市 之 一 。 黄石 市 的 医药 生 产 企 业 较 为 集 中 , 视 察 团邀请 驻 鄂州 、黄石 从 事 医药 卫生
今 年 3月 ,省 委 副 书 记 杨 松 同 志 参 加完 全 国“ 会 ” 汉后 , 尘 未 解 , 两 返 风
即以省政 协 主 席身 份 ,率 省 政协 及 办
公 厅 主要 负 责 同 志 走 访 省 级 各 民 主 党
构 等 多个 环节 。 国家 医疗 卫生体 制改 是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分析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分析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分析刘雯薇(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药品是关系国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其价格直接反映了药品市场上的供需状况。

科学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摸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对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和市场经济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药品价格;价格管制;价格监督一、药品价格及药品价格管理(一)药品价格的内涵及其特殊性根据经济学对价格的定义,我们可以推得药品价格的定义:药品价格就是单位药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反映药品供需状况、决定药品资源配置方式。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有很大差异,药品价格相对一般商品价格也有其特殊之处。

首先,药品价格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其定价和监管难度很大;第二,药品价格需求弹性一般很低,并且其长期弹性大于短期弹性;第三,药品需求具有偶然性,药品价格浮动受环境影响很大;第四,药品价格与国民生命息息相关,在大部分国家都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最后,药品的需求方表现出多元性,在药品市场里,需求方一方面可以视为是患者,但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医生。

(二)药品价格管理的必要性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因为其固有的缺陷无法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有必要对市场进行干预,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

相对其他市场管理手段,价格直接作用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行为,进行价格管理,是政府对市场干预最直接、作用最迅速的方式。

药品市场是典型的不完全市场,尤其在我国资源有限、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采用恰当的价格管理,则会发生大范围的“市场失灵”现象。

二、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一)药品价格管制1.我国的药品价格管制的历史沿革价格管制是政府纠正市场失灵、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指的是药品管制主体采取各种直接或间接方式对药品价格水平、变化、价格结构和价定价格、规定价格浮动幅度等。

在药品价格管理上,价格管制的方式则主要有药品直接定价、制定药品价格上限和药品价格指导。

医疗服务收费相关政策解读

医疗服务收费相关政策解读
20
1、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
❖ 体检费:含内、外(含皮 肤)、 妇(含宫颈刮片)、五官等科室常规 检查,完成体检总结报告。影像、化 验等特殊检查除外,不另收挂号费及 诊查费。该项目仅限于门诊。
21
1、综合医疗服务类服务项目
❖ 床位费:一般住院大楼床位费原则 上按照鄂价费[2006]23号文件执行; 住院床日费以天计算、一律计入不计 出。手册标准中的床位费均含有医疗 废弃物处置费。凡未申报获得批准开 征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的医疗机构,住 院床位应扣减2元/床日。
19
1、综合医疗服务类服务项目
❖ 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 查、护理。必须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 管理标准,超过半日不足24小时按一 日计价,不足半日按半日计价,使用 监护仪器可另收费。
❖ 院前急救费:必须有医生、护士 随同出车,不含出诊费、诊查费、监 护费、救护车费。化验费、特殊检查 、治疗、药品、血液可另外收费。
❖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是指达到规 定洁净级别、有层流装置、风淋通道 的层流洁净间,采用全封闭管理,有 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系统。 该病房需经过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 准后方可收取,不另收空调费、取暖 费。加床病人不能收空调费。
24
1、综合医疗服务类服务项目
❖ 监护病房床位费:是指配有中心 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 设施,符合ICU、CCU标准的单人或 多人监护病房,相对封闭管理。保留 普通床位的,普通床位可另外计费, 不另收空调费、取暖费。
34
1、综合医疗服务类服务项目
❖ 清创缝合:按照缝针数量划分的等 级收费,10针以下是小清创缝合;1019针是中清创缝合;20针以上是大清 创缝合,严格按照划分的等级收费, 不得提高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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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做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2013年2月26日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药品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药品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药品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在审核制药企业、医疗机构为生产、销售药品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基础上核定药品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药品包括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

第三条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制药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开展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鄂卫通〔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鄂卫通〔2021〕5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8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省进一步落地落实,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推进“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监测评价、降低负担等方面开展工作,整体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强化医改政策的协同推进和探索创新,坚持防治结合、医防融合、资源整合,推进卫生健康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突出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逐步提高配备使用比例,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

(一)持续提升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疾病诊疗需求,在省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的基础上,每年至少提高5%,最终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规数量占比分别不低于90%、80%、60%目标。

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三级专科医院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度下调5%,二级专科医院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度下调5~10%。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审定下达235种乙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审定下达235种乙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审定下达235种乙类药品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09•【字号】鄂价农工[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审定下达235种乙类药品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2]3号2002年1月9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精神,结合我省市场实际,经研究,现将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235种乙类化学药品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抓紧贯彻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235种乙类化学药品的价格(见附表)和鄂价农工[2001]336号文件公布的148种甲类化学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不得高于但可低于此价格销售。

凡本文和鄂价农工[2001]336号文件下发之前的实际零售价格高于公布价的必须降下来,低于公布价的不得提高。

二、鄂价农工[2001]336号文件和本文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在2002年1月25日前向我局申报,重新核定价格。

逾期未申报审定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作价销售。

三、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

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对于列入招标范围的政府定价药品,按招标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格,凡高于政府规定价格的,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凡低于政府规定价格的,执行按招标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格。

六、本通知将通过《物价公报》、《湖北医药价格》向社会公示。

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湖北省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7.19【实施日期】1999.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

大力加强药品管理,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控制社会医药费用水平,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曾多次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还相当严重,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关心和重视,把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列为今年纠风专项治理的一个重点,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全省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保证我省这项工作务必抓出成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治理的目标和工作重点总的目标是: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朱镕基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通过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切实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务使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药品生产、价格、购销秩序和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把社会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深化我省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环境和条件。

今年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一)全面清理、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

严禁开办、坚决取缔除经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任何药品集贸市场,或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国药城、保健品批发市场、中药材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的各类药品集贸市场。

湖北中成药集采实施方案

湖北中成药集采实施方案

湖北中成药集采实施方案
湖北省政府日前发布了中成药集采实施方案,旨在推动中成药的规
范使用和合理价格。

该方案将对中成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
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用药权益。

首先,中成药生产环节将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确保中成药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加强对中成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产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中成药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中成药流通环节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中成药经营
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中成药的流通环节,杜绝假冒伪劣中成
药的流入市场。

同时,加强对中成药经营企业的信用评价,建立黑
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厉惩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
权益。

另外,中成药使用环节将加强临床应用指导,推动中成药在临床应
用中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加强对中成药使用的监督和评价,建立中
成药使用效果评价机制,推动中成药的临床研究和应用,提高中成
药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

此外,中成药价格管理将建立健全的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中成药的价格,保障中成药的合理利润和市场竞争力。

加强对中成药价格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和哄抬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湖北中成药集采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中成药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健康发展,促进中成药的质量提升和价格合理化,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用药权益。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落实该方案,共同推动中成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安全、有效的中成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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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贯彻意见
1、取消药品政府定价政策6 月1日与国家同步施行; 2、物价部门不得对企业定价 行为进行不当干预——“两 取消两不出具”; 3、不再公布药品中标零售价; 4、不再主定与价格挂钩的药 品质量层次。
湖北贯彻意见
废止我省出台的涉药文 件247个,6月1日与国家 文件同步执行。(鄂价农 医[2015]69号)
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 原实行市场调节 价的其他药品
• 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 售价格管理 • 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盛开和市场供示情况, 自主制定价格
湖北省物价局
药价不管了吗

不少人担忧,取消药品政府定价,是不是就放任不管了,会 不会造成药价的快速上涨?

湖北省物价局
药价会上涨吗

改革意见出台后,社会舆论高度关注,评价积极、总体平稳
湖北省物价局
药价会上涨吗

一是改革出台顺应大势,助推药品价格市场化形成。
新华社:让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成为大势所 趋
湖北省物价局
药价会上涨吗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转变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方式。
中新社:这一举措并非是政府对药价由“管”到“不管”的 本质变化,而是政府对药品价格管理形式的完善和升级。
湖北贯彻意见
湖北省物价局
价格如何形成
湖北省物价局
价格如何形成
医保支付药品 专利药品 独家生产药品
医保统一采购的 预防免疫药品避孕药 具等公共卫生药品
• 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控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 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 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要加强医疗行为监管,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 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 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 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 药费用控制
要强化医保控费作用, 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 标准,做好医保、招标 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 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 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要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健全要药品价格检测体 系,开展价格成本专项 调查,对价格欺诈、价 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 依法查处。
湖北省物价局
药价会上涨吗
湖北省物价局
药价会上涨吗
价格能保持基本稳定: 多个环节形成 招标机制作用 医院制衡作用 市场竞争作用 历史价格影响 市场监管作用
湖北省物价局
我们做些什么
湖北省物价局
我们做些什么



价格主管部门——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经营者用好自主 定价权。 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 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药品市 场正常竞争秩序。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 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湖北省物价局
我们做些什么
药品经营者——有权不可任性 认真学习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法律意识。 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 主定价权。 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和公众利益。

湖北省物价局
我们做些什么
药品经营者——有权不可任性 认真学习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法律意识。 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 主定价权。 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和公众利益。
湖北省物价局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政策解读
湖北省物价局农产品与医药价格处
伍孝峰
湖北省物价局
为什么要改革
形势发生了变化:

1、药品市场充分竞争: 2、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日趋完善: 3、医保控费作用日益增强: 4、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明显提高。 这些变化为推进药价改革创造了条件
湖北省物价局
为什么要改革
企业咨询较集中的问题

5、关于单独定价—— 单独定价资格已随着取消政府定价废止; 如何在医保支付、招标采购中鼓励创新和 优质优价,还待国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
企业咨询较集中的问题

6、关于价格申报、公示等—— 取消我省药品价格申报制度; 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网上公示制度; 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药品价 格证明材料; 各级物价部门不得为药品招标采购出具成 本监审结论或报告。
湖北省物价局
为什么要改革
2015年3月5日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取 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湖北省物价局
为什么现在改

——4月2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药品
管理法》修正案,为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提供了法律
保障。
湖北省物价局
为什么要改革
2015年5月5日,正式对外公布药价改革意见和监管措施
湖北省物价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药价会上涨吗

三是有助于破除“以药养医”,为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新华社:中国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药品价格改革是其中一个重 要步骤,并将为未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奠定基础。
湖北省物价局
药价会上涨吗

四是有利于保障药品供应,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中新社:此举有利于药企在生产低价药品时保留合理的利润 空间,调动生产积极性,从而促使一些经典低价药品重新回 归市场。
湖北省物价局
药价会上涨吗

五是药品价格总体可控,不会增加百姓负担。
央广:药价不具备大幅上涨的条件,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将面对谈判机制 的约束,因此一些价格虚设的药品价格有可能会回落。
湖北省物价局
药价会上涨吗
网友: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会不会更高,医企结合抬高药价
湖北省物价局
药价会上涨吗
政府定价取消,也不能让药价飞起来

企业咨询较集中的问题

1、关于下半年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范围:不仅限于医保目录,目录外品种视 情况同样可列入检查范围 品种:主要锁定在媒体报道的品种、被投 诉的品种、价格短期内大幅度变化的品种。
企业咨询较集中的问题

2、关于低价药政策—— 不变:主要原则,包括日均费用控制标准、 直接挂网采购等 可能发生变化:是否实行目录管理,计价 基础由政府最高零售价改为实际交易价格或 者企业投标时的承诺价格 对于成本发生变化,突破日均费用控制标 准的,可申请退出。
企业咨询较集中的问题

7、关于中标零售价格—— 物价部门不再公布药品中标零售价格。
物价部门承诺
1、耐心细致接受企业有关药品价格改革政策 的咨询,做好宣传解释、答疑解惑工作; 2、及时收集了解外省药企价格动态,为我省 企业自主定价力所能及地提供信息服务; 3、认真受理并及时查处涉药违法价格行为的 举报和投诉。

取消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监管:
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变
湖北省物价局
药价不管了吗

有关部门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 医保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
要完善药品采购机制, 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 竞争情况,实行分类 采购,充分调动多方 参与
企业咨询较集中的问题

3、关于差比价规则—— 国家定价的品种仍然适用; 企业定价可参照执行,物价部门不强制执 行; 招标中涉及差比价的,由招标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确定,物价部门不干预。
企业咨询较集中的问题

4、关于药品加成—— 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和综合改革公立 医院零差率; 尚未改革的医疗机构:差价率≤15%;购进 价≥500元的,加价额≤75元; 中药饮片:差价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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