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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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委派的金融机构,负责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中,提供买卖双方之间的流动性,并担任交易所内证券的价格制定者。

做市商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流动性,防止市场出现“卖方市场”或者“买方市场”,以此来保证市场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同时,做市商制度也是在保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市场合理发展的一种机制。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渊源、应用与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渊源做市商制度的出现,最早是在美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所。

1921 年,纽约股票交易所 (NYSE) 开始采用做市商制度。

1953 年,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NASD,现已更名为 FINRA) 成立,成为全美范围内的自律性机构,管理定价商 (Market Makers) 的行业自律事宜。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透明和公正,同时还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减少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后,做市商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成为各国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机制。

二、做市商制度的应用与发展趋势目前,做市商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主要有以下应用和发展趋势:1. 逐步扩大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成立做市商,并得到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这些机构可以是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等。

这种扩大市场参与者的方式,可以提高做市商的数量和质量。

2. 提高做市商的流动性随着做市商数量的增加,做市商数量之间的竞争也随之增加。

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做市商需要提高自身的流动性。

提高流动性,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同时还可以降低市场风险。

3. 数据化和自动化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做市商制度也在向数据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

在信息处理和交易系统方面,智能化和自动化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在学习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时,了解不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个全球著名的证券交易所,并重点讨论它们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简称NYSE)纽约证券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其交易规则和程序影响着全球的证券市场。

NYSE的交易时间是美国东部时间上午9:30至下午4:00,除非有特殊情况,如节假日。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强调公平、透明和公开,所有交易都在集中交易所进行,采用价格优先原则。

交易员通过专用终端进行交易,并遵守严格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简称LSE)伦敦证券交易所是欧洲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在全球范围内也具有重要地位。

LSE的交易时间是格林尼治标准时间上午8:00至下午4:30,交易规则和程序旨在维护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LSE的交易采用集中撮合原则,交易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LSE还设置了不同层次的市场,包括主板市场、AIM市场等,每个市场都有特定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简称TSE)东京证券交易所是亚洲最大的股票交易所,对全球股票市场影响深远。

TSE的交易时间是日本标准时间上午9:00至下午3:00,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TSE的交易规则和程序着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交易员通过交易终端进行撮合交易,并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和程序。

四、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简称HKEX)香港交易所是亚洲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其证券市场规模庞大。

HKEX的交易时间是香港标准时间上午9:30至下午4:00,交易规则和程序旨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HKEX采用电子撮合交易系统,交易员通过交易终端进行交易。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做市商(Market Maker)又被称为坐市商、造市商。

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一)做市商资格的取得1、必须是纳斯达克的会员;2、坚持达到特定的记录保存和财务责任的标准。

(二)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利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1.持续地提供两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

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此价格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

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

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size)。

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size)也不得低于1000股。

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愿意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人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不可撤销的报价。

做市商在接到另一位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最起码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

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另一协会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起码应该按照显示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报价符合市场实情。

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

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

互市贸易管理制度

互市贸易管理制度

互市贸易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概述
互市贸易管理制度是指对口岸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之间进行商品交换、边民互市活动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该制度旨在规范互市贸易行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二、交易主体与客体
1.交易主体:包括边境地区的企业、团体、个人等。

2.交易客体:主要为毗邻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换,包括农产品、日用品、文化
用品等。

三、交易市场与时间
1.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2.时间:每周的固定时间段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当地政府公布。

四、交易商品与服务
1.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日用品、文化用品等。

2.服务:如运输、仓储、保险等。

五、交易方式与程序
1.交易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电子交易等。

2.程序:包括交易协商、合同签订、支付结算等环节。

六、监督管理
1.监管机构:由当地政府设立的边境贸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2.监管内容:包括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交易商品质量监管、交易价格监管等。

3.监管方式: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七、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1.违规处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等措施
进行处理。

2.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国边境地区的互市贸易活动。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政府解释并制定补
充规定。

3.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教学课件国际商法实务

教学课件国际商法实务
• 美国商事法 美国与英国同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与
英国有着众多相同之处,都以商事立法作为最主 要的法律渊源。
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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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驱动
本章主要讲授商事组织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介绍这两种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权 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有 关商事主体的具体问题,为今后参与市场竞争打下基础。
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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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普通合伙的概念与 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特征如下: •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 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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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与清算
1.6.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
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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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第一节个人 独资企业
1.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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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第一节个人 独资企业
1.5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6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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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

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

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纽约商品交易所(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简称NYMEX)是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之一,其交易制度对于commodity (商品)交易而言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纽约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制度,解析其背后的规则和机制,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评估。

一、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的基础1. 交易所背景与历史纽约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872年,最初以黄金和银为主要交易品种。

随着时间的推移,交易所逐渐扩大了交易范围,目前涵盖了能源、金属、农产品等各类大宗商品。

2. 交易所组织架构纽约商品交易所采用了会员制度,会员为交易所的核心参与者和拥有交易权限的机构。

交易所设有交易所董事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机构,共同管理交易所运营和参与者的行为。

3. 交易制度和交易品种纽约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开放竞价交易制度,在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参与者可以通过交易平台以指定价格和数量提交买卖订单。

交易品种涵盖了能源如原油、天然气,金属如黄金、铜,以及农产品如谷物、糖等。

二、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的详细规则1. 委托和买卖订单参与者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委托单,委托单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种类型。

委托单中需要指定价格、数量和有效期。

在交易过程中,委托可根据市场行情变动进行部分或全部成交。

2. 交易时间和交割日纽约商品交易所设有交易时间段,交易时间根据不同品种而有所区别。

交割日为交易合约规定的实际交割日期,参与者需要在此日期履行合约义务。

3. 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制度为确保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性,纽约商品交易所实行了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制度。

交易参与者需要按照一定的要求缴纳保证金,以弥补潜在风险。

结算制度则负责处理交易的款项和证券的交割流程。

三、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制度的优势和意义1. 价格发现和市场透明纽约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制度通过竞价和成交价格,为商品市场提供了价格发现的平台,使买卖双方可以依据市场供需关系确定公正的价格。

国内外商业贸易规范制度

国内外商业贸易规范制度

国内外商业贸易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在国内外的商业贸易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保护企业和客户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与国内外商业贸易相关的部门和岗位,并对涉及商业贸易的员工、供应商和客户一律适用。

第三条定义1.商业贸易:指企业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交换等经济活动。

2.国内商业贸易:指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3.外商业贸易:指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四条供应商准入1.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供应商有合法资质和信誉。

2.供应商准入包含但不限于供应有效证照、经营资质、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以确保供应商能够满足企业的要求。

第五条供应商绩效评估1.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质量、交货按时性、服务等关键指标进行定期评估,并给出相应的评价和奖惩措施。

2.供应商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与供应商续签合同和采购决策的紧要依据。

3.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认真记录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评估结果和历史表现等资料。

第六条供应商合同管理1.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贸易应当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商品规格、交货期限、价格、质量要求和服务要求等内容。

3.企业应定期评估供应商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矫正措施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户开发与维护1.企业应乐观开展客户开发工作,找寻潜在客户,拓展市场份额。

2.企业应建立客户维护制度,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和投诉,并为客户供应满意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3.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认真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需求及反馈等内容。

全球各主要股指期权市场做市商制度比较研究

全球各主要股指期权市场做市商制度比较研究

一、全球各主要股指期权市场做市商制度比较研究为了深入研究全球主要期权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本章有针对性地选取了香港交易所、台湾交易所、韩国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六个期权产品较为活跃的市场。

这六家交易所的指数期权成交占据了全球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具有良好的代表性。

1.1 香港交易所的期权做市商制度(1)香港市场期权做市商发展历史与现状香港交易所于1993年推出恒指期权,随后于1995年推出了股票期权。

香港交易所在推出期权交易时即引入了做市商制度,采用了竞价和做市商混合的交易机制,在股票和指数期权市场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推动了香港期权市场的稳步发展。

2010年香港交易所衍生品成交量达到1.16亿手,个股期权和指数期权分别成交了6100万手和1192万手,其中恒生指数期权、小型恒生指数期权以及H 股指数期权分别成交852万、48万以及291万手。

根据香港交易所对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衍生品市场成交情况的统计显示,香港指数期权市场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投资者有限参与的市场。

在上述的交易时段内,恒生指数期权做市商成交占比为39%,H股指数期权的做市商交易占总成交的23%,均超过了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做市商作为指数期权市场成交量占比最高的参与者类型,为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

(2)香港期权做市商分类香港交易所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别将其做市商分为回应报价做市商和连续报价做市商两大类。

目前,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权产品主要包括恒生指数期权、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和H股指数期权三项,而这三项股指期权均全部设有做市商。

其中,恒生指数期权的回应报价做市商有4家,连续报价做市商14家;小型恒生指数期权的回应报价做市商有2家,连续报价做市商12家;H股指数期权的回应报价做市商有1家,连续报价做市商11家。

(3)香港期权做市商申请做市商制度在香港称为“庄家制度”,交易所的参与者可以填写申请表格,经过香港交易所批准并注册后,才能正式成为期权市场的做市商。

日本市场交易制度

日本市场交易制度

日本市场交易制度1、日本市场交易时间:上午:8:00-10:00;下午:11:30-2:10交易员需提前半小时到公司做盘前准备。

2、公司所有交易员(包括学生),都不允许通过摆大单造势来建仓或者出仓,否则将受到停止交易的处罚;也不允许无意义摆单,摆的单必须是你想成交的价格,尽量多扫单。

3、收费:¥ 0.00007 x shares x price,日本市场只有这一项收费,摆盘(add liquidities)和砌盘(remove liquidities)一样收费,且没有回扣(rebate)机制。

摆盘、彻盘不收费,fill 了才收取上述费用。

例如:买入或卖出1000股500日圆的股票,这一个trade收费为:0.00007 x 1000 x 500 = ¥35。

收费相当便宜。

4、日本股票的价格的最小单位(tick,spread)为1日圆¥1。

5、股票交易(size)的最小单位(trading unit):每只股票都有设定最低的交易单位,此单位由每间上市公司决定。

目前大多数日本本土的上市公司的trading unit为1000股。

6、Short Sell:不是所有股票都能short sell。

总公司有个short sell list,但不会对外公布。

能short就short,不能short也不能借货。

Short order规定:short order的价格必须比最近一个成交价(the last traded print)高,才能被accepted;即价格等于或低于最近一个成交价的的short order都会被rejected。

Uptick rule:此规定的对象为股票本身的成交价,当某只股票最近的一个成交价比前一个成交价高的时候,此股票才能被short。

交易所会reject非法(illegal)short order。

7、摆盘pending order限制:Traders may enter no more than two orders per side per symbol onany destination.即每只股票单边(bid side or offer side)最多只能摆2个orders。

欧美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与比较

欧美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与比较

欧美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与比较引言国债市场是国家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提供了政府借贷的渠道,并且在金融市场中起到了稳定经济的作用。

欧美国债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国债市场之一,其做市商制度在市场运作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欧美两个国家的角度,对欧美国债市场的做市商制度进行分析与比较。

一、欧洲国债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欧洲国债市场的做市商制度主要由欧洲央行(ECB)和各国中央银行来管理。

欧洲央行在欧元区的国内和国际债券市场上充当做市商的角色,其目标是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运转。

1. 欧洲央行的做市商功能作为欧洲央行的核心职能之一,欧洲央行在欧洲国债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做市商角色。

欧洲央行通过参与国内和国际债券市场,提供流动性,同时也负责市场的稳定运转。

欧洲央行的做市商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流动性支持:欧洲央行通过出售和购买债券来调节市场的流动性。

在市场缺乏流动性时,欧洲央行会提供足够的流动性支持,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

•市场监控与干预:欧洲央行会定期监控债券市场的运行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例如,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风险加剧时,欧洲央行可以通过购买或出售债券来平衡市场供需,以维持市场的稳定。

•提供定价参考:欧洲央行参与债券市场的交易活动,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定价的参考。

欧洲央行的交易行为可以作为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决策的依据。

2. 各国中央银行的角色除了欧洲央行,各个欧元区国家的中央银行也在本国的国债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做市商角色。

他们负责各自国家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管理和市场监控,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

各国中央银行与欧洲央行保持密切的合作和协调,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国债市场。

二、美国国债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美国国债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相对于欧洲国债市场来说更加多样化和市场化。

美国国债市场主要通过经纪商和投资银行来提供流动性和市场参与。

以下是美国国债市场的主要做市商制度:1. 经纪商的作用在美国国债市场中,经纪商是市场的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买卖双方的撮合交易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

美股做市商制度

美股做市商制度

美股做市商制度1. 什么是美股做市商制度?美股做市商制度是指在美国股票市场上,由专门的金融机构扮演的特定角色,为交易者提供流动性和市场深度的制度。

做市商是指那些在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买卖交易中,愿意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的交易商。

他们通过提供买入和卖出的双向报价,使得股票市场能够更加有效地运转。

2. 做市商的角色和职责做市商在美股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流动性做市商通过报出买入和卖出的双向报价,为交易者提供了买卖股票的机会。

他们愿意以自己的资金进行交易,使得交易者可以随时买入或卖出股票,提供了市场的流动性。

提供市场深度做市商通过报出多个价格层级的买入和卖出价格,提供了市场的深度。

交易者可以根据这些价格层级的变化,选择最有利的价格进行交易。

稳定市场做市商在市场波动较大时,扮演着稳定市场的角色。

当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做市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调整报价、提供额外的流动性等,以维持市场的稳定。

提供信息做市商通过参与市场交易,积累了大量的市场信息和交易数据。

他们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提供给交易者有关市场走势、交易量等方面的参考,帮助交易者做出更明智的交易决策。

3. 做市商的盈利方式做市商通过提供流动性和市场深度,为交易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需要获得一定的利润。

做市商的盈利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买卖价差做市商在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时,通常会设置一定的价差。

买入价低于卖出价,做市商通过这个价差获得利润。

这个价差也被称为做市商的买卖点差。

委托费用做市商还可以通过收取交易者的委托费用来获得利润。

交易者在与做市商进行交易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或佣金。

市场制造做市商还可以通过市场制造来获得利润。

市场制造是指做市商在市场上主动进行交易,通过买入低价股票并卖出高价股票的方式,从中获得利润。

交易量提供奖励一些交易所会为做市商提供交易量提供奖励。

做市商通过提供大量的交易量,帮助交易所提高市场流动性,从而获得一定的奖励。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纳斯达克于1971年2月28日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与全国范围做市商终端系统相连结,实现了自动撮合场外证券市场交易,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

目前该市场共约有520个做市商,全部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司担任。

做市商是不断向公众投资者进行连续的买卖双向报价,并作为交易的对方在所报价位上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证券商。

由于做市商需用自有资金为卖而买和为买而卖的方式连结证券买卖双方,组织市场交易活动,为证券创造出转手交易的市场,因而做市商又被称为“市场创造者”。

由做市商参与并组织的市场交易制度称为做市商制度。

现代证券做市商制度以美国纳斯达克最为典型。

纳斯达克于1971年2月28日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与全国范围做市商终端系统相连结,实现了自动撮合场外证券市场交易,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

纳斯达克实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目前共约有520个做市商,全部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司担任。

按照现行规定,凡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共同为其做市,以限制垄断价格的出现,并保证市场足够的流动性。

做市商必须报出有效的买入和卖出价,买卖差价是做市商的利润,限定在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定期发布的最大买卖价差范围之内,一般不超过证券价格的5%。

通常做市商需先建立做市证券的足够库存,并随时准备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当接到投资者卖出某种证券的指令时,以自有资金执行买入;当接到投资者购买某种证券的定单时,用其库存证券执行卖出,如果数量不够就需要向其他做市商买足以完成其交易承诺。

由于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投资者在一家做市商处买卖证券,只要一次性交付98美元的费用即可,不需要支付给做市商手续费。

在每笔交易成交后90秒内,做市商通过计算机终端网络向全美证券交。

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

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指定做市商制度:纽约证券交易所指定一部分会员为做市商,由他们负责撮合交易,维持市场的活跃度。

➢场内经纪商制度:交易所内设有众多会员,他们充当买卖中介,负责撮合交易。

➢补充流动性提供商制度:交易所还引入补充流动性提供商,在市场流动性不足时提供流动性支持。

此外,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还融合了指令驱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交易)和报价驱动(做市商模式)两种模式,形成了一种混合交易模式。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纽约证券交易所官网或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更多信息。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NASDAQ Market Maker System)是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的一种交易制度。

做市商是指在纳斯达克交易所市场中的专业交易商,他们通过提供买卖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做市商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票的买卖报价,以确保市场中的买卖订单可以得到满足。

他们通过使用自己的资金和库存来执行买卖订单,并且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做市商的报价通常包括了股票的买价、卖价和交易量等信息。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的优势在于提供了高度流动的市场环境,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容易地买卖股票。

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也促进了市场价格的竞争和信息的公开。

此外,做市商还可以通过市场内部撮合交易来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交易价格。

然而,由于做市商的报价是基于他们自身的判断和资金状况,所以报价有可能不准确或不完全反映市场实际情况,这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

此外,做市商制度也存在潜在的市场操纵风险,如果某个做市商控制了大量股票的流通量,那么他可能会通过调控报价来操纵市场价格。

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对做市商有一定的监管要求,包括资本要求、交易行为的规范、信息披露的要求等。

这些监管措施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做市商交易规则与做市操作

做市商交易规则与做市操作

做市商交易规则与做市操作做市商(Market Maker)是指在金融市场上为特定的金融产品提供流动性,即向市场提供买入和卖出的报价,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

做市商在市场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为投资者提供了更高的交易便利性和更低的交易成本。

在以下内容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做市商交易规则与做市操作。

第一部分:做市商的交易规则1.报价规则:做市商需要在市场上提供买入和卖出的报价,这些报价通常以被称为“报价表”或“报价簿”的方式展示在市场上。

报价通常包括报价的方向(买入或卖出)、报价的价格和报价的数量。

做市商需要根据市场的波动性和流动性情况,及时调整报价,以保持市场的流动性。

2. 报价差(Spread):3.交易量:做市商还需要设定每笔交易的最小交易量要求。

这通常是为了确保做市商能够有效地管理其风险。

做市商可能会设定最小交易量要求,以限制小额交易。

4.做市商权益和义务:作为市场的流动性提供者,做市商享有市场上的特权,如提前执行和利用市场价格波动赚取差价的机会。

但与此同时,做市商也有义务根据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及时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第二部分:做市操作1.市场分析:做市商在提供报价之前,需要进行市场分析,以确定买入和卖出的合理价格。

这包括分析市场趋势、供需关系、资金流动等因素,以及评估市场的风险和波动性。

2.报价策略:做市商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合适的报价策略。

这可能包括设定合理的报价差、调整报价的频率和数量等。

3.交易执行:一旦报价被接受,做市商需要及时执行交易,并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做市商通常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来实现高效的交易执行。

4.风险控制:做市商需要有效地管理其交易风险。

他们可以通过限制交易量、设置亏损止损点和利用风险对冲工具等方式来控制风险。

5.监控和调整:做市商需要密切监控市场的变化,并根据市场的动态调整报价策略。

这可能包括根据市场波动性的增加或减少来调整报价差、调整交易量要求等。

做市商交易制度

做市商交易制度

做市商交易制度
做市商交易制度是一种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它是指由做市商作为市场的买方和卖方,为交易双方提供流动性和价格发现的服务。

做市商交易制度在金融市场中广泛应用,尤其是在股票、债券、外汇等市场中。

做市商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做市商,他们是市场上的专业交易者,通过提供买卖双方的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和价格发现的服务。

做市商通常会在市场上提供两个报价,即买入价和卖出价,这两个报价之间的差价就是做市商的利润。

做市商的存在可以使市场更加稳定,因为他们可以在市场出现波动时提供流动性,从而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

做市商交易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效率。

由于做市商的存在,市场上的交易双方可以更容易地找到对手方,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此外,做市商还可以通过提供流动性来降低市场的波动性,从而使市场更加稳定。

然而,做市商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做市商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垄断现象,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性。

其次,做市商的利润来源于差价,因此他们可能会在报价上进行操纵,从而影响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

总的来说,做市商交易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它可
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效率。

然而,我们也需要注意做市商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垄断现象和价格操纵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海外业务操作规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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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业务操作规程最新海外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内企业开展海外业务已成为常态。

为确保海外业务的顺利进行,提高国内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海外业务准备工作1. 了解目标市场:对目标市场的经济、法律、文化等进行调研,有效掌握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

2. 确定合作伙伴:与当地企业或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寻找符合企业需求的供应商、代理商等。

3. 准备相关文件:包括市场调研报告、合作协议、合同等。

三、海外业务操作流程1. 市场推广(1)制定市场推广计划: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适应目标市场的推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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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产品定价策略: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合理定价,平衡市场份额和利润。

(4)开展市场活动:包括产品演示、推广会议、展览等,积极参与当地市场活动。

2. 业务洽谈(1)与合作伙伴进行洽谈:就产品供应、合作方式、价格等进行详细洽谈,确保达成双方共识。

(2)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事项、合作期限、价格、资金支付方式等,并在合作协议上盖章。

3. 合同签订(1)起草合同:根据合作协议起草合同,并确认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合同评审:由法务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3)签订合同: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4. 运输与物流(1)选择运输方式:根据货物性质、运输时间和成本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

(2)选择物流合作伙伴:与当地的物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送达。

(3)物流跟踪:及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确保货物运输的透明性和准确性。

5. 支付与结算(1)支付方式选择:根据合同约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电汇等。

(2)合同执行进度控制: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确保财务流程的顺利进行。

(3)结算方式确定:与合作伙伴商定结算方式,如预付款、货到付款、账期等。

银行外汇交易规章制度细则

银行外汇交易规章制度细则

银行外汇交易规章制度细则外汇交易作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环节,不仅是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开展业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保障外汇交易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进行,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外汇交易规章制度细则。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首先,银行在开展外汇交易时,会设立外汇交易的尺度和准则。

在这些规定中,银行规定了外汇交易的最小和最大额度,并对不同币种的交易额度进行了限制。

这样一来,银行可以根据交易规模的大小来合理管理风险,并确保外汇交易的平稳进行。

其次,银行在外汇交易中设立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风险预警、强制平仓等,旨在确保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例如,当交易账户的资金水平低于一定比例时,银行会及时向客户发出警告以避免进一步的风险。

如果客户未能立即增加资金,银行有权进行强制平仓操作,以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此外,银行还为外汇交易设定了合理的费用和手续费。

这些费用和手续费可能包括交易费、过夜费、佣金等。

银行通过设立这些费用和手续费,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同时,这些费用和手续费也起到了控制交易数量和风险的作用。

除了上述规章制度,银行还对外汇交易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束。

银行规定了外汇交易的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以确保客户在合适的时间进行交易,并得到及时的支持。

此外,银行还要求客户通过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交易,以保证交易的透明、公正和高效进行。

最后,银行制定了外汇交易的相关操作规程。

这些规程包括账户开立流程、交易指令的传递和执行、交易结果的确认等。

通过制定这些规程,银行可以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止交易信息的泄露和错误操作的发生。

总而言之,银行外汇交易规章制度细则是为了保障外汇交易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进行而设立的。

这些制度不仅有利于银行管理外汇风险,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还有助于提升外汇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合理遵守这些规章制度,银行和客户可以共同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外汇交易环境,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目录1、基本信息▪发展历史▪定义▪类型2、特点▪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抑制价格操纵▪做市商制度与交易驱动机制3、运作机理▪概述▪做市商不是庄家4、国内运用▪证券市场运用情况▪探索及运用情况研究5、研究启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香港指数期货和期权的做市商制度▪国际做市商制度的启示▪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中国的创业板1、基本信息发展历史我们国内目前的证券期货交易,采用的都是竞价交易制度——投资者通过网络,把买卖指令传输到交易所,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根据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将买卖指令撮合成交,形成连续的成交价格。

根据这种交易方式下价格的形成机理,又可以叫做指令驱动(Order driven)制度。

国外在100年前没有电脑的年代,就是通过交易员在交易池中,以公开喊价的方式来撮合买卖指令。

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交易员处理指令的效率远低于电脑,为了能够为众多的投资者服务,场外柜台交易以及做市商交易制度就很自然地应运而生。

与指令驱动制度相对应,做市商制度是由做市商为投资者提供买卖双边报价进行对赌交易,通过报价的更新来引导成交价格发生变化,所以叫做报价驱动(Quote driven)制度。

由于这种方式与赌场庄家非常相似,所以也叫做庄家制度。

定义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 Rule)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方式。

做市商制度它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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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一、做市商简介做市( Market Making) 即对某证券同时报买入和卖出价,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差价而获利,同时增加市场流动性。

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价格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由于每个交易所不同,国家的证券法不同,所以成为做市商的条件也不同。

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所的做市商最为完善、著名,通常每支股票可以同时有几个做市商进行竞争。

而在英国,官方指定的做市商必须同时买卖双向报价,而其他非官方的做市商则不需要总是双向报价。

通常来说,做市商义务越多,权利也越多。

本文选择 NASDAQ 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对境外主要的做市商交易规则进行介绍。

同时探讨一下做市商交易的盈利模式。

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1.持续地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

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报价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

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 (100 股)。

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 size)。

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 size每次也不得低于1000股。

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入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1000 股、 500 股和 200 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500 股或者 100股的报价规模。

2.报价不可撤销。

做市商在接到买入或者卖出的要求后,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

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交易要求后,至少应该按照投资者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报价符合市场实情。

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

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

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能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且不重新提出报价,协会就可以暂停该做市商一种或所有证券的报价。

4.超额价差。

做市商对市场上的证券提出的双边报价,不得超过协会董事会统一的、经常公布的最高允许价差。

证券的最高允许价差,为每种证券中 3 家做市商最小价差平均数的 125%。

如果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低于 3 家,最高允许价差就为平均价差的 125%。

不过,前提是最高允许价差绝对不应低于0.25%。

5.报价须遵循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的规定。

纳斯达克市场曾规定,如果买价低于 10 美元,则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为 l/32 美元;当买价高于 10美元时,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为1/16 美元。

实行十进制报价后,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统一为 1 美分。

6.显示客户限价订单。

当客户限价订单比做市商报价优惠,且优惠幅度超过最小价格升降档位时,做市商必须显示客户限价订单。

7.避免锁定或交叉市场。

做市商的买入报价必须低于另一做市商的卖出报价,卖出报价必须大于另一做市商的买入报价,即不允许做市商报价出现市场锁定或交叉的情况。

做市商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锁定或交叉市场的出现。

8.最佳执行义务(Best Executi on Obligati on s)。

该规定要求做市商与客户的任一笔交易的价格,必须是切合当时市场的合理价。

做市商不得以劣于市场上最佳报价的价格与客户的订单成交,除非市场情况出现急剧变化或该订单的数量很大,此时,做市商可通过其专有交易系统按 BBO价格接受偏向订单流(Pefereneed Order Flow)。

9.客户保护规定。

1997 年,美国证监会颁布了客户保护规定和订单处理规则。

客户保护规定不允许会员公司先于客户订单交易。

换言之,如果会员手中持有客户限价订单,它不能以等于或低于(高于)客户限价买(卖)单的价格购买(卖出)股票。

10.订单处理规则。

客户保护规定并没有要求做市商按更好的价格撮合市场订单与持有的限价订单。

因此,订单处理规则要求做市商显示持有的限价订单,以使市场订单能与限价订单得到撮合。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享有的权利:传统上,投资者须通过经纪公司同做市商交易。

做市商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交易通常没有佣金,但经纪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佣金。

做市商通过自己存货来执行投资者订单,或将投资者订单与另一个投资者订单相撮合,并收取佣金。

对大的机构投资者而言,他们可以不通过经纪商而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因此不需要缴纳佣金。

在1997年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新的委托处理规则(OHR之后,投资者的委托可以和做市商的报价进行竞争,因此纳斯达克市场实际上已经是一个采用混合交易制度的市场。

采用 OHR之后,做市商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来自做市行为的利润大幅度下降。

但两个方面的因素使得做市商获得一定的利润:一是通过大宗交易获得收益,二是较大的报价变动单位。

2OOO 年后,美国市场的股票全部采用小数报价(O.O1 美元),这更加压缩了做市商的获利空间。

目前,除了有机会进行大宗交易的各主要做市商之外,其他做市商已经很难从做市行为中获利。

券商充当做市商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其他考虑,如不成为做市商,就很难在IPO市场上充当承销商。

三、伦敦证券交易所注册做市商制度2003年11月3日,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 LSE启用了新交易系统SETSmm该新系统的最大特点是结合 SETS电子化自动交易指令簿和做市商制度的优点,建立由做市商支持的电子化指令簿,在SETS系统的电子委托簿之外,由做市商提供双向报价,以提高市场流动性。

总体上看,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由注册做市商(Registered Market Makers)向中央指令簿提交做市商指令(一种单独的指令类型,被称为“Committed Principal Order”来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

作为一个混合交易系统,SETSmm融合了竞价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

(一)注册做市商的义务注册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SETSm m中的注册做市商有义务在困难的市场条件下维持一个最低水平的流动性,以提供参考价格和确保成交。

交易所将监督和支持注册做市商履行义务。

想要成为注册做市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获得相应主管机关(Financia lServices Authority ,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批准,在注册后,做市商在随后的 3 个月内不得退出;而一旦退出,则在随后 3 个月内不得重新注册成为注册做市商。

总体上看,注册做市商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整个交易日内,从连续交易开始直到收盘,包括盘中的集合竞价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时段,提供双向报价;二是所提供的报价必须具备最小规模且理所当然能够被交易所的其他合格会员公司电子化成交。

当然,所有的义务都是指注册做市商在电子化委托簿上的要求。

注册做市商只能通过使用特殊的非匿名委托类型 -- 承诺自营委托(The Committed Prin cipal Order)来履行其义务。

具体来说,有关使用该委托类型的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强制报价时段与更新频率、最大价差、最小提交指令规模与更新规模。

1.强制报价时段与更新频率。

它要求注册做市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双向报价:从开盘集合竞价结束后 60 秒开始直到 16:35 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在委托被全部执行、撤销,过期或者改变了买卖报价的价格之后的 60 秒内进行更新;在进行盘中集合竞价时,注册做市商仍有义务进行报价。

由于存在开、收盘集合竞价的随机结束延时和价格监督延时,在该强制报价时段,不同证券会出现差异。

之所以把更新频率设为 60 秒,是考虑到该时段能让做市商有时间决定最优的报价以更新价格。

2004年后,更新频率已经被缩小为 30 秒。

2.最大价差。

这是指注册做市商双选报价的最大允许范围。

注册做市商在进行非匿名的报价时,其买卖报价价差受到最大价差规则的限制。

该规则主要规定了两类价差:一类价差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10%或者 0.03 欧元,另一类价差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 5%。

在决定某一证券具体属于哪一类价差时,必须根据此前一段时间内注册做市商们报价的实际价差来决定。

3.最小提交指令规模与更新规模。

它是对注册做市商提交和更新双选报价时报价数量的要求。

在单边或者双边的委托都被全部执行、撤销或者过期的情况下,或者在改变报价价格时,做市商都必须更新单边或者双边的报价。

在更新时,做市商必须保证,所显示的报价等于最小提交指令规模 (Minimum Submitted Order Size。

对SETSmm所交易股票而言,最小提交指令规模等于正常市场规模(Normal Market Size, NMS)的25%。

但在进行更新时,如果在相同价格上更新某一边的报价,则另一边的报价可以维持不变。

这主要是为了维持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避免注册做市商原先提交的委托失去价格和时间优先权。

在注册做市商因某一技术原因而不能履行价格更新义务时,必须及时通知交易所,交易所可以暂时停止该注册做市商的报价义务,直到该技术原因得到解决。

4.注册做市商豁免义务的情况。

虽然 SETSm m中的注册做市商有义务在整个交易时段进行双向报价,但是,在开盘集合竞价时段除外。

另外,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注册做市商可能难以履行规定的双向报价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可以宣布市场处于剧烈波动情况(Fast Market),并暂时豁免注册做市商的各项义务。

在SETSmm系统中,主要存在四种委托,分别是做市商委托 (Market maker order)、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和冰山委托。

后三种委托在 SETS^也存在,而做市商委托是SETSmm系统新增加的。

从功能上看,做市商委托与限价委托完全一致,也不存在执行方面的优先权,只不过出现在委托簿时,做市商委托不仅要公布具体的价格和数量,同时还要标明具体的报价人。

在SETSmm指令簿显示板中,如果在一个价位上同时存在限价委托和做市商委托,则注册做市商的委托必须单独显示。

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不同时间优先级的限价委托,一个高于做市商委托而另一个低于做市商委托,则这两个限价委托也必须分开显示。

(二)注册做市商的权利交易所将向注册做市商提供一定的优惠以激励做市商承担做市责任。

根据相关规则,注册做市商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委托披露规则(Exposure Rules).这一规则要求非注册做市商的会员公司,在准备执行经纪交叉(Age ncy Cross或者无风险自营交易(Risk less PrincipalTransaction)并且成交价格刚好等于或者劣于(Ator Outside)注册做市商的最优报价时,必须将这一交易披露给报出最优报价的注册做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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