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学生管理惩罚措施的研究-8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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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学生管理惩罚措施的研究
随着教育改革的全面推进和日益深化,教育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其中,关于学校教育中存在惩罚问题以及学生在校的权利问题等,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我们许多人在反对运用惩罚的同时,将我国学校教育中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这一优良传统完全丢掉了,一味的强调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要宽松,无论学生出现什么样的行为,学校、教师都不能对学生采取正面教育之外的任何一种教育方式、手段,一味提倡无批评教育,鼓励教育。这是两个极端,均不可取。事实上,在教育管理中,适当运用惩罚是非常必要的。
一、要弄清惩罚与体罚的不同
目前,教育行业内部乃至整个社会普遍存在着对学生只能施之以说服教育这一观点和行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模糊了体罚与惩罚教育的概念,甚至将体罚与惩罚完全等同,把一切带有惩罚性的教育都视为体罚。其实,在学校教育中,体罚与惩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包括“心罚”和“体罚”。体罚是我国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了规定。因此,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是违法的,是应该严格禁止的。而惩罚也即惩戒,它是“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是一种教育,是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的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所以,我们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而应严格区别。
二、要深刻理解学校教育管理中惩罚措施运用的必要性
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了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这是教育的悲哀。少批评、多鼓励的正面教育固然无错,但仅此显然是不够的,正面教育不是万能的,还从没有哪一种教育手段适合所有的学生或解决所有的学生问题。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实验:即对一群还没有完全意识能力的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教育他们不要玩火,玩火就会烫着,烫着了就会疼。其结果是,有一部分孩子听了后从不玩火,(有的是能意识到玩火的严重后果,有的可能属于“非常乖”的一类);有些孩子可能还是去玩火(有的可能是没意识到玩火的严重后果;也有可能是出于好奇;也有可能是属于“不听话”的一类),结果被烫着了,感觉到疼,不用你再去教育,他再也不会玩火了;也可能出现第三种情况,这群孩子中恰好有一个孩子患了神经传导阻滞症(俗称痛觉丧失),他虽然被烫着了,但没有感觉到疼,所以,他还会去玩火,以至烧得遍体鳞伤。这个实验告诉我们,常规的正面教育对一部分孩子起作用,但对有些孩子是不起作用的。那些不起作用的孩子就有可能屡教屡犯,有的还会犯比较严重的错误,甚至还有人会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在的中职生、高中生大部分是十八岁左右,一部分已具有完全意识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如果只是一味的对他们施以正面说服教育,不用惩罚去刺“疼”他们一下,那么他就会像那个患有“痛觉丧失”症的孩子一样,继续玩火,以至“玩火自焚”,毁了自己。这样的例子是屡见不鲜的。特别是现在的孩子多是独生子女,许多家长对孩子都是娇纵过之,而严格不足。如果学校教育也缺乏合理合法惩罚,甚至不能对学生说“不”,
这些孩子从小就没有受到过惩戒,从未感受过“疼”,长大后就没有犯罪与受罚的概念,没有经历过“疼”的人,也就不知道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这对孩子们的成长实在不利。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没有感受过“疼”的孩子,他们长大以后如何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怎样去面对人生的挫折。学校教育不只是传授给孩子们知识,还要教育他们懂得做人的责任,学会怎样做人,怎样才能做一个有爱心的人,一个懂得尊重别人的人,一个遵守公共秩序的人,一个经得起各种磨难的人……这一切并不是简单的正面教育能做到的,对一部分孩子来说,可能是在经历了多次的“疼”之后,才学会的。而事实也是如此,好多在校期间非常“调皮”,而且受到过老师惩罚的学生,踏入社会后却做得非常成功,对老师也特别尊重,深怀感激。所以我认为,我们不能盲目的拒绝那些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合理合法的惩戒,当孩子“玩火”时,让他们“疼”一下,这种出于爱的惩罚在教育中是非常必要的。
三、要了解惩罚运用的社会环境
近些年来,媒体经常曝光因教师的教育手段不当(有的有待斟酌)而引起的一些纠纷,甚至诉讼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对教育行业行风的质疑。致使有的教师认为,“少说少管少犯错,多说多管铸大错”。究其原因,是因为在严厉禁止对学生施以体罚的同时,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更没有那一步法律法规来界定惩罚与体罚,没有谁能说明对学生施以什么样的教育手段是惩罚,什么样的行为又是体罚。总之,在惩罚这一教育手段上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即没有任何操作依据。如,学生犯了什么样的错误不能施以惩罚,犯了什么样的错误,又可以施以惩罚,又应施什么样的惩罚;那一
种惩罚权属于学校,那一种惩罚权又属于老师等。这一点与国外不同,据说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法律规定了关于对学生惩罚的可行性条款,如,学生常迟到、怠惰,可罚扫除值日的次数;完不成学习任务,教师可以对学生施以鞭笞(规定身体部位)……除法律规定外,家长、社会对教师惩罚有过错的学生也是认同的。我们国家目前在这一问题上既无法律依据又无良好的可操作环境。学生上课睡觉,老师能不能罚站一会儿醒醒脑,谁又能保证这种“罚站”不是侵权?学生旷课、打架、偷拿同学东西等一些大错,屡教不改,学校能不能公开批评、公开处分,但由此“公开”带来的后果(学生碍于颜面离家出走、寻死觅活)谁来承担?老师们既然分不清惩罚与体罚,也不知道自己的权限,为了避免沾上体罚学生的恶名,也只有洁身自好,少管为妙。否则,惹上麻烦,甚至吃上官司,更甚者遭到家长报复,轻则心理受伤害、经济受损失,重则丢掉饭碗,性命不保。这样一来使得许多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达到了几乎放任的地步。这是既令人痛心又忧心的。可以看出来,惩罚教育可操作性的社会环境是非常恶劣的。尽管环境恶劣,但不能因噎废食。“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脆弱的教育”,我们绝不可忽视惩罚教育的积极作用,这对一个家庭,乃至国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要掌握惩罚的方法和艺术
惩罚是一把“双刃剑”。能育人也能毁人,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用好,则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用不好,则事与愿违。所以,我们要呼唤“聪明的惩罚”。在使用惩罚手段时,既要注意方法,更要讲究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