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几种权力监督形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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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几种权力监督形式的区别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建立多元化的权力制约网络,如人大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党纪监督、政协监督等。在教学实践中,许多同学对这些监督形式的区别感到困惑,导致监督、检查、检察、监察这些名词混用、滥用。为此,笔者想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监督主体、对象或范围不同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在中央国家机构中,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地方各级国家机构中,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也要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对其它国家机关法律、政策实施中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

检察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不能对任何国家机关的任何活动进行监督,而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违犯刑法、构成犯罪实行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改造机关的侦查、审判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对象及范围是具体特定的。

行政监察的主体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督的范围涉及这些对象的一切职能活动。

党纪检查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检委,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党机关和党员干部,核心问题是对党内权力的制约。监督的范围涉及与党内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有关的行为。

政协监督的主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监督的对象与范围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及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遵守法纪的情况等。

二、监督的权力依据不同

人大凭借其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具有监督权。人民代表会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凭借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具有监督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凭借其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具有监督权。我国的监察机关属于政府机构序列,各级监察机关是我国的行政机关。我国的宪法与法律赋予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能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中国共产党凭借其执政党的地位具有监督权。我国政权由中国共产党来执掌,以人大为核心的国家机构是党领导下的议事机构,必须接受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这实质上就包含了对党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政治、思想、组织上的监督。

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样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具有民主监督的职能。

三、监督的方式及权限不同

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随时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及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从宏观上、从权源上进行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但它并不直接办理任何具体案件。

人民检察院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以法定的方式搜集证据,并按照证据所能够证实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对已经发生的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事后监督。如对审判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审判活动或执法活动中的过错情况,检察机关可提出纠正意见等。

监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受理对监督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来实现的。在处理权限方面,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决议,但涉及人事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不能直接罢免、撤销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等。

党的纪检部门主要是通过受理举报,查处违反党纪的党组织或党员而实现监督权力的。根据党章规定,它对党员的最高处分权限是开除党籍,对违反政纪、国法的,应根据情况分别由行政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或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

政协监督主要是通过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以举报、提案等形式对党和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方式而实现的。政协没有决策权,不能代替党和国家机关决策。

四、监督的性质及结果不同

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具有“上命下从”的性质,当人大发现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不当时,可以直接命令其纠正,对监督对象直接具有确定的法律约束力,可以决定被监督者的命运,是实质性的异体国家权力监督。这既保证了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保证了

国家机关之间的明确分工、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有利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及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

检察监督是异体国家权力监督,是一种法律程式化的监督。它对于维护法律权威,纠正执法犯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等现象,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程序性的监督,不能最终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最终决定被监督者的命运。

行政监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同体权力监督。通过其监察活动,有利于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但这种监督由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同属一个权力体系,因此其监督效能多少会受到一些掣肘。

纪检监督是政治组织内部政党权力监督,直接针对的对象是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而不是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因而它的监督与人大等的国家权力监督不同。通过党纪监督,有利于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和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改进党的办事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政协监督是异体民主监督。政协发挥监督作用,对党和国家的决策能施加重大的影响,有利于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但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其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其批评与建议对党和国家的决策没有法律约束力。刘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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