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几种权力监督形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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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精)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精)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侯健【学科分类】中国宪法【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整个权力制约制度都是怀疑的产物。

人们意识到人以及由人所组成的机构在道德与理性上不是完全可靠的。

道德上的不完善是以私人利益损害公共或统治利益的原因,理性的有限性导致决定的失当与错误。

因此有必要设立一定的机制监督与制约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行为。

这一种考虑贯穿了人类社会的主要历史,并促进了一定机制的设计与建设。

梳理与归纳人类社会存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揭示其中的内涵与原理,可以给予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以一定的经验启示。

对于这些监督与制约机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给予不同的分类。

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四种模式:权力模式(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模式(以权利制约权力)、制度模式(以制度或法制制约权力)以及混合模式(“以法律、权利、权力三者统一作为制约权力的手段”)。

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前者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后者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这些分类都为我们认识监督与制约机制提供了方便。

本文将人类历史上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归纳为以下三种:(1)以权力制约权力、(2)以道德制约权力、(3)以权利制约权力,并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解说和比较三种机制的内涵与原理,寻求它们所可能给予今天的启示。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to check power by power)。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

监督者负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

这种职责或是专门的,或者兼职的;或是检察的,或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兼而有之。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这一种机制可以存在于民主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不过在两种社会中的分权程度和保障目的有所不同。

在专制社会中,最高君主的权力一般是集中而不分散的,对这种权力一般是没有有力的监督的。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整个权力制约制度都是怀疑的产物。

人们意识到人以及由人所组成的机构在道德与理性上不是完全可靠的。

道德上的不完善是以私人利益损害公共或统治利益的原因,理性的有限性导致决定的失当与错误。

因此有必要设立一定的机制监督与制约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行为。

这一种考虑贯穿了人类社会的主要历史,并促进了一定机制的设计与建设。

梳理与归纳人类社会存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揭示其中的内涵与原理,可以给予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以一定的经验启示。

对于这些监督与制约机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给予不同的分类。

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四种模式:权力模式(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模式(以权利制约权力)、制度模式(以制度或法制制约权力)以及混合模式(“以法律、权利、权力三者统一作为制约权力的手段”)。

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前者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后者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这些分类都为我们认识监督与制约机制提供了方便。

本文将人类历史上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归纳为以下三种:(1)以权力制约权力、(2)以道德制约权力、(3)以权利制约权力,并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解说和比较三种机制的内涵与原理,寻求它们所可能给予今天的启示。

一。

以权力制约权力(to check power by power)。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

监督者负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

这种职责或是专门的,或者兼职的;或是检察的,或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兼而有之。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这一种机制可以存在于民主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不过在两种社会中的分权程度和保障目的有所不同。

在专制社会中,最高君主的权力一般是集中而不分散的,对这种权力一般是没有有力的监督的。

区分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几种方式

区分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几种方式
3、特点:人大代表一头连着国家权力 机关,一头连着广大人民群众 。
三、舆论监督制度
1、含义:依法在新闻媒体公开发表 意见 。
2、方式:电视、广播、报纸、网络 等。 3、特点: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 广、时效快 。
四、其他方式
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 网上评议政府等 ,都是近 年来出现的新的监督形式。
如何区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1、时间区分法: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具体的参与方式中有些是相同的, 如写信、打电话、听证会等。如何区分两者,关键是看该行为是一种 “事前”行为还是“事后”行为。“事前”行为属于民主决策,“事后” 行为属于民主监督。
2、具体方式的区分: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等;二公民参 与民主监督的途径有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 督制度和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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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权的实现
1、影响监督权实现的因素。民主监督是公民的权利,因此, 民主监督权利实现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 主人翁意识、民主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同时也取决于国家对 民主监督的重视和对行使民主监督主体的支持和保护程度,取 决于国家民主政治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2、负责地行使监督权,要坚持“三原则”。在遵守法律、依 照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要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权利与义务统一和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C.公民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监督权
D.公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经典试题
货车司机任某不同时间在同一路段,因为相同的违法行为 被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他对此感到不满,便将几张罚单 传到市长信箱。市政府对此高度关注,不久便出台了《规 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化了行政执法的自由裁

区分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几种方式

区分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几种方式

经典试题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要防止滥用权 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两种观点启示我们应该
A.保障公民知情权,提高决策的公众参与度
B.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确保权力的公正运行
C
C.完善民主健全法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D.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消除特权思想的影响
注意:各种监督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
在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中,并不是各种监督都具有法律效力。人大是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它对政府、司法等国家机关都有监督权,人大监督 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如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等以及司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政府系统内部(监察、审 计等部门)监督也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A.③④ B.①③ C.②④ D.①②
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分类
按监督主体分类
政党、爱国统一
权力机关
人民群众 司法机关 政府自身
战线组织
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 常委会
中国共产党、各
人民法
社会与公
监察、审
民主党派、人民
院、检察

计等部门
政协

按民主和法制分类 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新闻舆论和社会公民、群众通过法 定渠道 法制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政府系统内部
二、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1、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政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实 质上是接受人民的监督,是人民 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2)司法机关的监督
一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审查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监 督政府依法行政;二是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通过追究惩治职务犯罪,防范和 纠正政府公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保证 落实依法行政。

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行政监督类型

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行政监督类型

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行政监督类型行政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行过程和行为所实施的监督,它可以有效的形成一种权力制约机制,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根据监督主体不同,行政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下具体举例说明。

(一)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指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的各种监督所组成的行政监督系统。

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

(1)日常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比如上级对下级的检查、下级对上级的检举。

(2)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及区域所实施的监督。

例如,财政部对于政府各部门、各地区的财政状况实施监督。

(3)主管监督,是指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实施的监督,例如省教育厅就教育工作对市教育局实施监督。

2.专门监督审计监督,即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在进行财政、财务领域的监督。

(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所构成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1.立法监督,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办事所实施的监督。

2.司法监督,它是指法院、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与限制。

3.政党监督,党的监督包括各个政党的监督,这里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组织中对党组织及其党员行使党纪监督权的专门机构。

4.社会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监督渠道有: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舆论监督和信访制度。

5.监察监督指的是监察委员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监察委不同于纪委,它的监督对象是全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手段为留置。

简述行政管理内部监督的四种基本形式

简述行政管理内部监督的四种基本形式

简述行政管理内部监督的四种基本形式摘要:一、引言二、行政管理内部监督的基本形式1.上级对下级的监督2.平行部门的监督3.自我监督4.专门机构的监督三、各种监督形式的实施要点四、行政管理体系内部监督的重要性五、总结正文:一、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内部监督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本文将对行政管理内部监督的四种基本形式进行简要阐述,以期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管理内部监督的基本形式1.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基本的内部监督形式。

通过这种形式,上级可以及时发现下级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这种监督方式要求上级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公正无私的态度。

2.平行部门的监督平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是一种重要的内部监督方式。

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其他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高效。

这种监督形式要求各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3.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行政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审查、自我约束的过程。

通过自我监督,行政管理人员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防范潜在的风险。

这种监督形式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自律意识和能力。

4.专门机构的监督专门机构的监督是指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内部工作进行全面、专业的监督。

这种监督形式要求专门机构的设立科学、独立,以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各种监督形式的实施要点在实施内部监督时,各级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监督形式。

同时,要注重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优势,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1.注重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强化层级管理,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平行部门的监督,促进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3.提升自我监督能力,培养行政人员的自律意识,降低行政风险。

4.建立健全专门机构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行政管理体系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行政管理体系内部监督是保障政府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政治生活中“四个监督”的区别

政治生活中“四个监督”的区别

政治生活中“四个监督”的区别党内监督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的监督。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在各级政府内掌握着实权,因此加强党内监督至关重要,这不仅对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也具有重要作用。

民主监督就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个人,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进行的监督。

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进行有效监督,保障权力依法有序运行。

民主监督虽然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力,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它可以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使其依法依纪办事,防止那些思想不健康的人贪赃枉法,干出有悖于党纪国法的事。

法律监督就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权力行使过程中严重违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纠正的行为。

国家立法机构对于权力的运行都有严格的立法和规范,并设有专门的监督机关,问题是执法要严。

前几年我们曾经历过的审计“风暴”,有不少问题发现了,但因为执法不力而不了了之了。

因此加强法律监督,关键是执法要严,否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就起不到震慑作用,防治腐败就会大打折扣。

舆论监督就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我们党和国家始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力争营造监督人人可为、监督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近几年通过新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揭露的腐败案件不胜枚举,我们应该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经验,加强舆论监督。

【附加总结类文档一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中学生感恩节主题教育活动总结5篇中学感恩节活动总结范文1一、活动目的如今虽然很多人注意到生活礼仪,谢谢常挂在嘴边,但是大家或许是因为羞于表达或许出于缺少机会而省略了对于身边亲人、朋友和老师的感谢。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整个权力制约制度都是怀疑的产物。

人们意识到人以及由人所组成的机构在道德与理性上不是完全可靠的。

道德上的不完善是以私人利益损害公共或统治利益的原因,理性的有限性导致决定的失当与错误。

因此有必要设立一定的机制监督与制约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行为。

这一种考虑贯穿了人类社会的主要历史,并促进了一定机制的设计与建设。

梳理与归纳人类社会存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揭示其中的内涵与原理,可以给予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以一定的经验启示。

对于这些监督与制约机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给予不同的分类。

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四种模式:权力模式(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模式(以权利制约权力)、制度模式(以制度或法制制约权力)以及混合模式(“以法律、权利、权力三者统一作为制约权力的手段”)。

一般认为,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前者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后者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这些分类都为我们认识监督与制约机制提供了方便。

本文将人类历史上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归纳为以下三种:(1)以权力制约权力、(2)以道德制约权力、(3)以权利制约权力,并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解说和比较三种机制的内涵与原理,寻求它们所可能给予今天的启示。

一。

以权力制约权力(to check power by power)。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

监督者负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

这种职责或是专门的,或者兼职的;或是检察的,或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兼而有之。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这一种机制可以存在于民主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不过在两种社会中的分权程度和保障目的有所不同。

在专制社会中,最高君主的权力一般是集中而不分散的,对这种权力一般是没有有力的监督的。

八种监督方式

八种监督方式

八种监督方式
行政监督中层级监督的形式有八种,具体如下:
1、公民的监督—我国公民享有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2、人大的监督—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
3、行政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
4、检察院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
5、法院监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6、政协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7、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平等基础上的互相监督;
8、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民主监督的四种方法

民主监督的四种方法

民主监督的四种方法民主监督是指在民主国家中,公民对政府行为和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

它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基本途径之一、下面是关于民主监督的四种方法的详细阐述。

一、选举制度与舆论监督选举是民主制度的核心之一,通过选举公民可以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代表来执政。

在选举过程中,公民可以通过对候选人的了解和对政策的思考,来决定谁是能够更好地代表自己利益的人。

同时,舆论监督也是选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舆论的表达和传播,候选人和政府会受到公众的监督和批评,从而增加了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负责性。

二、议会和立法审核议会是代表公民意志的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政府行为。

议会拥有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监督权力,可以通过立法审核、质询和审查等方式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

议会的工作可以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关注得到更大的曝光度,从而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减少腐败和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三、司法独立与审判监督司法独立是民主制度的重要保障之一,司法机关通过审判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

司法机关可以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审判过程也是公开透明的,通过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不受政府的操控和干扰。

四、非政府组织与公众参与非政府组织是民主社会中公民参与的重要形式之一、公民可以通过加入非政府组织来参与公共事务,通过监督和批评政府行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非政府组织通常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更为专业和有针对性的监督。

同时,公众的参与也是民主监督的重要环节。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公共事务、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

公众的参与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征求意见、集会示威等途径实现,加强了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力度。

在民主国家中,民主监督是政府行为透明度和负责性的基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通过选举制度与舆论监督、议会和立法审核、司法独立与审判监督,以及非政府组织与公众参与等方式,公民可以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维护自身的权益。

行政权力的监督与管理的浅议

行政权力的监督与管理的浅议

行政权力的监督与管理的浅议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它是指政府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决策的权力。

然而,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可能会导致权力的腐败和社会不公平。

因此,监督与管理行政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权力的监督与管理进行浅议。

一、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权力的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和有效地履行职责。

行政权力的监督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必要条件,它可以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1. 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种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核、内部纪律、业务考核等。

通过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为不当或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行政机关的廉洁性和效能。

2. 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通过独立机构或民众参与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和不当行使权力。

例如,设立反腐败机构,独立的审计机构,以及民众举报渠道等,都是外部监督的手段。

二、行政权力的管理行政权力的管理是指对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权力的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决策不当等问题。

1. 法律规范行政权力的管理首先依托于法律规范。

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权力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决策程序行政权力的管理还包括决策程序的规范。

行政决策应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保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决策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防止不当决策的发生。

3. 社会参与行政权力的管理还需要加强社会参与。

社会对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监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该主动与公众沟通,听取公众意见,增加公众参与,通过公开听证、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论行政权力的监督与管理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

司法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特征(1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分类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

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另外,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通常由:(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方法和作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 )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 )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

简述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简述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简述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如下:1、人民监督。

人民监督是宪法监督的最基本制度。

从宪法监督权行使的正当性来看,只有人民才是完全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

人民所享有的宪法监督权是不受宪法规定的局限的,是一种原始性质的监督活动。

①人民监督的表现形式非常丰富,最常见的包括通过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人民代表或者议员的监督来影响创制宪法和实施宪法的活动,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对重要的创制宪法或者是实施宪法的活动进行复决②,以及公民个人可以对违反宪法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由议会或者是立法机关充当宪法监督者一般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原则,因此,对不成文宪法的监督职责也就只能由议会自身承担。

当然,由议会作为宪法监督者也是受到其他制度上的因素的制约的。

如英国议会中两大政党可以对监督宪法实施起到很好的平衡作用。

一些模仿英国做法的国家都曾经在宪法中确立了议会作为宪法监督者的法律地位。

如1946年厄瓜多尔宪法第189条就规定,“惟国会有权对宪法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并对宪法规定发生疑义的任何令状的意义有解决之权”。

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

国家元首监督宪法实施始于君主立宪制。

最早确立这一制度的是日本明治宪法。

该宪法规定,宪法解释之权属于天皇。

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总统也承担着保障宪法实施和尊严的义务。

总统对议会的立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可以通过口袋否决权来行使监督权。

在法国,总统对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具有监督的职责。

4、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由普通的最高法院或者是专门的宪法法院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

由普通法院作为宪法的守卫士最早起源于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处理。

在该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对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自此,作为一种宪法惯例,美国最高法院便具有了违宪审查权。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地利建立宪法法院,直至今天,宪法法院作为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在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的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制定、实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等行政法规范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行政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内部监督,即由政府内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即由公众、媒体、立法机构以及独立的监察机构等第三方来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比较这两种监督方式。

首先从监督的目的来看,内部监督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立法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的决策能够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期望。

内部监督机构通常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能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而外部监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权利,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外部监督机构通常能够代表公众的利益,通过听取民众的声音和意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和评价,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的权益。

再次从监督的方式来看,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内部机制和程序进行的,包括建立制度和规章制度、设置内部监察机构、实施执法与审计等。

内部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立法的过程、程序和结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而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立法机构的审议和监察机构的调查等方式进行的。

外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立法进行审议、调查行政机关的行为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外部监督机构还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媒体监督、司法监督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增加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紧盯“四类权力”,实现立体监管

紧盯“四类权力”,实现立体监管

紧盯“四类权力”,实现立体监管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6年第11期文夏兴志近年来,成都市成华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的相关要求,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坚持不懈,紧盯隐性、显性、顶层、基层“四类权力”,先后在全省、全市率先开展了“岗位廉政风险防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街道和部门‘一把手’权力制约监督”、“多元化组合式治理基层‘微权力’”等工作,进一步实现了“关权入笼”“立体监管”“正确运行”。

针对政策文件未明确、依附在岗位上的“隐性”权力,变“潜规则”为“明制度”,突出岗位风险,防止暗箱操作。

一是以“教”为基础,警示提醒常态化。

在“成华区岗位风险教育信息系统”建立廉政风险自我教育平台,整合全区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岗位的教育资源,让党员干部接受岗位风险在线教育。

二是以“防”为手段,制度约束刚性化。

建立岗位风险公开公示、预警纠偏、准入轮岗等制度,在“成华区岗位风险教育信息系统”开设投诉专栏,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三是以“管”为保障,风险管理责任化。

对接近风险临界点的现象与行为,及时进行警示提醒或诫勉谈话;对于超越风险警戒线的现象与行为,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防控措施乏力或发现风险信息隐瞒不报造成重大违纪违规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针对政策、法律赋予的“显性”权力,变“随意性”为“固定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权力运行。

一是抓梳理,所有权力网上公开。

建立“成华区电子政务大厅”,将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的职权目录、服务信息、权力运行、权力监督、投诉举报等集成网上运行。

二是抓运行,所有环节刚性固化。

对涉及行政处罚特别是自由裁量的法律条款,分别建立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库和自由裁量数据库。

按照规定的责任主体、职责权限和运行流程,将行政处罚事项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等环节固化上网,系统依据数据库自动生成处罚建议和处罚幅度。

三是抓监督,所有处罚依法依规。

九大监督体系

九大监督体系

九大监督体系九大监督体系是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建立的九个方面的监督体系,分别是派驻监督、审查调查、检举举报、谈话函询、约谈函询、案件监督、审判监督、公民监督、内部监督。

这些监督体系的建立,意味着全面深入地加强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连贯性。

首先是派驻监督,简单来说,就是派驻监察组织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全面监督。

这种方式下,行使监督权的人员不再来自管辖区域,而是由上级机关统一派驻。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地方保护和党员、干部互保等现象。

其次是审查调查,这个环节主要是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开展调查,以形成行政处分或者进入司法程序。

这里所谓的审查调查,是指对管理干部进行的纪律调查和处分,而非刑事犯罪的侦查取证。

第三是检举举报,这是一种广泛的监督方式,可以大大加强群众监督制度和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

具体而言,就是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登记并处理。

第四是谈话函询,这种方式是对涉嫌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的一种谈话方式,主要是进行日常约谈和告诫,以规范其行为,避免再犯错误。

第五是约谈函询,约谈函询是指以书面形式向被监督方提出问题,并通过约谈的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和处理。

这种方式可以极大地加强监督和管理的执行力度。

第六是案件监督,案件监督是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权力朝着公正、廉洁的方向发展的重要保障。

主要是对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进行监督、纠正和重处理。

第七是审判监督,审判监督是对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监督。

审判监督体系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是公民监督,这是一种民主监督的体现,主要是让社会公众直接参与到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加强公民监督制度。

第九是内部监督,内部监督体系是指内部对外部和内部自身进行的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体系作为整个监督体系的内生动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是目前监督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补充。

综上所述,九大监督体系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强化国家监察和权力制约、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监督的重要载体,是保证党的纪律、政府职责的履行以及国家机关保持高度的纪律性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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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几种权力监督形式的区别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建立多元化的权力制约网络,如人大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党纪监督、政协监督等。

在教学实践中,许多同学对这些监督形式的区别感到困惑,导致监督、检查、检察、监察这些名词混用、滥用。

为此,笔者想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监督主体、对象或范围不同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

在中央国家机构中,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地方各级国家机构中,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也要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对其它国家机关法律、政策实施中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

检察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不能对任何国家机关的任何活动进行监督,而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违犯刑法、构成犯罪实行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改造机关的侦查、审判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监督的对象及范围是具体特定的。

行政监察的主体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

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督的范围涉及这些对象的一切职能活动。

党纪检查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检委,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党机关和党员干部,核心问题是对党内权力的制约。

监督的范围涉及与党内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有关的行为。

政协监督的主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监督的对象与范围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及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遵守法纪的情况等。

二、监督的权力依据不同
人大凭借其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具有监督权。

人民代表会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凭借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具有监督权。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凭借其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具有监督权。

我国的监察机关属于政府机构序列,各级监察机关是我国的行政机关。

我国的宪法与法律赋予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能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中国共产党凭借其执政党的地位具有监督权。

我国政权由中国共产党来执掌,以人大为核心的国家机构是党领导下的议事机构,必须接受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这实质上就包含了对党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政治、思想、组织上的监督。

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这样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具有民主监督的职能。

三、监督的方式及权限不同
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随时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及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是从宏观上、从权源上进行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但它并不直接办理任何具体案件。

人民检察院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以法定的方式搜集证据,并按照证据所能够证实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对已经发生的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事后监督。

如对审判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审判活动或执法活动中的过错情况,检察机关可提出纠正意见等。

监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受理对监督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来实现的。

在处理权限方面,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决议,但涉及人事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不能直接罢免、撤销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等。

党的纪检部门主要是通过受理举报,查处违反党纪的党组织或党员而实现监督权力的。

根据党章规定,它对党员的最高处分权限是开除党籍,对违反政纪、国法的,应根据情况分别由行政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或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

政协监督主要是通过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以举报、提案等形式对党和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方式而实现的。

政协没有决策权,不能代替党和国家机关决策。

四、监督的性质及结果不同
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具有“上命下从”的性质,当人大发现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不当时,可以直接命令其纠正,对监督对象直接具有确定的法律约束力,可以决定被监督者的命运,是实质性的异体国家权力监督。

这既保证了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保证了
国家机关之间的明确分工、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有利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及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

检察监督是异体国家权力监督,是一种法律程式化的监督。

它对于维护法律权威,纠正执法犯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等现象,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程序性的监督,不能最终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最终决定被监督者的命运。

行政监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同体权力监督。

通过其监察活动,有利于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

但这种监督由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同属一个权力体系,因此其监督效能多少会受到一些掣肘。

纪检监督是政治组织内部政党权力监督,直接针对的对象是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而不是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因而它的监督与人大等的国家权力监督不同。

通过党纪监督,有利于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和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改进党的办事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政协监督是异体民主监督。

政协发挥监督作用,对党和国家的决策能施加重大的影响,有利于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但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其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其批评与建议对党和国家的决策没有法律约束力。

刘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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