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苏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增强实力,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任务,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集体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省改革发展成果,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推动全省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出新步伐,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取得新成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开创新局面。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农村土地管理:农村土地作为农民集体资产的主要形式,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包括土地承包、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规定。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资产的主体,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规范管理制度,包括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设立、运作和监督。

3. 农民股份合作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合作,通过发行股票、分红等方式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参与和分享。

4.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还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规范,包括农田水利、道路桥梁、农村电力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督。

5. 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关键的管理内容之一,需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确保农民的权益。

6. 监督体制和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和责任,同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

通过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苏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50号2011年11月3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有持续稳定的集体收入,是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三资”是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监管模式,规范处置行为,有效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但也有一些地方农村集体“三资”权属模糊、底数不清、监管缺位,没有充分发挥促进集体增收的作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财规字[2011]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1〕1号)各市、区财政局、农办(农发局、地方局):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15日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社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合作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合作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扶持对象。

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列入各市、区名录,依法进行登记,实际运行时间1年(截止每年五月底)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劳务合作社等。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一)民主管理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谢谢谢观看最新精选公文范文分享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村委会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必要时乡(办)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

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日期:1999-11-8执行日期:1999-11-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与审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乡(镇,下同)、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4日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是指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抵押、承包、股份合作或者其他依法进行的流转方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应当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

市人民政府在市和县级市(区)分别设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实行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协作联动,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投融资配套服务。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的产品主要包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三)水域、滩涂养殖权;(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五)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六)农业设备所有权;(七)农产品及其期权;(八)农业类知识产权;(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六条村集体资产包括下列范围:(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常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六条村集体资产包括下列范围:(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常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镇经管站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有平台;(三)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四)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镇财政、审计、民政、国土、林业、教育、科技、文体、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依托镇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根据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按照程序和协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财务公开等服务;(五)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记账报账,健全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凭证,严格财务流程,搞好收支核算;(六)组织搞好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江苏经验

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江苏经验

29 2020.9“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专项整治村务卡实施、会计核算改革试点、“三资”监管平台等问题。

其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化可总结为三方面:一是完善会计科目设置;二是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三是建立收支管理制度。

二、开展“阳光行动”,落实财务公开制度2016年上半年,江苏省在13个设区市各选择一个行政村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阳光行动”第一批试点。

2017年1月,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阳光行动”试点的通知》,全面推开试点。

“阳光行动”包括公开推送、公开交易和公开操作三方面内容。

公开推送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 等平台,向村内每个农户家庭的一个手机号及时推送村集体财务、“三资”、惠农补贴、应缴费用及其他重要事项;公开交易指村内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杜绝场外交易;公开操作指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为基础,县、乡、村三级互联互通,实现上级和监管部门查询和风险预警,及公众信息知情。

截至2019年12月底,开展“阳光行动”的试点村占比达88.6%。

各市还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公开方式,如无锡市和常州市打造村级综合应用信息公开频道,与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同步推进,实现“户户通”;扬州市推进“e阳光”手机APP,与“三资”监管信息平台融合。

三、实施非现金结算,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江苏省开展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之一是实施村级资金管理非现金结算。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金融机构办理借记卡,将村集体备用金打入“村务卡”。

试点村村务活动开支除少量必须现金交易外,资金往来结算须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或“村务卡”进行。

2017年7月,江苏省农委发布《关于开展村务卡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村务卡试点范围、村务卡形式和使用范围、时间安排和工作保障,明确审核、报销、借贷、支付等资金管理关键环节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截至2019年12月底,江苏省村务卡覆盖率100%。

苏州市吴中区村级集体资产集中经营管理探讨

苏州市吴中区村级集体资产集中经营管理探讨

苏州市吴中区村级集体资产集中经营管理探讨赵宇董舒(常熟理工学院江苏常熟215500)摘要: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三变”改革,优化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苏州市吴中区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行新机制,由传 统分散的经营模式转为集中经营管理模式,开展“政经分开”改革,在盘活当地村级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方面取得了一 定的成效。

本文在对苏州市吴中区部分村(社区)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苏州市吴中区村级集体资产集中管理的主要做法 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村级集体资产集中经营管理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基层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村级集体资产;集中经营;经营模式基金项目:2020年度苏州市农业农村智库软科学研究课题:村级集体资产集中经营管理调查(编号:S R 2020006)中图分类号:F文献识别码:ADOI :10.19932/j .cnki .22-1256/F .2021.01.125「…' XIANDA 丨YINGXIAO '■区丁域-—、弓I 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 重要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近几年来,苏州市积极贯彻落 实农村集体资产集中经营管理,始终走在农村改革发展的前 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逐步完善集中经营管理体制,创新 资产运营新模式,农村集体资产稳步增长,在全省位居前列。

吴中区为进一步优化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探索 市场化运行机制出台了《关于开展村(社区)集体资产集中经 营管理的指导意见》,自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集中管理以来,2.新化2016年12月以来所实施的在中心城区实行“禁止燃放”和在农村实行“倡导节约、文明、安全燃放”的政策是成 功的。

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在政策制定时遵循智囊原则 和群众路线,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体现了科学化、民主 化和法制化的原则。

二是在执行政策时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 功能和作用;各责任主体分工明确,注重沟通与配合;坚持分 步实施,稳妥推进,城乡有别;执行手段多样化,各种手段相互 补充,相互促进。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建房宅基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和有限期流转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有偿、有限期转让(包括作价投入和交换等)、出租等方式造成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苏州市城区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国家、省级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流转。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实行出让或划拨。

第六条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企业兼并、转换经营机制、改变企业组织结构及公益事业设施用地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属或实际使用者发生变更的,可通过办理权属变更审批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转换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者。

企业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联营企业和跨乡(镇)组建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换土地使用权属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最新资料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

最新资料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第四条乡镇、村(以下简称乡村)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权属范围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形成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属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赁费、投资分红、土地及其他资源使用费等资产收益和产权变更收入;(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2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德铭二○○○年六月九日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第四条乡镇、村(以下简称乡村)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权属范围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形成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属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赁费、投资分红、土地及其他资源使用费等资产收益和产权变更收入;(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乡镇集体资产属全乡镇农民共同所有;村集体资产属全村农民共同所有。

其所有权分别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属于组(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生产队)农民共同所有。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其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有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妥然处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平调或者私分。

农村村、组等行政建制由于土地被征用等原因按照规定予以撤消后,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剩余土地按照规定收归国有,其他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

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经营方式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资本经营,应当根据资本大小,形成资本出资者、资本运作机构和投资企业三个层次不同形式的农村集体资产营运体系。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人的身份,将农村集体资产委托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运作。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出资人身份直接对企业投资,或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委托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运作。

资产规模较大的村,也可以单独组建资产经营组织,具体行使资本运作职能。

第十八条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农村集体资产的资本运作机构,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一般以乡镇集体资产为运作对象,对企业投资、参股,也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入股,吸收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吸收城镇集体资产和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资产入股,组成乡镇集体相对持有大股份、由多个投资主体形成的股份制企业。

第十九条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和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同(或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资分红、租赁费、承包款、以及土地等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

转让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集体资产营运方针、战略、投资结构调整方案和投资发展规划;(三)确定集体资产营运目标,考核集体资产营运状况,提出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和使用的原则;(四)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的投资活动;(四)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在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尊重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意愿,按本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的企业,在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召开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应公开竞标,不得暗箱操作,不搞人情转让,严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占有或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年终必须进行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其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该企业董事会讨论批准。

要坚持集体股和个人股同股同利的分配原则,维护集体投资的收益权。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出租方要认真搞好出租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出租资产登记簿,对出租资产进行跟踪监督,切实加强租赁资产的管理。

承租方要建立租赁资产登记台帐,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完善约束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

可以引入风险机制,实行资产抵押承包;可以公开竞标,选择经营者;也可以实行期值分配,合同期满结算后兑现,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货币资产的管理。

集体货币资产包括:(一)农村集体资产收益;(二)农村集体资产转让金;(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四)其他集体货币资金。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由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缴和扎口管理。

收取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时,必须出具专用的收款票据。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实行“专帐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口拖欠或占用;任何部门、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管理。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的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储存和管理,严禁移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并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合同书,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五章配套措施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投资预决算制度,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上年度的集体资产投资决算方案,审查通过本年度的集体资产投资预算方案。

第三十四条在投资预算计划内,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对本年度内的对企业投资、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兴建开发小区等投资计划,制订出详细的投资实施方案,并附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议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社务会议集体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年度中间,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若需追加投资项目或者修订预算计划,应当临时召开或者建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追加的投资额或者修订后增加的投资预算数额不超过原预算计划的20%,也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设管理班子集体讨论批准,采取先预支后确认的办法,在下一年度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和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搞好建帐核算,编报会计报表。

凡有农村集体资产投资、入股的企事业单位,每月须向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产权登记管理。

占有或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分别由乡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县级市(区)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