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开拓公司创新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出借人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有资金借给借款人,担保公司介入担保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应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发展、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主体第四条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网络平台公司、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担保公司、出借人及借款人。
第五条网络平台公司主要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发布相关投融资信息。
第六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负责出借人、借款人资金托管及资金划转。
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可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许可证。
第七条出借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合法来源的闲余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八条借款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资金需求及合法资金用途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章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与合作第九条公司与网络平台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审查平台的合规性。
第十条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条件:(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保持纯中介性质,经营规范,不得参与自融、提供担保、建资金池、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第十一条在与网络平台公司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平台存在不合规行为,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
第四章业务渠道及风险控制第十二条业务渠道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第三方担保公司推荐客户、公司在保客户等。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及反担保措施:(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1.注册地及经营场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2年无重大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2.连续2年盈利,并且连续2年账面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5%;不良贷款率(参照银行五级分类)原则上不超过3%;3.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6)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是国家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统一规范的指导文件。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收益。
目前,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管理和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概念1.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在贷款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由担保机构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以提高贷款人的贷款获得率并降低其融资成本的业务。
2.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专门为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3.担保范围担保范围是担保机构为贷款人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或部分。
4.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是担保机构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从贷款人处收取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担保机构自行决定,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1.担保机构资格审查由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直接涉及金融市场,因此必须对担保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经中国人民银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机构才能获得担保机构的资格。
担保机构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注册资本根据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
(2)资金来源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应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机构资历担保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机构资历,包括管理层、董事会、审计机构等组成,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担保风险评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时,必须对贷款人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贷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客户评估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
(2)贷款项目评估评估贷款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项目的技术难度等情况。
3.担保费用管理担保机构应明确规定担保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安全、便于监管。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解释:1. 担保措施:贷款人为保障借款人偿还贷款而采取的措施。
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设定抵押权,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3.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提取或者不提取实物,依法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4. 特别授信: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产品,可用于借款人的特定用途和资金需求。
5. 共同借款人:有几个人共同承担借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
第四条原则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审慎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设置业务期限和贷款利率,确保风险可控。
2. 协议友好:建立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制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公开透明。
3. 保护权益:严格履行担保义务,保护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类型与申请条件第五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以下业务:1. 对企业、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满足其融资需求;2. 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措施,降低贷款人风险;3. 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包括信用保证、信用再担保等。
第六条申请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法律适格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具有稳定的经营或者收入来源,具备偿还债务能力;3.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或者信用保证;4. 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等必要材料。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评估商业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识别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三)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担保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1. 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 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3. 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4. 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3、企业和股东资产类型文件4、企业担保所需的其他类型文件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按照《融资担保业务承保准则》受理企业担保申请; 第十二条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并填写《项目受理表》通知担保公司相关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二)为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四)为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业务;(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融资担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三)指导融资担保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四)依法处理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
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外资企业在发展和扩大业务时通常需要融资支持。
为了确保其融资安全和稳定,外资企业可以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该管理办法提供了相关政策和规范,以确保担保机构为外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
2. 申请资格外资企业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注册的外资企业;- 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盈利且经营良好的企业;- 其他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外资企业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方可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3. 担保类型外资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身融资需求的担保类型。
担保类型主要包括:- 信用担保:担保机构根据外资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担保;- 抵押担保:外资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质押担保:外资企业将质押物作为担保;- 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
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类型。
4. 担保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根据管理办法,担保机构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分析评估外资企业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 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帮助外资企业理解担保业务的风险和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向外资企业提供担保;- 监督和管理担保业务的履约情况;- 其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机构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5. 监管与处罚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也进行了规定。
监管机构将对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担保机构应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附则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各担保机构和外资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规定和政策。
结论《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提供了外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担保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外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外资企业和担保机构应密切关注管理办法的变化,确保合规经营并促进业务发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帮助其获得贷款资金的一种金融服务。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提高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和准入条件的规定。
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将担保机构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担保机构。
一级担保机构要求资本实力强大,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承担较高风险的担保业务;二级担保机构则要求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适中;三级担保机构则是对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较低的担保机构。
准入条件的明确和分类,有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其次,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同时,担保机构还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此外,担保机构还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再次,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出了要求。
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应当及时向借款人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担保费率、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
同时,担保机构还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仅有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信誉度,也有助于借款人和投资者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最后,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还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
监管机构对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担保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监管和处罚措施的规定,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的操作。
农村合作社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相关术语定义- 农村合作社:指由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共同经营、共同分配的经济共同体。
合作社按照合作方式分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类型。
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步骤1. 农村合作社需设立专门的融资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融资担保业务的运作。
2. 农村合作社和融资申请方签订融资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农村合作社对融资申请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申请方的信誉、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4. 农村合作社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为融资申请方提供担保。
5. 农村合作社与融资申请方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具体内容。
6. 农村合作社在担保期限内,对融资申请方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醒和追逐融资申请方按时还款。
7. 如果融资申请方未按时还款,农村合作社可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管理的注意事项- 农村合作社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护申请方的合法权益。
- 农村合作社在尽职调查阶段应收集足够的信息,以便评估融资申请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 农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农村合作社需定期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结论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农村合作社能够更好地管理融资担保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融资申请方和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以上是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详细的业务操作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国行担保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国行担保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行担保公司在担保融资业务中的操作管理,促进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担保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国行担保公司应建立专门的融资担保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担保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
该部门应与风险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融资担保业务流程1.业务接受:接受授信申请,通过内部评估和风险分析,确定是否符合批准条件。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完整的融资担保申请材料,包括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报告、相关合同与协议等。
4.批准与发放:经过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后,编制担保合同并签署,批准担保金额,并将担保金额划入被担保人账户。
5.监督与检查:对已发放的担保款项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6.结清与解除:在融资期满后,被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解除担保关系。
四、融资担保条件与细则1.被担保人资质:被担保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通过信用评估,确保有偿还能力。
2.担保比例: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担保比例,确保担保金额与被担保贷款的比例合理。
3.担保形式:可以采用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等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监督与检查:对被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使用资金与担保目的一致。
5.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确保资金安全。
五、融资担保费用与费率1.担保费用:根据担保风险程度和担保金额,确定担保费率,确保担保业务的经营和盈利。
2.费率公示:国行担保公司应公示担保费用的具体费率和计算方式,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3.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进行担保费用的减免或优惠,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六、业务流程与数据记录1.业务流程:制定详细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
2.数据记录:建立数据记录与管理系统,对每一笔融资担保业务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稳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各类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二、审批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在审批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充分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确保风险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
2、合规合法原则: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3、独立公正原则:审批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做出合理的审批决策。
4、效益优先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注重业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审批机构及职责1、设立融资担保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作为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最高审批机构。
审批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2、审批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批准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审批政策和流程;监督和评估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对融资担保业务中的争议和特殊事项进行决策。
3、风险管理部门作为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审批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审查和监控。
其职责包括: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评估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审查融资担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跟踪和监控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状况,及时预警和处置风险。
4、业务部门作为融资担保业务的拓展和营销部门,负责融资担保项目的前期调查和初步评估。
其职责包括:寻找和筛选融资担保项目;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基本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交融资担保项目的申请材料;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和审批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查和审批。
四、审批流程1、项目受理业务部门收到客户的融资担保申请后,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融资需求、还款能力等进行初步调查和分析。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形式的融资需求不断增加。
因此,金融担保行业应运而生。
金融担保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其核心在于通过提供担保服务,降低融资的风险和成本,提升融资的可行性。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金融担保行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是担保行业与实体经济有效融合的重要手段。
融资性担保为中小微企业等特定群体提供了融资担保服务,具有风险分散、融资成本降低、提高贷款批准率等优势,因此备受市场关注。
然而,金融担保作为一项服务性质强、风险控制复杂的特殊行业,需要政府监管和资格审批。
近年来,中国金融担保监管呈现出加强立法、规范市场、强化监管等趋势,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和严格。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正是在此背景下的重要举措。
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资质要求、业务行为规范、风险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其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金融担保机构,包括股份制金融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
对于与担保行业有关的其他机构,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该管理办法。
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担保机构的管理机构。
金融担保机构应当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包括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风险管理部等。
各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落实其职责,加强与其他管理机构的协作,共同保障金融担保机构的稳健运营。
第三,该管理办法强调了金融担保机构资质的要求。
为保障金融担保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市场信誉,要求金融担保机构必须满足资本金、人员素质、业务经验等多项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第四,该管理办法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金融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业务,不得违规担保、虚报担保等行为,同时需要对客户进行合法的尽职调查,并及时告知客户担保风险。
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操作管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银行向特定客户提供短期贷款,由一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操作管理应符合风险可控、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权限第四条参与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银行应具备相应的商业银行资格,并依法获得担保经营资格。
第五条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政策性担保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银行在开展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前,应向借款人提供一份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并确保借款人对合同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
第七条银行在办理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调查,并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银行在办理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制定相应的衍生业务合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保证合约内容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银行在办理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后,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贷款,并记录相应的贷款资金流向。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银行在办理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等。
第十一条银行在办理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后应定期监控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可能的信贷风险。
第十二条银行在办理银行贷款过渡性融资担保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担保措施,并确保担保物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执行之日起,本行规章制度不执行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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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
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
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
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
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
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
调查评价包括: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三、反担保评价,指对客户为申请业务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调查评价报告。
调查评价报告须经部门经理审查签字。
调查评价阶段由业务拓展部(A角,为第一调查人即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和风险控制部(B角,为第二调查人)负责进行,调查人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批。
经调查评价合格的担保业务,送交担保审查委员会审议。
董事长可在权限内按一定数额授权总经理审批。
超权限的项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研究决定。
一、审查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如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调查审查;二、审查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手续;三、审查审批结论为同意但超过审批权限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签约。
对审批决策意见为同意的担保业务,落实保前条件之后经总经理签字与客户订立合同。
风险控制部、业务拓展部及财务部等业务部门凭签字完整的《调查审查审批表》完成反担保登记、收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若逾期支付,可加收滞纳金。
客户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客户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
担保费由业务拓展部负责计算和催缴,财务部负责核实和收款。
财务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确认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风险控制部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四条保后管理。
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
保后管理由业务拓展部、风险控制部及法律事务室根据风险程度分类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由业务拓展部会同风险控制部共同负责,每个部门派出1人组成检查小组。
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程度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
重点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须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第十六条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写出检查报告(对逾期的担保项目需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二、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三、公司认为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第十八条客户合同到期履约后,其项目负责人要负责填写好解押确认表经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由总经理安排风险控制部办理解压手续。
第十九条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本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
代偿和追偿方案由风险控制部负责制定报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条对主债务人与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凡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四章操作细则第二十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本公司申请业务(业务拓展部顾客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也可以是本公司人员向客户营销业务。
经办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本公司的有关业务方式(包括被担保人的资格要求、业务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前者为公司类客户,后者为个人类客户。
(一)公司类客户。
应首先检查其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上述的规定,验看客户的营业执照、贷款证(卡)和近期财务报表,了解客户的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分析其履约付款能力。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1、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3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负;2、向本公司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3、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4、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害本公司担保资金安全行为的;5、列入黑名单的。
(二)个人类客户。
主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是否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是否具有按期履约还款的能力,是否落实可靠的担保措施。
并对共同债务人(配偶、家庭成员)资信状况,经济收入状况,法律诉讼信息进行了解。
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不接受其申请:1、列入黑名单的;2、有严重违法或危害本公司担保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提交材料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客户,受理人员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材料:一、客户基本材料(一)公司类客户1、申请书;2、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代码证;5、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6、法定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7、法人代表授权书;8、财务报表(财务人员、负责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9、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10、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11、贷款卡;12、开户银行帐号1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反担保保证人提供资料同上。
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客户实际情况对上述所提供资料条目进行删选和添加。
(二)个人类客户1、申请书;2、有效身份证件;3、婚姻状况证明;4、居住地证明资料;5、经济收入证明资料;6、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7、本公司要求对抵、质押物进行投保的,需提供投保证明资料;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反担保保证人提供资料同上。
二、业务材料。
根据各业务品种的操作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关材料。
如,被担保人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提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屋销(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第二十四条初步审查一、受理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应列出清单,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要点包括:(一)公司类客户1、业务申请书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
申请书中含履约承诺和查询信用报告的授权内容。
2、税务登记证有税务部门同意年审的防伪标记。
财务报表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
3、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此业务用途、期限、金额、反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达到章程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
4、贷款卡在有效期内。
5、营业执照及其他的有效证明经年审合格。
(二)个人类客户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与业务申请人核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1)借款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书;(2)查验银行存单、信用卡对账单(银行代发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单;(3)查验其他资产证明。
二、反担保材料的初步审查。
三、初审由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初审通过报主管领导安排风险控制部参与调查评价。
第二十五条调查评价经办人员应通过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了解个人类客户及其配偶、家属的信誉、工作、住房、收入、偿债能力等情况。
按照不同的业务品种的要求和方法对风险点、防范措施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公司类业务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直接评价人员根据对业务申请人的调查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
一、公司类调查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
包括:客户经济性质、注册资本、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地理位置及历史沿革(注意:改制企业只列资产不列负债现象),客户的组织形式、产权构成情况及关联人情况,客户主导产品规模、产量、寿命周期及市场份额,客户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运作风格,对外投资及回报情况等。
(二)客户财务状况。
包括:资产结构,资金结构,所有者权益,资产变化分析,负债变化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企业生命周期等。
1、资产类重点科目核实(1)银行存款:查询客户各银行账户数量、性质及余额,将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存款明细帐及对应的应收帐款进行核对,核实年度内各月的银行存款进出额,确定客户的现金流入与月均余额。
若月均现金余额较大,核实其可能性、合理性及真实性,并与企业月收入资料、月银行收款凭证、银行承兑资料核对并相互印证。
(2)应收帐款:审查应收账款明细科目,确定其客户的集中度及稳定度;对帐龄进行分析,确定其坏帐情况;关注近期变动较大、往来频繁的应收款项,并从中抽查销售合同、原始凭证、出库单、发运单进行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