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论
天赋人权的认识及研究
天赋人权的理解及研究天赋人权论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中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形态。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发展及资产阶级的持续成长,是其形成的时代条件。
这个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和重大成果。
但从实质上讲,它是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理论表现,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具有非科学性和虚伪性。
一、天赋人权论的创立天赋人权论发端于文艺复兴时期。
意大利的先驱者但丁第一个提出了“人权”概念,法国科学家、哲学家笛卡尔提出了“天赋”观点。
第一个论述天赋人权论的是17世纪的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格劳秀斯。
他基本上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观的束缚,反对对人权作非理性的解释,认为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
由此,他主张对财产的占有是人的一种普遍权利,是由自然法的理性要求派生出来的。
这个思想后来发展为天赋人权思想的核心内容。
荷兰思想家斯宾诺莎在其代表作《神学政治论》中,专门提出和论证了“天赋之权”。
他写道:“我断言人的天赋权利都不能绝对为人所剥夺,而人民因为默认或公约,保留几许权利,这些权利若被剥夺,必大有害于国家。
”1他强调天赋之权的不可转让性。
与斯宾诺莎同时期的英国著名思想家霍布斯在创立天赋人权的理论中也起过重要作用。
他在其名著《利维坦》中提出,自然创造人类之初人本来是平等的,人类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仅仅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个目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2于是便引起人们之间的争斗。
但人类的理性又使人们想过和平的生活,所以便互相约定,建立国家,并将本来享有的权利转交给主权者。
因而在组成了国家之后,一切法律都是主权者的命令,而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
二、天赋人权论关于人权本源的观点天赋人权论关于人权本源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洛克、卢梭和潘恩等人为代表的自然权利本源说;另一种是以康德为代表的道德本源说。
(一)人权自然权利本源说人权自然权利本源说的基础有:一是自然法思想。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姓名:张剑桥学号:2014E8018161023 单位:城市环境研究所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源地,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论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是各类权利有机统一的权利体系,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发展与法治,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合作的正确途径,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国际人权发展的基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国理论界掀起了思想解放的大潮,对于人权问题的讨论主要围绕这个主题而展开,“人权是不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社会主义能不能使用人权概念”。
人们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念,并且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人权研究的开展做了有益铺垫,直到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都是基本人权的具体表现”。
这一时期的讨论预示着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已逐步恢复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正确轨道上。
邓小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道路理论制度的奠基者。
他多次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人权实际情况相结合,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注入新鲜血液。
他提出的许多关于人权的思想,有力地指导着我们党和国家在人权方面的实践活动。
邓小平的人权思想主要包括国权比人权更重要,把人权与国权结合起来思考,要想实现人权首先要实现国权,这是他的突出贡献。
他认为:人权不能仅仅是享受权利,还应该履行义务。
这也正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的观点。
国际人权法与人道法
次要分类: 次要分类:
自由与权利 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 原生与派生 明示与默示
第四讲 人权的属性
1993年《维也纳宣言》强调了人权具有普 遍性,也肯定了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 一关系。“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是不 容置疑的。” 中国代表田进先生强调:人权具有普遍性, 也由于国情、历史等原因使其具有了特殊 性。《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
1776年6月12日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一条宣布:“一切人 年 月 日美国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一条宣布: 日美国《 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他们进 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 入社会的状态时, 入社会的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褫夺或剥夺 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 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 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 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 1789年8月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首先确认:“组成国民会议的 月法国《 年 月法国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首先确认: 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 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 幸的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 幸的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 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 同时在第一条宣言中明确宣布: 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同时在第一条宣言中明确宣布: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人权的重心被置于通过法律的人权的社 政治、经济与文化实践方面, 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实践方面,而人权的 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 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人权的组织构建与实 践运作也就被热心的人权推动者们视为了自 己的当然任务。 己的当然任务。 因此,在国际社会之中,人权的歧见不断、 因此,在国际社会之中,人权的歧见不断、 人权的争吵不休、人权的斗争不止; 人权的争吵不休、人权的斗争不止; 因此,人权事业的进展甚微, 因此,人权事业的进展甚微,人权实践的 成效也未见显著; 成效也未见显著; 也正因为如此, 也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与各国取得的有 限的人权成就也并不十分巩固,总处于飘摇 限的人权成就也并不十分巩固, 不定状态。 不定状态。
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李步云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人的权利”。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多种分类。
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
这些都是现在人们经常使用的分类方法。
此外,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这个角度进行区分,把它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本文试图就此问题作一论述。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人权这一概念的外延。
笔者以为,不少同志对这一概念,包括人权的主体和客体,在理解上偏于狭窄。
有的同志说,“什么是人权?简而言之,人权就是人民的权利,或者叫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人权,一般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通称,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可以叫做人权。
”1/“人权概念无论是在被发明出来的时候,还是现代的使用中,都不指涉和涵盖公民的全部权利,而仅指涉那些基本的和普遍的权利”,或者说,“屈指可数的主要的权利”2/。
人权,“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3/笔者认为,把人权的内容仅仅理解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妥当的。
尽管人权的内容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扩展与丰富的,人权的概念在历史上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现在人们对人权内容的理解也还有差异,但在现今的国际社会中,认为人权就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一切权利,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已经制定了六十多个有关人权保障的文件,其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而不仅仅限于基本人权。
就一国范围来说,基本人权一般是通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来表现其内容的。
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其界限既是绝对的、确定的,又是相对的、不确定的。
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对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而言的。
托马斯·潘恩的《人权论》与英国早期工人运动
君主立宪制度 , 宣传激进 的民主共和思想 。他 的思想 激怒 了
潘恩从天赋权利 的思 想 出发 , 一步论证 了主权在 民的 进
英 国政府 , 国绅士们百 年来视 为圭皋的君 主立宪 政体受 到 思想。他说 :在社会中 , 英 “ 人权不可分割不 可转让 也不可消亡 ,
了一个来 自底层社会的思想家的公然挑战。当英 国工人 阶级 而只能代代相传 , 任何一 代都无权 打破 和切断这 个传统。在 ” 还处在混沌初开 、 意识朦 胧 的时候 , 恩是他们 的启 蒙老 师, 他看来 , 潘 所谓“ 人权” 最主 要的就是人 民决定 自己的 政治制度 《 人权论》 给他们投下了理性 的光辉。 的权利 :主权作为一 种权利 只能属 于国 民, “ 而不属 于任何个 人 ; 国的 国民任何 时候都具 有一种 不可剥夺 的 固有权 利去 一
王 妍
1 01 5 6) 2
( 绥化学院 黑龙江绥化
摘
要: 托马斯・ 潘恩的《 人权论》 主张天赋权 利和代议 制民主共和的思想 , 中处处体现 出了对贫苦 人 民生 活的关注, 其 反
对社会的不平等, 成为英国早期工人运动的启蒙教材 , 在英国工人运动思想史上具有不容忽视 的作 用。
关 键 词 : 赋 权 利 ; 议 制 民 主共 和 ; 天 代 工人 激 进 主义 ; 中图 分 类 号 :5 1 K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4 10 一 ̄9 1 o 16 11 0 92 6o —02 — 3 0
税员和小学教员。这些 职务使他 熟知社 会底 层 的生活 , 历尽 存方面的权 利, 但其外延却是相当广泛的 , 括 自由和平 等的 包 人间艰辛 , 深知社会不平 。1 8世纪 6 代 , o年 当下层人 民开始 权利、 言论 、 出版和信仰等 方面 的权利 , 以及追 求富裕生 活和 有要求平等的愿望时, 他参 加了一个读书会性质 的俱 乐部 , 幸福生活的权利 。他说 , 开 任革提供 了基本的思想武器 :只有通过每个 国家对 自 “ 带来的充分利益 。 [(7) ” 】 9 3 潘恩从天赋权 利的理论 出发 , 坚决反 对社会不平等 , 为 认 就划分为穷人 和富人 , 人们 原来 具有 的平 等关 系即遭到 了破 坏, 而被不平等 的关 系所代替 了。他哀叹“ 在所谓文明 的国家
国际人权保护理论问题
国际人权保护理论问题初探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概念正式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问题也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人权条约的出现,为主权国家国内的人权立法提供了参照的标准,更为国家之间在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方面架起了一座桥梁。
本文主要从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以及国际人权条约在各国适用的实践两大方面来展开论证。
以期望对人权从国际法的保护视角予以探究。
关键词:人权国际法《世界人权宣言》中图分类号:d64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作为普遍的政治概念,“人权”最初是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来的。
17世纪,以洛克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系统的提出了“天赋人权论”的学说。
他们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一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主人”,享有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
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以保护人权为目的,国家的权力不得妨碍此种权利的享有和行使。
“人权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干涉”。
①一、人权的定义究竟什么是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说法:“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②相应而言,人权在不同的时期、不同领域以及国内、国际的不同场合均有不同含义,并不存在抽象的简单划一的人权。
对于“人权”究竟为何物,各国的回答莫衷一是,至于如何理解“人权”概念的含义,各国法学界更是长期争论不休。
但是,得到普遍承认的是,人权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对人权的需要并不是对健康的需要,而是那些需要使生命得以尊严,没有这些人权,就不会有有价值的人生。
”③④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为“人权”所下的定义较为简明:“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⑤可见,最简单意义上的“人权”(human rights),顾名思义,意谓“属于人或关于人的权利”。
⑥二、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以及国际人权条约(一)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整个人类历史不过是一部人要成为人本身的历史。
托马斯。潘恩《人权论》02
托马斯。
潘恩《人权论》02托马斯。
潘恩《人权论》02托马斯。
潘恩献给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乔治·华盛顿第一部分——回答柏克先生对法国革命的攻击在国家或个人据以相互挑衅和激怒的种种粗暴无礼行为中,柏克先生论法国革命的小册子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法国人民也好,国民议会也好,都没有过问英国或英国议会的事,而柏克先生竟同时在议会和公共场合无端对它们大肆攻击,这种行为不能借作风来宽恕,也不能用政策来辩护。
凡属英语中能找到的骂人下流话,几乎都被柏克先生用来奉敬法国国民和国民议会了。
凡属怨恨、偏见、愚昧或知识所能提示的一切,都在近四百页篇幅中滚滚而出,凶猛无比。
按照柏克先生写作的劲头和计划,他本来可以一口气写上好几千页。
盛怒之下,舌头或笔失去控制,搞得精疲力竭的就是人,而不是主题了。
柏克先生对法国各种事态的见解一向是错误的,他自己也感到失望,但是,他的希望是那么与众不同,或者他的失望是那么满杯恶意,以致他有新的种种借口蛮干下去。
曾经有一个时期,柏克先生不相信法国会发生任何革命。
那时他的看法是,法国人既没有胆略干革命,也没有毅力支持革命;现在革命爆发了,他就想借谴责革命来作为脱身之计。
辱骂国民议会犹嫌不足,书中还用很大部分篇幅辱骂普赖斯博士(当今心地最仁慈的人之一)以及通称革命会与宪政资料研究会的英国的两个社会团体。
普赖斯博士曾于1789年11月4日布道,那天是1688年发生在英国的被称为“革命”的纪念日。
柏克先生在谈到这次布道时说:“这位爱谈政治的牧师接着一口咬定,根据革命的原则,英国人民已经获得了三项基本权利。
选举自己的地方长官。
罢免违法乱纪的地方长官。
组织自己的政府。
”普赖斯博士并没有说,做这些事的权属于这个人或那个人,或者属于这一类人或那一类人;而是说它属于全体人民,是国民固存的权利。
相反,柏克先生却否认国民有这种权利,全体人民没有,部分人民没有,哪儿都没有;而且更加不可思议的是,他竟然说:“英国人民绝对不要这样一种权利,谁要是偏偏主张这种权利,他们将不惜牺牲生命财产来抵制。
近代天赋人权中理
2.宗教教育理论
• 新托马斯主义是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阿奎那的思 想体系在心的条件下的复活,是与当代资产阶级 的政治需要相适应的反动宗教思潮。 • 新托马斯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以宗教理论的 形式表现出来。 • 思想基础:人的本质是灵魂和肉体的统一,而灵 魂又是第一性的。 • 宗教教育的目的:培养“真正的基督教徒”和 “游泳的公民”。 • 新托马斯主义的宗教教育使人们既成为“上帝” 的虔诚信徒,又充当资产阶级国家的驯服奴仆, 完全是资产阶级实行思想政治控制的工具。
自由主义思想
自由主义是在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后,逐步放弃了其 早期思想中评判的革命的精神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后来 成为西方政治文化的主流和典型表现。自由主义强调个人 自由、个人利益,而与早期资产阶级思想不同的是,自由 不是指平等的政治权利,而是自由贸易、自由经营、个性 自由发展和自由竞争等。 其代表人物边沁认为,个人利 益的满足是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手段,追求 个人利益的功利原则才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和动力,才 是判断是非善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这样,自由主义就把 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终极价值,把国家视为服务个人的 工具,从而要求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划出界线,限制国家权 力的范围,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主张人生来就享有生存、自由、 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等不可动摇的权力。认 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人们 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力是不可分割和转让的。 当这种权利受到统治者破坏时,人们有权推翻 其统治,恢复自己的天赋人权。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处于平等、自由、不受任 何约束的“自然状态”中,后来人们为求得保障, 经过自愿协议,放弃自然授权,订立了契约形式 国家。 由于政治不平等发展,统治者违反缔约目 的破坏社会契约,使国家不能保护人们的生命、 财产、自由等权利,所以人们有权起来反抗,建 立一个以新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理想国家。
法与人权
法与人权第一节人权的基本含义一、对“人权”一词的不同解说人权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理念之中。
人权一词是公元前400年由古希腊的作家索福克勒首先提出的,它被看成是在自然正义下公平、公正或法一词的同义语。
到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中发掘出了人权这一思想传统并加以改造后正式提出、用作反封建集权的思想武器。
其中意大利文艺复兴先驱但丁指出人类的目的就是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来实现普天下的幸福,而“帝国的基石就是人权”。
在资本主义革命时期前夕,思想家将人权称之为是“天赋之权”,荷兰著名的法学家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设专章阐释了“人的普遍权利”,并把人权作为第五章的标题;荷兰的另一位思想大师斯宾诺莎在其名著《神学政治论》中,专门用“自然法的主张和天赋之权”为标题论证了人的“天赋之权”,将人权理解为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能转让的自然而然的权利。
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政治法律家洛克将这种自然权利的人权观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归纳,指出人权是天赋的而非国家施舍的,相反,国家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转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后产生的用以掌管好这部分权力的组织,转让出去的这部分自然权利称为国家权力,人们在转让后还保留有的权利就是人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即使是国家“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而被马克思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则将人权分为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与起义权。
法国的《人权宣言》亦称《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所指的人权主要是人身权利与政治自由。
其中人权指人身权利和基本自由,公民权指参政权——个人对抗国家的权利即“每一个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
二战后,开启了人权国际化的航程,人权被写入国际人权宣言和世界人权公约,泛指一切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其外延大为拓展,“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
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主权与人权的基本关系是: 人权是根本, 主权立于人权之上; 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主权是保护人权的, 但有主权并不等于就有人权。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主权不容侵犯、内政不容干涉二者间关系较复杂,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关键在于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 一方面搞好本国的人权保障, 一方面对人权问题进行善意的批评, 尊重别国的主权。
一、主权与人权概念的基本内涵及二者关系的发展所谓主权, 就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有机结合, 形成一个整体。
它包括两个基本内容: 一是指国家按其职能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有实行管辖的权力, 对内具有排它性与至上性; 二是指国家排除任何外来干涉, 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 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 每个人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包括两个层面: 作为理想, 它是一定的国家和人民对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目标追求; 作为现实, 则是人们对现存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法律规范。
人权具有普遍性, 但又不是抽象的, 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从狭义上讲, 是指一些直接关系到人赖以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以及作为人以区别于物的应有尊严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 从广义上讲, 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包括从新闻媒体获得国内国际真实信息的权利等,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怎样呢? 从这两个概念数世纪以来的发展变化可以了解其大略。
众所周知, 首次提出主权一词的是十六世纪法国学者布丹。
他在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 是国家的特殊属性, 在国际间是各国君主的平等权利。
荷兰近现代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 主权属于国家, 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至于国家主权原则, 那是在主权概念产生之后, 随着一批批主权国家的出现和国际关系的发展, 而在国际法中逐步得到确认的。
潘恩《人权论》读后感
潘恩《人权论》读后感篇一潘恩《人权论》读后感哎呀妈呀,读完潘恩的《人权论》,我这小心肝可是被震撼得不要不要的!说真的,一开始我还以为这会是那种枯燥得能让人睡着的书呢。
可没想到,翻开之后,就像打开了一个新世界的大门。
潘恩的观点,那叫一个犀利,就像是一把利剑,直直地刺向那些不合理的地方。
也许有人会说,这书里的观点太激进啦。
但我觉得吧,正是这种激进,才能让人们真正地去思考人权到底是个啥。
比如说,他对封建专制的批判,那叫一个毫不留情。
我就在想,难道以前的人们就一直生活在这种压迫之下吗?这也太可怕了吧!我一边读一边在心里问自己:“我所拥有的权利,是不是真的就像我以为的那样理所当然?”也许,在某些我没注意到的角落里,权利还在被悄悄地侵犯呢。
书里的很多例子,就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了社会的种种问题。
我不禁感叹,潘恩这家伙,胆子也太大了吧,啥都敢说!不过,这也正是这本书的魅力所在。
想想看,如果每个人都不敢站出来说话,那这个世界还能变好吗?可能我们现在享受的很多权利,都是像潘恩这样的人努力争取来的呢。
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长大了一点,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也更深了一层。
这一路读下来,真好!篇二潘恩《人权论》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和你们聊聊我读潘恩《人权论》的感受,那可真是一场奇妙的思想之旅啊!刚拿起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还犯嘀咕:“这能有多厉害?”结果,一读就停不下来了!潘恩这家伙,简直就是个“思想狂人”!他的那些观点,就像一颗颗炸弹,在我脑子里“噼里啪啦”地炸开了花。
比如说,他对特权阶层的抨击,那叫一个痛快!我就在想,凭啥有些人就能高高在上,随意剥夺别人的权利呢?这难道公平吗?也许有人会说:“哎呀,社会就是这样,你能咋办?”可潘恩告诉我们,不能就这样认了,得抗争,得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书里提到的那些被压迫的人们的遭遇,让我心里特别不是滋味。
我不禁反问自己:“我为他们做过什么吗?我是不是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压迫的帮凶?” 哎呀,想到这些,我都有点坐立不安了。
人权法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人权的概念一、人权的历史发展第一阶段:天赋人权说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智者斯多葛学派:“胸怀全球的人道主义”基督教:义务平等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古典的人权理论第二阶段:人权从政治口号上升为政治纲领并进一步上升为法律。
1776年《独立宣言》:人生而平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2条规定: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人权,即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专制侵害并建立法治:议会民主第三个阶段:一战之后出现了人权条约限于个别领域及狭窄范围:保护少数者的条款关于保护劳工的公约缺乏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内容与当时的大国强权政治紧紧联系,仍是国内问题。
第四阶段:二战结束之后至今——国际人权法的重大发展阶段1、联合国宪章“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加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2、国际人权宪章3、人权概念的重大发展:三代人权二、人权的定义(一)人权的内涵:天赋人权论Vs.人权历史发展论人权是人们主张应当有或者有时明文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以此确保个人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的发展。
它们被认为是人作为理性、意志自由的动物固有的权利,而非某个实在法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或削减的。
——《牛津法律大词典》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中国人权百科全书》2、分歧的实质:个人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个人主义人权观(1)强调个人是目的,个人具有相对于社会的最高价值。
(2)个人主义与民主和平等相连。
它是民主主义的产物,并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发展。
(3)保护财产权是个人主义维系的基础。
共同体主义人权观——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1)在普及人权的过程中区分轻重缓急。
(2)强调共同体优先于个体,没有截然区分法律和伦理。
关于人权问题的两重性:客观性与主观
人权问题的两重性:客观性与主观性摘要:人权问题具有两重性,即客观性与主观性。
人权问题的客观性是指人权现象的客观性,人权问题的主观性是指人权意识的主观性。
人权现象是人权意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人权意识是人权现象在意识领域中的映像。
人权现象具有客观性,但有些人权现象也具有主观性;人权意识具有主观性,但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人权与人权概念是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中的核心问题,二者辩证统一。
唯物辩证法是对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进行法哲学分析的基本方法。
人权问题具有两重性,即客观性与主观性。
人权问题的客观性是指人权现象的客观性,人权问题的主观性是指人权意识的主观性。
由于学者们对人权问题的客观性与人权问题的主观性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致使当前的人权问题研究存在不少困惑,且这种困惑已经直接影响到人权的制度化建设。
因此,本文对人权问题的客观性与人权问题的主观性及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希望对人权基础理论构建有所裨益。
一在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中,人权现象是否客观存在在人权法哲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人权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人权现象涉及到人、人权及人权法等诸种现象,是这些现象的统称。
人客观存在,是人权现象的一个关键因素,离开了人则人权现象不复存在。
目前,人权现象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不在于人的客观性,主要在于对人权、人权法的客观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对人权的客观性理解存在巨大差异。
如有学者认为他是把“人权作为概念而不是作为现象和事实来研究”、“人权是一个以人作为人道主体的主体性概念”。
[1] 从存在与意识的角度来讲,该种表述是将人权视为意识范畴的,而非将人权视为现象客观存在。
[2] 与此相反,有些学者认为人权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如人权“不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不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而是存在于种种现实的社会关系中。
”[3] 在人权问题中对人权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了不同人权法哲学的形成。
因为人权究竟是精神对客观世界提出的要求,还是客观世界本身,不但会导致人们对人权的本质、人权意识的来源及人权的实现途径等问题产生不同的理解,同时也决定人权问题研究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人权读书笔记
人权部分读书笔记☆主要参考书籍:《人学思潮前沿问题探究》《人学的足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研究》☆笔记脉络:人权概述-西方人权思想-马克思人权思想-中特人权思想人权概述部分是我阅读人权相关书籍及相关论文所总结出来的相对具有普遍性的要点,我个人认为是对学习人权理论有所帮助的,有指导性意义的知识点,至于人权的发展历程、人权的特性、具体的人权理论将放在下面总结出的中特人权思想理论知识、西方人权理论思想知识、马克思人权思想知识部分进行阐述,并在学习的过程中了解当代人权之争—中美人权之争,这是本次读书笔记的整体脉络。
一、人权概述1.对人权论的总体把握:(《人学思潮前沿问题探究》)人权问题在当今世界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权既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理论学术问题又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其深深植根于社会实践中,又涉及到极多的理论范畴,这既体现了人权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又体现了其复杂、宽泛性,也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人权理论研究的时候务必以端正、谨慎的学术态度为基础,以合理、科学的方法原则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为准绳,从社会现实状况出发,借鉴学习中外人权论研究的精华,以便合理、科学地认识、理解人权论。
人权根源于人的本质,研究时应该坚持科学的抽象,反对抽象人性论,坚持现实性、历史性、总体性原则,坚持唯物史观的价值取向,把握人权全面性、平衡性的要求,以合理的度来限制人权来维持权利间、人与人间、人与社会间的动态平衡。
2.人权概念的复杂性:(《人权概念复杂性探析》)我们在研究人权时不可避免要提出一个比较科学、合理、具有普遍性的人权概念,但是这个概念是很难精确定义的,原因有两点,人权概念产生的背景宽泛,而且涉及到的领域广大,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制度或者说是不同研究者的不同立场和知识水平都会造成对人权的不同理解,产生出不同的人权概念。
其一是人权概念上的模糊性,人权这个概念涉及到不同的学科、领域,外延颇多,各学科间界限模糊复杂,也没有广大学者所普遍认可的人权概念,体现其模糊,复杂性;其二,人权概念上的理想性色彩,其实很多有关人权的概念本身都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理想色彩,大多都将人权概念理解为一直道德上的应然权利,体现了一种虚设性,也就从从人权概念的理想化色彩出发也论证了人权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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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洛克论自然法
•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 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 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 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第6页
• 尽管霍布斯远不如自然法的多数鼓吹者那样重视“人的权利”的 实际意义,他的学说却比任何人的学说都更清晰地体现了近代自 然法的精髓及其所有的本质含义。这是因为,霍布斯显然不像传 统学者那样,他从自然“法则”出发,即从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 主观诉求出发;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 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起源。
(五)托马斯· 阿奎那论自然法
• 法律以一般规范表现,最高的自然律法甚至只包含最一般的基本 规范:行善避恶,合乎理性行为,还有一些自然律法的命令,它 们出自人的自然情感的秩序:依自我保存之本能,戒杀;依繁衍 之本能,结婚和生育;依理性天赋和社会性情感,要讲真话,不 伤害他人。这就是自然律法的范围,原则上,它适于一切人,永 远有效。
(前苏联主流法学家)
• 权利乃是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
(规范主义法学)
• 权利意味着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 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分析法学)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 305页
(二)何谓责任?
• 不管是西方还是中国,责任在相关语境中都可以简单地表达为这样 几种说法:“有„„的责任”、“应对„„负责”、“不负责任 的”、“应受谴责的”等等。„„我们大致可对责任做如下一些分 类: (1)非强制性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主体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选 择,往往表达为“某人应该做某事”。 (2)强制性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主体对外部要求的回应或内 化,往往表达为“某人必须做某事”。 (3)谴责性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主体对自己过去行为的后果 的一种承担,往往表达为“追究某人的责任”。 (4)因果责任。这种因果责任不是一般的因果联系,而是在因果 联系之外有可归责因素,往往表达为“应对„„负责任”。 (5)能力责任。人的认知、推理、控制能力等理性能力,是归责 的基本前提之一。
权责
一、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二、自然正义与责任本位 三、约定正义与权利本位 四、走向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一、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 你早晨起来洗脸刷牙,获得清洁的生活用水是你的权利,而节约 用水是你的责任; 你想出门就出门,这是你的人身自由权,他人不得无理干涉,而 你走在大街上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则是你的责任; 你想有一份工作养活自己,这是你的就业和谋生权利,而认真做 好本职工作则是你的责任; 你晚上累了想睡觉,这是你的休息权,而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 则是你的责任„„
——罗伯特·保罗·沃尔夫:《哲学概论》,郭实渝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22页
• 斯多葛派认为有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 础,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 人类不应因其正义体系不同而困居各自邦国,而应在神圣理性指 引下,遵照自然法的自然正义原则,共建人人平等、彼此和谐共 处的世界国家。
——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第73页
• 永恒法是上帝的统治计划,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 理性和智慧,只有上帝才知道全部的永恒法; • 自然法是人类有限理性把握到的永恒法之部分内容和某些原则; • 神法是指反映在《圣经》中的上帝发布的关于人应当如何生活的 一些较为具体的命令; • 人法则指由世俗统治者制定和颁布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 性的法令。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 版,第149页
• 亚里士多德以其无可比拟的清明理智,反对柏拉图那种神圣 的疯狂,并有预见性地反驳了斯多亚派的那些悖论。亚里士 多德让我们理解到,一种必然要超越政治社会的权利不可能 对人而言是自然的权利,因为人按其本性乃是政治动物。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和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 159页
(一)霍布斯论自然法
• 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 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 自然律„„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 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 情。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 从身分到契约
按照古典正义观的身分论定位人的权利和责任时,人生以责 任为本位;按照现代正义观的契约论定位人的权利和责任时, 人生以权利为本位。
二、自然正义与责任本位
• 一切人法受哺于神法。
——赫拉克利特
• 克瑞翁:“你真敢违背法令吗?” 安提戈涅:“我敢;因为向我宣布这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 祇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 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 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 现的。……”
(六)自然正义以责任为本位
• 孟子谓齐宣王曰:“王之臣,有托其妻子于其友而之楚游者, 比其反也,则冻馁其妻子,则如之何?” 王曰:“弃之。” 曰:“士师不能治士,则如之何?” 王曰:“已之。” 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 王顾左右而言他。
——《孟子·梁惠王下》
• 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北人民出版社 2010年版,第77页
(三)正义之两翼
• 权利即主体按照正义应得之利益; 责任即主体按照正义应得之任务。
• 古典正义
由苏格拉底始创,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派和基督 教思想家们(尤其是托马斯•阿奎那)所发展。
• 现代正义
发轫于马基雅维利,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所发展。
——冯小平:《权与责》,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 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 时乃非人。
——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转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 第1卷上,张枬、王忍之编,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10页
• 没有任何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
——《圣经•新约》(和合本),中国基督教协会2000年版,第7页
• 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 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三、约定正义与权利本位
• 难道你们的实际生活不是每时每刻都证明你们的理论是谎言吗? 难道你们认为你们因权利被侵犯而诉诸法庭是不正确的吗?„„ 难道你们在这个世界上不要求合理的权利吗? 难道你们不因为稍微提高捐税而抱怨吗? 难道你们不因为个人自由稍被侵犯就怒不可遏吗? 然而有人却告诉你们,此生的苦难同来世的欢乐相比又算得了什么, 而忍让恭顺和憧憬幸福才是主要的美德。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唐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一)何谓权利?
• 由于它,一个人有资格正当地占有某种东西或正当地作出某种事情。
(格老秀斯)
• • • •
拥有某项权利就是针对某人某事提出某种主张。(费因伯格) 权利存在于做或不做什么的自由之中。(霍布斯) 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奥斯丁)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和国家权力保证人们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 行一定行为的“力”。(梅克尔) • 权利乃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 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 1962年版,第83页
(四)斯多葛派论自然法
• 上帝或理性的力量,根据恰当形式的理性观念与其组织的秩序创 造了宇宙:就宇宙层次而言,这种看法决定存在、自然以及星辰、 太阳、月亮与地球的相对位置;就社会层面而言,同样的观念决 定了上至帝王将相,下至贩夫走卒的阶级与地位;就个人而言, 相同的观念决定了灵魂中理性、感性与嗜欲的成分,造就了相对 的序阶与重要性。人类因为拥有逻各斯或理性的火花,在自然万 物中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它使人类在瞬息之间领悟其伟大的计划, 并能自由地顺应它而生活下去。
(一)苏格拉底论自然正义
• 自然律法居于胸中,灵魂给人以道德标准,即便外在权威 已动摇,人保持这个标准不变。
——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 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 苏格拉底让哲学从天上回归人间,不是漠视神圣之物和自 然之物,而是试图开辟一种了解一切事物的新路径,通俗 言之,就是“友好辩论”。 • 苏格拉底认为肉体不过是表象,灵魂才是本质,整个生物 界从灵魂看来秩序分明。人的灵魂高居万物之上,与神为 邻,且共有理性。惟人的灵魂受肉体束缚,理性较神为有 限。一旦明确了人在万物中的地位,也就明确了人的份内 工作和存在方式,那就是力求用灵魂驾驭肉体,过有思想 的生活。
(三)亚里士多德论自然正义
• 自然的公正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不论人们承认或不承认。约 定的公正最初是这样定还是那样定并不重要,但一旦定下了, 例如囚徒的赎金是一个姆那,献祭时要献一只山羊而不是两 只绵羊,就变得十分重要了。„„有些人认为所有的公正都 是约定的,„„在神的世界这个说法也许就完全不对。在我 们这个世界,所有的公正都是可变的„„
• 洛克是站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来反对霍布斯的 结论的。他力图表明,霍布斯的原则——自我保全的权 利——远不是有利于专制政府,而是要求有限政府的。自 由,“免于专断和绝对权力的自由”乃是自我保全的“屏 障”。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