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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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霍布斯论自然法
• 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 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 自然律„„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 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 情。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 从身分到契约
按照古典正义观的身分论定位人的权利和责任时,人生以责 任为本位;按照现代正义观的契约论定位人的权利和责任时, 人生以权利为本位。
二、自然正义与责任本位
• 一切人法受哺于神法。
——赫拉克利特
• 克瑞翁:“你真敢违背法令吗?” 安提戈涅:“我敢;因为向我宣布这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 祇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 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 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 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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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里士多德论自然正义
• 自然的公正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不论人们承认或不承认。约 定的公正最初是这样定还是那样定并不重要,但一旦定下了, 例如囚徒的赎金是一个姆那,献祭时要献一只山羊而不是两 只绵羊,就变得十分重要了。„„有些人认为所有的公正都 是约定的,„„在神的世界这个说法也许就完全不对。在我 们这个世界,所有的公正都是可变的„„
——冯小平:《权与责》,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 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 时乃非人。
——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转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 第1卷上,张枬、王忍之编,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10页
• 没有任何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
权责
一、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二、自然正义与责任本位 三、约定正义与权利本位 四、走向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一、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 你早晨起来洗脸刷牙,获得清洁的生活用水是你的权利,而节约 用水是你的责任; 你想出门就出门,这是你的人身自由权,他人不得无理干涉,而 你走在大街上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则是你的责任; 你想有一份工作养活自己,这是你的就业和谋生权利,而认真做 好本职工作则是你的责任; 你晚上累了想睡觉,这是你的休息权,而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 则是你的责任„„
——索福克勒斯:《悲剧二种》,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9页
• 这种正义的观念——即不能踰越永恒固定的界限的观念——是一种 最深刻的希腊信仰。神祇正象人一样,也要服从正义。但是这种至 高无上的力量其本身是非人格的,而不是至高无上的神。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 53页
(六)自然正义以责任为本位
• 孟子谓齐宣王曰:“王之臣,有托其妻子于其友而之楚游者, 比其反也,则冻馁其妻子,则如之何?” 王曰:“弃之。” 曰:“士师不能治士,则如之何?” 王曰:“已之。” 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 王顾左右而言他。
——《孟子·梁惠王下》
• 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 成全。
——江畅主编:《比照与融通:当代中西价值哲学比较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 2010年版,第77页
(三)正义之两翼
• 权利即主体按照正义应得之利益; 责任即主体按照正义应得之任务。
• 古典正义
由苏格拉底始创,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派和基督 教思想家们(尤其是托马斯•阿奎那)所发展。
• 现代正义
发轫于马基雅维利,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所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文2版,第224页
• 到了马基雅维利时代,他已经认识到政治生活的应然不能脱离实然, 有关国家的自然规律可以从理性和经验中得出。 • 正义并没有什么超人的、自然的根据,每一具体情境中决定行动合 理性的,与其说是道德目的,不如说是势在必行的必然性,一切正 义都是人为的,而非自然的。
(五)托马斯· 阿奎那论自然法
• 法律以一般规范表现,最高的自然律法甚至只包含最一般的基本 规范:行善避恶,合乎理性行为,还有一些自然律法的命令,它 们出自人的自然情感的秩序:依自我保存之本能,戒杀;依繁衍 之本能,结婚和生育;依理性天赋和社会性情感,要讲真话,不 伤害他人。这就是自然律法的范围,原则上,它适于一切人,永 远有效。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 1962年版,第83页
——《圣经•新约》(和合本),中国基督教协会2000年版,第7页
• 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 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三、约定正义与权利本位
• 难道你们的实际生活不是每时每刻都证明你们的理论是谎言吗? 难道你们认为你们因权利被侵犯而诉诸法庭是不正确的吗?„„ 难道你们在这个世界上不要求合理的权利吗? 难道你们不因为稍微提高捐税而抱怨吗? 难道你们不因为个人自由稍被侵犯就怒不可遏吗? 然而有人却告诉你们,此生的苦难同来世的欢乐相比又算得了什么, 而忍让恭顺和憧憬幸福才是主要的美德。
(二)柏拉图论自然正义
• 正义的人„„应当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 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当他将自己心灵的这三个部分合在 一起加以协调,仿佛将高音、低音、中音以及其间的各音阶合在一 起加以协调那样,使所有这些部分由各自分立而变成一个有节制的 和和谐的整体时,于是,如果有必要做什么事的话——无论是在挣 钱、照料身体方面,还是在某种政治事务或私人事务方面——他就 会做起来„„
(四)斯多葛派论自然法
• 上帝或理性的力量,根据恰当形式的理性观念与其组织的秩序创 造了宇宙:就宇宙层次而言,这种看法决定存在、自然以及星辰、 太阳、月亮与地球的相对位置;就社会层面而言,同样的观念决 定了上至帝王将相,下至贩夫走卒的阶级与地位;就个人而言, 相同的观念决定了灵魂中理性、感性与嗜欲的成分,造就了相对 的序阶与重要性。人类因为拥有逻各斯或理性的火花,在自然万 物中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它使人类在瞬息之间领悟其伟大的计划, 并能自由地顺应它而生活下去。
——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第73页
• 永恒法是上帝的统治计划,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 理性和智慧,只有上帝才知道全部的永恒法; • 自然法是人类有限理性把握到的永恒法之部分内容和某些原则; • 神法是指反映在《圣经》中的上帝发布的关于人应当如何生活的 一些较为具体的命令; • 人法则指由世俗统治者制定和颁布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 性的法令。
(前苏联主流法学家)
• 权利乃是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
(规范主义法学)
• 权利意味着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 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分析法学)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 305页
(二)何谓责任?
• 不管是西方还是中国,责任在相关语境中都可以简单地表达为这样 几种说法:“有„„的责任”、“应对„„负责”、“不负责任 的”、“应受谴责的”等等。„„我们大致可对责任做如下一些分 类: (1)非强制性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主体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选 择,往往表达为“某人应该做某事”。 (2)强制性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主体对外部要求的回应或内 化,往往表达为“某人必须做某事”。 (3)谴责性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主体对自己过去行为的后果 的一种承担,往往表达为“追究某人的责任”。 (4)因果责任。这种因果责任不是一般的因果联系,而是在因果 联系之外有可归责因素,往往表达为“应对„„负责任”。 (5)能力责任。人的认知、推理、控制能力等理性能力,是归责 的基本前提之一。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唐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一)何谓权利?
• 由于它,一个人有资格正当地占有某种东西或正当地作出某种事情。
(格老秀斯)
• • • •
拥有某项权利就是针对某人某事提出某种主张。(费因伯格) 权利存在于做或不做什么的自由之中。(霍布斯) 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奥斯丁)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和国家权力保证人们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 行一定行为的“力”。(梅克尔) • 权利乃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 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 版,第149页
• 亚里士多德以其无可比拟的清明理智,反对柏拉图那种神圣 的疯狂,并有预见性地反驳了斯多亚派的那些悖论。亚里士 多德让我们理解到,一种必然要超越政治社会的权利不可能 对人而言是自然的权利,因为人按其本性乃是政治动物。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和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 159页
• 尽管霍布斯远不如自然法的多数鼓吹者那样重视“人的权利”的 实际意义,他的学说却比任何人的学说都更清晰地体现了近代自 然法的精髓及其所有的本质含义。这是因为,霍布斯显然不像传 统学者那样,他从自然“法则”出发,即从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 主观诉求出发;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 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起源。
——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2页
• 柏拉图由修身之道推及治国之法,认为在一个正义的国家中,三个 阶级对应着灵魂的三个部分,应各司其职,各专其事,互不相扰, 精诚合作。 • 统治者代表理性,要多谋善断,统揽全局,最好是哲学家,以智慧 为美德;武士代表激情,为国之辅弼,要英武不屈,舍死忘生,以 勇敢为美德;平民代表欲望,为农工商等,要勤劳俭朴,不事奢华, 以节制为美德。
——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 第2页
(二)洛克论自然法
•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 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 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 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第6页
——罗伯特·保罗·沃尔夫:《哲学概论》,郭实渝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22页
• 斯多葛派认为有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 础,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 人类不应因其正义体系不同而困居各自邦国,而应在神圣理性指 引下,遵照自然法的自然正义原则,共建人人平等、彼此和谐共 处的世界国家。
• 洛克是站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来反对霍布斯的 结论的。他力图表明,霍布斯的原则——自我保全的权 利——远不是有利于专制政府,而是要求有限政府的。自 由,“免于专断和绝对权力的自由”乃是自我保全的“屏 障”。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36页
(三)卢梭论约定正义
• 在一切动物之中,区别人的主要特点的,与其说是人的悟性, 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这种特质就是自我完 善化的能力。这种能力,借助于环境的影响,继续不断地促 进所有其他能力的发展,而且这种能力既存在于个人身上, 也存在于整个种类之中。
(一)苏格拉底论自然正义
• 自然律法居于胸中,灵魂给人以道德标准,即便外在权威 已动摇,人保持这个标准不变。
——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 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 苏格拉底让哲学从天上回归人间,不是漠视神圣之物和自 然之物,而是试图开辟一种了解一切事物的新路径,通俗 言之,就是“友好辩论”。 • 苏格拉底认为肉体不过是表象,灵魂才是本质,整个生物 界从灵魂看来秩序分明。人的灵魂高居万物之上,与神为 邻,且共有理性。惟人的灵魂受肉体束缚,理性较神为有 限。一旦明确了人在万物中的地位,也就明确了人的份内 工作和存在方式,那就是力求用灵魂驾驭肉体,过有思想 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