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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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向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查看更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出国留学事业进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

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访问、相互沟通,嘉奖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依据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正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相互沟通、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其次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方案,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训练部、财政部。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训练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担当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年度工作方案,根据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估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三)各项收入估计规模;(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状况。

第九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掌握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状况,根据财政部、训练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精确、准时、完整。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训练部、财政部审核批复。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11.28•【文号】[87]教外综字679号•【施行日期】198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6.上述条款所提“经批准”,是指经国家教委(或国家教委外事局)、驻外使领馆、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国内选派单位(院校、所、企业等)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批准。

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是指由中国政府出资资助的留学项目,旨在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为了保障公派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国家对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包括生活费、学费、国际往返机票费用以及其他
相关费用。

其中,生活费根据留学目的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按月发放。

学费方面,国家将按照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学费标准进行补助。

国际往返机票费用则由国家统一安排购买,而其他相关费用如医疗保险费、教材费等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资助。

其次,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还考虑了留学生的家庭情况和个人特殊情况。


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学生,国家将给予额外的生活补贴,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留学生,国家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再次,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还规定了留学期间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国家将对
公派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和监督,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合理有效。

同时,留学生也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留学协议,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状态。

总的来说,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留学生的基本权益和提高留学质
量而设立的。

国家将根据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供相应的资助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回国后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所有公派留学生能够珍惜这一难得的机会,努力学习,成为国家和民族的栋梁之才。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由中国政府设立,旨在资助优秀的留学人员到国外知名高校深造,提高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为了保障公派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国家对奖学金的资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学费。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中,学费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规定,奖学金资助范围内的留学生学费将由国家统一支付,具体标准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学费水平而定。

这意味着留学生可以免除学费的压力,更加专心地投入到学术研究和学习中。

二、生活费。

除了学费外,生活费也是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重要内容。

根据规定,留学生的生活费标准将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生活费用而定,以保障留学生在海外的基本生活。

这些生活费用将直接发放给留学生,帮助他们解决住宿、饮食、交通等方面的开支,让留学生能够安心学习,全身心地投入到学术研究中。

三、国际旅费。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还包括国际旅费的资助。

根据规定,留学生来回国际旅费将由国家统一支付,以减轻留学生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顺利地前往目的地国家,展开学术研究和学习。

四、医疗保险。

为了保障留学生在海外期间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还包括医疗保险的资助。

根据规定,留学生将获得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常规医疗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和疾病,保障留学生的身体健康。

五、其他费用。

除了以上几项内容外,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的资助,例如学习材料费、科研活动费等。

这些费用的资助将为留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条件和科研支持,促进其学术研究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涵盖了学费、生活费、国际旅费、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旨在全方位地保障留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术需求,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支持,促进其学术研究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留学人员的关心和支持,为留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平台。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12.08•【文号】•【施行日期】198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1986年12月8日发布)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遗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到艰苦地区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

这一补贴标准是为了弥补留学人员在艰苦地区面对的各种困难和挑战,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一、艰苦地区补贴范围艰苦地区补贴范围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住房补贴:因为艰苦地区的住房条件较差或房租较高,留学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住房补贴来改善居住条件。

2. 生活补贴:艰苦地区的物价普遍较高,生活费用较大,留学人员可以获得生活补贴来解决基本的生活需求。

3. 交通补贴:由于艰苦地区的交通条件较差或出行成本较高,留学人员可以获得交通补贴来解决交通费用问题。

4. 学习与研究补贴:为了支持留学人员在艰苦地区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习与研究补贴,包括图书馆、实验室等学术资源的使用费用。

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具体的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以下是一般的参考内容:1. 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租房市场情况和留学人员的居住需求,在艰苦地区一般可以获得每月3000-5000元的住房补贴。

2. 生活补贴: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留学人员的生活需求,艰苦地区一般可以获得每月2000-4000元的生活补贴。

3. 交通补贴:根据当地交通条件和留学人员的交通需求,艰苦地区一般可以获得每月1000-2000元的交通补贴。

4. 学习与研究补贴:由于艰苦地区的学术资源有限,有些留学人员可能需要自费购买相关的学习与研究资料,因此可以获得每年5000-10000元的学习与研究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补贴标准仅为参考内容,具体的补贴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三、申请与管理留学人员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公告和指引来了解如何申请和管理艰苦地区补贴。

一般而言,留学人员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件、在校证明、艰苦地区学习计划、费用预算等。

通过审核后,留学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02]21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02]21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02]21号)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为贯彻执行我国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考虑到国外物价水平上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国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具体标准见附件1(省略)。

二、艰苦地区津贴是指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所赴高原、多病、艰苦、高温国家(地区)发给的特殊生活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2(省略)。

三、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因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需要,以班组形式派出的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留学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具体资助标准见附件3(省略)。

四、调整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和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人员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

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对方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其数额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部分全部归己,国家不再给予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补齐其差额。

六、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依据国际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

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16•【文号】教外留[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现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二○○七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资助的学生前往国外学习、研究或交流的项目。

针对公派出国留学,各国都有一定的资助标准,以确保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以下是我国公派出国留学资助的一般标准。

一、学费。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的学费标准一般包括学校的学费、杂费以及一定的生活费。

学费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校和专业而有所不同,一般由相关教育部门或机构制定并公布。

学费资助标准应当覆盖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支出,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生活费。

公派出国留学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生活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以及学生在国外的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费资助标准应当包括食宿、交通、通讯、医疗等各方面的支出,以保障学生在国外的基本生活质量。

三、医疗保障。

公派出国留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医疗保障也是资助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资助标准应当包括学生在国外的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一定的医疗救助金,以应对学生在国外可能遇到的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

确保学生在国外期间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救助。

四、学习和科研支持。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还应当包括学生在国外学习和科研方面的支持。

这包括学生在国外期间可能需要购买的学习用书、参加学术会议、进行科研实验等支出。

资助标准应当覆盖学生在国外进行学习和科研活动所需的各项支出,以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和科研任务。

五、其他支出。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还应当包括一些其他可能的支出,比如签证费、国际交通费、学生回国探亲的交通费用等。

这些支出也是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可避免的,资助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支出,以保障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各项需求。

综上所述,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应当全面、合理地考虑到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各项支出,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各国和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资助标准,以更好地服务于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学生。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优秀人才的国际交流培养,拓展现有人才的国际视野,提高公派留学工作成效,结合我院发展战略及国家公派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

人事教育局为中国科学院各类在职人员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国家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第三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和申报指南(可登录国家留学网查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留学人员。

第五条院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院属单位发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申报通知,委托并指导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教中心”)负责受理院属各单位的申请推荐、材料审核及录取通知发放等事宜。

第六条获国家公派留学资助人员的派出及管理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院、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院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第七条院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合作协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八条院公派留学项目种类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项目、青年访问学者项目、支撑和管理人才项目、“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专项、成组配套项目。

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适时调整项目设置和派出规模。

第九条申请院公派留学项目的条件与资助标准(一)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和我院发展服务。

.具有中国国籍,须为我院正式工作人员。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身心健康。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由中国政府出资,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资助,赴国外高等学府学习,以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为了规范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确保公派留学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国家对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公派留学资助标准主要包括学费、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学费是指公派留学生在国外高校就读期间的学习费用,包括学费、教材费、实验费等。

生活费是指公派留学生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包括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其他费用是指公派留学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医疗保险费、国际旅费等。

其次,公派留学资助标准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物价水平和汇率确定。

具体来说,国家将公派留学生的生活费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物价水平和汇率进行合理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国家还会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学费标准确定学费资助标准,确保公派留学生的学费能够得到充分资助。

此外,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还对公派留学生的其他费用进行了规定。

国家将根据公派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费用的资助标准,并对其他费用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是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的,旨在确保公派留学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国家将继续加强对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公派留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是为保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拨给的专项资金。

这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特点,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精打细算,计划开支,认真管好用好。

要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管理留学人员经费的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或教育组长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人员在参赞或教育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正确的数据,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收支;(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核使用效益,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提出建议;(三)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具体管理办法;(六)调查、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

关于CSC和中科院访问学者每三个月领取生活费的通知

关于CSC和中科院访问学者每三个月领取生活费的通知

关于CSC和中科院访问学者每三个月领取生活费的通知
鉴于目前领区的公派学者项目种类较多且生活费标准不一,银行多次反映支票面额较大,经研究,教育组决定每三个月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和中科院派出的访问学者发放生活费。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从即日起,为新到的访问学者按三个月发放生活费;从4月1日起,为其他访问学者按新规定发放生活费。

2、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访问学者提前回国时间如果超过一周,需先向教育组退还部份生活费,然后才申请开具留学回国证明。

3、教育组在每个月的月初,将通过CVST 网站和个人电子信箱,提醒访问学者是否应该提交季度研修报告和领取生活费。

不需当月提交报告的学者,请不要提前交报告;如果导师无法按时为报告签字,请在领取生活费支票的当月及时告知教育组。

4、教育组在收到报告后,将及时核发季度生活费,并在支票寄出的头一天,通过电子信箱提前告知该支票的邮寄地址,请及时确认以避免因支票的延误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5、所有签约派出的访问学者,仍按要求每三个月向教育组提交季度报告;每六个月提交导师和本人签字的报告。

每三个月的报告,可通过电子信箱发往教育组;每六个月的报告必须是原件,可根据情况,邮寄或送至教育组。

请直接从CVST 网站下载季度报告的标准格式,认真填写,按时提交。

教育组不接受不合符要求的季度报告。

驻多伦多总领事馆教育组
2006年3月22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财教[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中央直属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教育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改革发放结算方法

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改革发放结算方法

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改革发放结算方法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是为了支持优秀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和学术研究人员到国外学习、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而设立的奖学金项目。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增强,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的需求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家留学工作,提高奖学金资金的发放和结算方法,需要进行。

首先,在发放方面,可以采取电子化的方式进行。

目前,在发放奖学金时,需要填写繁琐的纸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提交。

这样的方式既不方便申请人,又容易造成申请材料的遗漏或丢失。

因此,可以建立在线申请系统,申请人可以通过该系统填写申请表和上传相关材料,以提高申请效率和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错误。

其次,在结算方面,可以采取匹配方式进行。

当前的奖学金结算方式主要是按周期计算,即按照每个学期或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标准进行发放。

然而,由于国内和国外的昂贵生活费用差异较大,采取固定标准发放不够公平合理。

因此,可以引入匹配机制,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的实际生活费用水平进行结算。

具体来说,可以先确定留学生所在国家的生活费用水平,然后根据该水平对奖学金进行调整,以确保每个留学生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资助。

再次,在管理方面,可以加强监督和评估措施。

为了确保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的发放和结算公正透明,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奖学金项目的管理和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个机构可以定期抽查奖学金申请和发放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情况进行纠正和处理,以确保奖学金的有效使用和正确发放。

最后,在宣传方面,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留学生的参与度。

目前,对于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的宣传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了提高这种奖学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利用官方媒体、高校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加大对奖学金的宣传力度。

同时,还可以组织相关宣讲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以提高留学生对奖学金的参与度和申请积极性。

总之,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是促进国际交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随着中国在全球的影响力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选择来华留学。

这给中国大学和学院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国留学生的经费,确保他们的学业顺利进行,并促进文化交流,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留学生奖学金是中国大学为外国学生提供的经济支持,以协助他们完成学业。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留学生奖学金可以分为全额奖学金、部分奖学金和教育资助金。

全额奖学金是指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全部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的奖学金。

部分奖学金则是学校提供部分费用的经济援助,留学生需要自费支付剩余费用。

教育资助金是指学校提供给有困难的留学生的经济援助,包括学费减免、生活费补助等。

对于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管理,中国大学有一系列规定。

首先,留学生需要根据学校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推荐信、语言成绩等。

然后,学校将根据申请者的资格和表现进行评估,确定奖学金的获得者。

一旦获得奖学金,留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的课程学习,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并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如果留学生在学习或行为上存在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除了奖学金外,留学生还可以通过勤工俭学来获得经济支持。

勤工俭学是指留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工作,以换取一定的经济报酬。

这既可以帮助留学生减轻经济负担,也可以增加他们在中国的社会经验。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留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小时,且工作内容不得影响他们的正常学业。

为了确保外国留学生经费使用的透明和规范,中国大学还设立了专门的经费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奖学金资金的划拨、发放和管理,确保经费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留学生需要按照约定的使用规则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定期的审查和考核。

任何经费的滥用或挪用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取消奖学金资格和追究法律责任。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留学生的学业质量和生活品质。

它确保了留学生经费的公正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社会活动,促进了中外学生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06.25•【文号】财文字[1985]第259号•【施行日期】198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置装费的规定已被: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财文字[1985]第259号)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一、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类别热带温带寒带大学生700元800元900元研究生750元850元950元进修人员700元800元900元(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

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

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二、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

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

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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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改革实施办法根据教财司函〔2012〕306号文件《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发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采用如下标准:
一、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政府互换协议派出人员),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规定在国内先预发三个月的生活费,剩余资助的生活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发放。

对于英国、美国等存在地区差异的国家,一律按照留学身份所对应的最低生活费资助标准进行发放,不足部分由国外管理单位补足。

二、对于所赴国家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名单见附表),实行按留学期限划分,生活费采用不同方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补发规定如下:回国补发剩余资助的生活费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1)护照原件;(2)留学资格证书、报到证复印件、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由驻外使馆开具);(3)每季度的学习报告首页复印件;(4)驻外使(领)馆出
具的回国鉴定意见(其中注明留学人员基本信息、留学单位所属管区、生活费发放情况-发放标准、已发数额和未发放数额等信息);(5)出入境记录。

补发时,一般以规定标准的外币形式发放。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
2012年12月12日
附表:《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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