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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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无法还清欠款,无力维持运营时被法院判定破产。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认定他们的债权。

共益债权就是其中一种可以认定的债权,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一、共益债权的概念共益债权是指由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的、不能具体指认的债权。

由于共益债权的性质,它通常不得单独进行强制执行,必须与其他债权一起分摊破产财产。

二、共益债权的种类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可以分为三类:1、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指企业未履行劳动合同、退休金、社会保险等法定、约定的义务导致的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些债权人一般是企业员工或前员工。

2、保障性债权:保障性债权包括国有财产、税款、税费追征款、扣缴款、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在法律上已经被确认的债权。

这些债权人大多是国有单位或者相关政府机构。

3、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费用债权:指个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至关重要的开支,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租金等。

由于这些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通过专门规定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来加以保障。

三、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1、公告债权清单企业被拉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会公告征集债权申报书。

所有认为自己有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债权申报书并提交给法院。

法院将在债权申报书提交期的截止日后的7日内,公布债权清单。

2、申报共益债权在法院公布债权清单后,劳动者、国有单位或者政府机构及个人,如认为自己是共益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认定自己的共益债权。

3、核定共益债权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核实提交的申请,然后将申请转交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核实共益债权的基础上,将其列入共益债权清单。

在列入共益债权清单后,共益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的资产份额,应当与其他清偿顺序相同等级的债权人享有同等待遇。

四、共益债权的保护共益债权人的权益是比其他债权人更受法律保护的。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优先权。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二、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

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原则

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原则

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原则一、引言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来停止其经营活动,实现债权债务的清算和分配的一种特殊状态。

破产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原则展开论述。

二、破产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原则破产程序应当遵循公平与公正原则,保证债权人在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可以从三个方面体现:一是公平的债权人知情权,即债权人有权及时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债务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二是公平的债权履行权,即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参与分配和清偿,并按照其优先顺位获得相应的权益;三是公平的救济权,即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提出救济请求。

三、债务人财产保全原则债务人财产保全原则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债务人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债务人财产不受侵犯,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四、债权人优先受偿原则在企业破产中,债权人优先受偿原则是指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债权人按照其债权的性质、种类和优先次序依次获得清偿权。

债权的优先次序通常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优先受偿的债权种类有劳动者工资债权、税款债权、责任保险赔偿债权等。

债权人优先受偿原则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其能够相对公平地获得债务清偿。

五、债权人会议的重要性债权人会议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维护权益的平台。

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决定破产财产的管理方式、清偿方案等重要事项。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应当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六、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其权益。

债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方式向破产企业主张债权,并通过司法程序来获得法律保护。

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保证了其在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障。

企业破产之后的法律后果(3篇)

企业破产之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由破产清算组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企业破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的调整。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企业破产之后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的权利(1)债权申报与确认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

破产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的数额和性质。

经确认的债权,债权人有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

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按照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 股东的权利(1)股权丧失企业破产后,股东持有的股权因破产清算而丧失。

股东不能再对企业享有任何权利。

(2)股权回购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有剩余,股东有权要求破产清算组回购其股权。

3. 企业职工的权利(1)劳动关系解除企业破产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职工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职工安置破产清算组应依法对企业职工进行安置,包括提供再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等。

4. 破产企业的法律责任(1)清算责任破产清算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依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

(2)赔偿责任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如虚假破产、隐匿财产等,清算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 相关法律责任(1)破产申请人的责任破产申请人有误导、欺诈等行为,导致破产程序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破产清算组成员的责任破产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结论企业破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涉及多方利益。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破产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变卖,以清偿债务。

有限公司破产后,首先由破产管委会或者破产管理人组织进行资产清算,出售公司的资产,按照法定顺序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2.重整:
重整是指通过对有限公司进行内外部重建和重组,使公司重新运营并清偿债务。

重整需要经过债权人大会和法院的批准,由重整管理员负责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重整计划可能包括债务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

3.协议和谈判: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债务重组或者还款计划。

协议和谈判需要积极沟通,寻求债权人同意并签署协议书,明确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压力,并有助于保持公司的运营。

4.债权转让:
有限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有可能将债权出售给第三方,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债权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和签署相关协议。

债权转让后,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有限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

5.破产通过合并或收购:
在有限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其他公司可以选择进行合并或收购,从而继承其债务。

这一方式可以通过兼并重组谈判和必要的法律程序来进行。

合并或收购后,新公司承担有限公司的债务。

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对企业的债务提出的权利要求。

破产债权的范围涵盖了多种类型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基础:破产债权的基础是债务关系,即债权人与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债务关系,例如合同债权、借款债权等。

2. 未诉权:未诉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未诉完的债权。

这些债权在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将其申报为破产债权。

3. 诉讼权:诉讼权是指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尚未得到终审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的债权。

与未诉权不同的是,诉讼权已经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中。

4. 特权债权:特权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特权债权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拖欠的税款等。

特权债权在清算企业的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5. 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除特权债权外的其他债权,即在破产清算中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普通债权人在清算企业的财产中按照其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分得的金额可能会较为有限。

总的来说,破产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债权,债权人根据其债
权的性质和优先级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相应的权益。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和分配。

破产重整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

破产重整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

破产重整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追逐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背负着越来越多的对于利益相关者和整个社会的责任。

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关乎很多人的前途命运。

然而在这个活跃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这个人们眼中的强者也难免伤风感冒,或者大病一场。

那么当企业走在破产的边缘而又有希望通过重整焕发生机的时候,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应主动承担责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通过。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优先权利;相关责任一、利益相关者主体的优先权利及企业在破产重整中的相关责任利益相关者主体包括债权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职工、政府、供应商、社区、管理人、媒体等。

这些利益相关者都与企业及其活动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他们将因企业的良好发展而受益也将因企业的落魄而受损。

现有的企业破产理论往往奉行债权人利益本位原则,企业破产可以说是债权人债权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因此在企业的破产中尤其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新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包括处置抵押资产的权利、清算的权利、重组中的投票权,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重整计划。

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管理人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企业的营业和财产进行管理。

在债权申报中,破产法还规定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

在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除担保债权的限制行使以外,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

与此同时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仍需要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关的责任。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责任,违约责任等,无论是利益相关者主体的优先权利还是企业的相关责任,都是破产企业不可逃避的义务。

然而这些义务无疑成了破产企业在重整中的巨大负担。

因此一旦企业重整失败,利益相关者也必然遭受更惨重的损失。

故帮助企业更生是利益相关者保障权益的不二选择与应当担负起来的责任。

二、利益相关者主动限缩优先权利的原因1、利益相关者的契约义务。

大陆法系通常把“契约”理解为一种协议,是产生、变更、终止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由法院或债权人委任的专业人士,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人既有一定的权利,也有一定的义务。

下面将从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详细介绍。

一、破产管理人的权利1. 管理和处置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具体包括:制定并实施财产清单、评估财物价值、制定并执行财物处置方案等。

2. 追收欠款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债务人还有未偿还的欠款,则破产管理人有权追收这些欠款。

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则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 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了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事项,如存在恶意转移财物等情况,则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聘请专业人员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以协助完成清算工作。

这些专业人员的费用应当由破产企业财产承担。

5. 向债权人报告情况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及时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财物处置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同时,也要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加以考虑。

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

因此,在清算过程中,必须时刻维护债权人利益,不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制定合理的财物处置方案、追收欠款、追究恶意转移财物等行为的责任等。

2. 保密工作信息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能会接触到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因此,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3. 完善清算工作破产管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清算工作。

具体包括:制定合理的清算方案、及时报告清算进展情况、妥善处理债务等。

4. 诚信履职破产管理人必须诚信履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同时,也不能接受其他人员的贿赂或礼品等。

5. 合法权益维护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

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手册

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手册

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手册(最新版)目录一、介绍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二、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流程三、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重要性四、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和作用五、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结论正文一、介绍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指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组成的会议。

在这个会议上,债权人们可以就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开始。

二、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流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召开会议:会议由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召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公告。

2.债权人登记:债权人在会议前需要进行登记,以便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表决:在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就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必须由多数债权人通过。

4.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5.通过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就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这些事项的通过,将对破产企业的未来产生重要影响。

三、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重要性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参与权的重要场所。

在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就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从而保障了自己的参与权。

2.保障债权人的监督权: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场所。

在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

3.促进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的通过: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的重要决策场所。

企业破产和解协议

企业破产和解协议

企业破产和解协议在企业破产中,企业有时希望与债权⼈和解来解决问题,下⾯就简要介绍⼀下破产和解制度:⼀、破产和解的提出债务⼈(即破产企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破产前,向⼈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民法院裁定和解之⽇起可以⾏使权利。

⼆、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时,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过半数(出席会议的⼈数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以上。

债权⼈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

经⼈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和全体和解债权⼈均有约束⼒。

管理⼈应当向债务⼈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民法院提交执⾏职务的报告。

三、债权⼈在和解中的权利和解债权⼈(和解债权⼈是指⼈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享有⽆财产担保债权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期间不得⾏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使权利。

和解债权⼈对债务⼈的保证⼈和其他连带债务⼈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四、和解协议的⽆效及终⽌第⼀、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民法院认可的,⼈民法院应当裁定终⽌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破产。

第⼆、因债务⼈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为⽽成⽴的和解协议,⼈民法院应当裁定⽆效,并宣告债务⼈破产。

和解债权⼈因执⾏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所受清偿同等⽐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三、债务⼈不能执⾏或者不执⾏和解协议的,⼈民法院经和解债权⼈请求,应当裁定终⽌和解协议的执⾏,并宣告债务⼈破产。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是追究法人代表还是股东?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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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有许多原因以及承担法律方面的问题,那么公司倒闭谁的责任呢。

公司倒闭谁的责任困扰着许多人,我们都需要去了解这些知识,看看是怎样帮我们解答吧。

一、公司倒闭谁的责任,法人代表还是最大股东?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比如原来股东甲出资600万,乙出资400万,公司经营5年后资不抵债,净资产4000万,欠款6000万,公司清算之后偿还了4000万债务,还有2000万,这2000万不需要股东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偿还。

清算注销后,这笔债务就彻底结束了。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公司结束,法人代表需要负责选择清算组人员,公司注销后法人代表资格消失。

4 、公司倒闭后,如果最大股东曾经挪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被要求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已经投资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公司倒闭法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

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责任无疑应为法人的责任,应由法人来承担。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1)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1)

案例
A市红星化工厂是一家国有企业,成立于1989年。其拥有固定 资产1000万元,现有职工402人。企业主要生产化肥,产品主要 在本地销售。企业成立后的最初几年,由农业对化学肥料需求 较大,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但是近几年随着本地农业生产资 料市场的开放,化学肥料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自1993年开始, 企业连年亏损,累计负债额为850万元。政府及该企业主管部门 试图采取一定措施来挽救红星化工厂,但由于企业设备老化, 产品单一,挽救措施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债务问题,企 业已经没有周转资金,最终被迫停产。至1999年底,红星化工 厂累计负债1200万元。政府部门不愿再扶持该企业,银行也不 愿借贷资金给红星化工厂,企业生存无望。在这种情形下,红 星化工厂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红星化工厂能否向法院申请其破产?为什么?
三、破产受理(破产受理的意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 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 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 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 破产程序并未开始。 破产程序并未开始。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 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 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案例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10 月20日被其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同年 10月28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进行中, 乙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甲公司在上年度8月放弃拥有 的对其控股公司丙的20万元债券,那么管理人能否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20万元债权的行为?

破产重整中破产管理人权利义务

破产重整中破产管理人权利义务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提示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类型分为:基础性理论研究、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正文篇幅要求为: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不低于2万字,属于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与调研报告的学位论文,不低于1.5万字。

三、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型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要有案例材料作为支撑,案例材料计算在正文篇幅的字数内。

注(其余要求见网页):西南政法大学网站->研究生部网页->法律硕士->培养要求->关于规范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提示:《破产重整中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是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法律硕士理论性研究论文评阅参考标准法律硕士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应用性专题研究论文评阅参考标准一、论文的选题意义一、论题是否具有现实意义与司法实践价值二、对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二、所选案例及调研数据是否紧扣论题三、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三、论述及论证方法是否反映了对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四、论文的创造性四、是否针对特定的问题做出了独立思考,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方法五、写作的规范性和逻辑性等方面五、不拘泥于理论性研究论文格式,具有与论文类型相适应的写作规范与逻辑六、论文的不足六、论文的不足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优()良()中()差()论文所反映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优()良()中()差()论文写作水平优()良()中()差()论文写作水平优()良()中()差()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破产重整中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导师:曹兴权教授作者:张晟杰中国·重庆二○○八年九月内容摘要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整个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在破产重整阶段,破产管理人的作用更为特殊,其有关权利义务也尤为复杂。

破产案件企业债权专项报告

破产案件企业债权专项报告

破产案件企业债权专项报告1.引言1.1 概述破产案件企业债权专项报告是针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的一项重要文件。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而专项报告可以帮助债权人更好地了解他们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责任,并为他们提供决策和应对措施的依据。

本报告旨在全面介绍破产案件企业债权相关的概念、权利和责任,并阐明专项报告在破产案件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通过概述破产案件企业债权的背景和目的,介绍破产案件企业债权专项报告的重要性。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阐述破产案件企业债权的概述以及企业债权人的权利和责任,并探讨专项报告的重要性。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前文进行总结,提出相关建议,并展望未来破产案件企业债权专项报告的发展方向。

通过以上结构,将全面系统地介绍破产案件企业债权专项报告的相关内容,为读者提供清晰的逻辑框架和信息传达。

1.3 目的本报告的目的是对破产案件企业债权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企业债权人的权利与责任,并探讨专项报告在破产案件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破产案件企业债权的概述和分析,旨在为企业债权人提供全面的信息和指导,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责任。

同时,也旨在引起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重视,促进破产案件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处理,维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正文2.1 破产案件企业债权概述破产案件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而被法院宣告破产。

在破产案件中,企业债权是指企业的债权人针对企业所拥有的权益。

债权人包括企业的供应商、银行、员工、投资者等。

破产案件涉及的企业债权通常包括优先债权、一般债权和次级债权。

优先债权通常指的是劳动者工资、福利费用等; 一般债权包括了各种债务,如债券、商业贷款、租金等; 次级债权通常是指普通股、优先股等。

在破产案件中,企业债权人通常会受到很大的损失。

企业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企业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破产终结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经过法院裁定,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无法偿还债务,最终宣布破产,并进入清算阶段。

企业破产终结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员工、企业财产、社会信用等方面的法律影响。

二、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 债权清偿优先级企业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按照一定的优先级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2)税款;(3)普通债权。

2. 债权受偿比例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债权人将按照债权比例获得部分或全部债权受偿。

3. 债权追索权丧失企业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追索权丧失。

债权人不得再向破产企业追索债权,但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追偿。

三、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 债务免除企业破产终结后,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

债务人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但债务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资产处置破产终结后,债务人的资产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依法处置。

债务人不再享有对破产财产的处置权。

3. 个人责任债务人个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

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恶意等行为,可能导致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企业员工的法律后果1. 职工权益保障企业破产终结后,职工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权益优先清偿。

2. 劳动合同解除破产终结后,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依法解除。

员工有权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3. 职业安置破产终结后,企业员工可能面临职业安置问题。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破产企业员工的职业安置,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帮助。

五、对企业财产的法律后果1. 财产清算企业破产终结后,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

有关破产的知识点总结

有关破产的知识点总结

有关破产的知识点总结1. 破产的类型破产根据不同的归类可以分为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种类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需要通过法院程序清算资产、偿还债务或进行重组。

个人破产是指个人无力偿还债务,也需要通过法院程序进行清算资产、偿还债务或进行重组。

2. 破产法律的规定各国家和地区都有破产法律对破产程序进行规范和管理。

破产法律一般包括破产程序、破产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破产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促进破产程序的有效、公平进行。

3. 破产申请和程序破产程序一般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开始的。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债权人的权益、可能的还债方式等因素进行判决,决定破产程序的具体方案。

破产程序可能包括清算资产、偿还债务、重组企业或个人财务状况等步骤。

4. 破产的影响破产对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等各方都会产生影响。

对于债务人来说,破产可能导致资产的清算和损失,影响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和生活。

对于债权人来说,破产可能导致无法获得债权的返还,造成财务损失。

对于供应商、员工等其他相关方来说,破产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

5. 破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重组来追求债务的减免或延期偿还,以及调整经营模式和财务结构,从而重新实现盈利。

重组通常包括债务的重组、企业结构的调整、经营模式的改变等步骤。

通过重组,债务人可以尽量减少损失,债权人也可以尽量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共赢。

6. 避免破产尽管破产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或个人财务危机处理方式,但是,并非所有的财务危机都一定会导致破产。

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风险预防和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避免破产的发生。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成本、加强经营管理、寻求融资支持等方式避免破产。

7. 破产的教训对于债务人来说,破产是一种难以承受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因此,重视财务管理、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避免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债权人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进行偿付的权利。

在企业破产或债务违约等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优先保障,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债权人的利益。

优先受偿权的确定通常根据法律规定和债权协议约定。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优先受偿权的顺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员工工资优先受偿权: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员工的劳动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是因为员工对企业提供了劳动力,但在企业破产时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报酬,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员工工资具有优先受偿权。

2.税款优先受偿权: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征收的各项税款,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是因为税款是国家对企业征收的财政收入,保障税款的优先受偿有利于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公共利益。

3.环境污染修复优先受偿权:对于因企业经营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关的环保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承担修复责任,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是为了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4.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责任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可以增加债权人的信心和风险承担能力。

5.其他优先受偿权: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规定其他的优先受偿权。

例如,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往往会约定一定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债权人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优先受偿权的存在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风险意识,促使企业更加谨慎经营,降低违约和破产的风险。

然而,优先受偿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优先受偿权的确定需要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债权协议的约定,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优先受偿权顺序,给跨国债权人带来不确定性。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可能面临一些困难,例如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金额,以及如何平衡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等。

破产重组面试题目及答案

破产重组面试题目及答案

破产重组面试题目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通过法定程序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减免或延期支付,以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以下哪项不是破产重组的目的?A.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B. 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C. 促进债务人企业的继续经营D. 立即清算所有资产以偿还债务答案:D2. 在破产重组过程中,以下哪个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破产重组事务?A. 债权人委员会B. 债务人企业管理层C.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D. 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大会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破产重组中的债权人权利包括哪些?A. 参与债权人会议B. 申请债务人破产C. 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D. 对破产重组计划进行投票答案:A, B, C, D2. 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导致企业进行破产重组?A. 企业管理层决策失误B. 市场环境恶化C. 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D. 企业资产被查封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1. 简述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答案: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

破产重组是指在债务人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调整债务结构,减免或延期支付债务,以期恢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

而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变卖,用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最终导致债务人企业的解散。

2. 描述破产重组过程中债权人会议的一般流程。

答案:破产重组过程中的债权人会议通常包括以下流程:首先,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其次,管理人向债权人报告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破产重组的进展情况;接着,债权人就破产重组计划进行讨论,并可以提出修改建议;然后,债权人对破产重组计划进行投票,通常需要超过半数的债权人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总债权额的一定比例(如2/3);最后,如果破产重组计划获得通过,将按照计划执行,否则可能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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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意义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

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

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

同时,因为这种清算工作的结果与清算组并非为实质上的利益联系,故在破产实务中,清算组怠于行使权利或不合理放弃实体权利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而在破产程序中设置债权人会议,由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通报债权人的生产经营、财产、财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提出财产处理方案等,使清算组的工作向债权人会议公开,在实体财产权利的处分上要符合求得价值最大化的宗旨;在清算费用上要符合支出最低化;在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上,要在综合价值最大化与支出最低化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合理方式。

债权人会议对此可以进行询问、查阅,并在诸多事项上有
权提出异议,经申请而启动法院裁决程序。

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清算组的责任感,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如何了结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

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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